衬塑管道、管件、衬塑设备及四氟管生产线改扩建 细胞培养肉规模化生产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招标采购公告(2024)



2024年7月2日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情况公示(溧水区)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建设规模
备注

1
衬塑管道、管件、衬塑设备及四氟管生产线改扩建项目
白马镇
南京氟源化工管道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名环智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总投资14000万元。
报告表

2
细胞培养肉规模化生产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
白马镇
南京周子未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南大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
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
报告表

公示时间:报告书项目从即日起10个工作日,报告表项目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通信地址:溧水区天生桥大道600号联系人:南京市溧水生态环境局环污科联系电话:025-57236168

南京氟源化工管道设备有限公司化机设备及相关配套件生产线改扩建项目 - 公示本.pdf

南京周子未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细胞培养肉规模化生产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环评-公示稿.pdf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衬塑管道、管件、衬塑设备及四氟管生产线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南京氟源化工管道设备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衬塑管道、管件、衬塑设备及四氟管生产线改扩建项目衬塑管道、管件、衬塑设备及四氟管生产线改扩建项目衬塑管道、管件、衬塑设备及四氟管生产线改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313-320117-89-02-6334072313-320117-89-02-6334072313-320117-89-02-633407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集中区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集中区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集中区地理坐标(119度9分49.258秒,31度35分41.548秒)(119度9分49.258秒,31度35分41.548秒)(119度9分49.258秒,31度35分41.548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521﹞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C2922﹞塑料板、管、型材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三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35”中“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2”的“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中“塑料制品业292”的“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南京市溧水区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溧审批投备﹝2023﹞922号总投资(万元)14000环保投资(万元)300环保投资占比(%)2.14%施工工期6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10460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本项目无须设置专项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本项目无须设置专项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本项目无须设置专项评价。规划情况规划文件:《南京市溧水县白马新市镇总体规划》(2011-2030)审批时间:2012年1月4日审批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复文号:宁政复﹝2012﹞21号规划文件:《南京市溧水县白马新市镇总体规划》(2011-2030)审批时间:2012年1月4日审批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复文号:宁政复﹝2012﹞21号规划文件:《南京市溧水县白马新市镇总体规划》(2011-2030)审批时间:2012年1月4日审批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复文号:宁政复﹝2012﹞21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规划环评文件:《白马镇工业集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时间:2016年9月20日审批机关:原南京市溧水区环境保护局批复文号:溧环规﹝2016﹞1号规划环评文件:《白马镇工业集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时间:2016年9月20日审批机关:原南京市溧水区环境保护局批复文号:溧环规﹝2016﹞1号规划环评文件:《白马镇工业集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时间:2016年9月20日审批机关:原南京市溧水区环境保护局批复文号:溧环规﹝2016﹞1号—1—1、与《溧水县白马新市镇总体规划》(2011-2030)相符性分析溧水区白马镇于2011年委托编制了《南京市溧水县白马新市镇总体规划》(2011-2030),并于2012年取得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复意见,批复号:宁政复﹝2012﹞21号。功能定位为全国现代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长三角重要的生态休闲旅游目的地,南京市宁杭发展轴上门户型特色新市镇。本项目选址位于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集中区,项目所在地块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选址符合规划。本项目主要从事衬氟设备及相关配套件生产,符合溧水区白马镇总体规划的产业定位。2、《白马镇工业集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溧环规﹝2016﹞1号)相符性分析(1)《白马镇工业集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白马镇工业集中区由四个特色产业园区组成。机械加工区:位于宁杭高速白马出口处,功能定位为机械加工、轻工制品、铸造加工三大产业集中区;食品加工区:功能定位以黑莓蓝莓为主的食品加工,发展生物食品工业,是南京市目前唯一的以食品加工为主的专业园区;农业科技创规划新区:主要突出农业区域性、特色性、市场性和效益性的特征,特色农业与产业化经营有效组合,及规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以起到农业科技的创新和推广作用,利用和整合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划环的科技与人才优势,加强农林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的自主创新,构建农业创新平台;境影产业预留区:定为以生物农业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为重点,以“生物种业、生物农响评业用品、生物食品、生物能源与环保、生物信息”五大生物农业产业集群为主导产业的生物农业示价符范区。合性本项目为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和塑料板、管、型材制造,属于产业定位内机械加工分析产业,符合产业园区产业定位要求。本项目占用园区内工业用地区域,符合园区用地规划。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与产业园区产业定位、用地规划相符。(2)其审查意见(溧环规﹝2016﹞1号)表1-1项目建设与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表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结论1、工业集中区产业定位为∶以农业机械装配自主品牌、农业机械装备研发加工、有机食品深加工为主,可发展配套农业科技创新产业。项目准入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时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251号)和《关于优化全市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的意见》(宁委发﹝2016﹞23号),并按照“清洁生产、源头控制”的原则,凡进区项目所采用的生产工艺、设备技术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引进外资项目应达国际先进水平。本项目位于白马镇工业集中区,为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和塑料板、管、型材制造,属于产业定位“机械加工产业”。项目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关于优化全市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的意见》(宁委发﹝2016﹞23号),并按照“清洁生产、源头控制”的原则,采用的生产工艺、设备技术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项目不属于太湖流域。符合2、用地需按产业类别合理布局、独立成片,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住宅小区、学校、医院、培训中心、专家住宅楼等敏感项目。本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符合相应要求。符合3、工业集中区区域内须使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入区企业不得使用燃煤、重油等燃料。本项目不使用燃煤、重油等燃料。符合—2—4、进一步完善工业集中区内雨污分流收集管网系统。科学设计、逐步建设完善雨、污水管网,各类污水排放口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规定设置。工业集中区内的所有企业废水应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南京溧水秦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白马分公司集中处理。所有企业未经许可不得另设污水排放口,禁止直接向附近水体排放污水。本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污水排放口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规定设置。本项目生活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白马镇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入新桥河符合5、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大对园区现有企业废气污染整治力度,确保废气经有效收集处理后稳定达标排放,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工艺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气经有效收集处理后稳定达标排放,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工艺废气无组织排放。符合6、固体废物须实行分类管理。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集中收集处置。工业集中区内的危险废物临时堆放场地须落实防渗、防腐、防雨等措施,以防产生二次污染。所有固废零排放。本项目固废分类管理,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集中收集处置。符合7、加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加快完善污水收集管网、集中供热、供气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集中整治工业集中区内“未批先建、久试不验”的企业;加快进度、全力推进,尽快完成“园中村”(如胡家村、董家村等)的拆迁工作。本项目废气、废水、噪声达标排放,固废分类管理,有利于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符合8、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按《报告书》中提出的生态建设规划落实相关措施。加强绿化隔离带和防护林的建设,尤其是居住区、学校等环境敏感区之间应建有一定宽度的绿色生态隔离带。园区已建设绿化隔离带和防护林。符合9、落实环境风险的防范和应急措施。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工业集中区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园区及入区企业应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有计划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深化开展工业集中区环境风险评估,完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与物资储备,提升环境风险防控水平。本项目落实环境风险的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有计划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深化开展工业集中区环境风险评估,完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与物资储备。符合10、严格控制工业集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将工业集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纳入溧水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废水排放总量在南京溧水秦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白马分公司排放总量指标内平衡。本项目废水排放总量在白马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总量指标内平衡。符合通过与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对照分析,本项目符合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的空间布局和产业定位,符合相关节水措施、符合固废收集和处理处置要求,本项目主要从事衬氟设备及相关配套件生产,属于对地区环境影响小的机械装备研发加工,符合溧水区白马镇工业集中区的产业定位。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与《关于的审查意见》(溧环规﹝2016﹞1号)是相符的。通过与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对照分析,本项目符合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的空间布局和产业定位,符合相关节水措施、符合固废收集和处理处置要求,本项目主要从事衬氟设备及相关配套件生产,属于对地区环境影响小的机械装备研发加工,符合溧水区白马镇工业集中区的产业定位。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与《关于的审查意见》(溧环规﹝2016﹞1号)是相符的。通过与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对照分析,本项目符合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的空间布局和产业定位,符合相关节水措施、符合固废收集和处理处置要求,本项目主要从事衬氟设备及相关配套件生产,属于对地区环境影响小的机械装备研发加工,符合溧水区白马镇工业集中区的产业定位。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与《关于的审查意见》(溧环规﹝2016﹞1号)是相符的。—3—1.三线一单相符性(1)生态保护红线①根据《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与本项目距离最近的江苏省国家级生态红线保护区为西北侧的中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本项目的最近距离约8.8km,本项目不在江苏省国家级生态红线保护范围之内,符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的要求。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详见表1-2。表1-2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目标表名称类型地理位置区域面积与本项目距离与本项目距离中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中山水库校核洪水位28.76米以下库区水面及陆域范围。四至范围:东至溧白路(119°5'43.674"E,31°39'41.009"N),南至高塘李家村(119°5'44.829"E,31°36'42.062"N),西至中山水库管理所(119°3'41.171"E,31°38'37.747"N),北至溧白路(119°5'41.754"E,31°39'44.418"N)。东起白马镇上洋方家边后山坝河(E119°8'42.247",N31°34'50.522")沿东庐山林缘至最南白马镇曹家桥丁家边村水塘(E119°8'15.417",N31°33'29.092"),沿东庐山西侧道路向北至张家山村后,沿林缘向北至秋湖灌渠沿灌区向西至灌区西拐角转向南,沿田埂至最西永阳镇中山严笪里村(E119°4'3.000",N31°37'19.748"),沿中山水库校核洪水位线至溧白路沿田埂至最北爱国水库大坝西南侧(E119°6'5.782",N31°40'35.295"),沿永阳镇行政边界线至老明公路,沿东庐山林缘至白马镇上洋方家边后山坝河(不含规划保留村)44.56km2NW8.8kmNW8.8km②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与本项目距离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老鸦坝水库水源涵养区,位于本项目东侧1.7km处,故本项目不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项目所在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见表1-3。