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林地5年期使用权出租招标采购公告(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桃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2024)



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桃园村杨黄路两侧约87.9亩林地5年期使用权出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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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代码
N0168TD24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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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标的位置
芜湖
标的类型
土地承包

标的挂牌价格(底价)
5.2525万元
交易情况

公告状态
公告中

报名开始日期
2024年07月31日
公告开始日期
2024年07月31日

报名截止日期
2024年08月13日
公告截止日期
2024年08月13日

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出租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出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产权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如选择以网络竞价方式实施资产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对竞租本次出租标的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如有),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
8、出租标的成交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出租标的简况
(一)出租标的名称
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桃园村杨黄路两侧约87.9亩林地5年期使用权。(标的编号:N0168TD240079)
(二)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桃园村杨黄路两侧约87.9亩林地5年期使用权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规定,对该林地进行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本次出租标的坐落于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桃园村杨黄路两侧,面积约87.9亩,四至范围为:东至新芜大道,南至宋兴桥,北至花桥镇交界处,西至汪溪坝河道。
(三)出租标的现状
原承租方占用中。
(四)租赁用途
仅限于种植绿化苗木。
(五)租赁期限
5年,租赁期限自出租标的正式移交之日起算。
(六)特别提示
1、本次出租标的如非原承租方竞得,则自承租方签订《林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之日起60日内,由出租方负责原承租方的撤离清场工作,承租方须待原承租方撤离清场完毕后,按《林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由出租方按照出租标的原承租方撤离清场后的现状移交给承租方。
2、意向竞租方如需查勘出租标的,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提交申请,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与出租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由其自行查勘现场。
3、本次出租标的交易时,在同等条件下,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桃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优先权的行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1)享有优先权的意向竞租方如欲行使优先权,不论出租标的采取何种交易方式,必须在交易前先按照本公告及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报名手续、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并取得出租方出具的具有优先权的证明文件;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权。
(2)如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其他意向竞租方报价为最新价时,享有优先权的意向竞租方如欲行使优先权,应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在网络竞价系统中行使优先权,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权。相同级别的优先权人在行使优先权时,按时间优先原则,即其中一优先权人在某一价格先行使优先权后,其他人在该价格不能再行使优先权。
三、出租方
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桃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四、出租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标的出租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取得了相应的批准。
五、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桃园村村民委员会。
2、评估机构:安徽鼎晟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3、评估基准日:2024年3月26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桃园村杨黄路两侧分散共计97.9亩土地5年期租金评估》(皖鼎晟(房估)[2024]第7022号)。
5、评估对象: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桃园村杨黄路两侧约87.9亩林地5年期使用权。
6、评估结果: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对象评估价值为人民币伍万贰仟伍佰贰拾肆元伍角壹分(¥52,524.51)。
六、交易条件与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5年期挂牌价格(出租底价):人民币52,525.00元。
2、租金的支付要求及方式:
(1)自《林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林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价款的一部分。
(2)自《林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租赁价款。
(3)出租标的价款支付至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与标的出租的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竞租;所提交的竞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对标的的情况和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
(3)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本次出租标的如非原承租方竞得,则自承租方签订《林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之日起60日内,由出租方负责原承租方的撤离清场工作,承租方须待原承租方撤离清场完毕后,按《林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由出租方按照出租标的原承租方撤离清场后的现状移交给承租方”的情况已完全知悉并遵照执行。
(4)意向竞租方承诺:本次出租标的如由原承租方竞得,则视同已办理移交,如由非原承租方竞得,则承租方在原承租方撤离清场后3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出租标的对应林地现状自行与出租方办理移交;承租方应配合办理本次出租标的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出租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出租标的自移交(或视同办理完毕标的移交)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与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5)意向竞租方承诺:如出租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公示面积存在差异时,在与出租方移交时以实测为准,双方共同参与测量,实测面积由双方签字确认;出租标的租金最终结算价款按最终实测面积计算(出租标的租金最终结算价款=本次成交价款÷挂网面积×出租标的最终实测面积),多退少补。
(6)意向竞租方承诺:在使用权期限内,出租标的仅限于种植绿化苗木,承租方必须严格按照建设标准实施绿色长廊建设,建设标准中涉及的林带宽度、树种配置、苗木规格、栽植密度以及成活率须按照出租方要求予以实施,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7)意向竞租方承诺:在使用权期限内,承租方应结合两侧地貌实际,每侧林带建设宽度原则上为19米,在村庄、水塘等少数不宜建设宽幅林带的区域栽植2-3排乔木。
