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酒招标采购公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吉林省知识产权局)2024)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涉及我市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磐石市东宁街长营食品超市销售的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6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磐石市东宁街长营食品超市销售的“玉米香粗粮王酒”、“清泉高粱酒”行抽样检验。2024年6月7日,我局接到编号为No:SBJSP2404948、No:SBJSP2404932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显示磐石市东宁街长营食品超市于2024年5月16日销售的“玉米香粗粮王酒”、“清泉高粱酒”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10784.2-200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清香型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7日对磐石市东宁街长营食品超市实施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现场未发现被抽检的2批次白酒。查明该食品经营企业于2024年1月26日购进了12瓶玉米香粗粮王酒,于2023年8月11日购进了8桶清泉高粱酒,至案发时上述两种白酒已全部售出。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磐石市东宁街长营食品超市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旅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综上,结合自由裁量的理由及依据,当事人适用免于处罚的情形,我局建议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鉴于涉案批次白酒已销售完毕,没收数量为零。
3.排查整改。磐石市东宁街长营食品超市能够提供该批次产品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2批次白酒的检验报告,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可以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其经营的是不合格产品,该单位承诺今后一定严把食品进货关,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1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白酒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吉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