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带招标采购公告(2024)



2024年9月9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示

[ 索  引 &nbsp号 ]
tanchengzwfwbgs/2024-0000156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09
[ 公开日期 ]
2024-09-09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要求,我局将2024年9月9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进行公开,并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间,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接受反映2024年9月9日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和问题的来信、来访和来电。
联系方式:
电话:0539-6800558
通讯地址:郯城县东城新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A328窗口
邮编:276100
公开内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公示时间
备注

1
山东集耀塑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基布、200吨吊带、30万条吨袋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
山东集耀塑业有限公司
临沂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2024.9.9-2024.9.13
附件全本下载

附件【01山东集耀塑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基布、200吨吊带、30万条吨袋项目.pdf】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山东集耀塑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基布、200吨吊带、30万条吨袋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山东集耀塑业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4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山东集耀塑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基布、200吨吊带、30万条吨袋项目山东集耀塑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基布、200吨吊带、30万条吨袋项目山东集耀塑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基布、200吨吊带、30万条吨袋项目项目代码2408-371322-04-01-6690692408-371322-04-01-6690692408-371322-04-01-669069建设单位联系人朱秀波联系方式15963983687建设地点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山东谊友钢木家具有限公司院内6#厂房北1号、2号、3号车间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山东谊友钢木家具有限公司院内6#厂房北1号、2号、3号车间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山东谊友钢木家具有限公司院内6#厂房北1号、2号、3号车间地理坐标E118度23分13.484秒,N34度51分30.132秒E118度23分13.484秒,N34度51分30.132秒E118度23分13.484秒,N34度51分30.132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923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C2319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建设项目行业类别53塑料制品业292;39印刷231*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2408-371322-04-01-669069总投资(万元)300环保投资(万元)20.0环保投资占比(%)6.7施工工期/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4794.24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无无规划情况①规划名称:《郯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审批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的批复》(鲁政土字[2017]763号)②规划名称:《郯城县李庄镇总体规划(2012-2030)》审批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的批复》(临政字[2013]101号);《郯城县李庄镇总体规划(2012-2030年)》修改方案公示③规划名称:李庄工业园审批机关:郯城县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李庄工业园的批复》(郯政字[2018]12号)①规划名称:《郯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审批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的批复》(鲁政土字[2017]763号)②规划名称:《郯城县李庄镇总体规划(2012-2030)》审批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的批复》(临政字[2013]101号);《郯城县李庄镇总体规划(2012-2030年)》修改方案公示③规划名称:李庄工业园审批机关:郯城县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李庄工业园的批复》(郯政字[2018]12号)①规划名称:《郯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审批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的批复》(鲁政土字[2017]763号)②规划名称:《郯城县李庄镇总体规划(2012-2030)》审批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的批复》(临政字[2013]101号);《郯城县李庄镇总体规划(2012-2030年)》修改方案公示③规划名称:李庄工业园审批机关:郯城县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李庄工业园的批复》(郯政字[2018]12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无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拟建项目位于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山东谊友钢木家具有限公司院内(见附图1),根据《郯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见附图2),拟建项目占地为建设用地;根据《郯城县李庄镇总体规划(2012-2030)修改》(见附图3),拟建项目拟建项目位于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山东谊友钢木家具有限公司院内(见附图1),根据《郯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见附图2),拟建项目占地为建设用地;根据《郯城县李庄镇总体规划(2012-2030)修改》(见附图3),拟建项目拟建项目位于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山东谊友钢木家具有限公司院内(见附图1),根据《郯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见附图2),拟建项目占地为建设用地;根据《郯城县李庄镇总体规划(2012-2030)修改》(见附图3),拟建项目—1—合性分析占地为工业用地;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李庄工业园的批复》(郯政办字[2018]12号),李庄镇工业园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远期规划面积30平方公里,围绕现状的工业园向南向北扩展,将分散的工业用地逐步调整至镇区东部工业园及镇区南部工业园集中建设,同时根据郯城县李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拟建项目属于李庄镇工业园范围内,用地为工业用地(见附件7),因此拟建项目占地符合李庄镇总体规划要求。占地为工业用地;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李庄工业园的批复》(郯政办字[2018]12号),李庄镇工业园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远期规划面积30平方公里,围绕现状的工业园向南向北扩展,将分散的工业用地逐步调整至镇区东部工业园及镇区南部工业园集中建设,同时根据郯城县李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拟建项目属于李庄镇工业园范围内,用地为工业用地(见附件7),因此拟建项目占地符合李庄镇总体规划要求。占地为工业用地;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李庄工业园的批复》(郯政办字[2018]12号),李庄镇工业园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远期规划面积30平方公里,围绕现状的工业园向南向北扩展,将分散的工业用地逐步调整至镇区东部工业园及镇区南部工业园集中建设,同时根据郯城县李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拟建项目属于李庄镇工业园范围内,用地为工业用地(见附件7),因此拟建项目占地符合李庄镇总体规划要求。占地为工业用地;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李庄工业园的批复》(郯政办字[2018]12号),李庄镇工业园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远期规划面积30平方公里,围绕现状的工业园向南向北扩展,将分散的工业用地逐步调整至镇区东部工业园及镇区南部工业园集中建设,同时根据郯城县李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拟建项目属于李庄镇工业园范围内,用地为工业用地(见附件7),因此拟建项目占地符合李庄镇总体规划要求。占地为工业用地;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李庄工业园的批复》(郯政办字[2018]12号),李庄镇工业园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远期规划面积30平方公里,围绕现状的工业园向南向北扩展,将分散的工业用地逐步调整至镇区东部工业园及镇区南部工业园集中建设,同时根据郯城县李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拟建项目属于李庄镇工业园范围内,用地为工业用地(见附件7),因此拟建项目占地符合李庄镇总体规划要求。占地为工业用地;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李庄工业园的批复》(郯政办字[2018]12号),李庄镇工业园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远期规划面积30平方公里,围绕现状的工业园向南向北扩展,将分散的工业用地逐步调整至镇区东部工业园及镇区南部工业园集中建设,同时根据郯城县李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拟建项目属于李庄镇工业园范围内,用地为工业用地(见附件7),因此拟建项目占地符合李庄镇总体规划要求。占地为工业用地;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李庄工业园的批复》(郯政办字[2018]12号),李庄镇工业园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远期规划面积30平方公里,围绕现状的工业园向南向北扩展,将分散的工业用地逐步调整至镇区东部工业园及镇区南部工业园集中建设,同时根据郯城县李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拟建项目属于李庄镇工业园范围内,用地为工业用地(见附件7),因此拟建项目占地符合李庄镇总体规划要求。占地为工业用地;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李庄工业园的批复》(郯政办字[2018]12号),李庄镇工业园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远期规划面积30平方公里,围绕现状的工业园向南向北扩展,将分散的工业用地逐步调整至镇区东部工业园及镇区南部工业园集中建设,同时根据郯城县李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拟建项目属于李庄镇工业园范围内,用地为工业用地(见附件7),因此拟建项目占地符合李庄镇总体规划要求。占地为工业用地;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李庄工业园的批复》(郯政办字[2018]12号),李庄镇工业园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远期规划面积30平方公里,围绕现状的工业园向南向北扩展,将分散的工业用地逐步调整至镇区东部工业园及镇区南部工业园集中建设,同时根据郯城县李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拟建项目属于李庄镇工业园范围内,用地为工业用地(见附件7),因此拟建项目占地符合李庄镇总体规划要求。占地为工业用地;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李庄工业园的批复》(郯政办字[2018]12号),李庄镇工业园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远期规划面积30平方公里,围绕现状的工业园向南向北扩展,将分散的工业用地逐步调整至镇区东部工业园及镇区南部工业园集中建设,同时根据郯城县李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拟建项目属于李庄镇工业园范围内,用地为工业用地(见附件7),因此拟建项目占地符合李庄镇总体规划要求。其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未对拟建项目生产规模、设备选型以及生产工艺方案等做出鼓励、限制或淘汰的规定,因此拟建项目属允许类。且项目已在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备案,项目代码为2408-371322-04-01-669069,故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表1拟建项目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未对拟建项目生产规模、设备选型以及生产工艺方案等做出鼓励、限制或淘汰的规定,因此拟建项目属允许类。且项目已在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备案,项目代码为2408-371322-04-01-669069,故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表1拟建项目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未对拟建项目生产规模、设备选型以及生产工艺方案等做出鼓励、限制或淘汰的规定,因此拟建项目属允许类。且项目已在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备案,项目代码为2408-371322-04-01-669069,故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表1拟建项目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未对拟建项目生产规模、设备选型以及生产工艺方案等做出鼓励、限制或淘汰的规定,因此拟建项目属允许类。且项目已在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备案,项目代码为2408-371322-04-01-669069,故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表1拟建项目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未对拟建项目生产规模、设备选型以及生产工艺方案等做出鼓励、限制或淘汰的规定,因此拟建项目属允许类。且项目已在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备案,项目代码为2408-371322-04-01-669069,故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表1拟建项目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未对拟建项目生产规模、设备选型以及生产工艺方案等做出鼓励、限制或淘汰的规定,因此拟建项目属允许类。且项目已在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备案,项目代码为2408-371322-04-01-669069,故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表1拟建项目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未对拟建项目生产规模、设备选型以及生产工艺方案等做出鼓励、限制或淘汰的规定,因此拟建项目属允许类。且项目已在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备案,项目代码为2408-371322-04-01-669069,故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表1拟建项目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未对拟建项目生产规模、设备选型以及生产工艺方案等做出鼓励、限制或淘汰的规定,因此拟建项目属允许类。且项目已在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备案,项目代码为2408-371322-04-01-669069,故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表1拟建项目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未对拟建项目生产规模、设备选型以及生产工艺方案等做出鼓励、限制或淘汰的规定,因此拟建项目属允许类。