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公告(中山公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2024)
挂牌起始日期:2024-07-30 00:00:00
挂牌期满日期:2024-08-12 00:00:00
保证金:78150.00元
项目来源:
隶属关系:其他公有
挂牌金额:6512.50元/月
项目编号
ZZCQ2024072500039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中山公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中山市石岐街道狮子街8号东南门大厦三层
出租资产基本信息
出租资产概括
物业位于中山市民众镇民众市场(民众市场三层),计算租金面积1860.07㎡,有房地产权证。
计算租金面积
1860.07m2
出租用途
商业
出租期限
12年
免租期限
6个月(包含在租期内)
租金挂牌价格(人民币)
6512.5元/月(含税,租金每满3年递增5%)
出租资产使用情况
空置
是否涉及优先承租权
否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否
注意事项
租金支付方式:每月5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当月租金。
交易方式的确定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家(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网络竞价(多轮报价)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采取协议租赁。
挂牌时间
自公告次日起10个工作日(挂牌期满,如没有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不变更招租条件,每次延长信息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40周期。)
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意向承租方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或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正常经营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及非法人组织。
意向承租方需提交材料
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承租意向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法人或其分支机构、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意向承租方(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公章):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原件);2.工商信息查询单;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负责人、经营者证明)及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4.法人(或负责人、经营者)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5.承租物业用途说明;6.意向承租方登记表(向联交所领取);7.意向承租委托协议(向联交所领取);8.出租方要求的其他材料。自然人意向承租方:1.意向承租方登记表(向联交所领取);2.意向承租委托协议(向联交所领取);3.个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4.承租物业用途说明;5.出租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履约条件
1、租赁标的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2、租金6512.5元/月,最终租金以成交租金为准,承租方除每月缴纳租金外,还需按月支付设施管理费,设施管理费与成交租金一致,且递增幅度与租金递增幅度保持一致;本项目采取以租金6512.5元/月为基础进行竞价;租金、设施管理费按月收取,每满3年递增5%。3、租赁标的实际面积与信息公告所标示的面积如有差异,以实际面积为准,但成交租金不作调整,意向承租方应自行进行尽职调查,包括自行了解相关水电费情况等。4、业态要求:商业服务业(按政府要求办理相关证照方即可营业)。5、其他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合同范本。
特别事项说明
1、本物业实际权属方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已委托中山公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出租方)办理出租相关手续;承租方将与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签订《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与中山公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管理合同》及相关附件,租金、水电费保证金及管理费由中山公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收取。2、装修方案:承租方的装修方案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电力按目前现状提供,承租方负责计量表及水电线路安装。出租方提供150kW电力容量,承租方如需用电增容,须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出租方可提供150kW的进线开关接线位置(总配电房),增容涉及用电线路安装等费用由承租方负责。3、水电费:电费、水费单价以供电(《中山市电价价目表》)、供水部门定价为准,如遇供电、供水部门价格调整,届时将按相关部门公布文件标准收取。4、分租条件:允许承租方分租,承租方的分租合同(复印件)、分租押金交付必须报出租方备案,分租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不能损害出租方权益,分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合同租期。5、特别约定:现该物业处于空置状态,请意向承租方务必亲自实地看样,一旦交纳交易保证金,都视为对该物业现状的确认,即视为对该物业完全了解,并接受该物业一切已知或未知的瑕疵,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方概不承担物业租赁瑕疵保证。承租方保证无论租赁合同何时终止,承租方自愿放弃向出租方主张已投入装修补偿的权利,出租方原因或出租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租赁关系终止的情况除外。在确认最终承租方后,如承租方向出租方递交加装电梯的书面申请,并在递交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缴纳18万元电梯安装保证金,出租方可为物业投入建设升降电梯。物业装修完毕,由承租方提出书面申请退还电梯安装保证金,并经出租方确认后退还该保证金。电梯建成后将交由承租方按相关法律法规对电梯进行维保管理,涉及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若只有第三层承租方使用电梯,将由其承担电梯的维护、保养、管理、电费。如以此类推,第二至三层各承租方均使用电梯,则以上费用由各人共同平均承担。6、其他说明:承租方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及经营证照方可开业。承租方须自行承担办证风险及所有相关费用。出租物业房产及消防等情况,承租方需要在报名前充分咨询相关部门办证情况。承租方如若未能或无法办理经营审批手续及证照的,出租方均不承担相应责任和承租方损失。同时,承租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付租金或单方终止合同。7、承租方应在收到深圳联交所出具的《公开招租结果通知书》次日起的30日内与物业实际权属方签订租赁合同及与中山公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管理合同,并按租赁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间与物业实际权属方签订租赁合同及与中山公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管理合同,且经书面通知催告后仍不签订租赁合同的,则视为承租方违约,中山公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重新出租物业,且无需对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如给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8、履约保证金:6个月租金和设施管理费(按最终成交的首月租金和设施管理费标准的6倍计算);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方交纳的招租保证金,依据《委托付款通知书》在3个工作日内全部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作为租赁保证金,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自行转给出租方指定账户。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向租赁标的实际权属方支付差额部分(即最终成交的首月租金及设施管理费6倍与租金挂牌价计得首月租金及设施管理费6倍的差额)。户名:中山公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行中山市分行 账号:44001780352053047041-0002 9、特别声明:承租方属于消防安全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出租方不承担连带责任。10、租赁物业若成交,承租方须自行承担办证风险及所有相关费用。出租物业房产及消防等情况,承租方需要在报名前充分咨询相关部门办证情况。承租方如若未能或无法办理经营审批手续及证照的,出租方均不承担相应责任和承租方损失。同时,承租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付租金或单方终止本合同。11、交易服务费:承租方应当在深圳联交所出具《公开招租结果通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汇入联交所指定账户,联交所收到交易服务费后向承租方开具相应发票。交易服务费按照成交价格首年月租金50%的标准收取。12、报价加价幅度为100元/月的整数倍。
