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资 债权招标采购公告(宜兴市金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24)
宜兴市宏飞陶瓷有限公司等4户债权资产包公开转让
一、债权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N0117ZQ240066
债权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宜兴市宏飞陶瓷有限公司等4户债权资产包
债权总额
2207.404273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
本金
2207.404273万元
利息
以实际计算为准
费用
以实际计算为准
债务人所属行业
-
债务人注册地址
-
债务人经济性质
-
法定代表人
-
债权抵押情况
详见资产清单
债权现状
上述债权资产的权利人为宜兴市金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需要披露内容
1.转让方对挂牌标的的权利及从属权利能否实现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未知或将来瑕疵不负有披露义务,并不为此等瑕疵承担责任;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资产包内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4.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5.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经发现或尚未发现的瑕疵,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I.对外债权可能全部或部分无效、不存在、无法追回、产生损失等,真实性存在瑕疵;J.标的债权文件中记载的债权户数、金额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不准确,可能与原权利人财务记载的信息不一致的情形;K.债权文件对于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完整,债权凭证原件缺失、不存在或内容冲突或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相关情形。L.债权文件可能与债权文件清单记载不一致导致债权存在争议、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M.债权项目可能存在已经被其他债权人或第三人收取的情形;N.其他已经和/或尚未发现的可能导致债权存在争议、不存在、无法收回、产生损失等风险。上述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风险。请独立调查、充分了解、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债权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风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的特殊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回收该等债权可能面临的困难)。标的债权的转让以现状为准,转让方不对竞价标的物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权利的完全实现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二、转让方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宜兴市金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82718686777K
法定代表人
蒋斌
经济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119.163717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重要事项
1.标的债权系金融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2.截至2024年6月1日,标的债权总金额为2,207.404273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其中剩余贷款本金2,207.404273万元,利息及费用以实际计算为准。债权金额及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和相关司法文书等有关法律资料、以及债权的实际受偿情况为准,转让方对此不承担债权标的的任何瑕疵责任。3.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4年6月1日,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方法错误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资产总额与公告的标的债权总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的法律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债权资产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4.担保信息详见资产清单。5.本公告关于标的债权的描述是基于债权现状确定的,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任何媒体对标的债权所作的说明、介绍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作为意向受让方竞价的依据。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资产转让协议》。2.最终受让方在《债权资产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江苏产权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以外的全部剩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江苏产权按照双方签订的《债权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将收到的交易价款划转到指定账户。4.转让方在收到标的债权全部交易价款且江苏产权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标的债权权属资料移交。标的债权涉案诉讼主体、申请执行主体及抵押权主体等变更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给予必要协助。5.如挂牌公告期满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如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通过竞价确定的最终受让方,在正常履约的情况下,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余意向受让方,其所交纳的保证金由江苏产权负责在最终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经交易相关方申请,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被冻结: (1)意向受让方存在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 (2)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4)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意向受让方不应价导致标的债权未成交的; (5)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非由转让方原因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资产转让协议》; (6)其他违反交易规则的情形。6.意向受让方在本次公告期内有义务就本次债权资产转让事宜做尽职调查,自行对本次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相关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7.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债权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全部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债权质量、数量等为由拒签《债权资产转让协议》或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须承担相关的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江苏产权有权按照转让方的要求将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赔偿金或违约金。同时,转让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单方面解除《债权资产转让协议》并另行处置标的债权。意向受让方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竞价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损失以及重新竞价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差价的,转让方可向意向受让方追索。8.转让方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即视为转让方已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受让方资格
