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公告(2024)



索引号:
0000001060300/202409-0000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1723环罚决字〔2024〕30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9-06
发布日期:
2024-09-06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1723环罚决字〔2024〕30号)

发布时间:2024-09-06 15:30
浏览次数: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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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723环罚决字〔2024〕30号
单位名称:平舆仁爱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1723341491768W
地址:平舆县东皇大道56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红
证件号码:412827196403XXXXXX
住址: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建设街9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平舆分局执法人员张永博(执法证号:16150015501)、陈晨(执法证号:16150090246)于2024年7月31日在平舆县东皇大道56号的平舆仁爱医院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张永博(执法证号:16150015501)、陈晨(执法证号:16150090246)在检查中发现平舆县东皇大道56号的平舆仁爱医院将使用后废弃的一次性输液器混入医院大门口外东边的生活垃圾桶中。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及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4年7月31日;提供(作出)单位:平舆仁爱医院;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以及授权委托情况;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4年7月31日;提供(作出)单位: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平舆分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实施了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违法行为;
(3)证据名称: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4年7月31日;提供(作出)单位: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平舆分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违法点及所在位置的周边环境情况;
(4)证据名称:现场询问笔录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4年7月31日;提供(作出)单位: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平舆分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实施了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违法行为;
(5)证据名称:现场执法照片9份;提取(作出)时间:2024年7月31日;提供(作出)单位: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平舆分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实施了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违法行为;
(6)证据名称:《平舆仁爱医院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1份、《平舆仁爱医院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技术审查意见》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4年7月31日;提供(作出)单位:平舆仁爱医院;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7)证据名称:《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4年7月31日;提供(作出)单位:平舆仁爱医院;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办理了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属于“登记管理”;
(8)证据名称:《平舆仁爱医院人员花名册》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4年7月31日;提供(作出)单位:平舆仁爱医院;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有员工25人,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你单位属于“小型企业”;
(9)证据名称:《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平舆分局关于对平舆仁爱医院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证明》1份;提取(作出)时间:2024年7月31日;提供(作出)单位: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平舆分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未受到过环保部门处罚;
(10)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提取(作出)时间:2024年7月31日;提供(作出)单位: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平舆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的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8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723环责改字〔2024〕35号),责令你单位将医疗废物放置在医疗废物暂存间内,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2024年8月1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你单位已经完成整改。
2024年8月2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723环罚告字〔2024〕3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规定。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一、涉及医疗废物数量判定标准:1吨以下,裁量等级:1;
二、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三、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四、管理类别判定标准: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五、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判定标准:1次,裁量等级:1;
六、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七、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2,1,1,1,1],处罚金额(X):5250.0,代入公式:5250.0 = 5000+(10000-5000)×[(1/5)2+(12+22+12+12+12+12) /(52×6)]×50%,最终裁量金额5250.0。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伍拾元整(¥52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521010028624012;户名: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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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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