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招标采购公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2024)
标的名称
粤BB003K奥迪牌FV7241FCVTG车辆
转让底价 (元)
16400
标的资产 所在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交易机构 联系方式
联系人:宋小姐 联系电话:0755-26566482 联系人:赵小姐 联系电话: 0755-26569065
转让方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机动车
车辆类型
小型轿车
车牌号码
粤BB003K
车辆品牌
奥迪牌
登记日期
2009年2月10日
车辆型号
FV7241FCVTG
车架号
LFV4A24F683066936
行驶公里数(km)
235338(以实际公里数为准)
标的状态
闲置
保险到期日
2025年2月5日
年检到期日
2025年2月
重要信息披露
是否存在 担保情况
否
是否存在 租赁情况
否
是否涉及 共有情况
否
其他重要说明
1.标的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权人为温茂林,实际持有人为转让方,现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处理本次转让事宜。成交后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同受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同行驶证登记所有权人共同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其他事项详见资产评估等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备查资料。
二、评估核准/备案情况
评估机构
深圳市同致诚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
2024-8-23
评估核准 (备案)单位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核准(备案)日期
-
转让标的评估值 (万元)
1.64
三、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福建省财政厅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
其他
批准单位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基本状况、所涉及的担保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5.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状单项转让,转让不含车牌。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转让车辆的整体新旧、整车性能、磨损程度、发动机、电器设备、车身、底盘及组成车辆的任何单个部分或相关组合系统等全部情况,一经报名,即视作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已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瑕疵,愿意承担标的瑕疵可能造成的一切责任、风险和损失,不得以不了解车辆状况为由退还车辆。车辆成交后如出现无法启动或相关部件损坏导致无法启动、过户等相关情况,由受让方自费自行维修。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等误差作调整。 6.车辆成交后转让方仅配合将成交车辆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与车辆过户有关的政策由受让方自行咨询,因受让方无法提供过户所需资料,或因车辆达不到环境标准导致无法过户的,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7.转让车辆自移交给受让方之日起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且该车辆的一切内部或者外部风险或者任何质量问题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车辆在移交前发生的违章罚分、罚款、停车费等拖欠的费用均由转让方负责处理及承担相关费用。 9.成交标的需要办理车辆转籍(市外)的,由受让方自行咨询转入地政策,因转入地实行机动车限购政策、环保政策等导致无法办理转移登记(转入)的,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10.车辆变更登记产生的税、费等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 11.本标的车辆商业险不过户给受让方,受让方办理过户后须及时办理交强险变更信息手续。 12.受让方受让后须在转让方所在地办理过户或提档手续,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3.意向方须仔细查阅《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等相关规定及要求,并自行承担受让后不符合相关文件要求导致无法过户的风险。 14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的;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15.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户名: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337040100100032678 开户行:兴业银行深圳科技支行 16.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17.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且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支付至深圳联交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18.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9.转让方自收到标的资产全部转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进行标的资产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的交接。受让方从交接之日起负责标的所有安全和风险,并承担与使用标的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交易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否则,超过期限的,转让方有权对标的资产进行销户。 20.标的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权人为温茂林,实际持有人为转让方,现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处理本次转让事宜。成交后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同受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同行驶证登记所有权人共同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21.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踏勘安排
看样时间安排在项目公告期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14:00至17:00(公告期截止后不再安排看样),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安排联系看样,联系人:蔡明富, 联系电话:13421320878。
受让方资格条件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否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是
交纳金额(元)
5000
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 (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
处置要求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交易方式
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若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具体安排以本所网络竞价规则及本所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五、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次日起1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本次信息发布终结。
联系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层
网址/微信公众号
www.sotcbb.com;微信公众号sotcbb。
附件
1、车辆明细表 2、资产交易合同范本
六、特别提示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车辆挂牌明细表车辆挂牌明细表车辆挂牌明细表车辆挂牌明细表车辆挂牌明细表车辆挂牌明细表车辆挂牌明细表序号车辆所有人车牌号车辆型号车辆类型车架号发动机号行驶公里数(km)年检到期日评估值(元)挂牌价(元)1温茂林粤BB003K奥迪牌FV7241FCVTG小型轿车LFV4A24F6830669361846332353382025年2月16,400.0016,400.002温茂林粤B2230M奥迪牌FV7241FCVTG小型轿车LFV4A24F5B30087923025022058462025年4月18,700.0018,700.003温茂林粤BP582C奥迪牌FV7241FCVTG小型轿车LFV4A24F1B3008790302612303492025年4月17,300.0017,300.004温茂林粤B1361L奥迪牌FV7241FCVTG小型轿车LFV4A24F8B30087853026992337932025年4月17,300.0017,300.00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粤BQ207Z奥迪牌FV7251BBCWG小型轿车LFV5A24G2C30162650155032813422024年11月16,000.0016,000.006温茂林粤B0161V普瑞维亚JTEGD54M小型普通客车JTEGD54M1AA0215732AZH5270322438532025年6月54,000.0054,000.0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盖章)合同编号:资产交易合同4(示范文本)标的名称:粤BXXXXX车辆年月日1本合同当事人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注册地址/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楼、11楼至16楼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卫国。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为机构时)注册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为自然人时)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粤BXXXXX车辆(标的名称)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释义1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1.1委托方,是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即甲方;1.2受让方,是指***********************(企业/个人名称),即乙方;1.3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是指承担资产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4资产转让:是指甲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资产转让给乙方;1.5转让价款:本合同下甲方转让所持有的资产,自乙方获得的该资产的对价。1.6评估基准日,指甲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基准日,指2024年8月23日。1.7保证金,指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按照甲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要求,支付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的、作为乙方提出受让意向的担保,并表明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的5000元人民币交易保证金;1.8登记机关:指依法具有登记权限的主管部门;1.9交易费用:指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就转让标的资产或谈判、准备、签署本合同和/或本合同下的任何文件、或履行、完成本合同下交易而发生的,包括取得《股发必要或适当的任何政府部门或第三方的豁免、同意或批准而发生的费用及支出;以及产权交易机构、经纪人或中间人费用等所有现款支出和费用的总额。