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新材料以及水稳材料招标采购公告(2024)
项目代码:2308-320830-89-01-551239
淮安金筑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淮安金筑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公路新材料以及水稳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港口产业园经二路与纬六路交叉口西北侧,项目总投资1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万元,总用地面积37726平方米,建设后形成年产60万吨公路新材料以及水稳材料项目。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排水管网。水稳主机清洗废水、搅拌区地面冲洗废水、厂区地面冲洗废水、出厂车辆冲洗废水经地面设置的引流沟收集至三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生产,不外排。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经化粪池处理后近期用作农肥,远期待污水管网铺设完善后接入盱眙县城南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沥青铣刨料破碎以及振动筛分产生的废气(颗粒物)分别经集气罩(并在左、右、后侧加装垂帘)收集至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本项目天然气燃烧器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沥青铣刨料烘干废气(沥青烟、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通过管道收集后利用自带的引风机引入骨料(石子)烘干滚筒内进行二次燃烧后,与骨料(石子)烘干废气(颗粒物)、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混合至耐高温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沥青加热及成品出料过程产生的废气(沥青烟、苯并[a]芘、NMHC)经管道收集至“水喷淋+电捕焦油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35米排气筒(DA003)排放。DA001、DA002排气筒的颗粒物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表1中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排放浓度限值;DA002排气筒的SO2、NOX、沥青烟、苯并[a]芘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和表2排放限值;DA003排气筒的沥青烟、苯并[a]芘、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原料卸料入库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在密闭车间经喷雾抑尘装置处理后于车间无组织排放;项目筒仓泄压废气(颗粒物)经配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上料过程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集气罩(并在左、右、后侧加装皮帘)收集至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于车间无组织排放;混合搅拌过程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设备密闭收集至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于搅拌站内无组织排放;其他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做好厂区周围绿化,通过植被吸附降低臭气影响;采取路面硬化、洒水抑尘等措施降低车辆运输扬尘影响。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中表3限值、单位边界沥青烟、苯并[a]芘、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厂区内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及表2排放限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废润滑油(HW08)、废液压油(HW08)、废油桶(HW08)、废电捕集焦油(HW08)、喷淋塔废液(HW09)、废滤袋(含焦油)(HW49)、废活性炭(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沉淀池沉渣收集后外售砖瓦厂制砖,除尘灰、实验室废料回用于生产,废骨料、废滤袋外售综合利用;废含油抹布和手套(HW49)未分类收集混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排放量(接管排放量/外排环境量):生活污水量≤784吨;COD≤0.2352/0.0235吨、氨氮≤0.0196/0.0012吨、总氮≤0.0274/0.0118吨、总磷≤0.0024/0.0002吨、SS≤0.1176/0.0078吨、动植物油≤0.0022/0.0002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508吨、VOCS≤1.204吨、二氧化硫≤0.032吨、氮氧化物≤1.496吨、沥青烟≤0.0812、苯并[a]芘≤5.28×10-6吨、非甲烷总烃≤0.1905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20.0791吨、沥青烟≤0.0281吨、苯并[a]芘≤76.78×10-6吨、非甲烷总烃≤0.0125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七、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淮安市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4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路新材料以及水稳材料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