表1-3项目周边涉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②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与本项目距离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老鸦坝水库水源涵养区,位于本项目东侧1.7km处,故本项目不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项目所在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见表1-3。表1-3项目周边涉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②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与本项目距离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老鸦坝水库水源涵养区,位于本项目东侧1.7km处,故本项目不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项目所在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见表1-3。表1-3项目周边涉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②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与本项目距离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老鸦坝水库水源涵养区,位于本项目东侧1.7km处,故本项目不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项目所在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见表1-3。表1-3项目周边涉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②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与本项目距离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老鸦坝水库水源涵养区,位于本项目东侧1.7km处,故本项目不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项目所在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见表1-3。表1-3项目周边涉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②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与本项目距离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老鸦坝水库水源涵养区,位于本项目东侧1.7km处,故本项目不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项目所在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见表1-3。表1-3项目周边涉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②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与本项目距离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老鸦坝水库水源涵养区,位于本项目东侧1.7km处,故本项目不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项目所在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见表1-3。表1-3项目周边涉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②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与本项目距离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老鸦坝水库水源涵养区,位于本项目东侧1.7km处,故本项目不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项目所在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见表1-3。表1-3项目周边涉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②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与本项目距离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老鸦坝水库水源涵养区,位于本项目东侧1.7km处,故本项目不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项目所在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见表1-3。表1-3项目周边涉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②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与本项目距离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老鸦坝水库水源涵养区,位于本项目东侧1.7km处,故本项目不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项目所在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见表1-3。表1-3项目周边涉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②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与本项目距离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老鸦坝水库水源涵养区,位于本项目东侧1.7km处,故本项目不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项目所在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见表1-3。表1-3项目周边涉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称主导生态功能主导生态功能周边涉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周边涉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km2)面积(km2)面积(km2)面积(km2)面积(km2)方位距离名称主导生态功能主导生态功能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总面积方位距离东庐山风景名胜区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包括东屏街道西南村—沿与句容市行政边界—白马镇尹家边村—沿宁杭高铁至东庐山脚—黄牛墩村—官塘村—段家山村—西阳庄村—丁家边村—南庄头村—道士岗村—严笪里村—沿中山水库水源地保护区东南侧边界—倪村头村—邵王村—芦家边村—方便村—方便水库大坝—沿方便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南侧边界—东屏街道西南村/72.74km272.74km272.74km2W2.26km老鸦坝水库水源涵养区水源涵养水源涵养/东至白龙线与宁杭高铁交叉口(119°12'29.286"E,31°36'31.717"N),沿老鸦坝水库管理范围界桩南至老鸦坝水库大坝西侧北角村口(119°11'44.006"E,31°35'59.923"N),西至江苏省农科院东侧道路(119°11'0.499"E,31°36'8.655"N),北至老鸦坝水库北部湾入库河道与宁杭高铁交叉口(119°11'29.281"E,31°37'14.856"N)。东起白马镇白马山护林路(119°13'55.082"E,31°37'23.666"N)沿溧水行/10.41km210.41km210.41km2E1.7km其他符合性分析—4—政边界线至最南宁杭高铁(119°13'10.175"E,31°36'0.271"N),沿宁杭高铁向西北至最西宁杭高铁与老鸦坝入库河道交界(119°11'28.650"E,31°37'18.879"N),沿入库河道向北经洪咀村至最北东方水库北部湾(119°13'40.304"E,31°38'3.260"N),沿溧水行政边界线向南至白马镇白马山护林路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见附图4。(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2023年南京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3年建设所在区域各项污染物指标监测结果:PM2.5平均值为29μg/m3,同比上升3.6%,达标;PM10平均值为52μg/m3,同比上升2.0%,达标;NO2平均值为27μg/m3,同比持平,达标;SO2平均值为6μg/m3,同比上升20.0%,达标;CO日均浓度第95百分位数为0.9mg/m3,同比持平,达标;O3日最大8小时值第90百分位浓度为170μg/m3,同比超标0.06倍,超标天数49天,同比减少5天。项目所在区O3超标,因此判定为非达标区。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区域目前正在开展集中整治,深入推进工地扬尘管控“五达标、一公示”制度和“日查周报月讲评”制度,稳步推进扬尘管控的网格化管理;执行机动车国五排放标准,在销售、注册环节查验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抽检汽车销售企业柴油车环保达标情况;实施机动车排气超标治理维护闭环管理制度,改善区域交通现状。采取上述措施后,预计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得到进一步改善。本项目位于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集中区,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较好,区域特征因子氨、硫化氢、挥发性有机物现状引用江苏迈斯特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会展中心附近空地待开发处”G2的监测数据。监测点位G2位于本项目西北侧约1.2km,采样时间:2021年11月11日~2021年11月17日,氨、硫化氢、挥发性有机物引用结果均达标。氟化物现状引用南京泓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居民点G1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监测点位于本项目西北侧0.9km,采样时间:2022年08月23日—2022年08月25日,引用结果均达标。根据《2023年南京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3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优良。纳入江苏省“十四五”水环境考核目标的42个地表水断面水质全部达标,无丧失使用功能(劣Ⅴ类)断面。本项目废水接管白马镇污水处理厂,纳污河为新桥河。新桥河水环境质量现状引用《白马镇食品加工产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中心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江苏迈斯特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地表水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编号:MSY20210624023),监测时间为2021年6月26日-6月28日。各水质指标监测值均能够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要求,满足水功能区划要求。根据《2023年南京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全市区域噪声监测点位534个。城区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均值为53.5dB,同比下降0.3dB;郊区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均值53.0dB,同比上升0.5dB。全市交通噪声监测点位247个。城区昼间交通噪声均值为67.7dB,同比上升0.3dB;郊区昼间交通噪声均值66.1dB,同比下降0.4dB。全市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28个。昼间噪声达标率为99.1%,同比上升0.9个百分点;夜间噪声达标率为94.6%,同比上升1.6个百分点。本项目建成后,废水接管白马镇污水处理厂;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废气达标排放,固废排放量为零,对周围的环境影响在允许的范围之内,厂址区域环境质量可达功能区要求。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见附图4。(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2023年南京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3年建设所在区域各项污染物指标监测结果:PM2.5平均值为29μg/m3,同比上升3.6%,达标;PM10平均值为52μg/m3,同比上升2.0%,达标;NO2平均值为27μg/m3,同比持平,达标;SO2平均值为6μg/m3,同比上升20.0%,达标;CO日均浓度第95百分位数为0.9mg/m3,同比持平,达标;O3日最大8小时值第90百分位浓度为170μg/m3,同比超标0.06倍,超标天数49天,同比减少5天。项目所在区O3超标,因此判定为非达标区。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区域目前正在开展集中整治,深入推进工地扬尘管控“五达标、一公示”制度和“日查周报月讲评”制度,稳步推进扬尘管控的网格化管理;执行机动车国五排放标准,在销售、注册环节查验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抽检汽车销售企业柴油车环保达标情况;实施机动车排气超标治理维护闭环管理制度,改善区域交通现状。采取上述措施后,预计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得到进一步改善。本项目位于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集中区,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较好,区域特征因子氨、硫化氢、挥发性有机物现状引用江苏迈斯特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会展中心附近空地待开发处”G2的监测数据。监测点位G2位于本项目西北侧约1.2km,采样时间:2021年11月11日~2021年11月17日,氨、硫化氢、挥发性有机物引用结果均达标。氟化物现状引用南京泓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居民点G1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监测点位于本项目西北侧0.9km,采样时间:2022年08月23日—2022年08月25日,引用结果均达标。根据《2023年南京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3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优良。纳入江苏省“十四五”水环境考核目标的42个地表水断面水质全部达标,无丧失使用功能(劣Ⅴ类)断面。本项目废水接管白马镇污水处理厂,纳污河为新桥河。新桥河水环境质量现状引用《白马镇食品加工产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中心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江苏迈斯特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地表水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编号:MSY20210624023),监测时间为2021年6月26日-6月28日。各水质指标监测值均能够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要求,满足水功能区划要求。根据《2023年南京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全市区域噪声监测点位534个。城区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均值为53.5dB,同比下降0.3dB;郊区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均值53.0dB,同比上升0.5dB。全市交通噪声监测点位247个。城区昼间交通噪声均值为67.7dB,同比上升0.3dB;郊区昼间交通噪声均值66.1dB,同比下降0.4dB。全市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28个。昼间噪声达标率为99.1%,同比上升0.9个百分点;夜间噪声达标率为94.6%,同比上升1.6个百分点。本项目建成后,废水接管白马镇污水处理厂;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废气达标排放,固废排放量为零,对周围的环境影响在允许的范围之内,厂址区域环境质量可达功能区要求。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见附图4。(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2023年南京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3年建设所在区域各项污染物指标监测结果:PM2.5平均值为29μg/m3,同比上升3.6%,达标;PM10平均值为52μg/m3,同比上升2.0%,达标;NO2平均值为27μg/m3,同比持平,达标;SO2平均值为6μg/m3,同比上升20.0%,达标;CO日均浓度第95百分位数为0.9mg/m3,同比持平,达标;O3日最大8小时值第90百分位浓度为170μg/m3,同比超标0.06倍,超标天数49天,同比减少5天。项目所在区O3超标,因此判定为非达标区。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区域目前正在开展集中整治,深入推进工地扬尘管控“五达标、一公示”制度和“日查周报月讲评”制度,稳步推进扬尘管控的网格化管理;执行机动车国五排放标准,在销售、注册环节查验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抽检汽车销售企业柴油车环保达标情况;实施机动车排气超标治理维护闭环管理制度,改善区域交通现状。采取上述措施后,预计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得到进一步改善。