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5年租赁权招标采购公告(2024)



 

标的名称
杭州市拱墅区天盛居4幢103室房屋5年租赁权
标的编号
HJS2024ZL1736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06-12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4-09-03

出租底价
43100 元/年
房屋所在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联系人
王先生 林先生
联系电话
0571-85085582 0571-86892327

联系地址
杭州市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1、租赁房屋尚未办理房产权证,根据杭州市下城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杭州市拱墅区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中巨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的《朝晖九区遗留问题处置协议》,双方确定租赁房屋作为浙江中巨控股有限公司为杭州市下城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保留的公建用房,根据杭州市下城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授权出租方经营管理租赁房屋,出租方据此对外公开招租。
2、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拱墅区天盛居4幢103室,租赁面积约63.38㎡,系出租方测绘所得,如租赁房屋实际面积与上述租赁面积有差异,以实际为准,但租金成交价、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不作调整。
3、租赁房屋的房屋质量、实际面积、具体位置、房产结构、设施设备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目前该房屋由原承租人使用,原租赁合同到期时间:2024年6月30日。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出租底价
43100元/年

出租面积(㎡)
63.38

租赁期
5年

起租日
实际交付之日

免租期
2个月(免租期租金为首年2个月租金,装修免租期计入总租赁期限,承租方无需向出租方支付免租期免租租金,免租期免租租金在首期支付租金时抵扣)

租金支付要求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租金调整方式
租金从第二年开始每年递增3%,直至租赁期满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首年租金的20%计。履约保证金作为承租方承租房屋期间支付租金、能耗费、物业费及保证租赁房屋结构与设备完好、承担有关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安全责任的保证。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以《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出租用途要求
商业。本房屋不得用于从事产生环境污染或扰民项目,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商业活动,不得用作危化品的储存仓库,不得使用、存放液化燃气瓶,不得有人员居住、生活(除经过相关审批后的业态),不得用于经营不符合环保要求、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经营项目,不得用于经营有违社会道德或任何违法的行业。否则,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以《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至杭交所现场递交承租申请材料,并至出租方所在地完成《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的签署,承租方须在《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出租方对本次租赁的业态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消防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承租方明确知悉并接受房屋的产权情况等限制条件,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如尚无经营许可证照的或未进行注册的,则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经营所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作为出租方的必要的协助,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房屋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未经出租方书面确认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变更租赁用途,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并保留行使其他索赔的权利。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承租方不得整体或部分转租、转借该租赁房屋,或通过合租、承包经营、授权经营、50%以上的股权转让等任何实际将租赁房屋交由第三方使用的行为。
(6)承租方确认在签署《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前对房屋权属已充分了解,并已经实地踏勘了该处房屋,认可按现状交付的租赁房屋本身即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已满足承租方租赁房屋的各方面条件、符合承租方租赁房屋的目的。承租方同意以现状接收该租赁物业,包括:该租赁房屋的用途、位置、面积、环境、空间、高度、结构、朝向、平面布局、内部设施设备、水电可供容量、出入口通道和周边环境等实物状况。
(7)租赁期内,因政府征迁或搬迁需要等原因导致出租方需收回或转让该租赁房屋,应及时通知承租方,但不视作出租方违约。
(8)租赁房屋的安全(如消防)责任在承租方,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由承租方负责。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安全经营,如在使用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完善。凡在租赁期间内发生的消防治安等问题,一切经济损失、责任处罚均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出租方的损失。
(9)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具体以出租方提供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租赁房屋交付:
(1)如原承租人获得出租标的的,签订《成交通知书》、《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出租标的的交付。
原承租人未获得出租标的的,因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难以确定,出租方不承诺具体交付时间。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出租方实际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由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租赁物业使用交接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自所有款项付清之日起超过三个月,出租方仍未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的,承租方可要求终止《商业用房租赁合同》,承租方已付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将不计息退还,甲方与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已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作退还。
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给予协助。在租赁房屋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次交易成交的,承租方需按以下标准向杭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1)各年累计租金在800万元以下的,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累计租金的2%计取。
(2)各年累计租金在800万元以上的,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累计租金额的1.5%计取。

承租方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踏勘安排

展示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展示地点
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
张先生
联系电话
0571-87153036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纳金额
10000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与出租方签署《商业用房租赁合同》或未按约定至杭交所提交承租申请材料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是否专场


加价幅度
1000元

 
 