1.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2.具有相应经济实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交易对象不得为受让价款来源于转让方信贷资金的社会投资者、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或者上述人员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资产转让的转让方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员;不得为国家***向社会公布的重大案件通缉人;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名程序
一、意向受让方须报送材料(一式两份)(一)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供: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有权机构同意受让标的债权的决定;3.债权资产意向受让登记表(公告附件,请自行下载);4.其他材料。(二)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1.身份证复印件;2.债权资产意向受让登记表(公告附件,请自行下载);3.其他材料。二、申请程序及相关事项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截止当日17:00时前,登录江苏产权(E交易平台)(www.jscq.com.cn),按照《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相关要求进行实名会员注册,并按本公告要求将报名材料原件扫描上传至江苏产权(E交易平台)报名系统“相关附件”中,书面材料递至江苏产权(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36号金财大楼2F)。意向受让方须对其注册账户及密码安全负责,其注册账户及密码在江苏产权(E交易平台)系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意向受让方的自身行为。三、交纳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须于挂牌公告期截止当日17:00时(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前向江苏产权(E交易平台)系统指定的账户缴纳足额交易保证金,并登录系统进行线上支付。江苏产权仅接受以意向受让方自身名义以转账方式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四、一旦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被视为已知悉转让标的情况,接受转让标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缺陷)。五、交易方式: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直接确定其为受让方;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江苏产权将组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及成交价。六、意向受让方如有下列情况,将被取消该次竞价资格:(一)逾期未登陆江苏产权(E交易平台)网站进行会员注册或其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二)逾期未向江苏产权(E交易平台)系统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或交纳交易保证金不足的;(三)转让方认为意向受让方不符合竞价资格的其它情况。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一、保证金金额:12万元整,按照系统提示交纳。二、交纳期限:公告截止当日17:00(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三、保证内容:(一)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向江苏产权提交交易保证金,以确定其参与竞买;(二)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资产转让协议》;(三)《债权资产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方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交易价款支付至江苏产权指定账户。四、处置方式:按照本公告及江苏产权制定的《产权交易资金结算规则》执行。
四、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挂牌之日起10个工作日
项目竞价日期
另行通知
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一、交易所出具成交确认书后,按《关于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中披露的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表收取(https://www.jscq.com.cn/zcfg/jss/202309/P020230920452542645838.pdf)二、本次转让由受让方承担交易双方应向交易所支付的全部交易服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挂牌公告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公告条件,延长公布5个工作日
挂牌公告期(或延长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依照江苏产权交易规则通过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挂牌公告期(含延长期)满后,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由江苏产权组织转让方与最终受让方按挂牌价直接签订《债权资产转让协议》
挂牌公告期(含延长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终结
五、其他需要披露内容
资产清单
截至2024年6月1日(单位:万元)
序号
债务人
本金余额
利息
费用
担保方式
担保人/抵押物
1
宜兴市宏飞陶瓷有限公司
249.999900
334.896540
12.647500
1、江苏三马投资有限公司;2、田银凤;3、洪付林;4、宜兴市川埠窑炉设备附件厂;5、钱仲良、钱敏(对窑炉附件厂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宜兴市联为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400.000000
258.356280
2.687700
1、江苏溢润实业有限公司;2、张焕明、宗听芬
3
江苏华冠电缆有限公司
1,450.000000
1,224.934244
0.000000
1、江苏太湖电缆有限公司;2、江苏太湖铁塔有限公司;3、江苏峰达精工科技有限公司;4、朱志峰、谢玉芳
4
江苏海港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07.404373
0.000000
0.000000
1、罗俊、罗燕萍;2、罗洪根;3、罗秀珍;4、江苏罗施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江苏金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抵押物1:罗艳萍名下位于宜兴市张渚镇善卷西路2#楼47-201室住宅(135.15平方米)
联系方式
联系人
朱先生
联系电话
025-83163383
传真
025-83163352
附件:
债权转让合同模板.pdf
债权资产意向受让登记表(法人).docx
债权资产意向受让登记表(自然人).docx
