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公告(乐山城市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2024)



乐山市中区海通广场-1层9号

标的名称
乐山市中区海通广场-1层9号

项目编码
DSCQ2024BB9A1233656
出租底价
1.8 万元

价格说明
首年租金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4-08-19

是否联合出租

挂牌截止日期
2024-08-30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标的基本信息

资产包简介

一、本次出租标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海通广场地下空间,共设11个标的(分开出租,不限一家多租)。标的无专用电路,无上下水设施,标的为闲置待建状态(标的位置、编号及使用面积结合附件平面图,详见现场),租期为五年,标的情况详见附件《出租明细表》。
二、特别提示:
(1)标的无权证,存在不能办理相关经营许可的风险,请意向承租方提前注意风险。若因此导致承租方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许可,承租方所交纳的一切费用不予退还,出租方和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参与本项目竞价,则视为知晓并完全接受以上全部内容。
(2)成交后,承租方须按照出租方相关要求自行负责摊位建设、储物柜采购,并承担全部费用。
三、标的租期5年,挂牌价为含税价,租赁保证金按标的首年成交租金的10%收取(四舍五入保留到百元)。
四、标的设计用途分别为“摊位”、“储物柜”,严禁私自另作他用;承租方对标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黄、赌、毒及其它违法活动。
五、摊位加价幅度摊位不低于150元/年/次,储物柜摆放点不低于50元/年/次,延时报价期为120秒。
六、因自然灾害、政府规划、区域管理、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需要解除的,承租方应无条件腾退、拆除标的摊位设施,出租方应据实无息退还承租方剩余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双方均不得要求对方给予其他赔偿或补偿。
七、标的现场查看联系人:张老师,18111443987。

资产包资产数量

——

标的简介

乐山市市中区海通广场地下空间9处摊位点、2处储物柜摆放点出租明细表

平面图编号
坐落
权证号
租期
标的状态
建筑面积 (㎡)
首年租金 (万元)
交易保证金(万元)
加价幅度
延时报价
备注

9号
乐山市中区海通广场-1层

5年
闲置
10
1.8
0.8
150元
120秒
无专用电路,无上下水设施,无权证,存在不能办理办理相关经营许可的风险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标的资产数量

——

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乐山城市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0032706986X9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区
四川 乐山市  市中区

住所/注册地址
乐山市市中区白燕路北段556号

注册资本(万元)
22,436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魏英

所属行业
商务服务业

经营规模
小型

产权承租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乐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00MA62T0BQ0Q

批准单位名称
乐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乐山城投(集团)公司处理单(登记号【2024】2272号)(附件:关于地下空间便民摊位招租相关事项的请示(乐城开【2024】26号)、城开司党支委纪要2024年第8期(总第24期)

批准日期
2024-06-06

批准文号
【2024】26号、2024年第8期(总第 25 期)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出租底价
1.8 万元

价格说明
首年租金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当日内按成交标的首年度租金10%(四舍五入到佰元)向出租方指定账户一次性交纳租赁保证金。 二、租赁期满,标的无损坏、承租方无拖欠租金、用电等费用及其他违约行为并将标的完好交还后30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将租赁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承租方。 三、租赁期间,承租方因拖欠租金、电费或其他应付费用,以及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出租方有权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相应扣除。如租赁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承租方对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索。