房屋出租在线报价交易须知
一、本《在线报价交易须知》(以下称“《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并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制定。
二、意向承租方参加本次在线报价活动,应当知悉并遵守杭交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认真阅读本《须知》并接受其全部内容。
三、本次在线报价活动使用杭交所指定系统——杭交所旗下产金所网站(以下称“产金所”,www.chanjs.com),意向承租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截止前,登录产金所完成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了解并掌握相关操作指引。
四、杭交所网站(www.hzaee.com)和产金所展示的标的名称、图片、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根据出租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发布,属于一般性介绍,仅为参考性说明,不保证标的的品质和真伪,不构成对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等的担保。意向承租方应当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五、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六、报名程序:
(一)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意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按钮,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符合承租资格条件的申请材料(复印件需签字盖章),完成报名登记: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登记文件和负责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章程或协议等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3、承诺函。
(二)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以款到杭交所指定账户(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为准,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产金所的个人中心——参与项目,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如为专场项目,可以根据意向标的数量交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三)激活报价资格。
承租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且按时完成交易保证金确认付款的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价截止前登录产金所激活报价资格,报价资格激活后即成为竞买人。
七、竞买人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时间登录产金所进行报价:
(一)在线报价的起始价为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
(二)在线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
(三)在线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
自由报价期内,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有效报价。进入限时报价期后,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当前有效报价方为该次在线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该最高报价方即为承租方。
设定为专场项目并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所有标的同时开始报价;设定为专场项目串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标的按序号先后报价。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含已竞得标的)对应的标的数量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四)优先权人参与在线报价的,在竞价阶段可以行使优先权或直接出价。行使优先权的,优先权人以当前最高报价的相同价格出价。
(五)标的设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大于或等于保留价方可成交。
八、在线报价成交的,承租方应当通过产金所取得《成交通知书》。
九、承租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样本与出租方签约。
十、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杭交所开具。
十一、出租方有权在在线报价活动开始前撤回转让标的,并不受意向承租方追索。
十二、竞买人应当对其参与在线报价的注册帐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产金所的用户,在产金所中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十三、因竞买人下列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未及时关注杭交所发布的在线报价活动相关信息的;
(二)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帐户无法激活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的;
(三)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
(四)在线报价活动的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五)其他非杭交所原因造成报价不成功的。
十四、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杭交所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并通知各竞买人。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方式如下:
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时将进行不少于3个小时的自由报价,且本项目累计的自由报价期的时间不少于原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时间。