且项目已在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备案,项目代码为2408-371322-04-01-669069,故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表1拟建项目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未对拟建项目生产规模、设备选型以及生产工艺方案等做出鼓励、限制或淘汰的规定,因此拟建项目属允许类。且项目已在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备案,项目代码为2408-371322-04-01-669069,故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表1拟建项目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符合性分析其他符合性分析类别内容内容内容内容内容内容符合性分析其他符合性分析第三类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十四、印刷15、P401、P402型系列四开平压印刷机,P801、P802、P803、P804型系列八开平压印刷机15、P401、P402型系列四开平压印刷机,P801、P802、P803、P804型系列八开平压印刷机15、P401、P402型系列四开平压印刷机,P801、P802、P803、P804型系列八开平压印刷机本项目不使用上述设备,本项目采用编织袋吨印机(1600型)印刷机。其他符合性分析第三类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十四、印刷16、PE802型双合页印刷机16、PE802型双合页印刷机16、PE802型双合页印刷机本项目不使用上述设备,本项目采用编织袋吨印机(1600型)印刷机。其他符合性分析第三类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十四、印刷17、TE102、TE105、TE108型系列全张自动二回转平台印刷机17、TE102、TE105、TE108型系列全张自动二回转平台印刷机17、TE102、TE105、TE108型系列全张自动二回转平台印刷机本项目不使用上述设备,本项目采用编织袋吨印机(1600型)印刷机。其他符合性分析第三类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十四、印刷18、TY201型对开单色一回转平台印刷机,TY401型四开单色一回转平台印刷机18、TY201型对开单色一回转平台印刷机,TY401型四开单色一回转平台印刷机18、TY201型对开单色一回转平台印刷机,TY401型四开单色一回转平台印刷机本项目不使用上述设备,本项目采用编织袋吨印机(1600型)印刷机。其他符合性分析第三类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十四、印刷19、TY4201型四开一回转双色印刷机19、TY4201型四开一回转双色印刷机19、TY4201型四开一回转双色印刷机本项目不使用上述设备,本项目采用编织袋吨印机(1600型)印刷机。其他符合性分析第三类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十四、印刷20、TT201、TZ201、DT201型对开手动续纸停回转平台印刷机20、TT201、TZ201、DT201型对开手动续纸停回转平台印刷机20、TT201、TZ201、DT201型对开手动续纸停回转平台印刷机本项目不使用上述设备,本项目采用编织袋吨印机(1600型)印刷机。其他符合性分析第三类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十四、印刷21、TT202型对开自动停回转平台印刷机,TT402、TT403、TT405、DT402型四开自动停回转平台印刷机,TZ202型对开半自动停回转平台印刷机,TZ401、TZS401、DT401型四开半自动停回转平台印刷机21、TT202型对开自动停回转平台印刷机,TT402、TT403、TT405、DT402型四开自动停回转平台印刷机,TZ202型对开半自动停回转平台印刷机,TZ401、TZS401、DT401型四开半自动停回转平台印刷机21、TT202型对开自动停回转平台印刷机,TT402、TT403、TT405、DT402型四开自动停回转平台印刷机,TZ202型对开半自动停回转平台印刷机,TZ401、TZS401、DT401型四开半自动停回转平台印刷机本项目不使用上述设备,本项目采用编织袋吨印机(1600型)印刷机。其他符合性分析第三类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十四、印刷22、TR801型系列立式平台印刷机22、TR801型系列立式平台印刷机22、TR801型系列立式平台印刷机本项目不使用上述设备,本项目采用编织袋吨印机(1600型)印刷机。其他符合性分析第三类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十四、印刷23、LP1101、LP1103型系列平板纸全张单面轮转印刷机,LP1201型平板纸全张双面轮转印刷机,LP4201型平板纸四开双色轮转印刷机23、LP1101、LP1103型系列平板纸全张单面轮转印刷机,LP1201型平板纸全张双面轮转印刷机,LP4201型平板纸四开双色轮转印刷机23、LP1101、LP1103型系列平板纸全张单面轮转印刷机,LP1201型平板纸全张双面轮转印刷机,LP4201型平板纸四开双色轮转印刷机本项目不使用上述设备,本项目采用编织袋吨印机(1600型)印刷机。其他符合性分析第三类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十四、印刷24、LSB201(880×1230毫米)及LS201、LS204(787×1092毫米)型系列卷筒纸书刊转轮印刷机24、LSB201(880×1230毫米)及LS201、LS204(787×1092毫米)型系列卷筒纸书刊转轮印刷机24、LSB201(880×1230毫米)及LS201、LS204(787×1092毫米)型系列卷筒纸书刊转轮印刷机本项目不使用上述设备,本项目采用编织袋吨印机(1600型)印刷机。其他符合性分析第三类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十四、印刷25、LB203、LB205、LB403型卷筒纸报版轮转印刷机,LB2405、LB4405型卷筒纸双层二组报版轮转印刷机,LBS201型卷筒纸书、报二用轮转印刷机25、LB203、LB205、LB403型卷筒纸报版轮转印刷机,LB2405、LB4405型卷筒纸双层二组报版轮转印刷机,LBS201型卷筒纸书、报二用轮转印刷机25、LB203、LB205、LB403型卷筒纸报版轮转印刷机,LB2405、LB4405型卷筒纸双层二组报版轮转印刷机,LBS201型卷筒纸书、报二用轮转印刷机本项目不使用上述设备,本项目采用编织袋吨印机(1600型)印刷机。其他符合性分析(2)《临沂市现代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临发改政务[2013]168号)中未对拟建项目生产规模、设备选型以及生产工艺方案等做出鼓励、限制或淘汰的规定,因此拟建项目属允许类,且项目已备案,故项目符合临沂市产业政策要求。(3)根据《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3年版)》(见下表),拟建项目产品为基布、吨袋生产项目,行业类别为C2923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C2319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不属于“两高”项目。表2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3年版)(2)《临沂市现代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临发改政务[2013]168号)中未对拟建项目生产规模、设备选型以及生产工艺方案等做出鼓励、限制或淘汰的规定,因此拟建项目属允许类,且项目已备案,故项目符合临沂市产业政策要求。(3)根据《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3年版)》(见下表),拟建项目产品为基布、吨袋生产项目,行业类别为C2923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C2319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不属于“两高”项目。表2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3年版)(2)《临沂市现代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临发改政务[2013]168号)中未对拟建项目生产规模、设备选型以及生产工艺方案等做出鼓励、限制或淘汰的规定,因此拟建项目属允许类,且项目已备案,故项目符合临沂市产业政策要求。(3)根据《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3年版)》(见下表),拟建项目产品为基布、吨袋生产项目,行业类别为C2923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C2319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不属于“两高”项目。表2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3年版)(2)《临沂市现代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临发改政务[2013]168号)中未对拟建项目生产规模、设备选型以及生产工艺方案等做出鼓励、限制或淘汰的规定,因此拟建项目属允许类,且项目已备案,故项目符合临沂市产业政策要求。(3)根据《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3年版)》(见下表),拟建项目产品为基布、吨袋生产项目,行业类别为C2923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C2319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不属于“两高”项目。表2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3年版)(2)《临沂市现代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临发改政务[2013]168号)中未对拟建项目生产规模、设备选型以及生产工艺方案等做出鼓励、限制或淘汰的规定,因此拟建项目属允许类,且项目已备案,故项目符合临沂市产业政策要求。(3)根据《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3年版)》(见下表),拟建项目产品为基布、吨袋生产项目,行业类别为C2923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C2319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不属于“两高”项目。表2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3年版)(2)《临沂市现代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临发改政务[2013]168号)中未对拟建项目生产规模、设备选型以及生产工艺方案等做出鼓励、限制或淘汰的规定,因此拟建项目属允许类,且项目已备案,故项目符合临沂市产业政策要求。(3)根据《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3年版)》(见下表),拟建项目产品为基布、吨袋生产项目,行业类别为C2923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C2319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不属于“两高”项目。表2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3年版)(2)《临沂市现代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临发改政务[2013]168号)中未对拟建项目生产规模、设备选型以及生产工艺方案等做出鼓励、限制或淘汰的规定,因此拟建项目属允许类,且项目已备案,故项目符合临沂市产业政策要求。(3)根据《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3年版)》(见下表),拟建项目产品为基布、吨袋生产项目,行业类别为C2923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C2319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不属于“两高”项目。表2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3年版)(2)《临沂市现代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临发改政务[2013]168号)中未对拟建项目生产规模、设备选型以及生产工艺方案等做出鼓励、限制或淘汰的规定,因此拟建项目属允许类,且项目已备案,故项目符合临沂市产业政策要求。(3)根据《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3年版)》(见下表),拟建项目产品为基布、吨袋生产项目,行业类别为C2923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C2319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不属于“两高”项目。表2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3年版)(2)《临沂市现代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临发改政务[2013]168号)中未对拟建项目生产规模、设备选型以及生产工艺方案等做出鼓励、限制或淘汰的规定,因此拟建项目属允许类,且项目已备案,故项目符合临沂市产业政策要求。(3)根据《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3年版)》(见下表),拟建项目产品为基布、吨袋生产项目,行业类别为C2923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C2319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不属于“两高”项目。表2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3年版)(2)《临沂市现代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临发改政务[2013]168号)中未对拟建项目生产规模、设备选型以及生产工艺方案等做出鼓励、限制或淘汰的规定,因此拟建项目属允许类,且项目已备案,故项目符合临沂市产业政策要求。(3)根据《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3年版)》(见下表),拟建项目产品为基布、吨袋生产项目,行业类别为C2923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C2319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不属于“两高”项目。表2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3年版)其他符合性分析序号产业分类序号产业分类产品产品产品核心装置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小类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小类其他符合性分析1炼化炼化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石脑油、溶剂油、石油气、沥青及其他相关产品,不含一二次炼油之外的质量升级油品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石脑油、溶剂油、石油气、沥青及其他相关产品,不含一二次炼油之外的质量升级油品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石脑油、溶剂油、石油气、沥青及其他相关产品,不含一二次炼油之外的质量升级油品一次炼油(常减压)、二次炼油(催化裂化、加氢裂化、催化重整、延迟焦化)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2511)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2511)其他符合性分析1炼化炼化乙烯、对二甲苯(PX)乙烯、对二甲苯(PX)乙烯、对二甲苯(PX)乙烯装置、PX装置有机化学原料制造(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2614),—2—2焦化焦炭焦炉炼焦(2521)3煤制液体燃料煤制甲醇煤气化炉、合成塔煤制液体燃料生产(2523)3煤制液体燃料煤制烯烃(乙烯、丙烯)煤气化炉、合成塔煤制液体燃料生产(2523)3煤制液体燃料煤制乙二醇煤气化炉、合成塔煤制液体燃料生产(2523)4基础化学原料氯碱(烧碱)电解槽无机碱制造(2612)4基础化学原料纯碱碳化塔无机碱制造(2612)4基础化学原料电石(碳化钙)电石炉无机盐制造(2613)4基础化学原料黄磷黄磷制取设备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9)5化肥合成氨、尿素合成氨装置氮肥制造(2621)5化肥磷酸一铵、磷酸二铵氨化装置磷肥制造(2622)6轮胎子午胎、斜交胎、摩托车胎等轮胎外胎,不包括内胎和轮胎翻新密炼机、硫化机轮胎制造(2911)7水泥水泥熟料水泥窑水泥制造(3011)7水泥水泥粉磨水泥磨机、预粉磨主电动机水泥制造(3011)8石灰生石灰、消石灰、水硬石灰石灰窑石灰和石膏制造(3012)9平板玻璃普通平板玻璃,浮法平板玻璃,压延玻璃,不包括光伏压延玻璃、基板玻璃玻璃熔炉平板玻璃制造(3041)10陶瓷建筑陶瓷,不包括非经高温烧结的发泡陶瓷板等辊道和隧道窑建筑陶瓷制品制造(3071)10陶瓷卫生陶瓷隧道窑卫生陶瓷制品制造(3072)11钢铁炼钢用生铁、熔融还原铁高炉,氢冶金、Corex、Finex、HIsmelt还原装置炼铁(3110)11钢铁非合金钢粗钢、低合金钢粗钢、合金钢粗钢转炉炼钢(3120)11钢铁非合金钢粗钢、低合金钢粗钢、合金钢粗钢电弧炉、AOD炉12铸造用生铁铸造用生铁高炉炼铁(3110)13铁合金硅铁、锰硅合金、高碳铬铁、镍铁及其他铁合金产品矿热炉、电弧炉、高炉铁合金冶炼(3140)14有色氧化铝煅烧或焙烧炉/14有色电解铝,不包括再生铝电解槽/14有色阴极铜、阳极铜、粗铜、电解铜电解槽铜冶炼(3211)14有色粗铅、电解铅、粗锌、电解锌电解槽铅锌冶炼(3212)15铸造黑色金属铸件电炉等熔炼设备、造型设备黑色金属铸造(3391)15铸造有色金属铸件电炉等熔炼设备、造型设备有色金属铸造(3392)16煤电电力(燃煤发电,包含煤矸石发电)抽凝、纯凝机组火力发电(4411)16煤电电力和热力(热电联产)抽凝机组热电联产(4412)16煤电电力和热力(热电联产)背压机组热电联产(4412)综上分析,拟建项目属于国家和地方允许发展的产业,同时项目建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故拟建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的要求。2、与“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1)生态红线拟建项目位于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山东谊友钢木家具有限公司院内,根据《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距离最近的生态红线区为沂水南段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SD-13-B1-06),约1.0km,不在其生态红线保护区内,不会导致临沂市辖区内生态红线区域生态服务功能下降,因此拟建项目的建设不违背《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的要求。