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商务用地招标采购公告(2024)



广州设计之都AB2603085地块(鹤边村留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审核,本用地程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24-08-20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广州设计之都AB2603085地块(鹤边村留用地)

综合受理号

by0075025992406280430374

用地性质

商业商务用地

用地位置

鹤龙街鹤边村

用地面积(平方米)

地表总面积:肆仟叁佰贰拾壹平方米(其中净用地面积3884平方米,绿地用地面积437平方米。)

建设规模

/

附图及附件名称

以440111-2024-0039《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4401112024A000612)附图为准1.根据粤府土审(授)〔2023〕146号、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4〕1162号、穗规划资源留〔2021〕32号、穗规划资源留〔2023〕61号、穗规划资源留〔2020〕1号 、穗府云规划资源审〔2024〕25号、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4〕6001号、440111-2024-0039《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4401112024A000612)核发此证。 2.本宗地为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经济联合社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共扣减留用地指标6807平方米,在穗云规划资源留〔2020〕1号文扣减5157平方米,在穗云规划资源留〔2021〕32号文扣减320平方米,在穗云规划资源留〔2023〕61号文扣减1330平方米。 3.用地范围内如涉及文物保护、古墓、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大树、老树等历史文化保护事宜,需征求文物保护、园林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用地单位(个人)名称

项目名称

广州设计之都AB2603085地块(鹤边村留用地)

综合受理号

by0075025992406280430374

批准用地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

批准用地文号

粤府土审(授)〔2023〕146号

用地位置

鹤龙街鹤边村

用地面积

地表总面积:肆仟叁佰贰拾壹平方米(其中净用地面积3884平方米,绿地用地面积437平方米。)

土地用途

零售商业用地,防护绿地

建设规模

/

土地取得方式

划拨

附图及附件名称

以440111-2024-0039《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4401112024A000612)附图为准1.根据粤府土审(授)〔2023〕146号、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4〕1162号、穗规划资源留〔2021〕32号、穗规划资源留〔2023〕61号、穗规划资源留〔2020〕1号 、穗府云规划资源审〔2024〕25号、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4〕6001号、440111-2024-0039《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4401112024A000612)核发此证。 2.本宗地为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经济联合社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共扣减留用地指标6807平方米,在穗云规划资源留〔2020〕1号文扣减5157平方米,在穗云规划资源留〔2021〕32号文扣减320平方米,在穗云规划资源留〔2023〕61号文扣减1330平方米。 3.用地范围内如涉及文物保护、古墓、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大树、老树等历史文化保护事宜,需征求文物保护、园林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准予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而占用土地的,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商业商务用地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