附件1:承诺函4.docx附件2:商业用房租赁合同(样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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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函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我方拟承租杭州市拱墅区天盛居4幢103室房屋5年租赁权,现做如下承诺:1、我方已认真阅读、知悉并自愿遵守杭州产权交易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和《在线报价交易须知》等文件的规定,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本项目竞价活动。2、我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3、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至杭交所现场递交承租申请材料,并至出租方所在地完成《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的签署,承租方须在《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4、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5、若我方成为承租方,我方知悉并同意:出租方对本次租赁的业态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消防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6、若我方成为承租方,我方知悉并同意:承租方明确知悉并接受房屋的产权情况等限制条件,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如尚无经营许可证照的或未进行注册的,则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经营所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作为出租方的必要的协助,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房屋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出租方和不承担任何责任。7、若我方成为承租方,我方知悉并同意:未经出租方书面确认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变更租赁用途,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并保留行使其他索赔的权利。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承租方不得整体或部分转租、转借该租赁房屋,或通过合租、承包经营、授权经营、50%以上的股权转让等任何实际将租赁房屋交由第三方使用的行为。8、若我方成为承租方,我方知悉并同意:承租方确认在签署《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前对房屋权属已充分了解,并已经实地踏勘了该处房屋,认可按现状交付的租赁房屋本身即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已满足承租方租赁房屋的各方面条件、符合承租方租赁房屋的目的。承租方同意以现状接收该租赁物业,包括:该租赁房屋的用途、位置、面积、环境、空间、高度、结构、朝向、平面布局、内部设施设备、水电可供容量、出入口通道和周边环境等实物状况。9、若我方成为承租方,我方知悉并同意:租赁期内,因政府征迁或搬迁需要等原因导致出租方需收回或转让该租赁房屋,应及时通知承租方,但不视作出租方违约。10、若我方成为承租方,我方知悉并同意:租赁房屋的安全(如消防)责任在承租方,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由承租方负责。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安全经营,如在使用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完善。凡在租赁期间内发生的消防治安等问题,一切经济损失、责任处罚均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出租方的损失。11、若我方成为承租方,我方知悉并同意: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具体以出租方提供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样本)为准。12、我方同意按以下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1)各年累计租金在800万元以下的,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累计租金的2%计取。(2)各年累计租金在800万元以上的,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累计租金额的1.5%计取。13、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与出租方签署《商业用房租赁合同》或未按约定至杭交所提交承租申请材料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意向承租方(签章):年月日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租赁物业:合同编号:出租人:承租人:签订时间:,年月日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租赁本合同约定商业用房的事宜,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租赁物业情况及合同期限1.1租赁物业。本合同所指租赁物业,位于:,,建筑面积约,平方米,附随出租的重要设施、设备详见合同附件一。1.2物业用途。乙方租赁本合同物业,经营用途:商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营业前出示与上述经营用途有关的合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注册证书、授权经营证明、卫生许可证、员工健康证等),乙方不得拒绝,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本物业不得用于从事产生环境污染或扰民项目,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商业活动,不得用作危化品的储存仓库,不得使用、存放液化燃气瓶,不得有人员居住、生活(除经过相关审批后的业态),不得用于经营不符合环保要求、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经营项目,不得用于经营有违社会道德或任何违法的行业。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1.3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含装修免租期:月)。如甲方延迟向乙方交付该物业,则租赁起算日按实际交付日计算。甲方延迟交付物业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1.4物业续租。本合同到期前3个月,乙方应向甲方提出是否续租的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无续租意向。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续租权,续租应重新协商签署书面合同,否则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终止。但若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拖欠租金、未经出租人同意破坏所租房屋结构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则乙方不享有优先续租权。1.5转租禁止。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整体或部分转租、转借该租赁物业,或通过合租、承包经营、授权经营、50%以上的股权转让等任何实际将租赁物业交由第三方使用的行为。-2-1.6优先购买权。甲方出让租赁物业的,乙方放弃租赁物业的优先购买权。1.7抵押。甲方抵押租赁物业的,乙方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第二条租金标准及支付2.1租金:总租金为人民币(小写)¥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具体每年租金为:租金上浮的约定:上述租金为含税价(具体费率以甲方开具的发票税率为准),未含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相关水、电、燃气、通信等费用,该等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2.2租金采用先付后租,按【】季付【】半年付【】年付【】其它:,。2.3甲方指定账户信息:开户名:,;开户行:,;银行账号:,。2.4支付时间:乙方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之后每期租金乙方应提前一个月支付。租金支付时间详见附件二《租金支付表》。2.5面积误差。合同所确定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有差异的,均不增加或者减少租金,以现场实际面积为准。第三条履约保证金3.1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承租物业期间支付租金、能耗费、物业费及保证租赁物业结构与设备完好、承担有关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安全责任的保证。3.2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元(不得低于首年租金的20%),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乙方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收取履约保证金后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履约保证金抵付租金等任何费用。3.3如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划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甲方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甲方扣划后将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1)不按时支付租金;(2)不按时支付水、电、通讯等各项费用及相关由乙方需要支付的费用;(3)不按时缴纳违约金;-3-(4)造成甲方及其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未能及时赔偿,甲方先行垫付相关款项的;(5)发生其他违反本租赁合同的行为。3.4在整个合同期限内,乙方应保证履约保证金保持足额。