距离项目最近的生态保护红线区概况见表3。表3距离项目最近的生态保护红线区概况综上分析,拟建项目属于国家和地方允许发展的产业,同时项目建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故拟建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的要求。2、与“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1)生态红线拟建项目位于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山东谊友钢木家具有限公司院内,根据《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距离最近的生态红线区为沂水南段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SD-13-B1-06),约1.0km,不在其生态红线保护区内,不会导致临沂市辖区内生态红线区域生态服务功能下降,因此拟建项目的建设不违背《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的要求。距离项目最近的生态保护红线区概况见表3。表3距离项目最近的生态保护红线区概况综上分析,拟建项目属于国家和地方允许发展的产业,同时项目建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故拟建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的要求。2、与“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1)生态红线拟建项目位于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山东谊友钢木家具有限公司院内,根据《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距离最近的生态红线区为沂水南段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SD-13-B1-06),约1.0km,不在其生态红线保护区内,不会导致临沂市辖区内生态红线区域生态服务功能下降,因此拟建项目的建设不违背《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的要求。距离项目最近的生态保护红线区概况见表3。表3距离项目最近的生态保护红线区概况综上分析,拟建项目属于国家和地方允许发展的产业,同时项目建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故拟建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的要求。2、与“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1)生态红线拟建项目位于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山东谊友钢木家具有限公司院内,根据《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距离最近的生态红线区为沂水南段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SD-13-B1-06),约1.0km,不在其生态红线保护区内,不会导致临沂市辖区内生态红线区域生态服务功能下降,因此拟建项目的建设不违背《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的要求。距离项目最近的生态保护红线区概况见表3。表3距离项目最近的生态保护红线区概况综上分析,拟建项目属于国家和地方允许发展的产业,同时项目建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故拟建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的要求。2、与“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1)生态红线拟建项目位于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山东谊友钢木家具有限公司院内,根据《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距离最近的生态红线区为沂水南段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SD-13-B1-06),约1.0km,不在其生态红线保护区内,不会导致临沂市辖区内生态红线区域生态服务功能下降,因此拟建项目的建设不违背《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的要求。距离项目最近的生态保护红线区概况见表3。表3距离项目最近的生态保护红线区概况综上分析,拟建项目属于国家和地方允许发展的产业,同时项目建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故拟建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的要求。2、与“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1)生态红线拟建项目位于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山东谊友钢木家具有限公司院内,根据《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距离最近的生态红线区为沂水南段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SD-13-B1-06),约1.0km,不在其生态红线保护区内,不会导致临沂市辖区内生态红线区域生态服务功能下降,因此拟建项目的建设不违背《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的要求。距离项目最近的生态保护红线区概况见表3。表3距离项目最近的生态保护红线区概况综上分析,拟建项目属于国家和地方允许发展的产业,同时项目建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故拟建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的要求。2、与“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1)生态红线拟建项目位于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山东谊友钢木家具有限公司院内,根据《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距离最近的生态红线区为沂水南段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SD-13-B1-06),约1.0km,不在其生态红线保护区内,不会导致临沂市辖区内生态红线区域生态服务功能下降,因此拟建项目的建设不违背《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的要求。距离项目最近的生态保护红线区概况见表3。表3距离项目最近的生态保护红线区概况综上分析,拟建项目属于国家和地方允许发展的产业,同时项目建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故拟建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的要求。2、与“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1)生态红线拟建项目位于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山东谊友钢木家具有限公司院内,根据《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距离最近的生态红线区为沂水南段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SD-13-B1-06),约1.0km,不在其生态红线保护区内,不会导致临沂市辖区内生态红线区域生态服务功能下降,因此拟建项目的建设不违背《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的要求。距离项目最近的生态保护红线区概况见表3。生态保护红线区名称外边界外边界生态功能备注综上分析,拟建项目属于国家和地方允许发展的产业,同时项目建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故拟建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的要求。2、与“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1)生态红线拟建项目位于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山东谊友钢木家具有限公司院内,根据《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距离最近的生态红线区为沂水南段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SD-13-B1-06),约1.0km,不在其生态红线保护区内,不会导致临沂市辖区内生态红线区域生态服务功能下降,因此拟建项目的建设不违背《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的要求。距离项目最近的生态保护红线区概况见表3。综上分析,拟建项目属于国家和地方允许发展的产业,同时项目建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故拟建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的要求。2、与“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1)生态红线拟建项目位于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山东谊友钢木家具有限公司院内,根据《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距离最近的生态红线区为沂水南段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SD-13-B1-06),约1.0km,不在其生态红线保护区内,不会导致临沂市辖区内生态红线区域生态服务功能下降,因此拟建项目的建设不违背《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的要求。距离项目最近的生态保护红线区概况见表3。生态保护红线区名称边界描述面积(km2)生态功能备注综上分析,拟建项目属于国家和地方允许发展的产业,同时项目建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故拟建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的要求。2、与“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1)生态红线拟建项目位于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山东谊友钢木家具有限公司院内,根据《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距离最近的生态红线区为沂水南段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SD-13-B1-06),约1.0km,不在其生态红线保护区内,不会导致临沂市辖区内生态红线区域生态服务功能下降,因此拟建项目的建设不违背《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的要求。距离项目最近的生态保护红线区概况见表3。综上分析,拟建项目属于国家和地方允许发展的产业,同时项目建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故拟建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的要求。2、与“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1)生态红线拟建项目位于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山东谊友钢木家具有限公司院内,根据《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距离最近的生态红线区为沂水南段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SD-13-B1-06),约1.0km,不在其生态红线保护区内,不会导致临沂市辖区内生态红线区域生态服务功能下降,因此拟建项目的建设不违背《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的要求。距离项目最近的生态保护红线区概况见表3。沂水南段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SD-13-B1-06)沂河自郯城县南界向北延伸至沂南县南界130.61水源涵养、土壤保持包含双月湖国家湿地公园、沂沭河国家湿地公园、武河省级湿地公园、沂河、河东区、兰陵县公益林综上分析,拟建项目属于国家和地方允许发展的产业,同时项目建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故拟建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的要求。2、与“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1)生态红线拟建项目位于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山东谊友钢木家具有限公司院内,根据《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距离最近的生态红线区为沂水南段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SD-13-B1-06),约1.0km,不在其生态红线保护区内,不会导致临沂市辖区内生态红线区域生态服务功能下降,因此拟建项目的建设不违背《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年)》的要求。距离项目最近的生态保护红线区概况见表3。项目在临沂市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图中的位置见附图4。(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临沂市2023年环境空气质量通报》,项目所在区域PM2.5、O3均超标,属于不达标区。PM2.5超标原因与区域内建筑扬尘、北方气候干燥、风起扬尘有关。臭氧超标的原因比较复杂,内因是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空气中进行复杂的光化学反应形成,外因则是高温、强太阳辐射等气象条件加快了反应的进行。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中的规定,采取优化产业结构,对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扬尘进行治理、全面实施工业污染源及挥发性有机物的提标改造及治理等措施后,郯城县环境空气质量会逐步改善。根据例行监测数据,项目区境内河流断面的COD、氨氮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要求,区域内地表水环境质量较好。为保护当地水体,严禁企业废水未经处理达标排入附近地表水,同时,要使评价范围内地表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对引入的各类废水污染源进行综合治理,并加强各类废水污染源监督管理,确保其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区域内地下水水质较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要求。评价区域居住、商业和工业混杂区域,确定声环境功能为2类功能区域。项目周边环境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拟建项目为新建项目,无废水外排,废气、噪声在采取报告中提出的治理措施后,能够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固废均得到合理处置,因此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较小。综上,拟建项目的建设运行不会突破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底线,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3)资源利用上线项目所用资源为水、电、天然气,新鲜水水源为自来水,年用水量为120m3;供电由李庄镇供电系统提供,年用电量为100万kW·h;项目资源利用量相对于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拟建项目为基布、吨袋生产项目,为国家允许类产业,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临政字[2021]71号)及《临沂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年项目在临沂市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图中的位置见附图4。(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临沂市2023年环境空气质量通报》,项目所在区域PM2.5、O3均超标,属于不达标区。PM2.5超标原因与区域内建筑扬尘、北方气候干燥、风起扬尘有关。臭氧超标的原因比较复杂,内因是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空气中进行复杂的光化学反应形成,外因则是高温、强太阳辐射等气象条件加快了反应的进行。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中的规定,采取优化产业结构,对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扬尘进行治理、全面实施工业污染源及挥发性有机物的提标改造及治理等措施后,郯城县环境空气质量会逐步改善。根据例行监测数据,项目区境内河流断面的COD、氨氮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要求,区域内地表水环境质量较好。为保护当地水体,严禁企业废水未经处理达标排入附近地表水,同时,要使评价范围内地表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对引入的各类废水污染源进行综合治理,并加强各类废水污染源监督管理,确保其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区域内地下水水质较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要求。评价区域居住、商业和工业混杂区域,确定声环境功能为2类功能区域。项目周边环境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拟建项目为新建项目,无废水外排,废气、噪声在采取报告中提出的治理措施后,能够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固废均得到合理处置,因此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较小。