1.10产权交易凭证,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就资产转让事项出具的用于表明交易完成的交易凭证。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在本合同中,应适用如下解释规则:1.11货币:在本合同中,凡提及RMB或人民币时均指中国法定货币,凡提及US$或美元时均指美国法定货币。1.12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第二条转让标的2.1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粤BXXXXX车辆(标的名称)。22.2甲方权属证明文件如下:2.2.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2.2.2机动车登记证2.3标的资产经有资质的深圳市同致诚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评估,出具了以2024年8月23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深同诚资估字A[2024]DX-FZQ第129号)。2.4标的资产不存在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资产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2.5甲乙双方在甲方对上述标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及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各项条款。2.6转让标的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第三条转让的前提条件3.1甲方依法就本合同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履行了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3.2乙方已详细了解标的资产的转让信息,并同意按照甲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受让标的资产。3.3乙方依本合同的约定受让甲方所拥有的标的资产。第四条转让方式上述资产经资产评估后,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征集意向方,采用(协议转让/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的方式实施交易,确定受让方和转让价格,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第五条转让价款及支付5.1转让价格3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万元【即:人民币(小写)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5.2计价货币上述转让价款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5.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期限5.3.1乙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交纳的保证金¥0.5万元(人民币伍任元整)甲乙双方签署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乙方付清剩余转让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转让价款一部分。5.3.2转让价款在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万元(人民币元整)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转让价款应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进行支付,专用结算账户为:户名: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37040100100032678开户行:兴业银行深圳科技支行5.4转让价款划转程序:5.4.1交易双方同意,由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转让价款及交易双方足额服务费用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含保证金)¥万元(人民币万元整)直接无息转入甲方下列账户。甲乙双方在此特别承诺:本条款所涉及的划转指令是不可撤销的,且无本条款之外任何附加条件。账户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账号:337010101400070001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第六条出具交易凭证、转让标的交割事项6.1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在甲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进行标的资产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的交接,由乙方按照国家有关4规定到相关部门自行办理并完成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甲方给予必要的配合。从交接之日起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一切责任、风险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的一切内部或者外部风险或者任何质量问题引发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由乙方负责标的所有安全和风险,并承担与使用标的相关的权利和义务。6.2乙方须在甲方所在地办理过户或提档手续,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七条交易服务费用的承担7.1资产转让中涉及的一切法定税费(即由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征收的税费),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7.2产权转让中涉及的除法定税费之外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交易服务费,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约定,各自依法承担。同时,甲乙双方均认可并同意,不因本合同无法执行、无效、被撤销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第八条甲方的声明与保证8.1甲方对本合同下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8.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甲方对所提供材料与标的资产真实情况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8.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标的资产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8.4转让标的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产权转让的担保或限制,或就转让标的上设置的可能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任何担保或限制,甲方已取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第九条乙方的声明与保证9.1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违背中国境5内的产业政策;9.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9.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受让标的资产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9.4甲方以车辆现状及现有资料进行转让,若转让标的存在权利瑕疵的,乙方知晓并接受该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并承诺不得就该标的物的权利瑕疵主张权利。第十条违约责任10.1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如属于双方违约,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10.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10.3逾期付款超过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10%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0.4甲方或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权属凭证变更、交接转让标的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本合同。10.5违约金优先扣除保证金金额,因扣除保证金导致转让价款不足的部分,由乙方在5日内一次补足。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乙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在优先抵扣乙方应支付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各项服务费用后由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直接划转至甲方用于偿付前述违约金及甲方的损失。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有关事项另行进行追偿。第十一条特别约定11.1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状转让,转让不含车牌。乙方应自行了解转让车辆的整体新旧、整车性能、磨损程度、发动机、电器设备、车身、底盘及组成车辆的任何单个部分或相关组合系统等全部情况,并愿意承担6标的瑕疵可能造成的一切责任、风险和损失,不得以不了解车辆状况为由退还车辆。车辆成交后如出现无法启动或相关部件损坏导致无法启动、过户等相关情况,由乙方自费自行维修。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等误差作调整。11.2车辆成交后甲方仅配合将成交车辆过户至乙方名下,与车辆过户有关的政策由乙方自行咨询,因乙方无法提供过户所需资料,或因车辆达不到环境标准导致无法过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11.3转让车辆自移交给乙方之日起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且该车辆的一切内部或者外部风险或者任何质量问题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11.4车辆在移交前发生的违章罚分、罚款、停车费等拖欠的费用均由甲方负责处理及承担相关费用。11.5成交车辆需要办理车辆转籍(市外)的,由乙方自行咨询转入地政策,因转入地实行机动车限购政策、环保政策等导致无法办理转移登记(转入)的,乙方自行承担相应风险。11.6乙方须仔细查阅《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等相关规定及要求,并自行承担受让后不符合相关文件要求导致无法过户的风险。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2.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12.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4)另一方出现本合同第十条所述违约情形的。712.3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案。12.4本合同解除或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深圳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失效,甲、乙双方需将合同解除或变更的事项通知深圳产权交易所,并将产权交易凭证交还深圳产权交易所.第十三条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13.1本合同及资产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3.2有关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14.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第十五条其他15.1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5.2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留存壹份用于备案,其余用于办理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甲方):受让方(乙方):(盖章)(盖章或签字)日期:日期: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辆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