若甲方因上述原因扣除履约保证金相关费用,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甲方扣除的履约保证金部分补足,否则,视作乙方违约。如果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相应费用的,乙方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不足部分的费用及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作乙方违约。如乙方对甲方扣划履约保证金行为有异议的,可通过磋商或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但不影响先行补足保证金的义务。3.5租赁关系终止时,若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交还该租赁物业,则甲方在履约保证金中扣减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赔偿金、违约金等后,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3.6租赁期间,使用该租赁物业所发生的垃圾清运费、排污费、电梯等年检费、区街道收取的各项费用、基本电费、其他未知的税费等应由乙方自行负担。即便在租赁期间乙方停止使用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仍应按相关规定交纳上述费用。租赁期间乙方单方停止使用租赁物业不作为减免租金及其他费用的理由。如需甲方代缴其他费用的,次月甲方凭相关凭证向乙方收取。第四条物业交接及装修的约定4.1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对房屋权属已充分了解,并已经实地踏勘了该处物业,认可按现状交付的租赁房屋本身即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已满足乙方租赁房屋的各方面条件、符合乙方租赁房屋的目的。乙方同意以现状接收该租赁物业,包括:该租赁物业的用途、位置、面积、环境、空间、高度、结构、朝向、平面布局、内部设施设备、水电可供容量、出入口通道和周边环境等实物状况。4.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承担经济赔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由乙方负责。4.3甲方应当在乙方交纳本合同约定的第一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将租赁物业按现状交付乙方。乙方同意按甲方送达的书面《交房通知书》内通知的交付日期(“交付日”)进行物业交接并起算租赁起始日。如乙方未按本条约定办理验收交接的,视为乙方对物业满足本合同交付条件无异议,并不影响租期的起算。-4-乙方应当在交接时,同时完成:(1)签订《安全经营责任书》完毕;(2)乙方与租赁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机构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完毕,未签订的视为自动接受物业管理条款约束。4.4租赁期内,乙方对租赁物业的装修和改造工程,不得损害租赁物业的原有结构及安全。所有装修改造工程,必须事先向甲方出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提供的方案书,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工程结束后,取得相关职能部门的验收,提供给甲方一套完整的装修竣工图。4.5装修期间,乙方须严格遵守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机构关于租赁物业装修及二次装修的相关管理规定,负责施工期间的安全责任。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责任义务5.1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向乙方提供其办理其他事务的相关资料和证明(仅限甲方事实具有的资料)。5.2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向乙方完整交付该租赁物业,如因为甲方原因延迟交付,租赁起始日期按实际交付日顺延计算。5.3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查看租赁物业的运营管理状况、设施设备使用状况及其他安全问题。因乙方装修改造、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坏和隐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整改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如乙方未及时履行上述维修义务的,则甲方或物业公司有权进入租赁物业进行维修和隐患排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日常租赁物业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甲方,以便甲方尽快排除隐患,否则由此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5.4租赁期内,因政府征迁或搬迁需要等原因导致甲方需收回或转让该租赁物业,应及时通知乙方,不视作甲方违约。5.5甲方有权代收代缴物业管理费、能耗费,并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施。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责任义务6.1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应当持续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不得损害相邻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利益。乙方应保证房屋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房内不得堆放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日常活动不得影响居民正常作息。6.2租赁房屋的安全(如消防)责任在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5-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安全生产,如在使用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完善。凡在租赁期间内发生的消防治安等问题,一切经济损失、责任处罚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甲方的损失。6.3乙方与该房屋物业管理部门洽谈签订有关物业管理协议,并承担物业管理费、地区综合管理费(如门前三包费、综合治理费等等)。6.4承租期满前甲方有权按公开招租程序,陪同拟承租人看房,乙方应做好配合工作。6.5租赁期内,租赁物业及全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更新、改造和安全责任均由乙方实施和负责,相应产生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和交纳。6.6租赁期内,乙方须严格遵守商业租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如乙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并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6.7乙方应在承租期满次日与甲方完成租赁物业的归还交接。租赁期内,如乙方提出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的,不视作乙方违约,协商不一致的,视为乙方无故终止合同。6.8如遇疫情、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乙方须按照政府、街道、社区的有关要求做好防疫防控措施。第七条房屋收回验收7.1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30日内向对方主张。7.2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次日,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7.3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八条合同解除终止及违约、赔偿责任8.1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物业,同时扣除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违约金。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给甲方的损失的,就超过部分甲方仍可向乙方主张。(1)因乙方原因造成双方不能在约定的交付日期后30日内完成交接的;(2)擅自改变租赁物业用途或业态,或在租赁物业内隐匿武器、弹药、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非法或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6-(3)违反商业租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租赁物业结构、设施、设备,且在甲方整改通知书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修复的;(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物业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乙方在租赁期间将租赁物业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或通过合租、承包经营、授权经营、50%以上的股权转让等任何实际将租赁物业交由第三方使用的行为的;(6)在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装修改造或超范围装修改造的;(7)乙方未认真履行其管理职责,存在安全生产隐患,且书面告知乙方责令其整改,乙方整改不力或逾期拒不整改的;(8)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因生产经营及其他行为导致噪声、排污、辐射等环境污染给任何第三人造成侵害,或遭受行政机关处罚的,除非能在甲方允许的期限内得以全部整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并没收乙方保证金作为违约金。(9)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他乙方违反合同或法律法规、政府政策的行为。8.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将没收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对方作为违约责任。若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另一方还应负责赔偿。