租金支付方式
一次性

租赁期限
5年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3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二、本次出租标的租金和租赁保证金由交易双方自行场外结算。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签订当日向出租方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首年租金和租赁保证金。
三、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收到出租方提供的交易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后,从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结算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剩余部分在5日内原账户无息退还承租方。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登记、存续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须上传营业执照(具备食品类或商超类经营销售范围)。
二、意向承租方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摊位标的意向承租方3年内因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存在处罚记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报名,同时意向承租方报名时需自拟无处罚记录承诺书(加盖公章或捺印)。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 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 本次出租标的按现状出租,标的状况具体以移交时的状况为准,出租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公告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面积、状况等仅供参考,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成交结果,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
三、 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标的进行实地调查。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则视为已知悉并认可出租标的所以瑕疵及可能引发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面积、状况等。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标的存在瑕疵为由拒不签订《租赁合同》、不支付成交价款,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  
四、 本次出租“摊位”标的租期为5年,前3年租金不变,第4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第5年租金按第4年租金标准执行。租金按年度支付(承租方应在当年度租期开始前1个月完成支付);“储物柜摆放点”标的租期为5年,5年内租金不变,租金按年度支付(承租方应在当年度租期开始前1个月完成支付)。
五、 出租方给予摊位标的承租方20日建设免租期,免租期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不计入租期。
六、 摊位标的承租方可根据用电需求,向出租方申请接用电路,涉及搭接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按1.2元/度的标准向出租方支付电费。
七、 标的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烹饪,不得贩卖重油重烟的食品,不得私自使用超限额大功率用电器(功率1200W以内)。
八、 承租方可根据用电需求,向出租方申请接用电路,经出租方同意后,涉及搭接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涉及电费按双方合同约定,按期进行支付。
九、 经营区域以建设完成后摊位、储物柜的面积(不得超过标的设置面积)范围为界,承租方不得外摆桌椅或其他设施,不得超出标的面积区域(标的设置面积)进行经营。承租方不能擅自外置广告海报,如需外置广告海报,需报备出租方,经出租方同意方可外置广告海报。
十、 标的摊位建设材料应满足国家消防标准,满足地下空间消防管理规范,统一采用国家规定的一类防火材料(提供材料产品认证);标的摊位不能遮挡消防及预警标志;标的摊位设置应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十一、 摊位标的销售的食品(包括预包装食品)必须在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范围内,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食品法律法规,并满足各级工商及食药监部门的要求。
十二、 成交后,承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并按约付清首年价款(费用)当日起,出租方负责按标的现状进行移交。如出租方逾期一个月不能移交标的,出租方一次性全额退还承租方所交款项(包括:首年租金、租赁保证金,补偿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服务费,不计利息),同时解除租赁关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已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三、 自标的移交之日起,因承租方原因导致标的出现资产毁损、灭失及安全事故等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其风险和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十四、 成交后,承租方应按《租赁合同》用途及建设管理要求,合理、合法的使用或利用标的,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十五、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所租赁的标的只享有合同约定的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不得利用标的资产进行融资、抵押等经济行为。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标的转租、转借、抵押或与他人予以交换,否则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承租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已交纳的未到期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出租方不予退还。
十六、 出租方在收到租金后按规定向承租方出具相关票据。
十七、 其他事项详见《租赁合同》(样本)。
十八、本项目公告及附件的内容,均为本次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0.8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24-08-30 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剩余部分在本所收到出租方提供的交易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原账户无息退还。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原账户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9.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0.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摊位租赁合同(样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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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物柜摆放点租赁合同(样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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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细表(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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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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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网络竞价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胡女士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0833-2410401

项目报名联系人
李先生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28-86123311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风险提示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乐山市中区海通广场-1层9号

标的名称
乐山市中区海通广场-1层9号

项目编码
DSCQ2024BB9A1233656
出租底价
1.8 万元

价格说明
首年租金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4-08-19

是否联合出租

挂牌截止日期
2024-08-30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标的基本信息

资产包简介

一、本次出租标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海通广场地下空间,共设11个标的(分开出租,不限一家多租)。标的无专用电路,无上下水设施,标的为闲置待建状态(标的位置、编号及使用面积结合附件平面图,详见现场),租期为五年,标的情况详见附件《出租明细表》。
二、特别提示:
(1)标的无权证,存在不能办理相关经营许可的风险,请意向承租方提前注意风险。若因此导致承租方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许可,承租方所交纳的一切费用不予退还,出租方和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参与本项目竞价,则视为知晓并完全接受以上全部内容。
(2)成交后,承租方须按照出租方相关要求自行负责摊位建设、储物柜采购,并承担全部费用。
三、标的租期5年,挂牌价为含税价,租赁保证金按标的首年成交租金的10%收取(四舍五入保留到百元)。
四、标的设计用途分别为“摊位”、“储物柜”,严禁私自另作他用;承租方对标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黄、赌、毒及其它违法活动。
五、摊位加价幅度摊位不低于150元/年/次,储物柜摆放点不低于50元/年/次,延时报价期为120秒。
六、因自然灾害、政府规划、区域管理、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需要解除的,承租方应无条件腾退、拆除标的摊位设施,出租方应据实无息退还承租方剩余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双方均不得要求对方给予其他赔偿或补偿。
七、标的现场查看联系人:张老师,18111443987。