(8)意向竞租方承诺:在使用权期限内,林带上层主载树种必须为乔木,实行多树种带状或块状混交,常绿与落叶合理搭配。
(9)意向竞租方承诺:在使用权期限内,主栽乔木树种要选用胸径5公分以上、高度3米以上的苗木。
(10)意向竞租方承诺:在使用权期限内,栽植密度为林带株行距2米×3米~3米×4米,适度密植,做到及时成景。承租方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须达到90%以上,死缺株苗木要及时更换。
(11)意向竞租方承诺:在使用权期限内,承租方的设计栽植必须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规定,在树木与架空线、路灯和变压设备之间要保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在交通路口30m范围内的树冠不能遮挡交通信号等。
(12)意向竞租方承诺:在使用权期限内,承租方应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林地,不得损坏基础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在使用权期限内对土地进行改造改良,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因国家政策对改造予以补偿的也归承租方所有。
(13)意向竞租方承诺:在使用权期限内,承租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4)意向竞租方承诺:在使用权期限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转让、转租、抵押出租标的使用权。
(15)意向竞租方承诺:在使用权期限内,承租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16)意向竞租方承诺:在使用权期限内,林地周边如有污染问题或其它矛盾纠纷而影响生产经营的,由出租方协助承租方调解处理,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与出租方无关。
(17)意向竞租方承诺:在使用权期限内,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或出租方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因安全事故、社会治安、自然灾害等原因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18)意向竞租方承诺:在使用权期限内,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补贴,符合政策规定的由承租方享有。
(19)意向竞租方承诺:在使用权期限内,因镇或县规划建设,或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中途终止合同的,承租方无条件服从终止合同。终止时,使用权期限有剩余的,按出租价款总额以月(不足一个月的不计)为单位折价,退还承租方。对承租方为开展生产投入设施及种植物造成的直接损失补偿归承租方所有,对林地的征用补偿归出租方所有,除此范围之外的补偿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0)意向竞租方承诺:在使用权期限内,应合理安排林木种植时间,掌握所种植林木的生长周期,不得在合同期满或因承租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时,因所种植林木成材期采伐等问题,不能将其及时清理,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1)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完全履约至《林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方应在约定的租赁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标的对应林地交还。
(22)意向竞租方承诺:如《林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要求交回标的对应林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标的对应林地交还,租赁期限按实际天数计算。
(23)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将标的对应林地交还出租方时,应负责清理地上附属物(将所种植林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采伐等),将添置的可移动设施、设备自行撤走,否则视为承租方放弃土地上的附属物及设施、设备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出租方提出赔偿或补偿。承租方新添置的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均以现状交回,对在租赁期间的建设等投入不要求补偿并将标的对应林地按期交还,承租方逾期交回的,以日租金的双倍标准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并支付占用使用费。
(24)意向竞租方承诺:同意出租方对于承租方支付的租赁价款只开具财务收据,不开具发票,如需代开发票,代开发票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5)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同意按不低于出租底价对出租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承租方接受出租底价,并以出租底价作为报价。
(26)意向竞租方承诺:对出租方拟定的《林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样本)内容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意向竞租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七、交易信息
(一)公告期
自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8月13日。
(二)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20)个周期。
(三)报名时间
自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8月13日(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5,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竞租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竞租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竞租,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如因意向竞租方原因而非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竞租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竞租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出租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竞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出租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该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竞租方进行追偿。
a.意向竞租方已提出有效竞租申请(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已发放竞租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在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时,以标的的出租底价(挂牌价格)作为起始价,所有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中报有效报价(加价报价的,报价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减价报价的,报价不得高于出租底价;其他方面均应符合项目的竞价规则)而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c.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竞租方未按信息披露公告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d.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竞租方未按信息披露公告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与出租方签订《林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
e.意向竞租方存在《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出租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竞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出租方或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2)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意向竞租方的银行账户:
a.意向竞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在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未向意向竞租方发出竞租申请受理通知前,意向竞租方书面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提出退出交易程序并放弃竞租标的,且未发现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意向竞租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竞租并经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路径,但收款方须仍为意向竞租方,下同)、无息退还;