本项目位于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集中区,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较好,区域特征因子氨、硫化氢、挥发性有机物现状引用江苏迈斯特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会展中心附近空地待开发处”G2的监测数据。监测点位G2位于本项目西北侧约1.2km,采样时间:2021年11月11日~2021年11月17日,氨、硫化氢、挥发性有机物引用结果均达标。氟化物现状引用南京泓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居民点G1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监测点位于本项目西北侧0.9km,采样时间:2022年08月23日—2022年08月25日,引用结果均达标。根据《2023年南京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3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优良。纳入江苏省“十四五”水环境考核目标的42个地表水断面水质全部达标,无丧失使用功能(劣Ⅴ类)断面。本项目废水接管白马镇污水处理厂,纳污河为新桥河。新桥河水环境质量现状引用《白马镇食品加工产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中心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江苏迈斯特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地表水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编号:MSY20210624023),监测时间为2021年6月26日-6月28日。各水质指标监测值均能够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要求,满足水功能区划要求。根据《2023年南京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全市区域噪声监测点位534个。城区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均值为53.5dB,同比下降0.3dB;郊区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均值53.0dB,同比上升0.5dB。全市交通噪声监测点位247个。城区昼间交通噪声均值为67.7dB,同比上升0.3dB;郊区昼间交通噪声均值66.1dB,同比下降0.4dB。全市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28个。昼间噪声达标率为99.1%,同比上升0.9个百分点;夜间噪声达标率为94.6%,同比上升1.6个百分点。本项目建成后,废水接管白马镇污水处理厂;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废气达标排放,固废排放量为零,对周围的环境影响在允许的范围之内,厂址区域环境质量可达功能区要求。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见附图4。(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2023年南京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3年建设所在区域各项污染物指标监测结果:PM2.5平均值为29μg/m3,同比上升3.6%,达标;PM10平均值为52μg/m3,同比上升2.0%,达标;NO2平均值为27μg/m3,同比持平,达标;SO2平均值为6μg/m3,同比上升20.0%,达标;CO日均浓度第95百分位数为0.9mg/m3,同比持平,达标;O3日最大8小时值第90百分位浓度为170μg/m3,同比超标0.06倍,超标天数49天,同比减少5天。项目所在区O3超标,因此判定为非达标区。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区域目前正在开展集中整治,深入推进工地扬尘管控“五达标、一公示”制度和“日查周报月讲评”制度,稳步推进扬尘管控的网格化管理;执行机动车国五排放标准,在销售、注册环节查验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抽检汽车销售企业柴油车环保达标情况;实施机动车排气超标治理维护闭环管理制度,改善区域交通现状。采取上述措施后,预计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得到进一步改善。本项目位于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集中区,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较好,区域特征因子氨、硫化氢、挥发性有机物现状引用江苏迈斯特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会展中心附近空地待开发处”G2的监测数据。监测点位G2位于本项目西北侧约1.2km,采样时间:2021年11月11日~2021年11月17日,氨、硫化氢、挥发性有机物引用结果均达标。氟化物现状引用南京泓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居民点G1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监测点位于本项目西北侧0.9km,采样时间:2022年08月23日—2022年08月25日,引用结果均达标。根据《2023年南京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3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优良。纳入江苏省“十四五”水环境考核目标的42个地表水断面水质全部达标,无丧失使用功能(劣Ⅴ类)断面。本项目废水接管白马镇污水处理厂,纳污河为新桥河。新桥河水环境质量现状引用《白马镇食品加工产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中心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江苏迈斯特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地表水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编号:MSY20210624023),监测时间为2021年6月26日-6月28日。各水质指标监测值均能够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要求,满足水功能区划要求。根据《2023年南京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全市区域噪声监测点位534个。城区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均值为53.5dB,同比下降0.3dB;郊区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均值53.0dB,同比上升0.5dB。全市交通噪声监测点位247个。城区昼间交通噪声均值为67.7dB,同比上升0.3dB;郊区昼间交通噪声均值66.1dB,同比下降0.4dB。全市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28个。昼间噪声达标率为99.1%,同比上升0.9个百分点;夜间噪声达标率为94.6%,同比上升1.6个百分点。本项目建成后,废水接管白马镇污水处理厂;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废气达标排放,固废排放量为零,对周围的环境影响在允许的范围之内,厂址区域环境质量可达功能区要求。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见附图4。(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2023年南京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3年建设所在区域各项污染物指标监测结果:PM2.5平均值为29μg/m3,同比上升3.6%,达标;PM10平均值为52μg/m3,同比上升2.0%,达标;NO2平均值为27μg/m3,同比持平,达标;SO2平均值为6μg/m3,同比上升20.0%,达标;CO日均浓度第95百分位数为0.9mg/m3,同比持平,达标;O3日最大8小时值第90百分位浓度为170μg/m3,同比超标0.06倍,超标天数49天,同比减少5天。项目所在区O3超标,因此判定为非达标区。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区域目前正在开展集中整治,深入推进工地扬尘管控“五达标、一公示”制度和“日查周报月讲评”制度,稳步推进扬尘管控的网格化管理;执行机动车国五排放标准,在销售、注册环节查验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抽检汽车销售企业柴油车环保达标情况;实施机动车排气超标治理维护闭环管理制度,改善区域交通现状。采取上述措施后,预计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得到进一步改善。本项目位于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集中区,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较好,区域特征因子氨、硫化氢、挥发性有机物现状引用江苏迈斯特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会展中心附近空地待开发处”G2的监测数据。监测点位G2位于本项目西北侧约1.2km,采样时间:2021年11月11日~2021年11月17日,氨、硫化氢、挥发性有机物引用结果均达标。氟化物现状引用南京泓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居民点G1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监测点位于本项目西北侧0.9km,采样时间:2022年08月23日—2022年08月25日,引用结果均达标。根据《2023年南京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3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优良。纳入江苏省“十四五”水环境考核目标的42个地表水断面水质全部达标,无丧失使用功能(劣Ⅴ类)断面。本项目废水接管白马镇污水处理厂,纳污河为新桥河。新桥河水环境质量现状引用《白马镇食品加工产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中心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江苏迈斯特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地表水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编号:MSY20210624023),监测时间为2021年6月26日-6月28日。各水质指标监测值均能够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要求,满足水功能区划要求。根据《2023年南京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全市区域噪声监测点位534个。城区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均值为53.5dB,同比下降0.3dB;郊区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均值53.0dB,同比上升0.5dB。全市交通噪声监测点位247个。城区昼间交通噪声均值为67.7dB,同比上升0.3dB;郊区昼间交通噪声均值66.1dB,同比下降0.4dB。全市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28个。昼间噪声达标率为99.1%,同比上升0.9个百分点;夜间噪声达标率为94.6%,同比上升1.6个百分点。本项目建成后,废水接管白马镇污水处理厂;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废气达标排放,固废排放量为零,对周围的环境影响在允许的范围之内,厂址区域环境质量可达功能区要求。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见附图4。(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2023年南京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3年建设所在区域各项污染物指标监测结果:PM2.5平均值为29μg/m3,同比上升3.6%,达标;PM10平均值为52μg/m3,同比上升2.0%,达标;NO2平均值为27μg/m3,同比持平,达标;SO2平均值为6μg/m3,同比上升20.0%,达标;CO日均浓度第95百分位数为0.9mg/m3,同比持平,达标;O3日最大8小时值第90百分位浓度为170μg/m3,同比超标0.06倍,超标天数49天,同比减少5天。项目所在区O3超标,因此判定为非达标区。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区域目前正在开展集中整治,深入推进工地扬尘管控“五达标、一公示”制度和“日查周报月讲评”制度,稳步推进扬尘管控的网格化管理;执行机动车国五排放标准,在销售、注册环节查验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抽检汽车销售企业柴油车环保达标情况;实施机动车排气超标治理维护闭环管理制度,改善区域交通现状。采取上述措施后,预计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得到进一步改善。本项目位于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集中区,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较好,区域特征因子氨、硫化氢、挥发性有机物现状引用江苏迈斯特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会展中心附近空地待开发处”G2的监测数据。监测点位G2位于本项目西北侧约1.2km,采样时间:2021年11月11日~2021年11月17日,氨、硫化氢、挥发性有机物引用结果均达标。氟化物现状引用南京泓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居民点G1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监测点位于本项目西北侧0.9km,采样时间:2022年08月23日—2022年08月25日,引用结果均达标。根据《2023年南京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3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优良。纳入江苏省“十四五”水环境考核目标的42个地表水断面水质全部达标,无丧失使用功能(劣Ⅴ类)断面。本项目废水接管白马镇污水处理厂,纳污河为新桥河。新桥河水环境质量现状引用《白马镇食品加工产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中心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江苏迈斯特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地表水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编号:MSY20210624023),监测时间为2021年6月26日-6月28日。各水质指标监测值均能够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要求,满足水功能区划要求。根据《2023年南京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全市区域噪声监测点位534个。城区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均值为53.5dB,同比下降0.3dB;郊区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均值53.0dB,同比上升0.5dB。全市交通噪声监测点位247个。城区昼间交通噪声均值为67.7dB,同比上升0.3dB;郊区昼间交通噪声均值66.1dB,同比下降0.4dB。全市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28个。昼间噪声达标率为99.1%,同比上升0.9个百分点;夜间噪声达标率为94.6%,同比上升1.6个百分点。本项目建成后,废水接管白马镇污水处理厂;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废气达标排放,固废排放量为零,对周围的环境影响在允许的范围之内,厂址区域环境质量可达功能区要求。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见附图4。(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2023年南京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3年建设所在区域各项污染物指标监测结果:PM2.5平均值为29μg/m3,同比上升3.6%,达标;PM10平均值为52μg/m3,同比上升2.0%,达标;NO2平均值为27μg/m3,同比持平,达标;SO2平均值为6μg/m3,同比上升20.0%,达标;CO日均浓度第95百分位数为0.9mg/m3,同比持平,达标;O3日最大8小时值第90百分位浓度为170μg/m3,同比超标0.06倍,超标天数49天,同比减少5天。项目所在区O3超标,因此判定为非达标区。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区域目前正在开展集中整治,深入推进工地扬尘管控“五达标、一公示”制度和“日查周报月讲评”制度,稳步推进扬尘管控的网格化管理;执行机动车国五排放标准,在销售、注册环节查验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抽检汽车销售企业柴油车环保达标情况;实施机动车排气超标治理维护闭环管理制度,改善区域交通现状。采取上述措施后,预计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得到进一步改善。本项目位于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集中区,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较好,区域特征因子氨、硫化氢、挥发性有机物现状引用江苏迈斯特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会展中心附近空地待开发处”G2的监测数据。监测点位G2位于本项目西北侧约1.2km,采样时间:2021年11月11日~2021年11月17日,氨、硫化氢、挥发性有机物引用结果均达标。氟化物现状引用南京泓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居民点G1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监测点位于本项目西北侧0.9km,采样时间:2022年08月23日—2022年08月25日,引用结果均达标。根据《2023年南京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3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优良。纳入江苏省“十四五”水环境考核目标的42个地表水断面水质全部达标,无丧失使用功能(劣Ⅴ类)断面。本项目废水接管白马镇污水处理厂,纳污河为新桥河。