资产包资产数量

——

标的简介

乐山市市中区海通广场地下空间9处摊位点、2处储物柜摆放点出租明细表

平面图编号
坐落
权证号
租期
标的状态
建筑面积 (㎡)
首年租金 (万元)
交易保证金(万元)
加价幅度
延时报价
备注

9号
乐山市中区海通广场-1层

5年
闲置
10
1.8
0.8
150元
120秒
无专用电路,无上下水设施,无权证,存在不能办理办理相关经营许可的风险

标的特别提示事项

——

标的资产数量

——

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乐山城市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0032706986X9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区
四川 乐山市  市中区

住所/注册地址
乐山市市中区白燕路北段556号

注册资本(万元)
22,436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魏英

所属行业
商务服务业

经营规模
小型

产权承租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乐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00MA62T0BQ0Q

批准单位名称
乐山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乐山城投(集团)公司处理单(登记号【2024】2272号)(附件:关于地下空间便民摊位招租相关事项的请示(乐城开【2024】26号)、城开司党支委纪要2024年第8期(总第24期)

批准日期
2024-06-06

批准文号
【2024】26号、2024年第8期(总第 25 期)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出租底价
1.8 万元

价格说明
首年租金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当日内按成交标的首年度租金10%(四舍五入到佰元)向出租方指定账户一次性交纳租赁保证金。 二、租赁期满,标的无损坏、承租方无拖欠租金、用电等费用及其他违约行为并将标的完好交还后30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将租赁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承租方。 三、租赁期间,承租方因拖欠租金、电费或其他应付费用,以及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出租方有权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相应扣除。如租赁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承租方对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索。

租金支付方式
一次性

租赁期限
5年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3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二、本次出租标的租金和租赁保证金由交易双方自行场外结算。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签订当日向出租方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首年租金和租赁保证金。
三、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收到出租方提供的交易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后,从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结算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剩余部分在5日内原账户无息退还承租方。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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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登记、存续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须上传营业执照(具备食品类或商超类经营销售范围)。
二、意向承租方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摊位标的意向承租方3年内因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存在处罚记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报名,同时意向承租方报名时需自拟无处罚记录承诺书(加盖公章或捺印)。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 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 本次出租标的按现状出租,标的状况具体以移交时的状况为准,出租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公告及其附件等所描述的标的面积、状况等仅供参考,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成交结果,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
三、 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标的进行实地调查。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则视为已知悉并认可出租标的所以瑕疵及可能引发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面积、状况等。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标的存在瑕疵为由拒不签订《租赁合同》、不支付成交价款,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  
四、 本次出租“摊位”标的租期为5年,前3年租金不变,第4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第5年租金按第4年租金标准执行。租金按年度支付(承租方应在当年度租期开始前1个月完成支付);“储物柜摆放点”标的租期为5年,5年内租金不变,租金按年度支付(承租方应在当年度租期开始前1个月完成支付)。
五、 出租方给予摊位标的承租方20日建设免租期,免租期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不计入租期。
六、 摊位标的承租方可根据用电需求,向出租方申请接用电路,涉及搭接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按1.2元/度的标准向出租方支付电费。
七、 标的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烹饪,不得贩卖重油重烟的食品,不得私自使用超限额大功率用电器(功率1200W以内)。
八、 承租方可根据用电需求,向出租方申请接用电路,经出租方同意后,涉及搭接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涉及电费按双方合同约定,按期进行支付。
九、 经营区域以建设完成后摊位、储物柜的面积(不得超过标的设置面积)范围为界,承租方不得外摆桌椅或其他设施,不得超出标的面积区域(标的设置面积)进行经营。承租方不能擅自外置广告海报,如需外置广告海报,需报备出租方,经出租方同意方可外置广告海报。
十、 标的摊位建设材料应满足国家消防标准,满足地下空间消防管理规范,统一采用国家规定的一类防火材料(提供材料产品认证);标的摊位不能遮挡消防及预警标志;标的摊位设置应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十一、 摊位标的销售的食品(包括预包装食品)必须在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范围内,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食品法律法规,并满足各级工商及食药监部门的要求。
十二、 成交后,承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并按约付清首年价款(费用)当日起,出租方负责按标的现状进行移交。如出租方逾期一个月不能移交标的,出租方一次性全额退还承租方所交款项(包括:首年租金、租赁保证金,补偿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服务费,不计利息),同时解除租赁关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乐山分所已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三、 自标的移交之日起,因承租方原因导致标的出现资产毁损、灭失及安全事故等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其风险和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十四、 成交后,承租方应按《租赁合同》用途及建设管理要求,合理、合法的使用或利用标的,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十五、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所租赁的标的只享有合同约定的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不得利用标的资产进行融资、抵押等经济行为。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标的转租、转借、抵押或与他人予以交换,否则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承租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已交纳的未到期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出租方不予退还。
十六、 出租方在收到租金后按规定向承租方出具相关票据。
十七、 其他事项详见《租赁合同》(样本)。
十八、本项目公告及附件的内容,均为本次交易文件的组成部分。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
0.8 万元