综上,拟建项目的建设运行不会突破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底线,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3)资源利用上线项目所用资源为水、电、天然气,新鲜水水源为自来水,年用水量为120m3;供电由李庄镇供电系统提供,年用电量为100万kW·h;项目资源利用量相对于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拟建项目为基布、吨袋生产项目,为国家允许类产业,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临政字[2021]71号)及《临沂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年项目在临沂市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图中的位置见附图4。(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临沂市2023年环境空气质量通报》,项目所在区域PM2.5、O3均超标,属于不达标区。PM2.5超标原因与区域内建筑扬尘、北方气候干燥、风起扬尘有关。臭氧超标的原因比较复杂,内因是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空气中进行复杂的光化学反应形成,外因则是高温、强太阳辐射等气象条件加快了反应的进行。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中的规定,采取优化产业结构,对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扬尘进行治理、全面实施工业污染源及挥发性有机物的提标改造及治理等措施后,郯城县环境空气质量会逐步改善。根据例行监测数据,项目区境内河流断面的COD、氨氮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要求,区域内地表水环境质量较好。为保护当地水体,严禁企业废水未经处理达标排入附近地表水,同时,要使评价范围内地表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对引入的各类废水污染源进行综合治理,并加强各类废水污染源监督管理,确保其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区域内地下水水质较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要求。评价区域居住、商业和工业混杂区域,确定声环境功能为2类功能区域。项目周边环境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拟建项目为新建项目,无废水外排,废气、噪声在采取报告中提出的治理措施后,能够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固废均得到合理处置,因此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较小。综上,拟建项目的建设运行不会突破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底线,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3)资源利用上线项目所用资源为水、电、天然气,新鲜水水源为自来水,年用水量为120m3;供电由李庄镇供电系统提供,年用电量为100万kW·h;项目资源利用量相对于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拟建项目为基布、吨袋生产项目,为国家允许类产业,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临政字[2021]71号)及《临沂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年项目在临沂市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图中的位置见附图4。(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临沂市2023年环境空气质量通报》,项目所在区域PM2.5、O3均超标,属于不达标区。PM2.5超标原因与区域内建筑扬尘、北方气候干燥、风起扬尘有关。臭氧超标的原因比较复杂,内因是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空气中进行复杂的光化学反应形成,外因则是高温、强太阳辐射等气象条件加快了反应的进行。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中的规定,采取优化产业结构,对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扬尘进行治理、全面实施工业污染源及挥发性有机物的提标改造及治理等措施后,郯城县环境空气质量会逐步改善。根据例行监测数据,项目区境内河流断面的COD、氨氮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要求,区域内地表水环境质量较好。为保护当地水体,严禁企业废水未经处理达标排入附近地表水,同时,要使评价范围内地表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对引入的各类废水污染源进行综合治理,并加强各类废水污染源监督管理,确保其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区域内地下水水质较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要求。评价区域居住、商业和工业混杂区域,确定声环境功能为2类功能区域。项目周边环境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拟建项目为新建项目,无废水外排,废气、噪声在采取报告中提出的治理措施后,能够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固废均得到合理处置,因此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较小。综上,拟建项目的建设运行不会突破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底线,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3)资源利用上线项目所用资源为水、电、天然气,新鲜水水源为自来水,年用水量为120m3;供电由李庄镇供电系统提供,年用电量为100万kW·h;项目资源利用量相对于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拟建项目为基布、吨袋生产项目,为国家允许类产业,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临政字[2021]71号)及《临沂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年项目在临沂市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图中的位置见附图4。(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临沂市2023年环境空气质量通报》,项目所在区域PM2.5、O3均超标,属于不达标区。PM2.5超标原因与区域内建筑扬尘、北方气候干燥、风起扬尘有关。臭氧超标的原因比较复杂,内因是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空气中进行复杂的光化学反应形成,外因则是高温、强太阳辐射等气象条件加快了反应的进行。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中的规定,采取优化产业结构,对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扬尘进行治理、全面实施工业污染源及挥发性有机物的提标改造及治理等措施后,郯城县环境空气质量会逐步改善。根据例行监测数据,项目区境内河流断面的COD、氨氮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要求,区域内地表水环境质量较好。为保护当地水体,严禁企业废水未经处理达标排入附近地表水,同时,要使评价范围内地表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对引入的各类废水污染源进行综合治理,并加强各类废水污染源监督管理,确保其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区域内地下水水质较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要求。评价区域居住、商业和工业混杂区域,确定声环境功能为2类功能区域。项目周边环境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拟建项目为新建项目,无废水外排,废气、噪声在采取报告中提出的治理措施后,能够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固废均得到合理处置,因此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较小。综上,拟建项目的建设运行不会突破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底线,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3)资源利用上线项目所用资源为水、电、天然气,新鲜水水源为自来水,年用水量为120m3;供电由李庄镇供电系统提供,年用电量为100万kW·h;项目资源利用量相对于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拟建项目为基布、吨袋生产项目,为国家允许类产业,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临政字[2021]71号)及《临沂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年项目在临沂市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图中的位置见附图4。(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临沂市2023年环境空气质量通报》,项目所在区域PM2.5、O3均超标,属于不达标区。PM2.5超标原因与区域内建筑扬尘、北方气候干燥、风起扬尘有关。臭氧超标的原因比较复杂,内因是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空气中进行复杂的光化学反应形成,外因则是高温、强太阳辐射等气象条件加快了反应的进行。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中的规定,采取优化产业结构,对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扬尘进行治理、全面实施工业污染源及挥发性有机物的提标改造及治理等措施后,郯城县环境空气质量会逐步改善。根据例行监测数据,项目区境内河流断面的COD、氨氮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要求,区域内地表水环境质量较好。为保护当地水体,严禁企业废水未经处理达标排入附近地表水,同时,要使评价范围内地表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对引入的各类废水污染源进行综合治理,并加强各类废水污染源监督管理,确保其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区域内地下水水质较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要求。评价区域居住、商业和工业混杂区域,确定声环境功能为2类功能区域。项目周边环境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拟建项目为新建项目,无废水外排,废气、噪声在采取报告中提出的治理措施后,能够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固废均得到合理处置,因此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较小。综上,拟建项目的建设运行不会突破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底线,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3)资源利用上线项目所用资源为水、电、天然气,新鲜水水源为自来水,年用水量为120m3;供电由李庄镇供电系统提供,年用电量为100万kW·h;项目资源利用量相对于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拟建项目为基布、吨袋生产项目,为国家允许类产业,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临政字[2021]71号)及《临沂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年项目在临沂市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图中的位置见附图4。(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临沂市2023年环境空气质量通报》,项目所在区域PM2.5、O3均超标,属于不达标区。PM2.5超标原因与区域内建筑扬尘、北方气候干燥、风起扬尘有关。臭氧超标的原因比较复杂,内因是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空气中进行复杂的光化学反应形成,外因则是高温、强太阳辐射等气象条件加快了反应的进行。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中的规定,采取优化产业结构,对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扬尘进行治理、全面实施工业污染源及挥发性有机物的提标改造及治理等措施后,郯城县环境空气质量会逐步改善。根据例行监测数据,项目区境内河流断面的COD、氨氮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要求,区域内地表水环境质量较好。为保护当地水体,严禁企业废水未经处理达标排入附近地表水,同时,要使评价范围内地表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对引入的各类废水污染源进行综合治理,并加强各类废水污染源监督管理,确保其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区域内地下水水质较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要求。评价区域居住、商业和工业混杂区域,确定声环境功能为2类功能区域。项目周边环境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拟建项目为新建项目,无废水外排,废气、噪声在采取报告中提出的治理措施后,能够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固废均得到合理处置,因此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较小。综上,拟建项目的建设运行不会突破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底线,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3)资源利用上线项目所用资源为水、电、天然气,新鲜水水源为自来水,年用水量为120m3;供电由李庄镇供电系统提供,年用电量为100万kW·h;项目资源利用量相对于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拟建项目为基布、吨袋生产项目,为国家允许类产业,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临政字[2021]71号)及《临沂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年,—4—动态更新版),拟建项目位于重点管控单元,符合临沂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相关要求,详见表4。表4拟建项目与临沂市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动态更新版),拟建项目位于重点管控单元,符合临沂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相关要求,详见表4。表4拟建项目与临沂市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动态更新版),拟建项目位于重点管控单元,符合临沂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相关要求,详见表4。表4拟建项目与临沂市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动态更新版),拟建项目位于重点管控单元,符合临沂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相关要求,详见表4。表4拟建项目与临沂市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动态更新版),拟建项目位于重点管控单元,符合临沂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相关要求,详见表4。表4拟建项目与临沂市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动态更新版),拟建项目位于重点管控单元,符合临沂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相关要求,详见表4。表4拟建项目与临沂市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分析临政字[2021]71号中相关要求拟建项目情况符合性生态环境空间分区管控: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175个,分类提出管控要求。重点管控单元42个,主要涵盖城镇和工业园区(集聚区),人口密集、资源开发强度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区域。该区域重点解决产业布局性大气污染、解决流域水环境污染和区域环境应急保障体系薄弱等问题,确保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直至市域全面达标。拟建项目位于郯城县李庄镇山东谊友钢木家具有限公司院内,根据临沂市郯城县环境管控单元图(见附图5),属于重点管控单元。/临沂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李庄镇重点管控单元(ZH37132220003)管控维度管控要求拟建项目情况符合性空间布局约束沂沭平原水源涵养保护红线具有水源涵养生态功能,严格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和水源涵养等有关规定管理,加强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严格保护具有重要水源涵养功能的自然植被,限制或禁止各种损害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经济社会活动和生产方式。拟建项目不占用沂沭平原水源涵养保护红线,不属于限制或禁止的损害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生产方式。符合空间布局约束坚持规划先行,推动产业集约、集聚、低碳化、循环化发展,避免无序、低水平发展。拟建项目占地符合李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李庄镇工业园区;生产过程使用自动化连续生产设备,生产技术成熟,不使用煤炭能源。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重点控制区标准和相关行业排放标准。