b.意向竞租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竞租方”的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该意向竞租方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竞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c.意向竞租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合格意向竞租方”但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应当在确认该意向竞租方为非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3)意向竞租方发生以上(1)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林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对出租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出租标的出租底价视为出租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公告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竞租方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竞租方承担,由出租方追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4)在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于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争议处置等)应依照《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报名地点
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湾沚分公司。
(六)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本项目相关备查文件可至交易所现场查阅;本项目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可至交易所领取。
(七)交易方式
1、信息披露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确定为承租方。承租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租金底价,如低于租金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租金底价,并以租金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2、信息披露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承租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加价幅度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八)交易签约
承租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林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九)竞价规则
竞租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的、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租。
(十)交易时间
由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确定交易时间,并另行通知。
(十一)交易双方签订《林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后,承租方依据《林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将出租标的全部出租价款支付至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承租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湾沚分公司
联 系 人:沈经理
联系电话:0553-8810096或18226922713
联系地址: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行政楼4号楼附楼4楼
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桃园村杨黄路两侧约87.9亩林地5年期使用权出租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网站(www.ahcjnjs.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公告附件.rar

 
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桃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2024年7月31日      

报名时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及要求一、意向竞租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报名时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1、意向竞租方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意向竞租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如由授权代理人办理此次竞租相关事宜,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可以参照交易所提供的样本,意向竞租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竞租申请书(由交易所提供样本)。5、竞租委托协议(由交易所提供样本)。6、上述所有复印件材料应加盖意向竞租方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7、如出租方和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要求提供其他资料,意向竞租方须按要求提供。二、意向竞租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报名时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1、意向竞租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意向竞租方为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桃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享有优先权,应提供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桃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出具的书面证明。3、如由授权代理人办理此次竞租相关事宜,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可以参照交易所提供的样本)及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竞租申请书(由交易所提供样本)。5、竞租委托协议(由交易所提供样本)。6、上述所有复印件材料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由意向竞租方签字。7、如出租方和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要求提供其他资料,意向竞租方须按要求提供。交易保证金指定账号及有关要求一、交易保证金(人民币)指定账号:收款单位: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632868037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营业部二、交易保证金存取有关要求:1.意向竞租方应在银行缴汇款凭证缴款人栏上填写正式报名单位全称或个人的姓名,在资金用途栏或备注栏上必须填写某某项目交易保证金,否则不予办理报名手续。2.意向竞租方是单位的,不论以现金和非现金方式存入的,只能以转账支票、网银汇款或电汇三种方式退还意向流入方单位账户,不得退还现金、现金支票、汇票、本票或转入个人账户;3.意向竞租方不得通过微信、支付宝方式支付交易保证金。4.客户缴纳现金的回单是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财务入账凭证,报名时应及时交给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产权业务部或财务部工作人员,作为报名必备的资料。5.保证金以本公告或报名文件中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前到达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账号为有效报名条件之一。否则,相关责任自行承担。6.本要求解释权归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法人、非法人组织)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桃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本人,系,(意向竞租方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本人授权(先生/女士),以,(意向竞租方名称)和本人的名义,到贵所全权办理本单位参与竞租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桃园村杨黄路两侧约87.9亩林地5年期使用权的全部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报名手续、存取交易保证金、报价、签署各类文件、递交报名文件、签收各类文件等。