意向承租方提交报名材料截止时间
挂牌期满当日北京时间18:00
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78150元
交纳保证金截止时间
挂牌期满当日北京时间21: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保证金账户
户 名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
开户账号
632505928
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
卢先生:0760-88801782 15017346734王小姐:0755-83690522 李先生:0755-83690585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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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鲜IO新鲜I中山公用市场ZHDNGSHANPUBLICUTLITES租赁合同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租方)与(承租方)共同签署合同编号: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租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物业事宜,订立本合同。一、出租物业情况1-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物业位于自编号:(以下简称“该物业”)。乙方已充分了解所承租物业房产证相关情况,乙方在经营前已充分咨询相关部门办证情况。如乙方经营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用途范围内的项目(包括转租/分租用途)时,乙方或第三方如若未能或无法办理经营审批手续及证照的,甲方均不承担相应责任和乙方损失。同时,乙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付租金或单方终止本合同。1-2该物业(乙方租赁区域)的建筑面积为m,乙方同意按上述面积计算租金、缴纳设施管理费。1-3甲方保证:拥有将该物业出租给乙方的权利。1-4乙方经营所需证照(包括消防等)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审批风险,办理证照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作为出租方可在办理证照范围内提供适当协助,对于超出证照办理的要求,甲方有权拒绝。1-5乙方在承租前已对该物业进行全方面考察,确认按照该物业的现状承租,并认可该物业的公用部分及合同约定的租赁部分的使用1/12合同编号:范围、交付条件、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水电等现有配套状况,确认房屋主体、房产用途、电力供应、自来水、消防验收、建筑安全等符合经营需求。乙方如需增设附属设施,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附件中加以列明或另行约定。如在租赁过程中因乙方的经营需要进行水、电等增容,相关的水、电等增容费用由乙方承担。1-6乙方租赁该物业的用途为:,禁止经营有毒、有异味及有污染的、噪音过大的行业,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乙方租赁该物业只可用于合法的商业经营用途,乙方保证不做出危害该物业或相邻物业的举动,且不得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如乙方的用途违法或者违反甲乙双方的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物业、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赔偿。1-7甲乙双方明确,乙方对该物业外立面及天面广告宣传使用权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不享有使用权。乙方擅自使用的,甲方可解除租赁合同,并没收租赁保证金。若需使用,经甲方同意,可与甲方另行签订《广告位租赁合同》。(2)享有无偿使用权。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乙方所租赁物业外立面及天面需要用作广告使用的,广告使用方案及工程方案应书面提交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广告位工程施工、报建、广告主管部门审批、发布等均由乙方办理并承担费用及责任,无论政府部门因任何原因不予批准前述广告发布,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保证不作出危害该物业或相邻物业的举动。如乙方的广告用途违法或者违反双方约定,乙方应自行承担政府部门的处罚或对第三方的赔偿,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物2112合同编号:业,且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3)有偿租赁使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广告位租赁合同》,按该合同约定执行。1-8甲乙双方明确,乙方自接收物业开始,认真履行物业的日常维护与安全质量保障义务。在装修、日常运营、翻新工程、撤场拆卸过程中,应维护物业的主体结构完整与建筑安全,并在工程项目(如有)启动之前书面提交甲方审核同意,相关的施工报建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审批风险。如违反上述约定,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法律责任。1-9乙方不得在承租区域内违规搭建星棚、围栏等临时设施,如违反上述规定,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法律责任。二、禾租赁期限2-1该物业租赁期共计年(含免租期)免租期个月:甲方与乙方完成物业交接之日(以书面交接记录为准)起计算,免租期起始日即为租赁期起始日。租赁期限结束日为:物业交接之日起满年的最后一日。2-2租赁期满后,甲方若继续将租赁房屋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乙方应0)。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如乙方未如期支付上述保证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租赁保证金同等金额的违约金元(大写:人民币)。(特别说明:由于乙方在该物业出租公告期间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了交易保证金¥元(人民币),乙方在成交完成并签订本合同后,由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将交易保3112合同编号:证金¥元(人民币)自动转为作为本合同租赁保证金。由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转至甲方指定账户,无需乙方另行通知;(1)多出部分¥元(人民币)转为甲方预收乙方的租金账款。(2)不足部分¥元(人民币)由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到甲方指定账户,如乙方未按约定完成缴纳的,每逾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未缴纳金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3天的,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对该物业的承租资格,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人民币2-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物业,乙方应如期返还。在乙方未违反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甲方于乙方搬离后1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乙方所交之租赁保证金。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日前三个月,甲方有权带领其他承租意向人考察该物业,并可以在外墙悬挂招商海报,乙方应予以配合。场场三、租金3-1甲乙双方约定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免租期内甲方免收租金,月租金每满年递增%(递增起始时间包含免租期)。