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公告(2024)
2024年9月5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环评审批决定的公告 (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西三期年新增237MWH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生产线扩建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议并对拟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环评审批意见公示后,我局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序号
项目名称
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决定全文
1
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西三期年新增237MWH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生产线扩建项目
宁东侨环评〔2024〕11号
2024年9月4日
见附件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3-2868771
传 真:0593-2936560
通讯地址: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开发区福宁北路东侧宁德市生态环境局15楼 邮 编:35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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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东侨环评〔2024〕11号关于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西三期年新增产能237MWH聚合物锂电池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文件宁东侨环评〔2024〕11号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西三期年新增产能237MWH聚合物锂电池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西三期年新增产能237MWH聚合物锂电池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编码:2312-350901-07-05-732967,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结合报告表结论,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一、项目选址位于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宁北路西侧、工业路以东、碑头山以南、中科路南北侧,选址符合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规划环评批复。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宁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同意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二、本项目购置叠片机、烘烤房、容量机等设备用于湖西三期原有厂房(W21)建设2条新生产线,年新增聚合物锂离子电池产能237MWh。项目总投资36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万元。三、你公司要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治理措施,按照产排污环节配备相应可行的污染防治设施,并规范化建设各个排气筒,排气筒高度按报告表中提出的要求执行,确保各类生产废气经环保设施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采用合理、可行的控制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二)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分流”的原则,配套建设雨污水收集系统,规范化建设排污口。(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全厂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四)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按规范设置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措施。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暂存、运输和处置应做到计量规范、台账清晰、去向明确。四、项目执行标准(一)废水生产废水通过阳极三级沉淀池预处理后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总排口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表3相关标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纳入北区污水处理厂,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氨氮、总磷、总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等级标准。(二)废气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制片叠片、极耳焊接、组装焊接废气经各自环保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282-DA283)排放,颗粒物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注液废气和化成废气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依托各自环保设施处理后汇入排气筒(DA173)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极片安全处置废气依托环保设施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230)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工业污水处理站恶臭废气依托“碱液喷淋+UV光解”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238)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的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锅炉废气依托低氮燃烧技术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DA250、DA175),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6排放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的表1中标准要求。(三)噪声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4类标准。涉及敏感点东岐村、六都村、上汽员工宿舍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四)固体废物固体废物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19日修订版)的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5、你公司应认真落实和执行污染物排放量控制要求,本项目建成后,新增排放指标核定总量分别为化学需氧量0.186吨/年、氨氮0.0186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734吨/年。按照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原则,项目不属于国家和福建省实行总量控制的重点排污行业,不属于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氮氧化物主要排放行业,项目在省级工业园区,城市建成区内,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按1倍交易,总量指标来源于排污权交易,所需申购的总量无行业和地区限制。你公司应在项目正式投产前自行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总量为化学需氧量0.186吨/年和氨氮0.0186吨/年。六、你公司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七、项目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相关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八、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九、本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和日常监督管理由宁德市东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宁德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4日(此件主动公开)抄送:宁德市东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