拟建项目大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重点控制区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DB37/2801.4-2017)。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3416.2-2018)》相关标准和相关行业排放标准。拟建项目生产过程无废水外排。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声环境按照《临沂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临政办字[2021]6号),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标准。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限值。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限值。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郯城县李庄工业聚集区、郯城县高科技电子产业园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严格企业准入、提高产业标准,严格企业准入、提高产业标准,推进企业提标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拟建项目位于李庄镇工业园区内,不属于高污染高排放项目,经采取治理措施后污染物排放量较少。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要优化区域布局,推动企业集聚入园、集群发展,引导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拟建项目生产技术成熟、先进,生产过程使用自动连续化设备,部分工序密闭进行,颗粒物产生较少。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污染物排放管控郯城县沭河-沂沭河湿地公园、邳苍分洪道-武河湿地公园水环境优先保护单元要控制经济社会活动对水的影响,严格限制可能对其水量、水质、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物。拟建项目距离郯城县沭河-沂沭河湿地公园、邳苍分洪道-武河湿地公园均较远,项目的建设对其基本无影响。符合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郯城县新白马河、沂河水环境工业重点管控区应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规划的建设项目。推进现有企业提标改造,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拟建项目为基布、吨袋生产项目,属于“C2923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C2319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符合李庄镇规划要求,项目建成后,采取严格的治理措施,并加强管理,项目无生产废水。符合环境风险防控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相关标准。拟建项目所在地属于工业用地,其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要求。符合环境风险防控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标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标准。拟建项目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符合环境风险防控加强对土壤和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拟建项目在做好防腐、防渗措施前提下,正常工况下不会对周围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符合环境风险防控郯城县李庄工业聚集区应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强化聚集区内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监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拟建项目位于李庄镇工业园区,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事故为危废泄漏及火灾,环境风险较小。拟设置危废间暂存危险废物,危废间内采取防渗、防腐措施,设置有隔档、围堰,且厂内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符合资源利用效率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提高水资源集约安全利用水平及区域再生水利用率;未经许可不得开采地下水。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不使用水;职工生活用水采用自来水。符合资源利用效率强化土地资源节约集约,严格土地用途管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坚决守住耕地和基本农田红线,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防止耕地“非农化”。拟建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不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符合李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3、项目与临沂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符合性分析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临沂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复函》(鲁环发[2010]120号),《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千人万吨”以上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郯政办明电[2016]95号)、《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农村单村联村重点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郯政办字[2018]9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青岛等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鲁政字[2019]45号)、《临沂市部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2019.2)和《郯城县高峰头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郯政办字[2020]18号),郯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包括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一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二水3、项目与临沂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符合性分析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临沂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复函》(鲁环发[2010]120号),《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千人万吨”以上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郯政办明电[2016]95号)、《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农村单村联村重点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郯政办字[2018]9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青岛等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鲁政字[2019]45号)、《临沂市部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2019.2)和《郯城县高峰头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郯政办字[2020]18号),郯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包括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一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二水3、项目与临沂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符合性分析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临沂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复函》(鲁环发[2010]120号),《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千人万吨”以上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郯政办明电[2016]95号)、《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农村单村联村重点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郯政办字[2018]9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青岛等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鲁政字[2019]45号)、《临沂市部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2019.2)和《郯城县高峰头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郯政办字[2020]18号),郯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包括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一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二水3、项目与临沂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符合性分析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临沂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复函》(鲁环发[2010]120号),《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千人万吨”以上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郯政办明电[2016]95号)、《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农村单村联村重点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郯政办字[2018]9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青岛等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鲁政字[2019]45号)、《临沂市部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2019.2)和《郯城县高峰头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郯政办字[2020]18号),郯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包括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一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二水3、项目与临沂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符合性分析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临沂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复函》(鲁环发[2010]120号),《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千人万吨”以上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郯政办明电[2016]95号)、《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农村单村联村重点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郯政办字[2018]9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青岛等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鲁政字[2019]45号)、《临沂市部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2019.2)和《郯城县高峰头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郯政办字[2020]18号),郯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包括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一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二水3、项目与临沂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符合性分析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临沂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复函》(鲁环发[2010]120号),《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千人万吨”以上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郯政办明电[2016]95号)、《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农村单村联村重点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郯政办字[2018]9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青岛等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鲁政字[2019]45号)、《临沂市部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2019.2)和《郯城县高峰头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郯政办字[2020]18号),郯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包括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一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二水,—6—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东城新区供水中心饮用水水源地、郯城县高峰头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郯城县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郯城县农村单村联村重点水源地保护区。保护区范围:(1)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一水厂一级保护区:包括井群内区域和井群外包线以外半径50米范围。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边界线外半径500米的范围。地理红线为东至郯西路,南至人民路,西至工业路,北至北环路,四路到中心。(2)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二水厂一级保护区:包括井群内区域和井群外包线以外半径50米范围。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边界线外半径500米的范围。地理红线为东至文明路,南至小黄楼村南,西至郯中路,北至南环路,四路到中心。(3)东城新区供水中心一级保护区:取水井群外围井的外接多边形向外径向距离117m范围内区域。面积1.39km2。二级保护区:取水井群外围井的外接多边形向外径向距离1170m范围内区域,以及12#井上游2000m至X016乡道、2#井下游1170m至白马河的河道及沿岸纵深1000m范围内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面积12.67km2。准保护区:北至清泉寺总干渠;东至马陵山-范顶子山脊;南至人民路;西至G205国道范围内的区域(一、二级保护区除外)。面积为15.25km2。(4)郯城县高峰头水厂一级保护区:郯城县高峰头水厂取水井半径100m范围内区域,面积约0.22km2。二级保护区:郯城县高峰头水厂取水井半径1000m形成的包络范围内区域(除一级保护区外),面积约6.04km2。准保护区:北至G310国道,东至固疃—红花线,南至阴村排水沟爱国段至联合段,西至沭河岸堤道路内区域,面积约7.26km2。(5)郯城县“千吨万人”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郯城县“千吨万人”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郯城县新增11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2019年又新增4处水厂,分别为归昌水厂、重坊水厂、杨集水厂、马陵山水厂。一级保护区:以开采井为圆心,30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二级保护区:以开采井为圆心,半径为30米至300米为的圆形区域。表5郯城县农村集中式生活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表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东城新区供水中心饮用水水源地、郯城县高峰头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郯城县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郯城县农村单村联村重点水源地保护区。