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招标采购公告(广州市番禺区房屋管理所2024)
番禺区市桥街长堤西路106号2楼西出租项目(广州市番禺区房屋管理所项目)
番禺区市桥街长堤西路106号2楼西出租项目(广州市番禺区房屋管理所项目)
点击量:
出租底价: ¥6,330.00 挂牌时间:2024-08-21 至 2024-09-03
价格说明:第1-3年不递增,从第4年开始租金递增3%(即第4-6年的租金相同)。
项目编号:GZ2024FG201429
保证金: 元
支付方式:
租期: 6年
出租方: 广州市番禺区房屋管理所
公告
该项目处于征集意向方阶段,须办理线上报名。
如有意向,请于公告期内(截止日17时之前)
,期待您的参与!
。
温馨提示:
①意向方请务必遵照广州产权交易所(http://www.gemas.com.cn)的指引文件要求,了解标的情况、交易与资格条件、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报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因未全面了解相关信息,将可能出现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情形,请审慎。
②意向方在注册广州产权交易所用户时所生成的账号作为有效联系方式,将用于接收广州产权交易所推送的各类通知。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以此账号作为主要联系方式向意向方发送交易资格、竞价须知等通知公告(通知以系统为准)。请意向方务必及时关注。
出租标的基本信息
出租底价
6330.0元/月/总面积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是
价格说明
第1-3年不递增,从第4年开始租金递增3%(即第4-6年的租金相同)。
支付方式
租金按月结算,承租方在每月的第20日前(遇20日为星期六、日时顺延)将本月租金通过银行代扣付款方式缴付给出租方。
资产来源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
出租标的详细信息
标的所在地址
番禺区市桥街长堤西路106号2楼西
标的所在区域
番禺区
出租类别
出租用途
商业
出租面积(总面积)
422.0 平方米
租赁期限
6 年
出租面积描述
免租期限
无免租期。
特色
出租标的权证信息
权证名称
房地产权证
权证编号
粤房地证字第0080036号
权证所列示的建筑面积
1452.8
权证所列示的规划用途
商铺
产权人(业主姓名)
广州市番禺区房屋管理所(原权属人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房地产管理所已并入管理)
产权人是否出租方
是
出租标的使用情况
标的使用情况
空置
是否涉及优先权
否 不涉及优先权
挂牌信息
挂牌开始日期
2024-08-21
挂牌公告期
10 个工作日
是否自动延牌
是
延牌规则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承租方不足(1)个, 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2)个周期
看样事项
组织交易方式
1、仅征集到1家符合资格且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选择协议交易,交易双方以挂牌价格或双方协商的价格(该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格)直接签订成交文件。 2、如征集到符合资格且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为2家或以上的: 选择以下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报价方式
交易条件
1、成交方须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自愿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2、成交方须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标准如下:出租标的首年(按12个月计算)租金成交价格的3%,交易服务费可在成交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付。 3、意向方应仔细阅读标的信息公告,充分了解标的交易相关的披露事项。意向方应自行对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出租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了充分的了解,对承租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意向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4、意向承租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须按照出租方提供的《广州市直管房租赁合同(非住宅)》、《直管房非住宅消防安全责任状》和《广州市直管房租赁合同(非住宅)补充协议》版本签署。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不允许
交易保证金交纳规则
是否收取交易保证金
是
交易保证金收取方案
收取方式为固定交易保证金,金额为 18990 元。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经出租方资格确认后交纳
交易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17:00前缴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 (交易保证金/诚意金须以意向方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一次性交纳,例:如意向方为企业的,须以本企业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一次性交纳交易保证金/诚意金;如意向方为自然人,须以本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一次性交纳交易保证金/诚意金。)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
本项目保证金具体银行账号请于报名成功后,登录用户中心,在"我报名的项目-保证金账号"中查看,此账号为本项目唯一保证金监管账号,请务必按照公告要求按时向本账号交纳保证金,切勿打入其他标的账户或他人账户, 避免造成无效保证金!保证金转账2小时后,请登录"用户中心-我报名的项目"中核实保证金状态,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本项目经办人联系。
保证内容
1.意向方已仔细阅读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充分了解标的交易相关的披露事项,对承租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对交易标的交易程序无异议;2.意向方向广州产权交易所递交和上传的资料须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3.意向方不得使用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手续参与竞价;4.意向方须按照公告和通知,按时参与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交易、网络竞价、动态报价、评审、拍卖、招投标等);5.意向方参与竞价应保证至少有一家意向方报价,使该项目能产生有效报价;如项目存在优先权人,在未产生有效报价的情况下,优先权人应以挂牌价行权;6.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应按照公告要求签订交易合同,并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7.遵守项目公告、项目须知的约定,以及广州产权交易所操作规程和有关实施办法等制度要求。
处置方法