新桥河水环境质量现状引用《白马镇食品加工产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中心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江苏迈斯特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地表水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编号:MSY20210624023),监测时间为2021年6月26日-6月28日。各水质指标监测值均能够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要求,满足水功能区划要求。根据《2023年南京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全市区域噪声监测点位534个。城区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均值为53.5dB,同比下降0.3dB;郊区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均值53.0dB,同比上升0.5dB。全市交通噪声监测点位247个。城区昼间交通噪声均值为67.7dB,同比上升0.3dB;郊区昼间交通噪声均值66.1dB,同比下降0.4dB。全市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28个。昼间噪声达标率为99.1%,同比上升0.9个百分点;夜间噪声达标率为94.6%,同比上升1.6个百分点。本项目建成后,废水接管白马镇污水处理厂;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废气达标排放,固废排放量为零,对周围的环境影响在允许的范围之内,厂址区域环境质量可达功能区要求。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见附图4。(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2023年南京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3年建设所在区域各项污染物指标监测结果:PM2.5平均值为29μg/m3,同比上升3.6%,达标;PM10平均值为52μg/m3,同比上升2.0%,达标;NO2平均值为27μg/m3,同比持平,达标;SO2平均值为6μg/m3,同比上升20.0%,达标;CO日均浓度第95百分位数为0.9mg/m3,同比持平,达标;O3日最大8小时值第90百分位浓度为170μg/m3,同比超标0.06倍,超标天数49天,同比减少5天。项目所在区O3超标,因此判定为非达标区。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区域目前正在开展集中整治,深入推进工地扬尘管控“五达标、一公示”制度和“日查周报月讲评”制度,稳步推进扬尘管控的网格化管理;执行机动车国五排放标准,在销售、注册环节查验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抽检汽车销售企业柴油车环保达标情况;实施机动车排气超标治理维护闭环管理制度,改善区域交通现状。采取上述措施后,预计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得到进一步改善。本项目位于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集中区,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较好,区域特征因子氨、硫化氢、挥发性有机物现状引用江苏迈斯特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会展中心附近空地待开发处”G2的监测数据。监测点位G2位于本项目西北侧约1.2km,采样时间:2021年11月11日~2021年11月17日,氨、硫化氢、挥发性有机物引用结果均达标。氟化物现状引用南京泓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居民点G1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监测点位于本项目西北侧0.9km,采样时间:2022年08月23日—2022年08月25日,引用结果均达标。根据《2023年南京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3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优良。纳入江苏省“十四五”水环境考核目标的42个地表水断面水质全部达标,无丧失使用功能(劣Ⅴ类)断面。本项目废水接管白马镇污水处理厂,纳污河为新桥河。新桥河水环境质量现状引用《白马镇食品加工产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中心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江苏迈斯特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的地表水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编号:MSY20210624023),监测时间为2021年6月26日-6月28日。各水质指标监测值均能够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要求,满足水功能区划要求。根据《2023年南京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全市区域噪声监测点位534个。城区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均值为53.5dB,同比下降0.3dB;郊区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均值53.0dB,同比上升0.5dB。全市交通噪声监测点位247个。城区昼间交通噪声均值为67.7dB,同比上升0.3dB;郊区昼间交通噪声均值66.1dB,同比下降0.4dB。全市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28个。昼间噪声达标率为99.1%,同比上升0.9个百分点;夜间噪声达标率为94.6%,同比上升1.6个百分点。本项目建成后,废水接管白马镇污水处理厂;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废气达标排放,固废排放量为零,对周围的环境影响在允许的范围之内,厂址区域环境质量可达功能区要求。—5—因此,本次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为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运营期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类污染物的排放不会改变区域环境功能区质量要求,能维持环境功能区质量现状。(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位于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集中区,项目所在地块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占用新的土地资源,符合用地规划;用水由当地自来水部门供给,本项目的用水量不会对自来水厂供水产生负担;本项目用电由当地供电部门提供;本项目用气由当地燃气部门提供。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不会超出当地资源利用上线。(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①园区负面清单本项目位于南京市溧水区白马工业集中区,项目属于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和塑料板、管、型材制造,根据《白马镇工业集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溧环规﹝2016﹞1号):加强产业集群、产业基地的空间和产业关联配置,采用绿色低碳循环技术,建立区域产业关联循环体系。对重点工业项目试行先进性评估制度,完善落后产能常态化淘汰机制,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建立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公告制度,鼓励工业企业主动和提前淘汰相对落后产能和低端产品制造能力,关停并转污染大、能耗高、效益差的工业企业。严格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清洁生产等要求,严格执行《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实施方案》(宁政发〔2015〕37号),严禁引进清洁生产水平低的项目,严禁引进高污染、高能耗、高风险的企业以及恶臭污染严重的企业。同时考虑到工业集中区位于秦淮河水系的上游,应严格禁止高耗水、高排水项目的进驻。禁止新(扩)建酿造、制革等水污染严重的项目,禁止新(扩)建工业生产废水排水量大于1000吨/日的项目,禁止新(扩)建电镀及排放含汞、砷、镉、铬、铅等重金属以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本项目主要从事衬氟设备及相关配套件生产,不属于清洁生产水平低的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高能耗、高风险的企业以及恶臭污染严重的企业;不属于高耗水、高排水项目;不属于新(扩)建酿造、制革等水污染严重的项目;不属于新(扩)建工业生产废水排水量大于1000吨/日的项目;不属于新(扩)建电镀及排放含汞、砷、镉、铬、铅等重金属以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因此,本项目不在园区负面清单内。②本项目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不属于其中的禁止类;不属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办﹝2022﹞7号,2022年1月19日)、《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中禁止类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具体见表1-4~表1-6。表1-4本项目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序号内容相符性分析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符合该文件的要求。2《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本项目原辅材料、机械设备和产品均不属于目录中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符合该文件的要求。3《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本项目不在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符合该文件的要求。—6—44《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本项目不在《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符合该文件的要求。本项目不在《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符合该文件的要求。本项目不在《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符合该文件的要求。本项目不在《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符合该文件的要求。本项目不在《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符合该文件的要求。55《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2018年)》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的限制类、淘汰类和禁止类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的限制类、淘汰类和禁止类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的限制类、淘汰类和禁止类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的限制类、淘汰类和禁止类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的限制类、淘汰类和禁止类项目。66《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本项目不在其禁止准入类中,符合该文件要求。本项目不在其禁止准入类中,符合该文件要求。本项目不在其禁止准入类中,符合该文件要求。本项目不在其禁止准入类中,符合该文件要求。本项目不在其禁止准入类中,符合该文件要求。表1-5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表1-5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表1-5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表1-5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表1-5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表1-5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表1-5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表1-5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表1-5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序号指南要求指南要求指南要求指南要求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1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不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不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相符相符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相符相符3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本项目不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相符相符4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岸线保留区内,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岸线保留区内,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相符相符5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项目、不属于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项目、不属于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相符相符表1-6本项目与《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文件相符性分析表1-6本项目与《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文件相符性分析表1-6本项目与《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文件相符性分析表1-6本项目与《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文件相符性分析表1-6本项目与《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文件相符性分析表1-6本项目与《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文件相符性分析表1-6本项目与《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文件相符性分析表1-6本项目与《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文件相符性分析表1-6本项目与《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文件相符性分析序号管控条款管控条款管控条款管控条款管控条款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是否相符1一、河段利用与岸线开发一、河段利用与岸线开发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过长江通道项目。相符2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由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由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由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不属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不属于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本项目不属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不属于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相符3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本项目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本项目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相符—7—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消减排污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水利等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44、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分别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不属于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相符5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相符6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相符7二、区域活动7、禁止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物保护区名录》的水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它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涉及生产性捕捞。