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公告(2024)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市本级)2024年6月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环不处字〔2024〕综-10号
企业名称:湖南壳牌能源有限公司湘潭市环城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4R7F3A9G
法定代表人:陈 强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街道北二环路以北、荷塘支路二以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根据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工业企业排污防控“夜鹰”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2022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壳牌能源有限公司湘潭市环城加油站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现场对该加油站加油枪油气回收装置开展了气液比执法检测。2022年12月7日,我局收到你加油站的执法检测报告(中润恒信检测,编号:BG-221129A12),检测结果显示: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抽测湖南壳牌能源有限公司湘潭市环城加油站2#、5#、8#、11#、15#、18#、、21#、24#、26#、29#、32#、35#共12杆汽油枪的油气回收气液比项目,其中18#加油枪与24#加油枪的加油枪气液比数据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2年12月9日制作的湘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
2、我局于2022年12月9日制作的湘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
3、我局于2022年12月9日收集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被询问人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4、我局于2022年12月9日收到湖南中润恒信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BG-221129A12),证明你单位18#加油枪与24#加油枪的加油枪气液比数据不合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二、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鉴于你单位主动积极完成整改,事后立即启动生态损害赔偿修复工作,委托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出具了《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意见书》认为你单位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显著轻微,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人民币4033.84元。你单位已全额缴纳该生态损害赔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2024年4月11日,经湘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2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