债权资产意向受让登记表(法人)申请受让的标的物名称及项目编号标的物名称:项目编号:意向受让方名称主营业务范围指定联系方式住 所邮编指定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联 系 人指定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移动电话指定联系方式电子邮件传 真意向受让方承诺:1、拟以不低于该项目转让公告中公示的挂牌价格受让宜兴市金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转让标的。2、我方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3、我方参与本次收购已经履行完毕所有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必要的有权机构的审批,不存在妨碍收购转让标的的任何障碍。4、我方符合本次债权转让公告约定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自行承担。5、对于参与本次收购过程中,我方获取的所有书面和非书面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本次收购之用途,不会用于本次收购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也不会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6、我方知悉并接受如下事项:转让方就标的债权只进行现状出售,经独立判断标的债权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我方对标的债权的风险特征已有充分的调查和理解,我方自愿承担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债权转让后,我方不以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第三人)欺诈、胁迫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转让合同。我方同时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向转让方的前手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且保证其向第三方转让标的债权时将会要求第三方做出同等承诺。7、意向受让方承诺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项目公告确定的债权资产转让合同,按《关于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中披露的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表(https://www.jscq.com.cn/zcfg/jss/202309/P020230920452542645838.pdf)交纳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本次转让由受让方承担交易双方应向交易所支付的全部交易服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8、在签署债权资产转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江苏产权支付交易服务费(如未及时全额支付,江苏产权有权从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中优先直接扣收),江苏产权收到交易服务费后按法律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意向受让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债权资产意向受让登记表(自然人)申请受让的标的物名称及项目编号标的物名称:项目编号:意向受让方名称从业经历指定联系方式住 所指定联系方式邮 编联 系 人指定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移动电话指定联系方式电子邮件传 真意向受让方承诺:1、拟以不低于该项目转让公告中公示的挂牌价格受让宜兴市金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转让标的。2、我方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3、我方参与本次收购已经履行完毕所有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必要的有权机构的审批,不存在妨碍收购转让标的的任何障碍。4、我方符合本次债权转让公告约定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自行承担。5、对于参与本次收购过程中,我方获取的所有书面和非书面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本次收购之用途,不会用于本次收购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也不会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6、我方知悉并接受如下事项:转让方就标的债权只进行现状出售,经独立判断标的债权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我方对标的债权的风险特征已有充分的调查和理解,我方自愿承担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债权转让后,我方不以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第三人)欺诈、胁迫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转让合同。我方同时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向转让方的前手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且保证其向第三方转让标的债权时将会要求第三方做出同等承诺。7、意向受让方承诺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项目公告确定的债权资产转让合同,按《关于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中披露的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表(https://www.jscq.com.cn/zcfg/jss/202309/P020230920452542645838.pdf)交纳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本次转让由受让方承担交易双方应向交易所支付的全部交易服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8、在签署债权资产转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江苏产权支付交易服务费(如未及时全额支付,江苏产权有权从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中优先直接扣收),江苏产权收到交易服务费后按法律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意向受让方(签字):年月日债权资产转让协议】协议编号:【甲方:宜兴市金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宜兴市宜城街道洑溪路200号汇龙商务中心大厦联系人:蒋斌乙方住所:电话:鉴于:1、甲方同意一次性转让本《协议》1.1条规定的标的债权的全部所有权、权益和利益。并于【】年【】月【】日,经【】公开拍卖,最终由乙方竞得上述债权。2、甲方在此指出,本《协议》1.1条规定的标的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偿的困难性。3、乙方在此确认,其对标的债权进行了独立的尽职调查,现已对标的债权做了充分、必要的了解,并表示就标的债权的现状及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协议》拟购买的资产的特殊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回收该等资产可能面临市金发水的困难)完全清楚、认可与接受。经独立慎重判断决定签署本《协议》,并同意西32028211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及本《协议》签署时标的债权的现状受让本《协议》项下债权。各方特此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和解释除非在本《协议》其他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否则下列词语的涵义应解释为:11.1标的债权:指截至基准日转让方对债务人享有的主债权、从权利以及由此转化的其它相关权益的通称,范围具体详见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基准日前,转让方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债权清单》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了包括但不限于和解协议、抵债协议,或接受了法院抵债裁定,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物未完成过户,因此,转让方对该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债权,已从原始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前述协议项下或法院生效裁定所对应的权利。