相符8二、区域活动8、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相符9二、区域活动9、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涉及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相符10二、区域活动10、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本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相符11二、区域活动11、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燃煤发电项目。相符12二、区域活动12、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合规园区名录》执行。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相符13二、区域活动13、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相符14二、区域活动14、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本项目周边无化工企业。相符15三、产业发展15、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相符16三、产业发展16、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相符17三、产业发展17、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独立焦化项目。相符—8—1818、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18、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相符1919、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19、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相符2020、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20、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相符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5)环境管控单元①与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成果,本项目属于重点管控单元,属于“长江流域”。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成果中附件,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不位于沿江地区、不属于“排放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企业、不属于化工企业、不属于钢铁行业、不属于码头项目、不属于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与“空间布局约束”相符。项目运营期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类污染物的排放不会改变区域环境功能区质量要求,能维持环境功能区质量现状;项目废气总量在溧水区平衡、废水总量在白马镇污水处理厂内平衡,与“污染物排放管控”相符。项目投入运行之前,企业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项目周边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环境风险防控”相符。项目未新增占地、不涉及禁燃区、不属于化工项目、尾矿库项目,部分废水处置后厂内回用,与“资源利用效率”相符。因此,本项目符合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②与南京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根据《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本项目位于白马镇工业集中区范围内,属于南京市重点管控单元之一:“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中心城区和各级各类产业园区。全市划分重点管控单元116个,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7.47%。重点管控单元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规划环评等动态调整。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根据《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中“附件3南京市市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本项目与南京市市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如表1-7所示。表1-7项目与南京市市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5)环境管控单元①与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成果,本项目属于重点管控单元,属于“长江流域”。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成果中附件,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不位于沿江地区、不属于“排放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企业、不属于化工企业、不属于钢铁行业、不属于码头项目、不属于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与“空间布局约束”相符。项目运营期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类污染物的排放不会改变区域环境功能区质量要求,能维持环境功能区质量现状;项目废气总量在溧水区平衡、废水总量在白马镇污水处理厂内平衡,与“污染物排放管控”相符。项目投入运行之前,企业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项目周边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环境风险防控”相符。项目未新增占地、不涉及禁燃区、不属于化工项目、尾矿库项目,部分废水处置后厂内回用,与“资源利用效率”相符。因此,本项目符合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②与南京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根据《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本项目位于白马镇工业集中区范围内,属于南京市重点管控单元之一:“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中心城区和各级各类产业园区。全市划分重点管控单元116个,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7.47%。重点管控单元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规划环评等动态调整。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根据《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中“附件3南京市市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本项目与南京市市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如表1-7所示。表1-7项目与南京市市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5)环境管控单元①与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成果,本项目属于重点管控单元,属于“长江流域”。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成果中附件,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不位于沿江地区、不属于“排放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企业、不属于化工企业、不属于钢铁行业、不属于码头项目、不属于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与“空间布局约束”相符。项目运营期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类污染物的排放不会改变区域环境功能区质量要求,能维持环境功能区质量现状;项目废气总量在溧水区平衡、废水总量在白马镇污水处理厂内平衡,与“污染物排放管控”相符。项目投入运行之前,企业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项目周边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环境风险防控”相符。项目未新增占地、不涉及禁燃区、不属于化工项目、尾矿库项目,部分废水处置后厂内回用,与“资源利用效率”相符。因此,本项目符合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②与南京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根据《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本项目位于白马镇工业集中区范围内,属于南京市重点管控单元之一:“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中心城区和各级各类产业园区。全市划分重点管控单元116个,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7.47%。重点管控单元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规划环评等动态调整。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根据《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中“附件3南京市市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本项目与南京市市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如表1-7所示。表1-7项目与南京市市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5)环境管控单元①与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成果,本项目属于重点管控单元,属于“长江流域”。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成果中附件,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不位于沿江地区、不属于“排放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企业、不属于化工企业、不属于钢铁行业、不属于码头项目、不属于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与“空间布局约束”相符。项目运营期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类污染物的排放不会改变区域环境功能区质量要求,能维持环境功能区质量现状;项目废气总量在溧水区平衡、废水总量在白马镇污水处理厂内平衡,与“污染物排放管控”相符。项目投入运行之前,企业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项目周边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环境风险防控”相符。项目未新增占地、不涉及禁燃区、不属于化工项目、尾矿库项目,部分废水处置后厂内回用,与“资源利用效率”相符。因此,本项目符合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②与南京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根据《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本项目位于白马镇工业集中区范围内,属于南京市重点管控单元之一:“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中心城区和各级各类产业园区。全市划分重点管控单元116个,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7.47%。重点管控单元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规划环评等动态调整。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根据《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中“附件3南京市市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本项目与南京市市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如表1-7所示。表1-7项目与南京市市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5)环境管控单元①与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成果,本项目属于重点管控单元,属于“长江流域”。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成果中附件,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不位于沿江地区、不属于“排放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企业、不属于化工企业、不属于钢铁行业、不属于码头项目、不属于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与“空间布局约束”相符。项目运营期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类污染物的排放不会改变区域环境功能区质量要求,能维持环境功能区质量现状;项目废气总量在溧水区平衡、废水总量在白马镇污水处理厂内平衡,与“污染物排放管控”相符。项目投入运行之前,企业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项目周边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环境风险防控”相符。项目未新增占地、不涉及禁燃区、不属于化工项目、尾矿库项目,部分废水处置后厂内回用,与“资源利用效率”相符。因此,本项目符合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②与南京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根据《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本项目位于白马镇工业集中区范围内,属于南京市重点管控单元之一:“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中心城区和各级各类产业园区。全市划分重点管控单元116个,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7.47%。重点管控单元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规划环评等动态调整。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根据《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中“附件3南京市市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本项目与南京市市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如表1-7所示。表1-7项目与南京市市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5)环境管控单元①与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成果,本项目属于重点管控单元,属于“长江流域”。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成果中附件,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不位于沿江地区、不属于“排放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企业、不属于化工企业、不属于钢铁行业、不属于码头项目、不属于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与“空间布局约束”相符。项目运营期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类污染物的排放不会改变区域环境功能区质量要求,能维持环境功能区质量现状;项目废气总量在溧水区平衡、废水总量在白马镇污水处理厂内平衡,与“污染物排放管控”相符。项目投入运行之前,企业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项目周边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环境风险防控”相符。项目未新增占地、不涉及禁燃区、不属于化工项目、尾矿库项目,部分废水处置后厂内回用,与“资源利用效率”相符。因此,本项目符合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②与南京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根据《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本项目位于白马镇工业集中区范围内,属于南京市重点管控单元之一:“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中心城区和各级各类产业园区。全市划分重点管控单元116个,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7.47%。重点管控单元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规划环评等动态调整。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根据《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中“附件3南京市市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本项目与南京市市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如表1-7所示。