8.3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及其他费用,自逾期之日起每拖欠一天应向甲方支付日租金的10%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属于根本违约事项,视乙方放弃本租赁权,甲方将没收乙方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此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返还房屋,如乙方拒绝返还房屋,甲方有权自行收回房屋,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形式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因甲方收回房屋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8.4乙方在保证金通知扣减后未按约定补足的,每延期一日按补足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6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并没收乙方保证金作为违约金。8.5租期届满或无论因任何原因提前终止,乙方均应在租期届满日或租赁合同终止日次日将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移交甲方,逾期移交期间按日租金标准的2倍支付违约金。8.6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任何一方无需向另一方赔偿或履行本合同的义务:-7-1)该租赁物业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2)该租赁物业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3)该租赁物业的建筑物因城市建设需要被列入房屋拆迁、搬迁范围的。4)租期届满,乙方未行使续租权或乙方行使续租权但未能就续租条件与甲方达成一致的。5)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发生火灾、爆炸及其他事故导致租赁物业无法继续租赁且在3个月内无法修复的。6)因政府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政策变化等政府行为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7)双方达成书面合同,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的。8)因本条1)、2)、3)原因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政府或相关机构补偿的装修改造费归甲方所有。甲方向乙方补偿乙方投入装修改造费用的剩余租期的折旧后的装修改造补偿费,补偿费用的计算方式:装修改造补偿费=乙方投入的总装修改造费*租期剩余天数/总租期,但不得高于政府或相关机构补偿的装修改造费,乙方不得以何种理由要求其他补偿和赔偿。9)因1)、2)、3)原因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的时间和方式无条件腾房并返还租赁物业,乙方逾期未完成腾房或逾期未完成返还的,每逾期一日需支付甲方本合同总金额1%作为违约金,直至乙方完成腾房及返还房屋之日止。8.7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能履行至符合合同约定的,对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且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违约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8.8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双方不能预见并且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得免除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当尽快协商决定解除合同、部分解除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8.9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或/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违约救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纠正违约行为、提前收回房屋、要求赔偿损失以及要求偿付甲方为实现权益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等。8.10本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约定的违约及赔偿责任的承担。-8-第九条租赁期满和退租处置的约定9.1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在租赁期满次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次日,将该租赁物业恢复至提供给乙方时的状况或甲方认可的状态交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委托专业的部门予以恢复,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该恢复期间视为乙方逾期交还该租赁物业,并承担逾期交还租赁物业的责任。9.2若本合同终止或提前终止,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返还该租赁物业的,视为乙方无权占用该租赁物业,乙方应按终止前日租金标准的向200%甲方支付占用费。且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无权占用该租赁物业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进入该租赁物业并对该物业内的物品做如下处理,并且甲方有权将该租赁物业重新租予其它租户:(1)该租赁物业内乙方遗留的不可移动的添附物或移动后价值受损的添附物归甲方所有,甲方可自行进行处置。(2)对于租赁物业内乙方遗留的其它物品及货品,甲方可自行或请第三方将该等物品及货品搬离该租赁物业并按照合理的方式予以储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搬运费及仓储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将前述费用作为乙方的债务向乙方追偿。如自该等物品及货品搬离后的15日内,乙方未向甲方提出提取的要求或拒绝或未能向甲方支付前述费用的,则甲方有权将该等物品及货品作为废弃物自行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应由乙方承担。第十条其他约定10.1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租赁物业及其设备毁损和造成损失,乃至合同解除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10.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但补充条款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10.3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租赁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4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9-(本页无正文,为《商业用房租赁合同》之签署页)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联系方式: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号(个人承租):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附件1:附随设施设备清单序号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备注-1-附件2:租金支付表期数租金计算周期租金计算周期应付租金(元)支付时间备注期数起算日期末日应付租金(元)支付时间备注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第五期附件3:乙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附件4:租赁物业交接证明兹有租赁物业位于,,租赁面积平方米,根据《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第号),于年月日,由甲方交接给乙方。本租赁物业交接完毕,各方代表签字确认无误。甲方(出租方)代表:乙方(承租方)代表:见证方代表(如有):-3-附件5:安全经营责任书1、甲方按合同向乙方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用途包括安全责任保证,用于租赁户安全责任的督促。在租赁期内,乙方以存在安全隐患的方式使用所承租的物业,经三次督促仍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安全责任金(相当于当年期一个月租金额度),租期结束时不予退还。2、乙方承租的物业不得出现“三合一”、“二合一”、群居、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备或擅自改变租赁物业安全结构、设备等出租行为,拒不整改的,视为合同根本违约。3、乙方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承租物业的消防安全网络管理体系,落实房产消防安全制度,确立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对各分租户开展消防教育宣传培训。4、乙方应确保按消防管理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设备,确保消防疏散通道畅通无阻挡、各类消防灭火设施设备检查记录完整。5、乙方应对承担租物业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定期开展安全消防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做好台帐记录及整改督促工作。6、乙方每年度应与甲方签订《年度安全经营责任书》,并层层落实,做到安全责任落实到人。7、乙方不得随意改变租赁物业使用范围,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品。8、乙方应及时建立信息档案,规范记录相关经营证照及有效专业上岗人员信息,特别关注流动人员、重点区域人员的证件、通讯等信息,积极落实做好反恐防范相关工作。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签名):,代表(签名):-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房屋5年租赁权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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