(1)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违约金归本所和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因政策规定需重新挂牌除外。 (2)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承租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由本所于交易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承租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于收到出租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交易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1、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2、意向承租方(如意向承租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的,则包括意向承租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意向承租方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股东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如曾承租番禺区直管房的,必须在租赁期间没有违约行为记录,且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经济纠纷;过往参与出租方直管房公开招租的,在交易活动期间没有违约行为记录。3、本次出租不接受联合体承租。4、意向方须于公告期内(截止日17时之前)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官网(www.gemas.com.cn)点击“注册用户”完成网上报名。5、有确切证据证明意向承租方曾威胁、恐吓原承租人,恶意扰乱公开招租秩序的,禁止该意向承租方参与出租方所有项目公开招租活动。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出租、抵押、查封情况。2、出租标的按现状出租,交易面积即为出租面积,日后合同的签订、租金的缴交均以交易面积为准;任何意向方参与本次招租,均视为接受本条款约定,各意向方均应事先考虑该交易面积可能与实际使用面积存在的差异,并自行承担面积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并合理确定报价,承租后不得以面积存在差异为由向出租方追究法律责任和索取补偿,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3、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届满后,承租方须无条件腾空交还房屋并缴清租金和其他应缴纳的费用。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所投入的装修及建设费用,在交还房屋时,出租方不予任何补偿。4、承租方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并且与业主双方签订《直管房非住宅消防安全责任状》,杜绝生产经营场所一切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经营生产。5、出租标的出租用途为:商铺(若物业楼上为住宅的禁止用于经营餐饮业)。如改变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承租方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承租方不得以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者追究出租方及广州产权交易所的责任,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如承租方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而要求退租的,其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6、交易保证金应通过意向方自身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划付到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资金结算监管账户。7、物业均禁止用于生产、储存、销售易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8、承租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出租方日常管理要求,做到依法经营,一切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一概与出租方无关。9、其他事项详见附件《广州市直管房租赁合同(非住宅)》和《广州市直管房租赁合同(非住宅)补充协议》。10、因政府需要收回物业(含土地)时,出租方在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承租方后,承租方须无偿退回物业(含土地),出租方不再另作经济补偿。 11、承租方与出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需交纳相当于成交价3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12、若租赁合同期限未到,承租方提出退回物业给出租方或要求终止租赁合同,承租方所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回。13、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租物业转租、转借或分租。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并收回物业租赁权。14、承租方须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自费投保房屋租赁保险。投保标准如下:①出租面积1-50平方米的,保险赔偿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45万元;②出租面积51-150平方米的,保险赔偿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80万元;③出租面积151-300平方米的,保险赔偿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20万元;④出租面积301-450平方米的,保险赔偿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50万元。⑤出租面积450平方米以上的,保险赔偿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上述保险被保人须为出租方,并且一次性购买合同生效日起未来6年租期的保险。承租方须将投保单复印件加盖公章(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则须签名后加按手印)交出租方存档,否则视为放弃该项目的承租权,交易项目终止,租赁保证金不予返还。
意向方递交资料清单
是否需要提供纸质材料
否
是否需要上传电子文档
是
意向方递交资料清单
意向方应于公告期内(截止日17时之前)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线上报名登记。意向方须根据项目公告要求,通过系统线上上传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意向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须于签订成交文件时将报名登记时所上传文件的原件或加盖公章(自然人应签名确认)的复印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无特殊说明的,均应当提交原件,无需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否则,视为其违约。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已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和租赁合同等成交文件。该意向方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违约金归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出租方所有。根据项目公告要求,意向方须上传以下资料(如无特殊说明的,上传的资料须为彩色扫描件或照片;如为复印件的,还须加盖公章(自然人应签名确认)):1、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应提交:(1)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明书;(2)广州产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2、自然人应提交:(1)意向承租方身份证;(2)广州产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承诺书