表1-7项目与南京市市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5)环境管控单元①与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成果,本项目属于重点管控单元,属于“长江流域”。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成果中附件,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不位于沿江地区、不属于“排放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企业、不属于化工企业、不属于钢铁行业、不属于码头项目、不属于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与“空间布局约束”相符。项目运营期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类污染物的排放不会改变区域环境功能区质量要求,能维持环境功能区质量现状;项目废气总量在溧水区平衡、废水总量在白马镇污水处理厂内平衡,与“污染物排放管控”相符。项目投入运行之前,企业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项目周边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环境风险防控”相符。项目未新增占地、不涉及禁燃区、不属于化工项目、尾矿库项目,部分废水处置后厂内回用,与“资源利用效率”相符。因此,本项目符合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②与南京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根据《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本项目位于白马镇工业集中区范围内,属于南京市重点管控单元之一:“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中心城区和各级各类产业园区。全市划分重点管控单元116个,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7.47%。重点管控单元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规划环评等动态调整。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根据《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中“附件3南京市市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本项目与南京市市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如表1-7所示。表1-7项目与南京市市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类别类别相关管控要求相关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结论空间布局约束空间布局约束1、严格执行《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附件3江苏省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中“空间布局约束”的相关要求。2、严格执行《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1、严格执行《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附件3江苏省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中“空间布局约束”的相关要求。2、严格执行《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1、项目严格执行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中“空间布局约束”的相关要求;2、根据《关于废止1、项目严格执行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中“空间布局约束”的相关要求;2、根据《关于废止相符—9—排放。④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环发﹝2021﹞3号)中单排放口VOCs排放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化工行业、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其他行业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根据《关于开展全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8﹞148号),VOCs排放重点管控企业为VOCs治理设施排风量在10000m3/h及以上的化工企业,排风量在40000m3/h以上的其他行业企业可选为VOCs重点管控企业,重点管控企业应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应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监测数据按照相关技术要求接入省、市环保监控监测平台。运行维护要求:规范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运维管理,排污单位可以自行运维或委托社会化运维单位运维,委托运营服务合同应当在省污染源“一企一档”管理系统中登记。合同中不得约定将应当承担的法定污染防治责任转移给社会化运维单位;参与我省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社会化运营的单位须在省污染源“一企一档”管理系统中对本单位的基础信息、运维人员信息等内容进行登记,并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排污单位或社会化运营单位实施自动监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台账。主要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比对监测、校准维护、运行信息、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台账包括纸质台账和电子台账,纸质台账厂内留存备查,电子台账需及时上传省污染源“一企一档”管理系统,便于及时调取和查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与污染物排放有关参数应当在监控站房张贴公开,并在省污染源“一企一档”管理系统中登记,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在系统中更新;排污单位应当保证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损坏设施或蓄意影响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自动监测监控设备需要停运或拆除的,排污单位应当事先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取得批准后方可实施。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排污单位或运维单位应当负责查明原因,及时检修,并在12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无法修复的,应更换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重新组织验收备案。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故障期间,应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或者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手工监测水污染物频次每天不少于4次,每次间隔不超过6小时,手工监测气污染物频次每天不少于1次。手工监测数据应报送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原始监测报告留存备查。8、火灾及爆炸防范措施①工作时严禁吸烟,携带火种,穿带钉皮鞋等进入易燃易爆区。②动火必须按动火手续办理动火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③使用防爆型电器。④严禁钢制工具敲打、撞击、抛掷。⑤安装避雷装置。⑥运输要请专门的,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运用专用的设备进行运输。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⑧加强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⑨企业根据火灾危险性等级和防火、防爆要求建设,配备消防水枪、灭火器、防毒设备等应急物资、消防设备,消防设施要保持完好。⑩要正确佩戴相应的劳防用品和正确使用防毒过滤器等防护工具。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包装破损。9、固废暂存环境风险措施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监管服务工作的通知》(宁环委办﹝202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1﹞207号)等要求做好地面硬化、防渗处理;对废乳化液、废液压油、废润滑油、污水处理污泥、污水处理浓液采用桶装暂存,废包装桶、废油桶上亦进行加盖;漆渣、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废过滤材料、废RO膜、废活性炭、废药剂包装袋、废刷子采用袋装暂存,扎紧暂存袋袋口。堆放场所四周设置导流渠,防止雨水径流进入堆放场内。其他环境管理要求1、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1)环境管理计划①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项目筹备、设计和施工建设不同阶段,均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处理设施能够与生产工艺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②建立环境报告制度应按有关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排污申报制度;此外,在项目工程排污发生重大变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重大改变或拟实施新、改、扩建项目时必须及时向相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③健全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保养的作业规程和管理制度,将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一同纳入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的范畴,落实责任人,建立管理台账。避免擅自拆除或闲置现有的污染处理设施现象的发生,严禁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④建立环境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奖惩条例建立并实施各级人员的环境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环境目标责任完成情况与奖惩制度结合起来。设置环境保护奖惩条例,对爱护环保设施、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其他环境管理要求排放、改善环境绩效者给予适当的奖励;对环保观念淡薄,不按环保要求管理和操作,造成环保设施非正常损坏、发生污染事故以及浪费资源者予以相应的处罚。在公司内部形成注重环境管理,持续改进环境绩效的氛围。⑤企业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建立风险管理及应急救援体系,执行环境监测计划、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及国家和省有关转移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置过程安全操作规程、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处置全过程管理制度。⑥建设单位应通过“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江苏省环保厅网站)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将危险废物的实际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纳入生产记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企业内部产生和收集、贮存、转移等部门危险废物交接制度。⑦企业需要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此外,企业应通过网站、广播、电视、报纸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媒介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结果、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和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等)。同时,在省、市环保部门统一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并至少保存一年。⑧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本项目属于﹝C3521﹞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C2922﹞塑料板、管、型材制造。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本项目属于“三十、专用设备制造业35”中“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2”的“其他”和“二十四、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中“塑料制品业292”的“其他”,对应实施登记管理,本项目通用工序属于“五十一、通用工序”中“工业炉窑”的“除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以天然气或者电为能源的加热炉、热处理炉或者干燥炉(窑)”,对应实施登记管理。因此本项目无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此外,在项目工程排污发生重大变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重大改变或拟实施新、改、新建项目时必须及时向相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2)自行监测计划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装》(HJ1086-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炉窑》(HJ1121-2020),建设单位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编写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并上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3)验收监测计划当本项目达到验收标准时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委托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验收监测,根据监测结果编写验收监测报告。(4)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本项目建成后,项目全厂区共设置1个雨水排放口,1个污水排口,14根排气筒。①雨、污水排放口根据江苏省环保厅《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厂区的排水体制必须实施“雨污分流”制,项目厂区设有污水排口1个、1个雨水排放口,在污水排口附近醒目处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②废气排口本项目共新增14个废气排口,废气排口应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进行设置,达到标准要求高度,并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或搭建采样平台;在排气筒附近醒目处设置环保标志牌。③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置规范化整治应在高噪声源处设置噪声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④固体废弃物储存(处置)场所规范化整治本项目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对项目产生的废物收集。一般固废仓库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建设。危废仓库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监管服务工作的通知》(宁环委办﹝2021﹞2号)要求设置。A、固体废物贮存场所要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防雨、防洪水。B、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及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要在醒目处设置一个标志牌。C、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边界要采用墙体封闭,并在边界各进出路口设置明显标志牌。—183—六、结论本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符合“三线一单”的相关要求,选址符合相关规划要求;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在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之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不会改变当地环境质量现状。