1.2标的债权转让日: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将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全部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自该日起,与债权有关的全部权利自甲方转移至乙方,乙方由此替代甲方享有债权并承担与债权有关的风险。1.3交易基准日:指甲方确定的计算标的债权账面本金及利息余额的截止日,系【2024】年【1】月【31】日,自基准日起产生的孳息及甲方收回的现金及非现金资产归乙方所有。1.4过渡期:指【交易基准日】至标的债权转让日的期间。1.5债权文件:指甲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持有的、且在乙方取得标的债权后移交给乙方的、与标的债权有关的协议、合同、权利凭证、法院判决和裁定等法律文件。第二条标的债权的转让2.1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签订当日标的债权的现状向乙方整体出让标的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受让标的债权。本《协议》签订当日的标的债权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的债权本金、权品属状态、法律状态、实际使用状况、债权文件的状态以及标的债权可能或实际存的m在的瑕疵和风险等。海2.2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及同意,甲方在本《协议》附件一《标的债权4清单》中所列之债权金额仅为甲方根据截至交易基准日的统计资料所作的一般性描述,可能存在计算误差,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所涉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息数,下同)与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所列金额不完全一致,甲方对此等金额误差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此次系按照本《协议》签订时的标的债权的现状进行转让,若该等债权的有效性、金额与甲方判断或裁判机构最终认定的有效性、金额存在差别、误差,并不属于甲方违约。22.3在本《协议》满足了如下全部先决条件的前提下,标的债权才能从甲方转让给乙方:(1)本《协议》已生效;(2)乙方已依照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完毕第4.1条约定的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且甲方已足额收到全部标的债权转让价款。2.4乙方在受让标的债权后(即前述先决条件均得到满足之日,无论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转让是否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下同),乙方对标的债权享有所有权,标的债权的风险概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以自己的名义对标的债权进行处置,并自行承担标的债权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责任、风险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原债权人及/或甲方在转让日前就标的债权所有应付未付的费用,即使法律规定应当由原债权人及/或甲方承担,乙方亦自愿全部承担该费用。2.5如债务人及/或任一担保人在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仍对甲方作出任何为偿还到期债务的支付,甲方有权选择:指示债务人及/或担保人直接向乙方支付;或在其已收到该等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转交给乙方;或以该等款项直接冲抵乙方应支付的到期应付转让价款(如有)。2.6乙方同意在受让标的债权后继续遵守和履行甲方及/或原债权人在标的债权转让前就标的债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所作的承诺及/或与其他相关方达成的任何协议、处置方案或者其他任何对甲方及/或原债权人有约束力的文件,并且,乙方应自觉接受该等协议及/或文件对债权人赋予的权利和相应的约束,并愿意按照该协议及/或文件的约定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和履行债权人的义务。如因乙方违反该等约定而引致第三方对甲方采取法律行动、或甲方须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弥补甲方所受的一切损失。第三条风险提示及决策3.1就标的债权转让事宜,甲方特向乙方作出如下风险提示;乙方对以下风险表示完全知晓并自愿承担由此可能发生的不利法律或其他后果。3.1.1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法律或政策的不明朗,在乙方受让后以其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时,该等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不予审理、不予变更、不予执行等致使乙方权利难以行使或无法实现的风险。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3重大缺陷,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乙方并同意,甲方对所转让的标的债权不承担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瑕疵担保责任。如标的债权中部分债务人为国有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企业履行了出资职责或者持有该企业国有资本的单位对该等债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该等单位对本资产所涉及的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从而导致甲方不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该等债权转让给乙方或转让行为无效或使乙方存在获得该等债权的障碍,乙方对此表示理解与接受,放弃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2)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执行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全部消灭或成为自然债;(3)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4)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5)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6)标的债权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执行时效;(7)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予行使;(8)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9)标的债权的抵押/质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质押物重复抵押/质押,抵押/质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质押担保应办理抵押/质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质押物上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负担/限制,不动产抵押物上或存在设立居住权、被租赁、占用等情况,动产抵押/质押物上或存在未结清价款、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等权利瑕疵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4(10)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11)部分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12)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全部或部分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13)主从债权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缺失或不完整;(14)原债权人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15)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3.2独立决策3.2.1乙方确认,乙方对标的债权的定价系其根据债权金额、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债权瑕疵程度、债务人资产状况、法律政策风险等影响标的债权价值的一切因素独立进行综合考量后作出的商业决策。