1、我方承诺如被确认为承租方,将按照出租方提供的《广州市直管房租赁合同(非住宅)》和《广州市直管房租赁合同(非住宅)补充协议》版本签署。2、我方承诺如被确认为承租方,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并且与出租方双方签订《直管房非住宅消防安全责任状》,杜绝生产经营场所一切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经营生产。3、我方承诺如被确认为承租方,若因政府需要收回物业(含土地)时,出租方在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承租方后,承租方须无偿退回物业(含土地),出租方不再另作经济补偿。4、我方承诺如被确认为承租方,若租赁合同期限未到,承租方提出退回物业给出租方或要求终止租赁合同,承租方所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回。5、我方如曾承租出租方直管房的,承诺在租赁期间没有违约行为记录,且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经济纠纷;6、我方如过往参与出租方直管房公开招租的,承诺在交易活动期间没有违约行为记录;
联系人
郭先生、刘先生
联系方式
89160914、89160736
广州市直管房租赁合同(非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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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直管房租赁合同(非住宅)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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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直管房租赁合同(非住宅)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印二〇一八年一月印合同编号:合同填写说明1.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广州市直管房(非住宅)租赁。2.本合同须用黑色、深蓝色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涂改,所有横线处不留空,没有则填“无”或“/”。3.双方当事人填写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4.本合同的承租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广州市直管房(非住宅)租赁合同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不动产管理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接受当地房屋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一条【基本信息】甲方同意将坐落在部位,产别:的直管房出租给乙方,作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租赁面积平方米(以下简称房屋)(详见附件三:附图)。第二条【租赁期限和租金】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起至止。1.租赁期限自2.月租金额:人民币元)结算。3.租金付款方式:每月4.租赁保证金:元;杂费:元;印花税:元,合计人民币大写:(元)租金按月结算,乙方在每月的第20日前(遇20日为星期六、日时顺延)将本月租金按上述付款方式缴付给甲方。第三条【甲方责任】租赁期内,甲方承担下列责任:1.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给乙方使用。2.交付使用房屋的主体结构安全、门窗基本完好。3.配备基本的给排水、用电(车库除外)。24.承担房屋主体结构自然损坏的维修和费用。5.负责对房屋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第四条【房屋交付】甲方应于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双方签订《房屋交接及设备清单》或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前第五条【保证金及合同终止、解除处理】乙方应于一次性通过(现金口、转账口)方式向甲方交纳租赁保证金。租赁期满不再续租或终止、解除本合同后,乙方应在三个月内缴清使用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电梯费、水电费、煤气费、排污费、卫生垃圾费、联防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网络使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乙方拖欠的费用甲方可在租赁保证金中扣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在乙方缴清相关费用之日起1个月内将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退回。根据本合同约定租赁保证金不予退回的,由甲方予以没收。第六条【乙方一般职责与义务】租赁期内,乙方承担下列责任:1.依时交纳租金。2.严格按房屋用途使用房屋,爱护和正常使用房屋及其设备(指房屋配套的设备,不包括租户自配的生活设备,下同)。发现房屋及其设备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配合甲方检查和维修及提供必要便利。但是,下列事项由乙方承担修给责任及相应费用:(1)户内或水、电分表后的管线、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费用。(2)定期清洗水池的分摊费用。(3)门窗玻璃、小五金及梯间灯泡更换等费用。3(4)排水管、厕兜、化粪池的日常清疏,发生堵塞时,应积极配合管理单位进行维修,并支付本户应分摊相关费用。(5)公共防盗门的维护费用和水泵设备的维修、更换费用。(6)物业管理费、电梯费、煤气费(含管道报装、检修等相关费用)、水电费、排污费、卫生垃圾费、联防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和网线费。(7)经甲方同意,乙方装饰装修以及扩、加、改建部分的维修、更换费用。(8)其他相关费用:第七条【乙方公众职责与义务】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消防、环境保护、公房管理、城市管理和计划生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遵守该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配合甲方、街道办事处、消防机构及安监、公安、卫计、城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消防和计划生育等工作。不得占用公共通道,不得在房屋内及周边公共部位(场所)生产、储存或使用易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及迷信物品,不得制造严重影响邻居的噪音。第八条【禁止转租】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第九条【乙方空置房屋的处理】乙方空置租赁房屋6个月或以上,4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按现状甲方有权按现状收回房屋,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第十条【保障房屋安全】乙方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扩、加、改建(含改变内间隔)、室内装修或增加设备。若乙方确需要对房屋进行扩、加、改建(含改变内间隔)、室内装修或增加设备的,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同时取得相关部门书面许可后方可实施,且甲方有权对工程进行监督。扩、加、改建(含改变内间隔)、室内装修、增设设备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产权及相关权利、权益归属甲方。合同期满或因故终止、解除的,扩、加、改建部分、室内装修、增设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卸。