因此,从环保的角度出发,该项目在坚持“三同时”原则并按照本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治理后,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184—附表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项目分类污染物名称(t/a)污染物名称(t/a)现有工程排放量(固体废物产生量)①现有工程许可排放量②在建工程排放量(固体废物产生量)③本项目排放量(固体废物产生量)④以新带老削减量(新建项目不填)⑤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排放量(固体废物产生量)⑥变化量⑦废气有组织颗粒物2.0442.04405.00261.4875.0026+2.9586废气有组织非甲烷总烃0.04380.043801.82650.1031.8265+1.7827废气有组织氟化物0000.495400.4954+0.4954废气有组织苯系物(甲苯与二甲苯)0.030.0300.31780.030.3178+0.2878废气有组织SO20.010.0100.07000.010.0700+0.06废气有组织NOx0.210.2100.65450.210.6545+0.4445废气有组织食堂油烟0000.01820.01680.0182+0.0182废气无组织颗粒物0003.62310.0493.6231+3.6231废气无组织非甲烷总烃0001.51332.84191.5133+1.5133废气无组织氟化物0000.049500.0495+0.0495废气无组织苯系物(甲苯与二甲苯)0000.283000.2830+0.283废水废水废水287028700468028704680+1810废水CODCOD0.14350.143500.23400.14350.2340+0.0905废水SSSS0.02870.028700.04680.02870.0468+0.0181废水氨氮氨氮0.01440.014400.02340.01440.0234+0.009废水TPTP0.00140.001400.00230.00140.0023+0.0009废水TNTN0.04310.043100.07020.04310.0702+0.0271—185—动植物油0.00290.002900.00470.00290.0047+0.001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打磨材料000808+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钢砂00023.5023.5+23.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四氟废渣000101+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焊渣0002.029102.0291+2.029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边角料000404+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烧结废渣0004.9204.92+4.9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氟塑废渣000202+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合格品00010010+1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膨胀剂0001.601.6+1.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锡纸0000.400.4+0.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PTFE带000303+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玻纤带000202+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尘00023.5816023.5816+23.581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包装材料00070.4070.4+70.4危险废物废抹布及手套0000.4500.45+0.45危险废物废刷子0000.0500.05+0.05危险废物漆渣0003.5033503.50335+3.50335危险废物废乳化液000303+3危险废物废液压油0000.4500.45+0.45危险废物废活性炭(纯水制备)0000.200.2+0.2危险废物废过滤材料(纯水制备)0000.200.2+0.2危险废物废润滑油0000.3500.35+0.35危险废物废含油抹布手套0000.4500.45+0.45危险废物废过滤材料(废气处理)00030.2981030.2981+30.2981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气处理)000116.27380116.2738+116.2738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水处理)0000.500.5+0.5危险废物废过滤材料(废水处理)0000.500.5+0.5危险废物污泥0000.783400.7834+0.7834危险废物污水处理浓液0002.502.5+2.5危险废物废包装桶00031031+31危险废物废药剂包装袋0000.5600.56+0.56危险废物废油桶0001.6801.68+1.68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废油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废油脂000117.13570117.1357+117.1357注:⑥=①+③+④-⑤;⑦=⑥-①项目原环评废水仅批复接管量,此处废水批复外排量参考实际排放量。非甲烷总烃总量含苯系物(甲苯与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总量计入TVOC总量。—187—附图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图附图2-1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图附图3-1扩建前厂区平面布置图附图3-2扩建后厂区平面布置图附图3-3建设项目厂房平面布置图附图4江苏省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分布图附图5江苏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分布图附图6溧水区白马新市镇总体规划图附件附件1报批申请书附件2公示删减说明附件3委托书附件4声明附件5危废承诺书附件6污染防治措施表附件7公示截图附件8备案证附件9营业执照附件10土地产权证附件11租赁协议附件12园区规划环评批复附件13原有项目环保手续附件14排污登记回执附件15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附件16危废协议附件17原有项目例行监测—188—附件18应急预案备案证附件19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报告及MSDS报告附件20不可替代论证评审意见附件21废气方案专家意见附件22授权委托书附件23咨询会意见—18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细胞培养肉规模化生产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南京周子未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细胞培养肉规模化生产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细胞培养肉规模化生产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细胞培养肉规模化生产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细胞培养肉规模化生产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细胞培养肉规模化生产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细胞培养肉规模化生产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项目代码2405-320117-89-05-1231502405-320117-89-05-1231502405-320117-89-05-1231502405-320117-89-05-1231502405-320117-89-05-1231502405-320117-89-05-123150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食品园大道16号1号中试厂房东侧1-3层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食品园大道16号1号中试厂房东侧1-3层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食品园大道16号1号中试厂房东侧1-3层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食品园大道16号1号中试厂房东侧1-3层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食品园大道16号1号中试厂房东侧1-3层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食品园大道16号1号中试厂房东侧1-3层地理坐标(119度11分08.909秒,31度42分05.608秒)(119度11分08.909秒,31度42分05.608秒)(119度11分08.909秒,31度42分05.608秒)(119度11分08.909秒,31度42分05.608秒)(119度11分08.909秒,31度42分05.608秒)(119度11分08.909秒,31度42分05.608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十一、食品制造业14—24其他食品制造149-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十一、食品制造业14—24其他食品制造149-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十一、食品制造业14—24其他食品制造149-其他未列明食品制造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2000020000环保投资(万元)200200200环保投资占比(%)11施工工期7个月7个月7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3146.883146.883146.88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表1设置原则,本项目无需设置专项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表1设置原则,本项目无需设置专项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表1设置原则,本项目无需设置专项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表1设置原则,本项目无需设置专项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表1设置原则,本项目无需设置专项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表1设置原则,本项目无需设置专项评价。规划情况规划文件:《江苏南京国家农业高新区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NJLSd010规划管理单元修编审批时间:2022年9月28日审批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复文号:宁政复〔2022〕95号规划文件:《江苏南京国家农业高新区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NJLSd010规划管理单元修编审批时间:2022年9月28日审批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复文号:宁政复〔2022〕95号规划文件:《江苏南京国家农业高新区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NJLSd010规划管理单元修编审批时间:2022年9月28日审批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复文号:宁政复〔2022〕95号规划文件:《江苏南京国家农业高新区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NJLSd010规划管理单元修编审批时间:2022年9月28日审批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复文号:宁政复〔2022〕95号规划文件:《江苏南京国家农业高新区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NJLSd010规划管理单元修编审批时间:2022年9月28日审批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复文号:宁政复〔2022〕95号规划文件:《江苏南京国家农业高新区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NJLSd010规划管理单元修编审批时间:2022年9月28日审批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复文号:宁政复〔2022〕95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规划环评文件:《江苏南京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发展规划(2020—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已于2022年8月24日通过了专家评审)规划环评文件:《江苏南京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发展规划(2020—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已于2022年8月24日通过了专家评审)规划环评文件:《江苏南京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发展规划(2020—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已于2022年8月24日通过了专家评审)规划环评文件:《江苏南京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发展规划(2020—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已于2022年8月24日通过了专家评审)规划环评文件:《江苏南京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发展规划(2020—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已于2022年8月24日通过了专家评审)规划环评文件:《江苏南京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发展规划(2020—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已于2022年8月24日通过了专家评审)—4—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与区域规划相符性分析根据《江苏南京国家农业高新区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文号:宁政复〔2022〕95号),其修编范围为“东至东环路、西至规划环镇西路、南至规划南外环路、北至宁杭高速公路,用地面积641.31公顷”;功能定位为“环境优美、配套完善的宜居片区、农高区先进制造业及高新产业协作区”。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未来食品科技园,所在地块的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用地规划情况详见附图2);项目从事细胞培养肉研发工作,符合江苏南京国家农业高新区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功能定位。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江苏南京国家农业高新区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文号:宁政复〔2022〕95号)的相关要求。2、与区域规划环评相符性分析根据《江苏南京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发展规划(2020—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已于2022年8月24日通过了专家评审)可知:①规划范围江苏南京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以下简称农高区)位于南京市溧水白马镇,总面积145.86平方公里,四至范围包括东至溧阳市,南至晶桥镇,西至东庐山麓,北至句容市。②产业定位功能定位:农高区以绿色智慧农业为主题,以生物农业为主导产业,努力建设国际农业科技合作示范区、长三角农业科技创新策源地、科技振兴乡村样板区,协同推进农产品特色加工、农业智能装备制造、农业科技服务业发展。产业定位:规划主导产业为生物农业、农产品特色加工、农业智能装备制造、农业科技服务业。本项目选址位于江苏南京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内,对照区域用地规划可知属于工业用地(用地规划情况详见附图2);本项目从事细胞培养肉研发中试,所属行业[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符合农高区的农产品特色加工的产业定位,—5—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表1-1与规划环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相符性分析类别准入内容准入内容准入内容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空间布局约束优先引入优先引入1、符合园区产业定位,且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产业转移指导目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文件中鼓励类和重点发展行业中的产品、工艺和技术。本项目从事细胞培养肉研发中试,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对照产业政策文件不属于鼓励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相符空间布局约束优先引入优先引入2、鼓励依托园区内“链主企业”发展上下游关联度强、技术水平高、绿色安全环保的项目,进一步补链、延链、强链。本项目研发的细胞肉属于食品加工上游产品,可进一步补链、延链和强链。相符空间布局约束开发利用限制开发利用限制1、工业用地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以道路+防护林为主要形式的空间防护带,防护带的宽度原则上不小于50米,非生产型企业空间防护距离可以适当缩小,但不应小于30米。2、高速公路、铁路距离空间防护距离原则上不小于200米,主干道空间防护距离原则上不小于10米。本项目最近的居住区在项目所在地东北侧的杨塘村,距离约360m,与居住区之间设有不小于50m的空间防护带;本项目距离高速公路和铁路均超过200m。离主干道宜溧线400m,超过10m。相符空间布局约束开发利用限制开发利用限制原有工业企业腾退后原地块再开发利用的,应按规定对该场地进行环境调查评估。经调查评估需进行土壤、地下水修复的,应予修复,经修复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发建设。本项目租用已建成厂房内建设,不涉及原有工业企业腾退后原地块再开发利用。