3.2.2乙方作出前述商业决策前,已对标的债权的情况开展了有关法律及财务方面的尽职调查工作,乙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并不依赖于甲方提供的任何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或协助。3.3.3乙方充分理解和认可对标的债权的特别说明及风险揭示,并同意不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包括但不限于以显失公平或有重大误解、债权未完成有效交付、不能正常行使权利等为由,主张竞价或转让无效,要求撤销、变更或解除竞价或转让、要求减少支付成交款等)。第四条债权转让价款及付款4.1债权转让价款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乙方应向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元苏产权”)支付标的债权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为人民币【】(小写:【¥】元),交易服务费为人民币【】元(小写:【¥元)。4.2付款4.2.1转让价款支付时间5(1)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向江苏产权支付按照本协议4.1确定的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2)乙方应当将本《协议》项下全部款项支付至江苏产权指定的账户,账户信息以江苏产权实际告知为准。与付款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3)乙方签署本《协议》的行为本身即意味着无条件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原因延迟、拒绝支付或请求返还部分或全部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4.2.3竞价保证金对价款的抵扣(1)双方确认,乙方已于年月日向江苏产权交纳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金额为人民币【【】元(小写:【¥】元)。本协议签署之起,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江苏产权的指定账户支付剩余债权转让价款人民币【】元(小写:【¥】元)。(2)经甲方同意,竞价保证金可以全部或部分地用来抵扣相应部分的交易价款。如果乙方存在违反《协议》等文件的行为,甲方有权根据损失程度没收乙方全部或部分竞价保证金。另外,如乙方违反《协议》约定,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与竞价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且乙方还应根据本协议第九条的规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4.3转让税费甲方与乙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与本《协议》项下债权转让有关的任何税费。但,无论本《协议》项下交易是否完成,各方应自行承担为达成本《协议》项下交易而发生的费用。第五条交割5.1交割的前提条件甲方和乙方的交割必须以下列条件已获得满足为前提:(1)甲方和乙方已在所有重要方面履行并遵守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交割前应履行的全部承诺和保证;(2)乙方已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了相应的转让价款。5.2交割时间(1)在甲方将标的债权完全转让给乙方前,债权文件的原件仍属甲方所有。6甲方、乙方应在自甲方将标的债权转让给乙方之日起的15日内完成债权文件的交割工作。(2)除特别约定外,自乙方按本协议第4条的约定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所有债权以及债权项下的所有其他权利、利益和风险即由甲方转移到乙方。5.3双方按照5.2条约定的时间进行标的债权资料文件的交割,交割资料文件后,乙方应签署交割文件(样式见附件二)。5.4乙方指定人员应妥善接受所有甲方移交的债权文件,并签署书面交接文件确认已收到前述文件。因乙方无故未按时接受债权文件而发生的一切风险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5.5甲方向乙方交割的债权文件仅限于甲方自原债权人取得的及甲方在对标的债权管理和处置过程中所获得或持有的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甲方不保证持有该等文件的原件),但不包括下列文件:(1)原债权人或甲方对标的债权进行管理的内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请示、报告、批示、计划、安排、会议纪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部协议等;(2)原债权人或甲方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法律或评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代理协议、债权评估、分析报告、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等;(3)原债权人或甲方在乙方付清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之日前为处置标的债权已经移交或者应当移交给第三人或者应当注销的债权文件;(4)如甲方在向乙方转让标的债权后,甲方仍然保有的权利所涉及的文件与本标的债权所涉及的文件系同一份文件或存在关联程度相当紧密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继续保留该等文件的所有权,但乙方在其处置标的债权的目的范围内对该等文件享有使用权,乙方可以通过向甲方借用的方式使用该等文件。5.6甲方完成本协议5.3条所约定的债权资料文件的交付义务即视为完成了对乙方的债权交付义务。5.7资料交割后,甲方及甲方聘用的中介机构因工作需要到乙方抽查及审阅甲方移交给乙方的档案资料的,乙方应当配合安排。第六条过渡期标的债权的管理6.1在过渡期内,甲方拥有对标的债权的自主管理、处置权,并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处置标的债权:(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遵守甲方制7定的有关资产管理和处置的规定。6.2在过渡期内,甲方应对标的债权涉及相应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进行维护,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除外。如标的债权在【本协议签订日】之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则不属于甲方维护的范围。6.3自基准日后,甲方因管理处置和维护标的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提供相关费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该费用由甲方在回收现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但无现金回收或现金少于费用的,乙方应按甲方的通知支付相应费用,否则,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第七条声明和保证7.1共同的陈述和保证双方有权签订、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代表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已得到合法授权签订本《协议》。7.2甲方声明和保证7.2.1甲方有权处置标的债权,具备合法的资格和能力签署本《协议》,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获得授权签署及履行本《协议》。7.2.2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甲方对乙方就标的债权的收益不作任何的保证与承诺。7.3乙方声明和保证7.3.1乙方拥有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以及从事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授权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按本《协议》购买和收购债权。