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房屋租赁招标采购公告(合肥市包河区滨悦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4)



滨湖沁园A4#101-105号房屋租赁
 
 

合同编号:
2024ABBCJ00048

合同名称:
滨湖沁园A4#101-105号房屋租赁

标段编号:
2024ABBCJ00048

标段名称:
滨湖沁园A4#101-105号房屋租赁

招标人(甲方):
合肥市包河区滨悦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人(乙方):
许源

所属地域:
 安徽省

合同金额:
36.137304万元

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4月23日

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4月23日

代理机构:
包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中标、成交公告:

合同附件:
详情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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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4017-1许源.pdf

14017-1(编号:滨悦资产240416028)合肥市包河区滨悦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2024年04月23日1房屋出租方(甲方):合肥市包河区滨悦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承租方(乙方):许源合同签订时间:2024星4月16日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1.1房屋座落于滨湖新区广东路与万泉河路交口沁园A4栋101-105商铺房屋面积307.29m租赁用途餐饮。1.2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租期内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或违反相关法规行业,如因乙方经营项目不当、经营手续办理不齐全而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二条租赁期限2.1房屋租赁期限自2024年04月17日起至2027年04月16日止。第三条履约保证金3.1房屋履约保证金为¥90,344.00元(大写:人民币玖万零叁佰肆拾肆元整),乙方应在接收房屋前将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一并支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3.2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4.1收费标准第1个合同年租金为361,373.04元;第2个合同年租金为361,373.04元;第3个合同年租金为379,442.00元。4.2甲方同意在前述租金标准基础上将以下期间作为装修免租期,具体免租期间为装修免租期:2024-04-17至2024-07-16。(该段装修期内甲方给予乙方不计租金的优惠政策,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4.3乙方需将租金缴纳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合肥市包河区滨悦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路支行账号:20010251046166600000012或按双方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告知乙方。4.4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计:¥0.00元(大写:人民币),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此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前15日前向甲方支付,具体缴租明细表见附件二。第五条物业费5.1乙方接受该房屋属地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按规定或约定交纳费用与履行其他义务;物业服务费标准为3.00元/月/m(具体收费标准以实际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准)第六条房屋交付6.1甲方在足额收到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乙方未及时向甲方付清应缴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6.2因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6.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需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6.4甲方租赁房屋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甲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第七条房屋使用要求7.1乙方不得私自搭建,不得在房屋上进行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地上设施的搭建或添3附,存在此类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拆除及恢复原状,并以乙方违章搭建系根本违约为由提前解除本合同。7.2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7.3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7.4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7.5租赁场所的装修、改造方案凡涉及消防、建筑安全等需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或涉及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的,须报政府主管部门及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甲方审批是对乙方方案涉及房屋改造的同意意见,并不减免乙方责任,甲方也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第八条房屋收回8.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7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8.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租期内)的状况完好无损且无偿地移交给甲方。8.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8.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并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甲方收回房屋。8.5乙方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7日内拒不配合办理房屋现场移交手续的,甲方有权直接收回房屋,乙方留置在房屋内的相关设施、物品等视为自动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48.6乙方因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且存在未结清费用情况时,并不影响甲方依据本合同行使收回租赁房屋的权利,在房屋收回后甲方依然享有对乙方欠付租金以及相关费用的追索权。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义务9.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9.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9.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9.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9.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9.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相应损失。第十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0.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10.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排污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10.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的日常维修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10.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10.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5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无条件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乙方应立即予以整改,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歇业并限期整改或提前解除本合同。10.