装修房屋时,装饰面板不得将受力构件隐蔽,确需加装饰面板的,必须留检查口,因装修造成比邻房屋漏裂的,由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乙方违反规定或约定对房屋进行扩、加、改建(含改变内间隔)、室内装修或增加设备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或事故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的经济、法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房屋恢复原状,乙方拆除自已增设的设施、设备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管理人员到场,因擅自拆除造成房屋结构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和赔偿。第十一条【水电火气安全】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用水、用电(含电器产品)、用火、用气(含煤气或石化气),因乙方使用不当引起的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的经济、法律责任。需在房屋内安装或者使用超过水、电表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的,应事前征得甲5方的书面同意,并由甲方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增容手续,费用由乙方负担。煤气瓶、煤气炉、热水器等必须按规定安装使用。如乙方违规安装、使用超过水、电、气表容量的水、电、气设备,造成事故和损失的,由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第十二条【房屋安全使用】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使用房屋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损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赔偿损失,如乙方拒不整改或赔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并按本合同第十七条之规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合同终止】合同终止的情形:1.房管部门公布的租金标准、房屋结构及装修条件变动时,租金区随之调整,乙方须自调整之日起按新调整的租金缴付给甲方并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10日内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乙方明确拒绝或不配合的,本合同终止。2.如乙方拖欠租金逾期3个月或拖欠其他应缴纳费用总额达到3个月的租金额,本合同终止。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之规定,经有关部门或甲方要求整改而拒不改正的,本合同终止。4.违反本合同第八条之规定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房屋承租权,本合同自发生第八条规定情形之日起终止。5.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房屋不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的,本合同自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鉴定书之日起终止。6.乙方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将房屋提供给他人进行违法活6动的,本合同终止。7.租赁期内如遇征收、拆迁、改造,双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甲方对补偿方式、标的有自主决定权,如乙方有异议,则本合同自动终止。8.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本合同自然终止。9.租赁期内如按政策发还本合同项下房屋给业主,本合同自房屋发还之日起自行终止。10.若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信息存在虚假情况,则本合同终止。第十四条【合同终止后的处理】合同终止后的处理:1.若出现本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之情形,双方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执行。2.若出现本合同第十三条第二、三、四、六、十款之情形,甲方收回房屋,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追讨乙方拖欠的租金、其他应缴纳费用和违约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即使有相关法院判决、仲裁结果要求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3.若出现本合同第十三条第五款之情形,乙方应及时配合甲方开展房屋修给。如属危房,乙方必须立即自行迁出,如需要甲方进行安置的,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提供的安置房源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乙方拒绝迁出或短时间内通知无法送达乙方,甲方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强行将危房内的居住人员和方便迁移的物品迁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及时维修房屋7造成他人或自身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并且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4.若出现本合同第十三条第七款之情形,双方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执行。5.若出现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八款之情形,所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双方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执行,但双方应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6.若出现本合同第十三条第九款之情形,双方互不追责,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执行。乙方如需继续使用房屋,可自行与业主协商。第十五条【合同失效后处理】租赁期届满、甲乙双方未续订合同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合同终止、解除,乙方应在三十日内交回承租房屋和设备给甲方,缴清拖欠的租金和其他应缴纳的费用,并在《房屋交接及设备清单》或《退租表》上签名或盖章。逾期乙方未办理房屋交接的,甲方有权申请公证机构对房屋内物品和现状保全证据,乙方留在房屋内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若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通过书面方式向甲方申请,并按规定申请定向租赁或参与公开招租。第十六条【特殊约定事项】乙方同意并确认下列事项:1.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工商营业执照、卫监、食监、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全部真实、合法、有效。音2.甲方送达给乙方的文件、通知等资料,除当面交乙方签收外,8还可以邮寄方式寄往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或以在乙方承租房屋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乙方确认其送达地址为:1.本承租房屋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1.2.;微信号:2.;电子邮箱:乙方承诺:1.若因其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甲方,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甲方送达的文件、通知等资料未能被乙方实际接收的,乙方自行承担后果,文书被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2.甲方可以短信、微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向乙方发送通知、文件等资料,短信、微信或电子邮件自发出之日起满5日即视为送达。