保护区范围:(1)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一水厂一级保护区:包括井群内区域和井群外包线以外半径50米范围。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边界线外半径500米的范围。地理红线为东至郯西路,南至人民路,西至工业路,北至北环路,四路到中心。(2)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二水厂一级保护区:包括井群内区域和井群外包线以外半径50米范围。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边界线外半径500米的范围。地理红线为东至文明路,南至小黄楼村南,西至郯中路,北至南环路,四路到中心。(3)东城新区供水中心一级保护区:取水井群外围井的外接多边形向外径向距离117m范围内区域。面积1.39km2。二级保护区:取水井群外围井的外接多边形向外径向距离1170m范围内区域,以及12#井上游2000m至X016乡道、2#井下游1170m至白马河的河道及沿岸纵深1000m范围内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面积12.67km2。准保护区:北至清泉寺总干渠;东至马陵山-范顶子山脊;南至人民路;西至G205国道范围内的区域(一、二级保护区除外)。面积为15.25km2。(4)郯城县高峰头水厂一级保护区:郯城县高峰头水厂取水井半径100m范围内区域,面积约0.22km2。二级保护区:郯城县高峰头水厂取水井半径1000m形成的包络范围内区域(除一级保护区外),面积约6.04km2。准保护区:北至G310国道,东至固疃—红花线,南至阴村排水沟爱国段至联合段,西至沭河岸堤道路内区域,面积约7.26km2。(5)郯城县“千吨万人”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郯城县“千吨万人”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郯城县新增11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2019年又新增4处水厂,分别为归昌水厂、重坊水厂、杨集水厂、马陵山水厂。一级保护区:以开采井为圆心,30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二级保护区:以开采井为圆心,半径为30米至300米为的圆形区域。表5郯城县农村集中式生活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表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东城新区供水中心饮用水水源地、郯城县高峰头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郯城县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郯城县农村单村联村重点水源地保护区。保护区范围:(1)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一水厂一级保护区:包括井群内区域和井群外包线以外半径50米范围。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边界线外半径500米的范围。地理红线为东至郯西路,南至人民路,西至工业路,北至北环路,四路到中心。(2)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二水厂一级保护区:包括井群内区域和井群外包线以外半径50米范围。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边界线外半径500米的范围。地理红线为东至文明路,南至小黄楼村南,西至郯中路,北至南环路,四路到中心。(3)东城新区供水中心一级保护区:取水井群外围井的外接多边形向外径向距离117m范围内区域。面积1.39km2。二级保护区:取水井群外围井的外接多边形向外径向距离1170m范围内区域,以及12#井上游2000m至X016乡道、2#井下游1170m至白马河的河道及沿岸纵深1000m范围内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面积12.67km2。准保护区:北至清泉寺总干渠;东至马陵山-范顶子山脊;南至人民路;西至G205国道范围内的区域(一、二级保护区除外)。面积为15.25km2。(4)郯城县高峰头水厂一级保护区:郯城县高峰头水厂取水井半径100m范围内区域,面积约0.22km2。二级保护区:郯城县高峰头水厂取水井半径1000m形成的包络范围内区域(除一级保护区外),面积约6.04km2。准保护区:北至G310国道,东至固疃—红花线,南至阴村排水沟爱国段至联合段,西至沭河岸堤道路内区域,面积约7.26km2。(5)郯城县“千吨万人”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郯城县“千吨万人”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郯城县新增11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2019年又新增4处水厂,分别为归昌水厂、重坊水厂、杨集水厂、马陵山水厂。一级保护区:以开采井为圆心,30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二级保护区:以开采井为圆心,半径为30米至300米为的圆形区域。表5郯城县农村集中式生活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表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东城新区供水中心饮用水水源地、郯城县高峰头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郯城县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郯城县农村单村联村重点水源地保护区。保护区范围:(1)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一水厂一级保护区:包括井群内区域和井群外包线以外半径50米范围。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边界线外半径500米的范围。地理红线为东至郯西路,南至人民路,西至工业路,北至北环路,四路到中心。(2)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二水厂一级保护区:包括井群内区域和井群外包线以外半径50米范围。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边界线外半径500米的范围。地理红线为东至文明路,南至小黄楼村南,西至郯中路,北至南环路,四路到中心。(3)东城新区供水中心一级保护区:取水井群外围井的外接多边形向外径向距离117m范围内区域。面积1.39km2。二级保护区:取水井群外围井的外接多边形向外径向距离1170m范围内区域,以及12#井上游2000m至X016乡道、2#井下游1170m至白马河的河道及沿岸纵深1000m范围内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面积12.67km2。准保护区:北至清泉寺总干渠;东至马陵山-范顶子山脊;南至人民路;西至G205国道范围内的区域(一、二级保护区除外)。面积为15.25km2。(4)郯城县高峰头水厂一级保护区:郯城县高峰头水厂取水井半径100m范围内区域,面积约0.22km2。二级保护区:郯城县高峰头水厂取水井半径1000m形成的包络范围内区域(除一级保护区外),面积约6.04km2。准保护区:北至G310国道,东至固疃—红花线,南至阴村排水沟爱国段至联合段,西至沭河岸堤道路内区域,面积约7.26km2。(5)郯城县“千吨万人”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郯城县“千吨万人”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郯城县新增11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2019年又新增4处水厂,分别为归昌水厂、重坊水厂、杨集水厂、马陵山水厂。一级保护区:以开采井为圆心,30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二级保护区:以开采井为圆心,半径为30米至300米为的圆形区域。表5郯城县农村集中式生活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表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东城新区供水中心饮用水水源地、郯城县高峰头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郯城县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郯城县农村单村联村重点水源地保护区。保护区范围:(1)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一水厂一级保护区:包括井群内区域和井群外包线以外半径50米范围。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边界线外半径500米的范围。地理红线为东至郯西路,南至人民路,西至工业路,北至北环路,四路到中心。(2)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二水厂一级保护区:包括井群内区域和井群外包线以外半径50米范围。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边界线外半径500米的范围。地理红线为东至文明路,南至小黄楼村南,西至郯中路,北至南环路,四路到中心。(3)东城新区供水中心一级保护区:取水井群外围井的外接多边形向外径向距离117m范围内区域。面积1.39km2。二级保护区:取水井群外围井的外接多边形向外径向距离1170m范围内区域,以及12#井上游2000m至X016乡道、2#井下游1170m至白马河的河道及沿岸纵深1000m范围内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面积12.67km2。准保护区:北至清泉寺总干渠;东至马陵山-范顶子山脊;南至人民路;西至G205国道范围内的区域(一、二级保护区除外)。面积为15.25km2。(4)郯城县高峰头水厂一级保护区:郯城县高峰头水厂取水井半径100m范围内区域,面积约0.22km2。二级保护区:郯城县高峰头水厂取水井半径1000m形成的包络范围内区域(除一级保护区外),面积约6.04km2。准保护区:北至G310国道,东至固疃—红花线,南至阴村排水沟爱国段至联合段,西至沭河岸堤道路内区域,面积约7.26km2。(5)郯城县“千吨万人”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郯城县“千吨万人”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郯城县新增11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2019年又新增4处水厂,分别为归昌水厂、重坊水厂、杨集水厂、马陵山水厂。一级保护区:以开采井为圆心,30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二级保护区:以开采井为圆心,半径为30米至300米为的圆形区域。表5郯城县农村集中式生活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表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东城新区供水中心饮用水水源地、郯城县高峰头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郯城县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郯城县农村单村联村重点水源地保护区。保护区范围:(1)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一水厂一级保护区:包括井群内区域和井群外包线以外半径50米范围。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边界线外半径500米的范围。地理红线为东至郯西路,南至人民路,西至工业路,北至北环路,四路到中心。(2)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二水厂一级保护区:包括井群内区域和井群外包线以外半径50米范围。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边界线外半径500米的范围。地理红线为东至文明路,南至小黄楼村南,西至郯中路,北至南环路,四路到中心。(3)东城新区供水中心一级保护区:取水井群外围井的外接多边形向外径向距离117m范围内区域。面积1.39km2。二级保护区:取水井群外围井的外接多边形向外径向距离1170m范围内区域,以及12#井上游2000m至X016乡道、2#井下游1170m至白马河的河道及沿岸纵深1000m范围内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面积12.67km2。准保护区:北至清泉寺总干渠;东至马陵山-范顶子山脊;南至人民路;西至G205国道范围内的区域(一、二级保护区除外)。面积为15.25km2。(4)郯城县高峰头水厂一级保护区:郯城县高峰头水厂取水井半径100m范围内区域,面积约0.22km2。二级保护区:郯城县高峰头水厂取水井半径1000m形成的包络范围内区域(除一级保护区外),面积约6.04km2。准保护区:北至G310国道,东至固疃—红花线,南至阴村排水沟爱国段至联合段,西至沭河岸堤道路内区域,面积约7.26km2。(5)郯城县“千吨万人”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郯城县“千吨万人”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郯城县新增11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2019年又新增4处水厂,分别为归昌水厂、重坊水厂、杨集水厂、马陵山水厂。一级保护区:以开采井为圆心,30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二级保护区:以开采井为圆心,半径为30米至300米为的圆形区域。表5郯城县农村集中式生活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表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东城新区供水中心饮用水水源地、郯城县高峰头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郯城县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郯城县农村单村联村重点水源地保护区。保护区范围:(1)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一水厂一级保护区:包括井群内区域和井群外包线以外半径50米范围。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边界线外半径500米的范围。地理红线为东至郯西路,南至人民路,西至工业路,北至北环路,四路到中心。(2)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二水厂一级保护区:包括井群内区域和井群外包线以外半径50米范围。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边界线外半径500米的范围。地理红线为东至文明路,南至小黄楼村南,西至郯中路,北至南环路,四路到中心。(3)东城新区供水中心一级保护区:取水井群外围井的外接多边形向外径向距离117m范围内区域。面积1.39km2。二级保护区:取水井群外围井的外接多边形向外径向距离1170m范围内区域,以及12#井上游2000m至X016乡道、2#井下游1170m至白马河的河道及沿岸纵深1000m范围内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面积12.67km2。准保护区:北至清泉寺总干渠;东至马陵山-范顶子山脊;南至人民路;西至G205国道范围内的区域(一、二级保护区除外)。面积为15.25km2。(4)郯城县高峰头水厂一级保护区:郯城县高峰头水厂取水井半径100m范围内区域,面积约0.22km2。二级保护区:郯城县高峰头水厂取水井半径1000m形成的包络范围内区域(除一级保护区外),面积约6.04km2。准保护区:北至G310国道,东至固疃—红花线,南至阴村排水沟爱国段至联合段,西至沭河岸堤道路内区域,面积约7.26km2。(5)郯城县“千吨万人”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郯城县“千吨万人”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郯城县新增11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2019年又新增4处水厂,分别为归昌水厂、重坊水厂、杨集水厂、马陵山水厂。一级保护区:以开采井为圆心,30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二级保护区:以开采井为圆心,半径为30米至300米为的圆形区域。表5郯城县农村集中式生活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表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东城新区供水中心饮用水水源地、郯城县高峰头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郯城县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郯城县农村单村联村重点水源地保护区。保护区范围:(1)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一水厂一级保护区:包括井群内区域和井群外包线以外半径50米范围。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边界线外半径500米的范围。地理红线为东至郯西路,南至人民路,西至工业路,北至北环路,四路到中心。(2)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二水厂一级保护区:包括井群内区域和井群外包线以外半径50米范围。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边界线外半径500米的范围。地理红线为东至文明路,南至小黄楼村南,西至郯中路,北至南环路,四路到中心。(3)东城新区供水中心一级保护区:取水井群外围井的外接多边形向外径向距离117m范围内区域。面积1.39km2。二级保护区:取水井群外围井的外接多边形向外径向距离1170m范围内区域,以及12#井上游2000m至X016乡道、2#井下游1170m至白马河的河道及沿岸纵深1000m范围内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面积12.67km2。准保护区:北至清泉寺总干渠;东至马陵山-范顶子山脊;南至人民路;西至G205国道范围内的区域(一、二级保护区除外)。面积为15.25km2。(4)郯城县高峰头水厂一级保护区:郯城县高峰头水厂取水井半径100m范围内区域,面积约0.22km2。二级保护区:郯城县高峰头水厂取水井半径1000m形成的包络范围内区域(除一级保护区外),面积约6.04km2。准保护区:北至G310国道,东至固疃—红花线,南至阴村排水沟爱国段至联合段,西至沭河岸堤道路内区域,面积约7.26km2。(5)郯城县“千吨万人”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郯城县“千吨万人”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郯城县新增11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2019年又新增4处水厂,分别为归昌水厂、重坊水厂、杨集水厂、马陵山水厂。