无论租赁物最终测量面积是否为平方米,租金均不做调整。合同期内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用3-2乙方经营使用的水、电、电视、电话、网络、燃气、通讯等所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时向相关部门或甲方关联单位中山公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并承担拖欠的责任(如有)。租赁房屋由乙方负责安装水、电表。如乙方拖欠上述任何一项运营费用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同时鉴于乙方同意与甲方关联单位签署物业设施管理协4/12合同编号:议,并承诺按约定支付市场设施管理费,如果乙方拖欠市场设施管理费超过15日或者物业设施管理协议因乙方原因终止,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租赁保证金,乙方没有异议。电电品3-3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约定由乙方交纳的费用。3-4乙方应按月交纳租金,每月日前缴纳当月的租金,甲方收到租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发票。若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或水电费用的,甲方及关联单位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没有异议;同时,乙方每延迟一日,应按延迟支付的租金金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延迟支付租金超过1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乙方租赁保证金并要求乙方偿付拖欠的租金,同时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要求退出租赁物业,乙方没有异议。四、物业维修责任及返还要求4-1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该物业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乙方负责修复:逾期15天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有关维修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在上述费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偿还,逾期未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没收租赁保证金。对于甲方提供的设施,乙方在租赁期间负责维护、维修。甲方对该物业的维修责任仅限于主体结构。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该物业的主体结构发生妨碍安全的损坏时,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以免危及财产和人身安全,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进行维修,该物业的主体结构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其它费用由相关责任方承担。4-2甲方在例行检查、维护、维修和紧急情况下可与其承建商、授权人携带所需的工具、仪器、设备及物料进入该物业进行公共部分或公共设施的维护、维修等工程,但施工前,甲方应以书面通知5/12合同编号:乙方,乙方保证给予配合。4-3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时,乙方返还该物业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的状态,乙方所作的装修无需复原,但装修造成物业损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或进行维修。物业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装修、改造过程中所添置的可分离、可移动的设备设施及家具器具等,乙方有自由处置权。依据合同约定返还物业时,乙方应清场并结清一切租金等费用,甲方无需对乙方的装修残值支付任何补偿。逾期10天以上未清场的物品,视作乙方放弃所有权,届时甲方有权处置物业内遗留的一切物品且无需书面通知乙方。4-4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时,如乙方使用该物业地址作为乙方因经营所需办理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地址的,乙方应于合同解除或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到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执照注销或地址变更手续,逾期未完成上述手续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及乙方与中山公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设施管理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继续向乙方收取租金、设施管理费等费用直至乙方完成营业执照地址变更或注销手续为止。五、转租或分租5-1对转租或分租的限制:。乙方如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租赁保证金。5-2如乙方需要转租或分租的,需经甲方书面同意,且乙方的转租或分租合同(复印件)、转租或分租保证金交付必须报甲方备案,转租或分租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不能损害甲方的权益,且转租或分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的租期,否则,乙方违反上述任意一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租赁保证金,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的损失。6112合同编号:5-3乙方因转租或分租产生的债务或争议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费用。5-4租赁期内如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可全部没收乙方所交之合同租赁保证金并终止合同、收回全部物业。乙方与第三方的纠纷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六、其它条款6-1该物业在交付予乙方之后所发生的该物业范围的一切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水电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6-2乙方应保证经营项目的合法、安全运营、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和相关法律责任。乙方应按时自行办理日常经营所需的证照、行政审批、年检手续,如被行政部门依法查处,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拖欠租金,同时导致甲方遭受相应行政处罚或连带责任的,乙方应予以赔偿。乙方因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后果,乙方自行承担,如被查处或查封,乙方不得拒付查封查处期间的租金。如乙方因违法经营被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或被公安机关定性为欺行霸市、涉黑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同时乙方应自行承担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赔偿责任并须赔偿甲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相应损失责任。6-3合同期内,如因乙方供应的任何商品或从事的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该物业或该物业分租/转租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任何第三人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同时乙方应自行承担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赔偿责任并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如双方对责任认定有争议的,以监管机构、法院或具合法资质鉴定机构的文书作为认定依据。.6-4租赁期间,与该房产及土地有关的税费依据法规要求办理。房产7/12合同编号:税、租赁税等与租赁房屋有关的税费由甲方依法缴纳。乙方经营所需缴纳的税费由乙方依法缴纳。6-5乙方负责办理租赁期间的租赁范围内人员安全、装修、添置设备等财产保险,甲方自行办理物业保险。发生保险事故的,各方根据投保的保险合同进行保险理赔,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甲乙双方未按约定购买保险的,发生保险事故后,所产生的赔偿责任由各方自行依法承担。6-6本合同签署后,若需要登记备案的,应由甲方负责按规定向当地主管机构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领取物业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应予以合理协助。