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房招标采购公告(2024)
界 首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界复字〔2024〕40号
申请人:代xx。
被申请人: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界首市人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于志强,局长。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4年3月22日,本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024年3月25日,本机关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2024年4月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2024年4月7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同日,通知被申请人进行答复,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复材料。经批准延期审理后,本机关于2024年6月17日召开听证会,申请人未到场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的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主动公开。
申请人称:根据《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8号)“第十九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形外,下列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一)办公用房项目审批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名称、批准的理由以及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概算等;增加投资概算的,还应当公开增加投资概算的情况和理由。(二)监督检查情况,包括发现的违法建设楼堂馆所的单位名称、基本事实以及处理结果等”。*******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申请人于2024年3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申请人公开界首市公安局及其所属各个单位的办公场所用地批准手续、建设规划、坐落界址图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3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界自然资源和规划依复〔2024〕1号)。
被申请人回复信息公开申请称:“现将您申请公开的信息界首市公安局用地批准手续、建设规划、坐落界址图(部分、遮去坐标)(复印件)附后提供”。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公开了界首市公安局以业务技术用房名义建设的公安司法大楼。仅有阜阳市国土资源局报批和批复意见,被申请人还用界首市司法局立项的批复冒充界首市公安局批准手续和建设规划,并未向申请人公开界首市公安局用地批准手续、建设规划。《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于施工现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提供国有土地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布。”被申请人提供的手续中并没有《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经查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界首市公安局所属各个单位的办公场所还包括界首市公安局的公安局刑侦大队、颍河东路的刑侦大队;人民东路天润祥府北的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人民东路11号的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308省道与颍河路交汇处的交警大队车管所、交警大队车管所停车场;东城街道随湾村的交通警察大队四中队;S204线的交通警察大队六中、警察大队五中队;交通警察大队车管所(陶庙分所)、交警大队车管所、交通管理大队车管所(光武分所)、人民路11号的交通管理大队车管分所;人民东路15号好莱客交警大队;中原路873号的森林警察大队;东顺河街(水上派出所)、顾集派出所、卫民派出所、陶庙派出所、代桥派出所、任寨派出所、城东派出所、大黄派出所、田营派出所、民主派出所、邴集派出所、王集派出所、新华派出所、斯寨派出所、芦村派出所、光武派出所、泉阳派出所、田营派出所、砖集派出所、戴桥镇派出所等30多个单位的办公场所用地。被申请人以“电话沟通,无法明确具体位置”为由拒不公开是违法的,申请人无法在电话中清楚表述上述多家单位的地址,被申请人可以依法书面要求申请人补正,而不能借此拒不公开。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被申请人应当主动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操作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复议机关负有推进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限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申请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提供证据(均为复印件):1.申请人手持身份证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一张;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4.《关于对界首市司法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答复义务。2024年2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界首市公安局及其所属各个单位的办公场所用地批准手续、建设规划、坐落界址图。被申请人本着满足申请人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3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界自然资源和规划依复〔2024〕1号),提供了界首市公安局用地批准手续、建设规划、坐落界址图(部分、住区坐标)复印件,履行了受理、查询、答复等法定义务。
二、需要申请众多事项,申请人应一事一申请。依据《******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三条“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的规定,申请人应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即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只填写一项具体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已与申请人进行电话沟通,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众多事项,应一事一申请。
综上,被申请人公开界首市公安局用地批准手续、建设规划、坐落界址图(部分、住区坐标)复印件答复当事人于法有据。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请求不能成立,复议机关应当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关于对界首市司法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3.《关于对界首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用地使用权用途、使用条件进行说明的复函》;4.划拨宗地竖向界限图;5.信息公开回复邮寄底单。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界首市公安局及其所属各个单位的用地批准手续、建设规划和坐落界址图。邮寄快递单号为1226266252607(中国邮政)。次日,被申请人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3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针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界首市公安局用地批准手续、建设规划和坐落界址图,被申请人提供了界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界首市司法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界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界首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用地使用权用途、使用条件进行说明的复函》和划拨宗地竖向界限图;针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界首市公安局所属各个单位的用地批准手续、建设规划和坐落界址图,被申请人因申请人无法明确地址,建议申请人向界首市公安局申请。
本机关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被申请人有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并送达给申请人,但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为界首市公安局及其所属各个单位的用地批准手续、建设规划和坐落界址图等,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中虽有界首市公安局用地和规划相关信息,却并非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用地批准手续和建设规划,且被申请人提出的与申请人通话,告知其因申请人事项众多,应一事一申请,被申请人并未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事项未完整、准确的予以回复。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信息公开回复的职责。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27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办公用房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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