7.3.2乙方已自行评估了标的债权可能具备的可回收性,并且独立地作出签署本《协议》的决定,未依赖甲方所作的任何声明,乙方行为均系乙方独立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乙方不得以此向甲方主张任何责任。。7.3.3乙方已经对标的债权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并仔细审阅了本《协议》,并被告知并完全了解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或因各种因素难以得到清偿以致乙方预期利益可能无法最终实现。乙方对于标的债权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所包含的利息、罚息请求权不确定性的风险,在受让债权后以乙方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或执行主体时不被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审理、变更、执行等致使或可能致使乙方已受让债权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的风险等,进行了评估并自愿承担由上8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丧失,该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丧失与甲方无关,乙方承诺不得以此向甲方主张任何责任。7.3.4乙方保证并承诺,其依本《协议》须向甲方支付的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为乙方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来源合法的资金。7.3.5乙方保证在其取得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后,将严格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处置标的债权,不以甲方的名义对外进行追收,并不得采取任何非法形式或损害甲方的利益,若出现违法行为或损害甲方利益等情形,乙方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7.3.6为使本《协议》保持有效性和可执行性,若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根据适时颁布的法律规定某些手续需要履行,乙方须按照适用法律的要求及时取得、更新或延续所有必要的授权、批准、同意、许可、备案及/或登记等,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正式已完成这些手续的文件资料。7.3.7乙方进一步向甲方承诺,只要其在本《协议》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包括因其延期支付而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尚未完全付清,乙方须严格履行下述义务:(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其财务情况报告;(2)如发生针对乙方或与其有关的诉讼、仲裁或争议,而其结果可能严重影响乙方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其合理要求的有关诉讼、仲裁或争议的情况、资料,并提供甲方认可的增信担保措施。7.3.8乙方将不会采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遭受不利影响、损害、解除或妥协的行为,或作出任何其他妨碍或可能妨碍甲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行使权利的行为。7.3.9乙方保证将不会因受让的标的债权而对中国国家及各级政府以任何方式行使追索权(包括但不限于不会按照中国法律有关规定向中国国家及各级政6府行使担保权利人的权利)。如乙方日后将标的债权之整体或部分再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将确保该第三方作出相同承诺,及保证该等第三方的主体资质符合甲方针对本次标的债权的转让而设定的关于标的债权乙方的主体资质之要求,并要求该等第三方日后如有类似转让行为,其亦应保证下一手的受让方之主体资质符合上述要求,否则,由此导致之任何纠纷、责任概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行使任何针对中国国家及其政府部门的请求权,并导致9中国国家及其政府部门败诉,且自中国国家、其政府部门或其他责任主体获得金钱、权益或实物等方面的受偿或赔付,乙方须在获得金钱、权益或实物等方面的受偿或赔付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其全部取得无条件地全数支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主体,并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3.10乙方确认,乙方在对标的债权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被告知标的债权可能会因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债权优先购买权人,乙方并充分理解甲方在处置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的债权过程作出的决策。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如享有标的债权优先购买权的主体行使优先购买权导致本《协议》被撤销、解除或无效的,甲方无须因此向乙方承担任何的违约责任。如甲方已将标的债权转让给乙方及/或甲乙双方已完成标的债权债权文件的交割手续的,在乙方将标的债权按照签署本《协议》时的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债权文件)返还给甲方后,甲方将向乙方返还已收取的资产转让价款,但该等款项在甲方账户存续期间的利息无需退还。7.3.11乙方承诺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或原债权人行使追索权。7.3.12乙方承诺:其不属于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的禁止作为收购主体的收购方;且乙方不是标的债权项下的债务人、担保人或债务人、担保人的继承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等债务关联方。7.3.13乙方承诺:其将根据甲方要求签署《风险告知书》及《合法合规清收责任书》等文件,乙方确认已完全知晓风险告知书中提示的全部内容并将按规定合法合规清收。7.3.14乙方承诺:甲方在交易基准日后收到的款项如发生需甲方返还情况的,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执行回转的,应由乙方承担款项返还义务。乙方应根据甲4方要求将款项汇至甲方指定账户。第八条债权通知甲方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即视为甲方已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相关公告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九条违约事件与违约责任9.1以下事件为违约事件:9.1.1乙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声明与保证不真实或部分不真实,或10违反了任何基于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或违反了任何本《协议》约定的其须履行的义务;9.1.2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4条规定的付款期间及金额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9.1.3乙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使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履约能力已受到实质性不利影响或已不再具备履约能力;或者发生任何针对乙方的诉讼或仲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破产、清算),使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履约能力受到实质性影响;9.1.4乙方对标的债权进行违法处置,或者恶意地采取不合理的方式进行债权处置,对甲方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包括但不限于以甲方名义实施侵权行为,或者对甲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9.1.5其他任何类似的实质性影响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事件。9.2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发生违约事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实际损失及预期利益、律师费用、诉讼费用、执行费用、保全费用、保险费用、调查取证费用、交通费用等。