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10.7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10.8租赁期内如甲方公开拍卖该租赁房屋产权,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前提为乙方已按照国有资产转让政策办理优先购买权确认手续),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9合同到期时,乙方应无条件交还租赁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参加新一轮的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如乙方竞标成功,甲乙双方应按照中标价格及招租竞标约定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11.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房屋招租招标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11.2租赁期内,因乙方违约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甲方在通知(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乙方解除合同后7日内,乙方须无条件搬出房屋内所有可以移动的设施和物品,并将房屋完好无损移交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对房屋内的物品自行处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对乙方在租赁期内的一切投入均不作任何补偿。1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此装修部分给予专项经济补偿,且甲方收到补偿款项资金的,则该项装修对应补偿款为乙方所得:11.3.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11.3.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611.3.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11.3.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11.4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同时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作任何补偿:11.4.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11.4.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逾期超过15日的。11.4.3欠缴各项费用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的。11.4.4合同期内逾期缴纳费用累计次数达3次的。11.4.5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11.4.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11.4.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的。11.4.8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11.5因乙方原因导致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第十二条甲方违约责任12.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日租金10%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12.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因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12.3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为合同当年年租金的10%。甲方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的,无需支付违约金。合同解除时,乙方投入的可移动物品和装饰等由乙方自行搬离,乙方投入的不可移动装修部分的损失,由甲方予以补偿。补偿价款的确定方式为:按照合同解除时乙方投入的不可移动的装修实际现状,由甲方委托专业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评估装7修残值,鉴定费用及评估费全部由乙方承担或从甲方给付乙方的补偿款中予以代扣代付。12.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相应补偿,必要时甲方可委托专业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评估(如需要),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三条乙方违约责任13.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合同当年年租金的10%。13.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主体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13.3租赁期内,乙方如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之日确认时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通知送达”相关条款执行,下同)。乙方单方面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如乙方距提出申请之日起超过30天后交还房屋,则租金结算至交房当日止(含当日);如乙方距提出申请之日起未满30天即交还房屋的,也必须交满申请之日后30天内的全部租金。13.4因乙方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并已按前述条款要求提前30天书面申请的,且不存在欠付费用的,则可按照实际租赁期限(即本合同约定的起租日至乙方实际返还房屋之日),违约金分别为:13.4.1乙方实际租赁期未满6个月的,违约金为首年租金的10%,乙方须将已享受的装修免租期租金减免额100%退还甲方;13.4.2乙方实际租赁期已满6个月(含6个月)未满12个月的,违约金为首年租金的10%,乙方须将已享受的装修免租期租金减免额50%退还甲方;13.4.3乙方实际租赁期已满一年(含12个月)但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租期的一半期限的,违约金为解除合同当年租金的5%;13.4.4乙方实际租赁期已达到本合同约定租期的一半,不再收取违约金。13.5乙方未按照约定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提前解除合同的,无论实际租期长短,均需向甲方支付解除合同当年租金的10%违约金并按本合同13.41和13.42条款约定退8还已享受的装修免租期减免金额。13.6以上,乙方须结清全部费用并签订解除合同后,方可享受上述条款政策。13.7除房屋返还期限之外,房屋和设施移交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办理。13.8乙方申请提前解除合同后满30日拒不返还除房屋的,除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第10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之外,逾期超过7日的(指申请之日30日后的7日内),甲方有权直接收回房屋,乙方留置在房屋内的相关设施、物品等视为自动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13.9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应付租金的0.5‰标准的违约金。13.10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当年租金的月租金标准的5%标准承担违约金。Y4C13.11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第十四条安全责任14.1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为明确并加强本房屋租赁期内的安全及消防管理工作,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必须签订《租赁单位安全责任书》。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当年年租金的10%做为违约金,同时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14.2乙方确保不在租赁场所进行私自隔间、隔楼等违章搭建,严禁“三合一”、“多合一”等现象发生(“三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建筑。该同一建筑空间可以是一独立建筑或一建筑中的一部分,且住宿与其他使用功能之间未设置有效的防火分隔)。第十五条:特别约定15.1承租期内严禁乙方以任何形式将房屋进行转租(包括部分转租),乙方办理的营业执9照主体(营业执照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与乙方名称必须一致,否则我单位有权认定乙方构成转租,视为乙方严重违约行为,在此情形下甲方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并收回房屋,乙方同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当年年租金的25%。如乙方不能及时将分租(转租)户清场并按时交还甲方房屋,所造成的甲方租金收益损失及相关违约赔偿由甲方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甲方向乙方依法追偿。