本公司将承担授权委托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先生/女士)系本单位,,其身份证号为:,。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授权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意向竞租方公章)。意向竞租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授权委托书(适用于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桃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本人授权,(先生/女士),以本人的名义,到贵所全权办理本人参与竞租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桃园村杨黄路两侧约87.9亩林地5年期使用权的全部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报名手续、存取交易保证金、报价、签署各类文件、递交报名文件、签收各类文件等。本人将承担授权委托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先生/女士)其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授权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签字):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林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样本)甲方(出租方):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桃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N2340221MF1112法定代表人:高飞用代码:017J住所:,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邮编:241100授权代理人:,电话:乙方(承租方):法定代表人:,登记号:住所:,邮编:授权代理人:,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桃园村杨黄路两侧约87.9亩林地5年期使用权出租事宜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出租标的简况1、出租标的名称: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桃园村杨黄路两侧约87.9亩林地5年期使用权。2、出租标的基本情况: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桃园村杨黄路两侧约87.9亩林地5年期使用权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规定,对该林地进行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本次出租标的坐落于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桃园村杨黄路两侧,面积约87.9亩,四至范围为:东至新芜大道,南至宋兴桥,北至花桥镇交界处,西至汪溪坝河道。第二条租赁用途仅限于种植绿化苗木。第三条租赁期限5年,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租赁期限自出租标的正式移交之日起算)。第四条租赁方式、租金、租金支付方式及要求1、租赁方式本合同出租标的通过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广泛征集意向竞租方,采用(协议转让/网络竞价)的方式确定乙方为承租方。2、租金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出租标的以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及租赁期限出租给乙方。3、租金支付方式及要求(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乙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乙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本合同约定租赁价款的一部分。(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租赁价款。(3)出租标的价款支付至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第五条出租标的交付1、如乙方为非原承租方,则自乙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60日内,由甲方负责原承租方的撤离清场工作,乙方须待原承租方撤离清场完毕后,按本合同约定,由甲方按照出租标的原承租方撤离清场后的现状移交给乙方。2、如乙方为原承租方,则视同已办理移交,如乙方为非原承租方,则乙方在原承租方撤离清场后3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出租标的对应林地现状自行与甲方办理移交;乙方应配合办理本次出租标的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甲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出租标的自移交(或视同办理完毕标的移交)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与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缴纳租金;2、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出租标的;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根据合同约定经营用途使用出租标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甲方的义务1、确认拥有该出租标的,且该出租标的权属合法、清晰,无任何与该出租标的有关的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2、甲方应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时间向乙方及时移交出租标的;3、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4、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内,擅自将该出租标的再次出租;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乙方在承租的土地上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以及本合同约定的经营用途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间及时移交出租标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乙方的义务1、乙方承诺:已对标的的情况和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出租方、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无关。2、乙方承诺:如出租标的实际面积与公告公示面积存在差异时,在与甲方移交时以实测为准,双方共同参与测量,实测面积由双方签字确认;出租标的租金最终结算价款按最终实测面积计算(出租标的租金最终结算价款=本次成交价款÷挂网面积×出租标的最终实测面积),多退少补。3、乙方承诺:在使用权期限内,出租标的仅限于种植绿化苗木,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建设标准实施绿色长廊建设,建设标准中涉及的林带宽度、树种配置、苗木规格、栽植密度以及成活率须按照甲方要求予以实施,否则承担违约责任。4、乙方承诺:在使用权期限内,乙方应结合两侧地貌实际,每侧林带建设宽度原则上为19米,在村庄、水塘等少数不宜建设宽幅林带的区域栽植2-3排乔木。5、乙方承诺:在使用权期限内,林带上层主载树种必须为乔木,实行多树种带状或块状混交,常绿与落叶合理搭配。6、乙方承诺:在使用权期限内,主栽乔木树种要选用胸径5公分以上、高度3米以上的苗木。7、乙方承诺:在使用权期限内,栽植密度为林带株行距2米×3米~3米×4米,适度密植,做到及时成景。乙方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须达到90%以上,死缺株苗木要及时更换。8、乙方承诺:在使用权期限内,乙方的设计栽植必须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规定,在树木与架空线、路灯和变压设备之间要保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在交通路口30m范围内的树冠不能遮挡交通信号等。9、乙方承诺:在使用权期限内,乙方应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林地,不得损坏基础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使用权期限内对土地进行改造改良,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国家政策对改造予以补偿的也归乙方所有。10、乙方承诺:在使用权期限内,乙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11、乙方承诺:在使用权期限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转让、转租、抵押出租标的使用权。12、乙方承诺:在使用权期限内,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13、乙方承诺:在使用权期限内,林地周边如有污染问题或其它矛盾纠纷而影响生产经营的,由甲方协助乙方调解处理,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与甲方无关。