6-7甲方同意乙方可自行对该租赁物进行合理装修和改装(含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但具体的施工方案与设计方案在动工前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如未经甲方同意而擅自施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乙方仍不配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租赁保证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损失。如乙方拟进行施工,乙方承诺在施工之前获得规划、建设、消防等所有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法规有要求),并应在施工前将上述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具体的施工方案提交给甲方确认。如乙方未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施工或者实际施工超出主管部门的批准范围,乙方对此负全部责任。如施工方案未能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拖欠租金,乙方也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与乙方装修、改装有关的消防验收应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审批风险,与甲方无关,导致甲方受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乙方应积极整改并补偿甲方所受损失,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租赁保证金。6-8租赁期间广告事宜:乙方进行广告宣传活动前应自行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依据相关法规执行),获准后方可实施。8/12合同编号:6-9若乙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将该物业用作特殊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疫情防控或者其他对周边商户、群众造成巨大风险的行为),乙方须提前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租赁保证金。七、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7-1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该物业严重毁损、灭失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甲方应退还乙方的租赁保证金。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该物业轻微毁损的,则甲方应负责尽快修复,此种情况下,本合同应继续履行。7-2在租赁期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得擅自单方面解除合同。如因市场重大工程改造或重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但需提前六个月通知乙方,在乙方不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甲方除应退还租赁保证金外,还需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仅限于装修投入折旧余额(最长折旧期限按租期计算,届时由甲乙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计算)。7-3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a.租赁物业的土地用途或物业用途不符合甲乙双方的合同约定;b.政府规划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发出行政指令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行政处罚除外)。7-4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物业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被政府依法提前收回的;该物业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拆迁或要求终止经营的,本合同终止,甲方退还乙方的租赁保证金,甲乙双方依照国家规定获得各自补偿或赔偿,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7-5如乙方擅自解除合同或者因乙方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甲方有权9.112协议编号:本页为《物业设施管理协议》的签署页,无正文内容。甲方(盖章):中山公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授权代表:乙方(签章):授权代表:签署日期:5附件1:物业设施管理费明细表单位:元序号时段租赁面积(平方米)设施管理费(元/月)设施管理费(元/年)备注1第一年剔除免租期个月费用2第二年3第三年4第四年较第三年递增%5第五年6第六年7第七年较第六年递增%8第八年9第九年10第十年较第九年递增%11第十一年12第十二年合计合计合计合计0.00备注:具体时段、免租期、递增要求以各物业具体情况而定。物业交接确认书根据出租方与承租方于年月日签署的关于物业的《租赁合同》,租赁物面积平方米。经租赁双方现场考察确认该租赁物业已具备使用条件,并共同确认出租方已于年月日将上述物业年月日为正式交付给承租方使用,双方确认物业租赁期/管理期起始日。根据管理方与承租人于年月日签署的关于物业的《物业设施管理协议》,水电费从交付之日起由承租人按月交付给管理方,水电费按市场收费标准执行。水电费于正式交付当日经双方现场抄表确认,电表数:、水表数:。从移交之日起场地的安保、施工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等由承租方负责。特此确认!本确认书壹式伍份,双方各存贰份,并存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壹份备案。自双方签字或盖章起生效。管理方:中山公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承租方:(盖章)日期:年月日中山公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大宗商户消防安全责任书(FM11.46)甲方(出租方):中山公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承租方):为了加强市场出租的大宗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爆炸、中毒等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防火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责任书,规定如下:一、承租商户防火安全工作贯彻“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凡租用我司市场的商铺或大宗物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根据乙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第8-2条规定:其持证人或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二、乙方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本单位及雇请人员引起的火警火灾、爆炸、中毒及其他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事故负全面责任。三、乙方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对该商铺或租用区域范围内位置的防火安全工作负责,要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安全防火监督检查。四、乙方应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乙方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对雇请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其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安全经营。五、乙方必须对本单位包括消防器材在内的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有效。日常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备案。对于电梯及消防设备设施必须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每月进行检测,并出具维修保养记录。每月应将相关记录提交给甲方市场管理办公室存档备案。六、乙方应加强防火措施,按消防规定配备足量、有效的消防器材,并放在容易拿取的位置。发现失效的情况必须立即进行更换。七、乙方进行装修前,必须先征求市场负责人书面同意,以书面申请后按市场规划装修,并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防火材料。