对于造成实际经营户经营及其他投入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扣对此甲方没有义务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偿。15.2通知送达15.2.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下列有效联系方式:甲方联系人:海洋电话:05邮寄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北许源乙方联系人:滨润邮寄地址:15.2.2双方之间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函件应以书面形式按前述列明的联系方式或以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联系方式发出。任何一方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如有变更须书面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均以本合同载明的联系方式为准。15.2.3对于任何通知或联络,如直接交付,在交付时视为收讫,如用挂号信邮寄,在寄出5天后视为收讫。采用快递等方式邮寄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送达不能情形的,则该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15.2.4甲方确认在乙方接收到该房屋后,该承租房屋所在地为乙方的有效且不可变更的送达地址。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或函件,如出现乙方无人签收、拒签收等情形,甲方可将通知(或函件)留置或张贴于乙方租用的房屋处,则视为该通知(或函件)已有效送达乙方,该文书的留置或张贴之日视为送达之日。15.2.5上述载明的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即如甲乙双方本合同发生争议,上述联系方式作为案件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15.3其他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1016.1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其他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交易监督部门备案。本合同一式肆份,其中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本页以下无正文)许源承租方(盖章):出租方(盖章):代理人店小雪代理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4月10日2024年4月16日224年11附件一:合肥市包河区滨悦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单位安全责任书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合肥市包河区滨悦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许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各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按照“谁承租房屋,谁负责房屋安全”的原则,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确保乙方切实落实和履行安全工作职责,维护*:本区域的安全和正常的社会秩序,经双方共同协商,特签定本安全责任书:一、按照房屋使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承租房屋,谁负责房屋安全”的原则,乙方个人或法人代表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所租赁的房屋的消防、治安、安全生产工作负完全的管理责任,对所承租房屋内所从事的研发、生产、经营、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人员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二、乙方应认真贯彻执行法律规定和安全法规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制,设置专人负责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安全隐患的排查等工作,确保安全工作有组织、有制度、有落实;安全制度、安全预案上墙,定期组织学习,加强防火、防水、防电、防盗等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定期演练紧急状态下的安全预案,接到安全报警后,在向公安消防等相关机构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启用安全预案和进行自查自救,防止重大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三、加强房屋及地上构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全面合理的设置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乙方要严格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用电和私接乱拉电线;在雨季或大风等恶劣天气来临之际,要对所承租的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危楼、危房、危墙、用水用电等安全隐患马上停止使用,及时维修。12四、由于乙方负责人不贯彻消防、治安法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治安事件及刑事案件的,在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乙方的连带责任,并由乙方全权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五、甲方有权不定期检查和监察乙方的安全管理工作,乙方应对甲方的安全检查应予以配合,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甲方有权限予停业整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六、本责任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壹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许向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日期:日期:2024.44.16.13成交确认书编号:HFZTB-CQ-2024-013156许源:附则:贵方于滨湖沁园A4#101-105号房屋租赁项目(项目编号:1、《成交确认书》是合同签订的法律依据。此内容不得变更应作为合2024ABBCJ00048)中,被确定为成交人。首年租金:(人民币)361373.04同的组成部分;元,租期主年,递增情况:详见租赁公告。请贵方收到成交确认书后,2、成交人不得转让、出卖《成交确认书》;3、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需到合肥市包河区财政局备案;于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出租方)签订合同。无故逾期视为放弃承租4、办理合同备案时须携带以下资料:资格。口合同原件(一式六份)成交确认书(原件、复印件)口招标文件(原件)口产权转让公告(原件)口出租公告(原件)口招标文件或公告要求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低价风险保证金等各种担保(原件、复印件)口合同印花税完税证明;口公司地税登记证原件或复印件(工程项目);口外地建安企业成交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需要由母公司和子公司共同与发(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盖章)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同时须提供子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子公司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子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证2024年4月11日明等。5、本项目需交纳如下费用:重要提示:口履约保证金(元)回交易服务费3011(元)口其他(元)1、成交人应当按照本成交确认书规定的内容与转让方(出租方)签订合同。备注:以上选项按实际需要进行勾选。i2、成交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合同的成交人,将被追究违约责任。合肥市包河区财政局将对其违约行为进行记录并予以披露。ii联系方法:单位: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邮编:230000,公开·公平·公正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园一期7号楼5层有限公司太项目联系人:鲍工1电话:0551-66220384(产权交易)传真:/成网址:http://ggzy.hefei.gov.cn交.确认书!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制许源性新男重生3987住址安徽省合月镇塘西村:号公民身份号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签发机关有效期限#i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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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房屋租赁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合肥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