相符空间布局约束开发利用限制开发利用限制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造湖、植树造林、建绿色通道、堆放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毁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和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本项目所在地为工业用地,未侵占农田。相符空间布局约束开发利用限制开发利用限制限制开发区域,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优化农用地结构,推动保持耕地保有量的稳定和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本项目所在地为工业用地,未侵占农田。相符空间布局约束限制、禁止引入总体要求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中限制、淘汰和禁止类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不属于限制、淘汰和禁止类,属于允许类项目。(《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已废止)相符空间布局约束限制、禁止引入总体要求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江苏南京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政办发〔2021〕94号):对新引进的符合主导产业方向的产业和项目,在符合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可不受南京市《新增制造业项目禁本项目从事细胞培养肉的研发中试,符合主导产业方向,对照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属于允许类项相符—6—止和限制目录(2018版)》《跨区域产业发展利益分享机制》和相关行业、产能限制,自主推进和协调落地。(根据宁委办发〔2022〕27号,《新增制造业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版)》已废止)。目。3、禁止新(扩)建排放含汞、砷、镉、铬、铅等重金属以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本项目不涉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本项目涉及重金属的危废委托资质单位处置,不产生涉重的废气和废水排放,因此本项目不涉及重金属排放。相符生物农业1、禁止新(扩)建化工农药和原料药生产。本项目不涉及化工农药和原料药生产。相符生物农业2、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本项目不涉及转基因品种选育及转基因种子(苗)生产。相符农业智能装备制造1、禁止新(扩)建高耗能、重污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重污染项目。相符农业智能装备制造2、禁止新(扩)建纯电镀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电镀。相符未来食品限制不符合国家规划及产业政策的粮食转化乙醇、食用植物油料转化生物燃料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粮食转化乙醇、食用植物油转化生物燃料。相符其他1、禁止在下列区域内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4)规划划定的禁养区内本项目不涉及畜禽养殖场。相符其他2、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用于造田。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和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及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禁止使用禁用的农药;禁止利用互联网经营列入《限制使用农药名录》中的农药。本项目危废委托资质单位外运处置,且不涉及农药使用。相符其他3、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造林,禁止试验、推广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本项目为细胞培养肉研发项目,不涉及有害生物试验。相符其他4、限制不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湖泊、水库投饵网箱养殖。本项目不涉及养殖。相符其他5、限制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开荒性农业开发项目。本项目不涉及开荒性农业开发。相符其他6、限制破坏林地、湿地、草地的开发项目。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涉及林地、湿地、草地开发。相符其他7、限制以野外资源为原料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加工。本项目不涉及野生动植物加工。相符整体要求:1、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总量平衡。2、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整体要求:1、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总量平衡。2、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整体要求:1、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总量平衡。2、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本项目新增的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按要求在溧水区申请总量平衡。本项目废气、废水污染物处理后能达标排放。相符污染物排放总量:园区污染物控制总量不得突破以下总量控制要求:规划近期(2025年),大气污染污染物排放总量:园区污染物控制总量不得突破以下总量控制要求:规划近期(2025年),大气污染污染物排放总量:园区污染物控制总量不得突破以下总量控制要求:规划近期(2025年),大气污染本项目新增的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相符—7—物排放量:颗粒物排放量42.284吨/年,氮氧化物32.382吨/年,二氧化硫12.951吨/年,VOCs排放量10.547吨/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外排量):废水量521.83万吨/年,化学需氧量492.60吨/年,氨氮55.65吨/年,总氮191.56吨/年,总磷11.70吨/年。规划中远期(2035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颗粒物排放量42.836吨/年,氮氧化物38.394吨/年,二氧化硫12.953吨/年,VOCs排放量10.547吨/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外排量):废水量703.93万吨/年,化学需氧量546.18吨/年,氨氮57.84吨/年,总氮207.88吨/年,总磷12.09吨/年。物等大气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废水污染物均按要求在溧水区申请总量平衡。环境风险防控1、园区建立突发水污染事件等环境应急防范体系,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园区将结合最新规划开展园区应急预案的编制并定期开展演练。相符环境风险防控2、区内企业按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本项目建成后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溧水区生态环境局备案。相符环境风险防控3、①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及产生大量生产废水的企业,应配套有效措施,合理设置应急事故池,根据污水产生、排放、存放特点,划分污染防治区,提出和落实不同区域水平防渗方案,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体。②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本项目依托所在园区雨水收集和调蓄池,暂存产生的事故废水。本项目产生的固废和危废,分别暂存于室内的一般固废暂存间和危废暂存间,符合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要求。相符环境风险防控4、对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内关闭搬迁、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使用权人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与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本项目不涉及关闭搬迁、土地利用方式变更等。相符环境风险防控5、园区应构建与溧水区之间的联动应急响应体系,实行联防联控。园区将构建与溧水区之间的联动应急响应体系。相符资源开发利用要求1、规划近期(2025年),农高区总水资源需求量约为0.3751亿立方米/年;规划中远期(2035年),农高区规划总用水量约为0.4017亿立方米/年。规划期强化节约用水、提倡循环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本项目年用水量为2580.5m3/a,运营后将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相符资源开发利用要求2、农高区规划用地面积为145.86km2(合计14586公顷),规划至2025年规划范围内总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为1961.02公顷,其中集中建设区近期建设用地规模为862.51公顷;至2035年规划范围内总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为2029.56公顷,其中集中建设区远期建设用地规模为931.05公顷,规划期建设用地不得突破该规模。本项目所在地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相符资源开发利用要求3、规划期能源利用主要为电能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区内禁止使用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禁止使用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本项目能源为电能和蒸汽,不涉及煤炭及其制品、不涉及生物质成型燃料或其他高污染燃料使用。相符资源开发利用要求4、严格控制高耗水、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准入。本项目水耗、电耗较低,污染较低。相符—8—其他相符性分析1、产业政策相符性本项目已取得南京市溧水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单(项目代码:2405-320117-89-05-123150)。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名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2018年)》,本项目不属于清单所包含的禁止事项,亦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淘汰和限制的产业。因此,本项目符合地方及国家产业政策。2、“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1)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位于南京市溧水区食品园大道16号1号中试厂房东侧1-3层,对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北京等省(区、市)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207号)、南京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本项目位于溧水区城镇开发边界线内,用地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占用生态空间管控区。本项目距西南侧中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约12.3km,距东南侧溧水区生态公益林约2km,距东南侧永久基本农田约310m。本项目不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开发建设不突破资源环境承载力,与该文件相符。项目与三区三线规划位置关系图见附图3。(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2023年南京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3年南京市PM2.5浓度年均值为29μg/m3,达标,同比上升3.6%;PM10浓度年均值为52μg/m3,达标,同比上升2.0%;NO2浓度年均值为27μg/m3,达标,同比持平;SO2浓度年均值为6μg/m3,达标,同比上升20.0%;CO日均浓度第95百分位数为0.9mg/m3,达标,同比持平;O3日最大8小时值浓度170μg/m3,超标0.06倍,同比持平,超标天数49天,同比减少5天。项目所在区O3超标,因此判定为非达标区。为了实现大气污染物减排,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南京市主管部门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江苏省委办公厅2022年1月24日)、《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南京市委办公厅2022年3月16日),紧盯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以减碳和治污协同推进、PM2.5和O3协同防控、VOCs和NOx协同治理为主线,全面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南京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预计可以得到持续改善。根据《2023年南京市环境状况公报》,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处于良好水平,纳入江苏省“十四五”水环境考核目标的42个地表水断面水质优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9—准》Ⅲ类及以上)率为100%,无丧失使用功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劣Ⅴ类)断面。根据《2023年南京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全市区域噪声监测点位534个。城区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均值为53.5dB,同比下降0.3dB。郊区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均值53.0dB,同比上升0.5dB。全市交通噪声监测点位247个。城区昼间交通噪声均值为67.7dB,同比上升0.3dB;郊区昼间交通噪声均值66.1dB,同比下降0.4dB。全市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28个。昼间噪声达标率为99.1%,同比上升0.9个百分点;夜间噪声达标率为94.6%,同比上升1.6个百分点。本项目废水、废气、固废均得到合理处理处置,采取了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周边环境影响可接受,项目建设不会突破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底线。(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位于溧水区食品园大道16号,租赁现有已建厂房,不新增占地,所使用的能、资源为水、电能、蒸汽。其中用水由溧水区自来水厂供给,用电由市政供电系统供给,蒸汽部分自制、部分由园区供给,能、资源且消耗水平较低,不会突破当地资源利用上线。(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1)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表1-2本项目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序号序号内容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相符性1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本项目不属于鼓励、限制和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鼓励、限制和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相符22《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本项目不属于目录中限制用地及禁止用地。本项目不属于目录中限制用地及禁止用地。相符33《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本项目不属于目录中限制用地及禁止用地。本项目不属于目录中限制用地及禁止用地。相符44《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2018年)》本项目不属于目录中限制、淘汰及禁止类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目录中限制、淘汰及禁止类项目。相符55《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本项目不属于清单中禁止事项。本项目不属于清单中禁止事项。相符综上,本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要求。2)《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办〔2022〕7号)表1-3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综上,本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要求。2)《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办〔2022〕7号)表1-3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综上,本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要求。2)《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办〔2022〕7号)表1-3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综上,本项目符合国家及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衬塑管道、管件、衬塑设备及四氟管生产线改扩建 细胞培养肉规模化生产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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