14、乙方承诺:在使用权期限内,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或甲方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因安全事故、社会治安、自然灾害等原因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15、乙方承诺:在使用权期限内,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补贴,符合政策规定的由乙方享有。16、乙方承诺:在使用权期限内,因镇或县规划建设,或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中途终止合同的,乙方无条件服从终止合同。终止时,使用权期限有剩余的,按出租价款总额以月(不足一个月的不计)为单位折价,退还乙方。对乙方为开展生产投入设施及种植物造成的直接损失补偿归乙方所有,对林地的征用补偿归甲方所有,除此范围之外的补偿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17、乙方承诺:在使用权期限内,应合理安排林木种植时间,掌握所种植林木的生长周期,不得在合同期满或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时,因所种植林木成材期采伐等问题,不能将其及时清理,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18、乙方承诺:乙方完全履约至本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乙方应在约定的租赁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标的对应林地交还。19、乙方承诺:如本合同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要求交回标的对应林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标的对应林地交还,租赁期限按实际天数计算。20、乙方承诺:乙方将标的对应林地交还甲方时,应负责清理地上附属物(将所种植林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采伐等),将添置的可移动设施、设备自行撤走,否则视为乙方放弃土地上的附属物及设施、设备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赔偿或补偿。乙方新添置的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均以现状交回,对在租赁期间的建设等投入不要求补偿并将标的对应林地按期交还,乙方逾期交回的,以日租金的双倍标准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并支付占用使用费。21、乙方承诺:同意甲方对于乙方支付的租赁价款只开具财务收据,不开具发票,如需代开发票,代开发票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2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八条本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履行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5,00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2、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履行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5,00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3、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履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4、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履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5、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履约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6、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甲方有权对合同约定的出租标的进行重新公告。重新公告交易时,乙方不得报名参加竞租;重新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乙方违约而重新公告导致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均由乙方承担,由甲方追究乙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7、本合同对双方违约行为作出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未约定的按以下方式处理: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第九条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变更或终止本合同。2、本合同如果发生解除、变更或终止情况之一的,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备案。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1、本合同履行中所涉及的全部争议,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由出租标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2、本合同履行中,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付的差旅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上诉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1、本合同经甲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签字/☐盖章/☐签字或盖章/☐签字并盖章☐不签字不盖章;任选其一)、乙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签字/☐盖章/☐签字或盖章/☐签字并盖章☐不签字不盖章;任选其一)(如乙方为自然人的,则乙方签名并按手印)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本合同首页的住所为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在一方有关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给另一方的情形下(包括且不限于一方下落不明或拒收),一方以EMS或挂号信邮寄至该地址的,视为已送达。地址发生变化,一方应书面告知另一方,否则对上述地址的送达视为已经送达。4、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报送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壹份,其他用途壹份。(以下无正文)甲方: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桃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芜湖市湾沚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芜湖市湾沚区证明(样本)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兹有,(意向竞租方名称),为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桃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拟参与竞租委托贵所公开挂牌出租的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桃园村杨黄路两侧约87.9亩林地5年期使用权出租项目,其享有优先权,行使方式为:(1)享有优先权的意向竞租方如欲行使优先权,不论出租标的采取何种交易方式,必须在交易前先按照本公告及安徽长江农林产权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报名手续、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并取得出租方出具的具有优先权的证明文件;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权。(2)如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其他意向竞租方报价为最新价时,享有优先权的意向竞租方如欲行使优先权,应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在网络竞价系统中行使优先权,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权。相同级别的优先权人在行使优先权时,按时间优先原则,即其中一优先权人在某一价格先行使优先权后,其他人在该价格不能再行使优先权。特此证明。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桃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盖章)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林地5年期使用权出租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芜湖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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