3.甲方在承租房屋张贴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3.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或受甲方委托的房屋管理机构管理,甲方同时委托对上述房屋进行租金收缴、修给和日常管理等事项。第十七条【违约责任】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者违反房屋管理法律、法规,另一方有权依法提前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2.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1日乙方须按拖欠租金额的百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赁期届满甲乙双方未续订合同或合同因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而终止或解除的,乙方应在相应情形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交还房屋并缴清拖欠的租金和其他应缴纳的费用。乙方拒不交9出房屋或拖延交出房屋的,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迁出及追讨占用期间的房屋占用费(房屋占用费按房管部门最新发布的同期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参考价或本房屋最新一期租金标准两者价高者的2倍收取)外,并有权按占用期内房屋占用费、拖欠的租金和其他应缴纳费用总额的3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如因乙方违约引发诉讼而造成甲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担保费等合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诉讼或仲裁文书送达可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约定方式执行。第十九条【附则】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双方约定其他事项:10甲方:(单位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地址:番禺区东涌路4号身份证号码:电话:84830736、84828468委托代理人:邮编:身份证号码:住址:户口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签约日期:11(乙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212附件一房屋交接及设备清单房屋交付房屋腾空使用前有质量数量移交后有质量数量关设备、关设备、物品名称物品名称上述所列的房屋内设备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移交乙方使用。代理人:年月日乙方签名(盖章):本合同租赁期已满,上述所列的房屋内设备移交甲方。年月日代理人:乙方签名(盖章):13附件二有关部门地址电话一览表火警电话119盗警电话110急救电话120房管部门地址:房管部门电话:派出所地址:派出所电话:街居民委员会地址:街居民委员会电话:出租屋管理中心地址:出租屋管理中心电话:14附件三附图15直管房非住宅消防安全责任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落实安全防火责任制,强化安全防火监管,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及火灾的发生,现由直管房非住宅租赁双方签订安全防火责任状如下:一、承租方安全防火工作职责(一)按规定做好所承租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报批、验收工作;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须符合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二)杜绝“三合一”、“二合一”现象,严禁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三)制定安全防火规章制度,严格安全防火操作规程,做好维安维稳工作,场内一律不得搭建住人阁楼,不得设置宿舍,留人值班时只能留1人值班。(四)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并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员工进行安全防火宣传教育;经常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及时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险隐患。(五)依法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设置安全标志,确保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完好、有效,要严格用电安全管理,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六)场内必须设置紧急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疏散标志。(七)加强对生产现场、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出租方安全防火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安全防火的法律、法规;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安全防火宣传教育。(二)按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督促承租方制定和实施安全防火规章制度,严格安全防火操作规程。(三)进行安全防火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四)协助调查处理火灾事故。(五)认真做好安全防火记录和台账管理。三、本责任状一式两份,由广州市番禺区房地产管理所和直管房非住宅承租方各执一份,租赁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方职责。对不履行本责任状而导致安全防火事故者,除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外,还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出租方:广州市番禺区房地产管理所承租方:斤,安全防火责任人(签名):安全防火责任人(签名):年月日《广州市直管房租赁合同(非住宅)》补充协议出租人(甲方):广州市番禺区房地产管理所(以下简称甲方)承租人(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广州市直管房租赁合同(非住宅)》(编号:XXXXXX)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乙方承租甲方位于广州市番禺区XX街XXXK号物业。现经双方协商后就上述合同签订如下补充协议,双方需遵照执行:、原合同第十三条第2点修改为:若乙方拖欠租金逾期2个月或拖欠其他应缴纳费用总额达到2个月租金额,在甲方发出《催缴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仍未清缴拖欠款项,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乙方所交的一切费用不予退回,因此发生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二、若合同终止,甲方发出《收回房屋屋通知书》的15个工作日内,乙方仍未清空并交还房屋,视为乙方放弃遗留在房屋内一切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三、本协议是原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本补充协议作出的变更外,其他条款仍按原合同执行。如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则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四、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地址:番禺区市桥街东涌路2号地址:电话:84830736户口地址:邮政编码:511400联系电话:签约日期:年月日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