9.2.1如乙方违反其在第7.3条所作的保证与承诺,甲方除可以选择依据前述规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损失外,亦可同时选择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返还标的债权及赔偿甲方损失。9.2.2如乙方未依本《协议》的约定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的,则构成乙方的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并没收乙方的交易保证金(如有)9.2.3如乙方违反付款义务,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则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应付未付价款以万分之五每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9.2.4如乙方迟延15日未向甲方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则甲方有权选择:(1)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转让价款的20%(不含9.2.3所述违约金);如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新竞价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差价),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2)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按第9.2.3条支付违约金。119.2.5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声明和保证或其它义务,甲方有权选择:(1)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按第9.2.4条(1)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按甲方要求退还已经接收的相关资料,相应债权转回甲方的事宜无需征得乙方同意。(2)不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9.3本《协议》第9条约定不因本《协议》的无效、中止、终止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而丧失法律效力。9.4甲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十条保保密10.1保密信息协议各方同意,其对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得到的关于标的债权和相对方的文件资料以及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信息及本协议所含信息(包括有关定价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根据法律规定,需向相关司法、政府部门披露,以及向服务于本协议项下交易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中介机构披露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进行上述披露之前,披露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其拟进行披露及拟披露的内容。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第三方披露、不得将本协议有关交易情况向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披露或者发表声明。10.2保密义务人协议各方一致同意,进一步采取所有合理的努力和防范措施,防止其任何关联公司、雇员或人员或任何其他人员以及雇佣的中介机构和企业获得或未经授权使用或披露上述任何保密信息。10.3保密协议的延续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在签署本《协议》前各方已签署的保密协议(如有)或乙方出具的保密承诺书均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各方仍应各自继续履行该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10.4保密期限协议各方一致同意,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本条约12定对双方一直具有约束力,除非:有关保密信息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另一方解除保密义务;或该等保密信息非由于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原因已经进入公共领域而为公众所知悉;或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免除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情形。第十一条通知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项下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文件往来、通讯、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当事人以下地址:甲方通讯地址:宜兴市宜城街道洑溪路200号汇龙商务中心大厦甲方联系人及电话:【】乙方通讯地址:【】乙方联系人及电话:【】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项下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或者法院向其送达相应文书材料的指定地址。若由于各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以及联系方式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各方或者人民法院、拒绝签收等导致相关文件材料未能被各方实际接收的,文件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第十二条其他12.1如果本《协议》中任何条款、承诺、条件或规定由于无论何种原因成为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执行,且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部分,本《协议》所有其他部分仍应是有效的、可执行的,并具有充分效力。12.2本《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并依据其确定本《协议》项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2.3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4本《协议》由甲方加盖公章且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12.5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各正本均具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协议编号为【】的《协议》签署页)13甲方:宜兴市金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乙方:(盖章或签字)协议签署日:【】年【】月【】日协议签订地:江苏省宜兴市发8211214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单位:人民币元序号债务人债权合同编号债权合同名称担保人本金余额(元)1备注:上述清单仅列示截至【】年【】月【】日的标的债权本金余额,标的债权所含利息、罚息、复利及相关费用等一并转让,金额根据贷款合同、生效法律文书按实计算。附件二:资产交付确认函(模板)资产交付确认函致:宜兴市金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年【】月根据宜兴市金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本人/本公司于【【】日签署的编号为【】的《协议》(以下称“协议”)之规定,贵公司应向本人/本公司交割资产的全部资料文件。兹确认,本人/本公司已经妥为收到贵公司根据《协议》提交的前述文件,并确认贵公司已根据《协议》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完成向本人/本公司进行资产交割的义务。盖章或签字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债权资 债权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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