一级保护区:以开采井为圆心,30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二级保护区:以开采井为圆心,半径为30米至300米为的圆形区域。表5郯城县农村集中式生活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表序号所在乡镇所在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名称取水水源地名称水源地类型使用状态1归昌乡南王圩子村临沂郯城县王圩子水厂郯城县王圩子水厂地下水在用—7—2李庄镇李庄镇尚庄村郯城县郯北集中供水工程郯城县郯北集中供水工程郯城县李庄水厂3码头镇码头镇西园村临沂郯城县马头镇集中供水工程临沂郯城县马头镇集中供水工程郯城县马头水厂4胜利村胜利村高大村临沂郯城县沙沃水厂临沂郯城县沙沃水厂郯城县沙沃水厂5郯城街道郯城街道官塘村郯城县十里集中供水工程郯城县十里集中供水工程郯城县十里水厂6胜利镇胜利镇后房村临沂郯城县胜利水厂临沂郯城县胜利水厂郯城县胜利水厂7花园乡花园乡口子元村临沂郯城县秦园水厂临沂郯城县秦园水厂郯城县秦园水厂8杨集镇杨集镇管集村临沂郯城县管集水厂临沂郯城县管集水厂郯城县管集水厂9李庄镇李庄镇岭红埠村临沂郯城县李庄中心水厂临沂郯城县李庄中心水厂郯城县李庄中心水厂10归昌乡归昌乡樊村临沂郯城县樊村水厂临沂郯城县樊村水厂郯城县樊村水厂11泉源乡泉源乡泉东村泉源乡集中供水工程泉源乡集中供水工程郯城县泉源水厂12归昌乡归昌乡朱前村郯城县水务公司归昌水厂郯城县水务公司归昌水厂归昌水厂13重坊镇重坊镇宋园村郯城县水务公司重坊水厂郯城县水务公司重坊水厂重坊水厂14杨集镇杨集镇杨集镇驻地郯城县水务公司杨集水厂郯城县水务公司杨集水厂杨集水厂15泉源乡泉源乡司家庄郯城县水务公司马陵山水厂郯城县水务公司马陵山水厂马陵山水厂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农村单村联村重点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郯政办字[2018]94号),共有99处农村单村、联村水源地。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管理要求,“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二级保护区水体内清洗船舶、车辆”、“在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等。拟建项目位于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山东谊友钢木家具有限公司院内,距离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一水厂25.6km、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二水厂29.6km、东城新区供水中心22.0km、郯城县高峰头水厂37.0km;李庄镇包含2处农村集中式生活水饮用水水源地,拟建项目距离郯城县李庄水厂(尚庄村)约7.25km,距离郯城县李庄中心水厂(岭红埠村)约5.93km,因此拟建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建设不会对饮用水源地产生不利影响。项目周围地表水系图见附图6;项目与郯城县饮用水源地位置关系图见附图7。4、项目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符合性分析项目与《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82号)的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6拟建项目与国令第682号文符合性一览表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农村单村联村重点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郯政办字[2018]94号),共有99处农村单村、联村水源地。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管理要求,“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二级保护区水体内清洗船舶、车辆”、“在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等。拟建项目位于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山东谊友钢木家具有限公司院内,距离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一水厂25.6km、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二水厂29.6km、东城新区供水中心22.0km、郯城县高峰头水厂37.0km;李庄镇包含2处农村集中式生活水饮用水水源地,拟建项目距离郯城县李庄水厂(尚庄村)约7.25km,距离郯城县李庄中心水厂(岭红埠村)约5.93km,因此拟建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建设不会对饮用水源地产生不利影响。项目周围地表水系图见附图6;项目与郯城县饮用水源地位置关系图见附图7。4、项目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符合性分析项目与《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82号)的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6拟建项目与国令第682号文符合性一览表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农村单村联村重点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郯政办字[2018]94号),共有99处农村单村、联村水源地。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管理要求,“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二级保护区水体内清洗船舶、车辆”、“在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等。拟建项目位于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山东谊友钢木家具有限公司院内,距离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一水厂25.6km、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二水厂29.6km、东城新区供水中心22.0km、郯城县高峰头水厂37.0km;李庄镇包含2处农村集中式生活水饮用水水源地,拟建项目距离郯城县李庄水厂(尚庄村)约7.25km,距离郯城县李庄中心水厂(岭红埠村)约5.93km,因此拟建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建设不会对饮用水源地产生不利影响。项目周围地表水系图见附图6;项目与郯城县饮用水源地位置关系图见附图7。4、项目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符合性分析项目与《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82号)的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6拟建项目与国令第682号文符合性一览表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农村单村联村重点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郯政办字[2018]94号),共有99处农村单村、联村水源地。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管理要求,“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二级保护区水体内清洗船舶、车辆”、“在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等。拟建项目位于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山东谊友钢木家具有限公司院内,距离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一水厂25.6km、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二水厂29.6km、东城新区供水中心22.0km、郯城县高峰头水厂37.0km;李庄镇包含2处农村集中式生活水饮用水水源地,拟建项目距离郯城县李庄水厂(尚庄村)约7.25km,距离郯城县李庄中心水厂(岭红埠村)约5.93km,因此拟建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建设不会对饮用水源地产生不利影响。项目周围地表水系图见附图6;项目与郯城县饮用水源地位置关系图见附图7。4、项目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符合性分析项目与《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82号)的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6拟建项目与国令第682号文符合性一览表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农村单村联村重点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郯政办字[2018]94号),共有99处农村单村、联村水源地。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管理要求,“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二级保护区水体内清洗船舶、车辆”、“在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等。拟建项目位于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山东谊友钢木家具有限公司院内,距离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一水厂25.6km、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二水厂29.6km、东城新区供水中心22.0km、郯城县高峰头水厂37.0km;李庄镇包含2处农村集中式生活水饮用水水源地,拟建项目距离郯城县李庄水厂(尚庄村)约7.25km,距离郯城县李庄中心水厂(岭红埠村)约5.93km,因此拟建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建设不会对饮用水源地产生不利影响。项目周围地表水系图见附图6;项目与郯城县饮用水源地位置关系图见附图7。4、项目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符合性分析项目与《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82号)的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6拟建项目与国令第682号文符合性一览表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农村单村联村重点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郯政办字[2018]94号),共有99处农村单村、联村水源地。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管理要求,“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二级保护区水体内清洗船舶、车辆”、“在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等。拟建项目位于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山东谊友钢木家具有限公司院内,距离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一水厂25.6km、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二水厂29.6km、东城新区供水中心22.0km、郯城县高峰头水厂37.0km;李庄镇包含2处农村集中式生活水饮用水水源地,拟建项目距离郯城县李庄水厂(尚庄村)约7.25km,距离郯城县李庄中心水厂(岭红埠村)约5.93km,因此拟建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建设不会对饮用水源地产生不利影响。项目周围地表水系图见附图6;项目与郯城县饮用水源地位置关系图见附图7。4、项目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符合性分析项目与《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82号)的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6拟建项目与国令第682号文符合性一览表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农村单村联村重点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郯政办字[2018]94号),共有99处农村单村、联村水源地。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管理要求,“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二级保护区水体内清洗船舶、车辆”、“在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等。拟建项目位于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山东谊友钢木家具有限公司院内,距离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一水厂25.6km、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二水厂29.6km、东城新区供水中心22.0km、郯城县高峰头水厂37.0km;李庄镇包含2处农村集中式生活水饮用水水源地,拟建项目距离郯城县李庄水厂(尚庄村)约7.25km,距离郯城县李庄中心水厂(岭红埠村)约5.93km,因此拟建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建设不会对饮用水源地产生不利影响。项目周围地表水系图见附图6;项目与郯城县饮用水源地位置关系图见附图7。4、项目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符合性分析项目与《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82号)的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6拟建项目与国令第682号文符合性一览表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农村单村联村重点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郯政办字[2018]94号),共有99处农村单村、联村水源地。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管理要求,“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二级保护区水体内清洗船舶、车辆”、“在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等。拟建项目位于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山东谊友钢木家具有限公司院内,距离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一水厂25.6km、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二水厂29.6km、东城新区供水中心22.0km、郯城县高峰头水厂37.0km;李庄镇包含2处农村集中式生活水饮用水水源地,拟建项目距离郯城县李庄水厂(尚庄村)约7.25km,距离郯城县李庄中心水厂(岭红埠村)约5.93km,因此拟建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建设不会对饮用水源地产生不利影响。项目周围地表水系图见附图6;项目与郯城县饮用水源地位置关系图见附图7。4、项目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符合性分析项目与《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82号)的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6拟建项目与国令第682号文符合性一览表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农村单村联村重点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郯政办字[2018]94号),共有99处农村单村、联村水源地。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管理要求,“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二级保护区水体内清洗船舶、车辆”、“在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等。拟建项目位于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山东谊友钢木家具有限公司院内,距离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一水厂25.6km、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二水厂29.6km、东城新区供水中心22.0km、郯城县高峰头水厂37.0km;李庄镇包含2处农村集中式生活水饮用水水源地,拟建项目距离郯城县李庄水厂(尚庄村)约7.25km,距离郯城县李庄中心水厂(岭红埠村)约5.93km,因此拟建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建设不会对饮用水源地产生不利影响。项目周围地表水系图见附图6;项目与郯城县饮用水源地位置关系图见附图7。4、项目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符合性分析项目与《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82号)的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6拟建项目与国令第682号文符合性一览表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农村单村联村重点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郯政办字[2018]94号),共有99处农村单村、联村水源地。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管理要求,“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二级保护区水体内清洗船舶、车辆”、“在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等。