保证金说明
——

交纳截止时间
2024-08-30 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剩余部分在本所收到出租方提供的交易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原账户无息退还。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原账户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9.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0.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摊位租赁合同(样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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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物柜摆放点租赁合同(样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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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细表(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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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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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网络竞价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胡女士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0833-2410401

项目报名联系人
李先生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28-86123311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风险提示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联合投资协议为参与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项目”(以下简称“交易标的”),各方经友好协商组成联合体,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联合申请投资交易标的,并承诺符合项目公告对联合体成员的资格要求。二、联合体各方委托由作为联合体代理人,以其名义进行网上注册,并以该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网上竞价。保证金全额由代理人代表联合体支付。三、若联合体成功投资,联合体各方共同拥有投资标的所有权,或按以下方式分配投资标的所有权:1.享有的所有权;享有的所有权;享有的所有权。2.交易成功后,联合体各方委托由代理人代表联合体签署交易合同,代表联合体全额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四、成功投资后,由代理人代表联合体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五、联合体成功投资后,若联合体任意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交易合同义务的,联合体其他任意一方均应向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六、本协议经联合体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联合投资方:(名称/姓名、盖章或捺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非自然人填写):证件号码(自然人填写):联合投资方:(名称/姓名、盖章或捺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非自然人填写):证件号码(自然人填写):联合投资方:(名称/姓名、盖章或捺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非自然人填写):证件号码(自然人填写):附:各联合投资方主体资格材料(原件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自然人身份证等。协议签订时间:年月日联合投资协议为参与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项目”(以下简称“交易标的”),各方经友好协商组成联合体,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联合申请投资交易标的,并承诺符合项目公告对联合体成员的资格要求。二、联合体各方委托由作为联合体代理人,以其名义进行网上注册,并以该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网上竞价。保证金全额由代理人代表联合体支付。三、若联合体成功投资,联合体各方共同拥有投资标的所有权,或按以下方式分配投资标的所有权:1.享有的所有权;享有的所有权;享有的所有权。2.交易成功后,联合体各方委托由代理人代表联合体签署交易合同,代表联合体全额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四、成功投资后,由代理人代表联合体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五、联合体成功投资后,若联合体任意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交易合同义务的,联合体其他任意一方均应向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六、本协议经联合体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联合投资方:(名称/姓名、盖章或捺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非自然人填写):证件号码(自然人填写):联合投资方:(名称/姓名、盖章或捺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非自然人填写):证件号码(自然人填写):联合投资方:(名称/姓名、盖章或捺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非自然人填写):证件号码(自然人填写):附:各联合投资方主体资格材料(原件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自然人身份证等。协议签订时间: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