如果装修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还应向政府消防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批后方可进行装修。八、乙方承诺遵守以下政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并对不符合以下规定所造成的后果负责,具体包括:大1、严禁擅自挪用、损坏公共区域所配置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2、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用电、用气线路;从事电业、电气焊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动火作业时,应提供政府消防主管部门的审核文件: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消防安全管理员资格证”和“电梯安全管理资格证”。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做好相关安全防范1/2措施。3、严禁占用、遮挡、堵塞消火栓;严禁堵塞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严禁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4、严禁擅自动用消防水源。5、禁止存放、生产、经营易燃易爆、有毒、变质物品。6、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的安全管理。7、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和电气线路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消防安全技术规定。8、禁止在经营场所内使用明火做饭,过夜留宿。9、自行做好电器产品安全性能维护,按规定定期检修。10、其他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内容。九、不准占用消防通道。一经发现占用消防通道的物品,所在市场经理(市场场长)有权立即要求搬走。十、租赁场所内一律禁止使用蜡烛、气灯照明、明火照明等。停电时只能使用应急灯,电筒照明。十一、甲方工作人员可组织对乙方经营场所进行例行检查、可协助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对乙方的经营场所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开具的消防问题处理意见的,乙方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处理。十二、如因火灾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由有关部门追究乙方及乙方相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十三、乙方转租经营的,本责任书对次承租人继续有效。十四、本消防安全责任书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并存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壹份备案。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甲方(盖章):中山公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盖章):责任人:责任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甲方(盖章):中山公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盖章):责任人:责任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212中山公用市场SHAPUBLUTES中山公用市场SHAPUBLUTES中山公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书市场开办者(甲方):中山公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入场销售者(乙方):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现甲、乙双方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如下:一、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市场管理制度,实行亮照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二、乙方不得销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三、乙方要向甲方主动提供乙方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四、乙方采购食用农产品,应查验供货方合法有效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留存相关凭证,并向甲方提交相关证明资料。五、甲方有权查验并留存乙方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乙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甲方有权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六、乙方必须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或委托甲方建立),以备查验。甲方每天通过电子台账对场内商品进行数据采集,乙方需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数据。七、甲方协助监管部门不定期对乙方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进行查验;乙方有义务保证记录和凭证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八、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甲方发现乙方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乙方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九、乙方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十、乙方发现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1/2中山公用市场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乙方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十一、乙方积极协助市场方和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商品质量快速检测和抽检,对被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对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结果无异议的,或者复检结果确定不合格的,乙方应按照要求处理。十二、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十三、甲方和乙方应将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十四、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用农产品,乙方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十五、乙方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十六、乙方销售按规定应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对散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按照甲方的要求,使用甲方统一制作场内固定摊位公示标牌,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信息。十七、乙方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以及分装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包装标签应当按规定标注有关信息。十八、乙方将本协议书原件或复印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接受社会监督。十九、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短斤缺两,如有配备溯源秤具的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消费者提出的更换、退货以及赔偿等合法要求,不得故意拖延或拒绝。二十、本协议书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执壹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中山公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盖章):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日期:日期:2/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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