拟建项目位于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山东谊友钢木家具有限公司院内,距离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一水厂25.6km、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二水厂29.6km、东城新区供水中心22.0km、郯城县高峰头水厂37.0km;李庄镇包含2处农村集中式生活水饮用水水源地,拟建项目距离郯城县李庄水厂(尚庄村)约7.25km,距离郯城县李庄中心水厂(岭红埠村)约5.93km,因此拟建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建设不会对饮用水源地产生不利影响。项目周围地表水系图见附图6;项目与郯城县饮用水源地位置关系图见附图7。4、项目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符合性分析项目与《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82号)的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6拟建项目与国令第682号文符合性一览表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农村单村联村重点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郯政办字[2018]94号),共有99处农村单村、联村水源地。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管理要求,“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二级保护区水体内清洗船舶、车辆”、“在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等。拟建项目位于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山东谊友钢木家具有限公司院内,距离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一水厂25.6km、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二水厂29.6km、东城新区供水中心22.0km、郯城县高峰头水厂37.0km;李庄镇包含2处农村集中式生活水饮用水水源地,拟建项目距离郯城县李庄水厂(尚庄村)约7.25km,距离郯城县李庄中心水厂(岭红埠村)约5.93km,因此拟建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建设不会对饮用水源地产生不利影响。项目周围地表水系图见附图6;项目与郯城县饮用水源地位置关系图见附图7。4、项目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符合性分析项目与《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82号)的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6拟建项目与国令第682号文符合性一览表根据《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农村单村联村重点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方案》(郯政办字[2018]94号),共有99处农村单村、联村水源地。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管理要求,“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二级保护区水体内清洗船舶、车辆”、“在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等。拟建项目位于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山东谊友钢木家具有限公司院内,距离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一水厂25.6km、郯城县水务公司第二水厂29.6km、东城新区供水中心22.0km、郯城县高峰头水厂37.0km;李庄镇包含2处农村集中式生活水饮用水水源地,拟建项目距离郯城县李庄水厂(尚庄村)约7.25km,距离郯城县李庄中心水厂(岭红埠村)约5.93km,因此拟建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建设不会对饮用水源地产生不利影响。项目周围地表水系图见附图6;项目与郯城县饮用水源地位置关系图见附图7。4、项目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符合性分析项目与《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82号)的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6拟建项目与国令第682号文符合性一览表相关要求拟建项目情况拟建项目情况拟建项目情况符合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拟建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要求。拟建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要求。拟建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要求。符合,—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项目所在区域SO2、NO2、CO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要求,PM2.5、O3均超标,但处于逐年改善的状态;区域内河流断面水质指标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要求,区域内地表水水环境质量良好。项目废水均不外排,废气经采取措施后均达标排放,噪声和固废均得到合理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不会影响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拟建项目无废水外排;废气、噪声采取的预防及控制措施可满足相应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四)改建、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拟建项目为新建项目。符合5、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相符性分析(1)项目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的符合性分析表7项目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符合性一览表5、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相符性分析(1)项目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的符合性分析表7项目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符合性一览表5、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相符性分析(1)项目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的符合性分析表7项目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符合性一览表5、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相符性分析(1)项目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的符合性分析表7项目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符合性一览表5、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相符性分析(1)项目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的符合性分析表7项目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符合性一览表5、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相符性分析(1)项目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的符合性分析表7项目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符合性一览表相关要求拟建项目情况符合性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已经建设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拟建项目为新建项目,不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符合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拟建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李庄镇工业园区(钢木家具产业园)内。符合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去向和许可排放量等要求排放污染物。拟建项目无废水外排;拟建项目熔融挤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由1套静电除油+光氧催化设备+活性炭设备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DA001排气筒排放,能够达标排放。颗粒物、VOCs有组织排放量分别为0.016t/a、0.406t/a,均低于1吨,根据《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临环发[2020]38号),拟建项目无需申请总量控制指标。符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决定的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拟建项目为新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拟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符合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制定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障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拟建项目拟在取得排污许可后,按照排污许可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符合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危险废物产生与处置情况、监测记录以及其他环境管理等信息,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法律、法规另企业拟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危险废物产生与处置情况、监测记录以及其他环境管理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符合—9—材料。贮存的危险废物直接接触地面的,还应进行基础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不大于10-7cm/s),或至少2mm厚高密度聚乙烯膜等人工防渗材料(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cm/s),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b.在常温常压下不易水解、不易挥发的固态危险废物可分类堆放贮存,其他固态危险废物应装入容器或包装物内贮存;液态危险废物应装入容器内贮存,或直接采用贮存池、贮存罐区贮存;半固态危险废物应装入容器或包装袋内贮存,或直接采用贮存池贮存;具有热塑性的危险废物应装入容器或包装袋内进行贮存;易产生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应装入闭口容器或包装物内贮存;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中易产生粉尘等无组织排放的,应采取抑尘等有效措施。c.危险废物存入贮存设施前应对危险废物类别和特性与危险废物标签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一致性进行核验,不一致的或类别、特性不明的不应存入;应定期检查危险废物的贮存状况,及时清理贮存设施地面,更换破损泄漏的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和包装物,保证堆存危险废物的防雨、防风、防扬尘等设施功能完好;作业设备及车辆等结束作业离开贮存设施时,应对其残留的危险废物进行清理,清理的废物或清洗废水应收集处理;贮存设施运行期间,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保存;贮存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应建立贮存设施环境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制度、设施运行操作制度、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等;贮存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应依据国家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结合贮存设施特点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并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建立档案;贮存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应建立贮存设施全部档案,包括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监测和环境应急等,应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归档。③公司应设置专门危险固废处置机构,作为厂内环境管理、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危险固废的收集、贮存及处置,按月统计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暂存时间、交由处置时间等,并按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定期。④危险废物的转移和运输应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好五联单转运手续,并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承运。⑤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运输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车辆必须具有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驾驶人员必须由取得驾驶执照的熟练人员担任。⑥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在运输危险废弃物时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严格按照所在城市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行车路线行驶,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⑥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在运输危险废弃物时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严格按照所在城市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行车路线行驶,不得进—39—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⑦危险废物在运输途中若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公司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⑧一旦发生废弃物泄漏事故,公司和废弃物处置单位都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应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5、地下水与土壤(1)污染源、类型及途径拟建项目运营后对地下水和土壤污染源、污染物类型和污染途径详见下表。表43项目地下水、土壤污染源、类型及途径一览表污染源污染物类型污染途径装置节点化粪池池体、池壁渗漏COD、氨氮垂直入渗生活污水输送管线破裂COD、氨氮垂直入渗危废暂存间裂COD、石油类垂直入渗(2)源头控制措施拟建项目油墨、直接冷却更换废水、废机油、静电除油废油的储存及输送、生产加工、水治理、固体废物堆放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3)分区防控措施项目区域各个装置的防渗分区等级,详见下表。表44拟建项目污染区划分及防渗等级一览表分区厂内分区防渗等级简单防渗区办公室地面水泥硬化一般防渗区生产车间求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第5.3.1条等效。重点防渗区危废暂存间、化应不低于6.0m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粘土层;该防渗性能要求与粪池《危险废物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第5.5条等效。拟建项目通过采取上述相关措施后,可以阻断污染源对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途径,基本不会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6、生态从现场考察情况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无珍贵动物活动迹象、无珍稀濒危物种存在,不包含生态环境保护目标。项目通过加强厂界周围环境现有植被的管护,起到降低噪声、吸收尘粒、净化空气的作用,同时也可以防止水土流失,减少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7、环境风险(1)风险物质调查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⑦危险废物在运输途中若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公司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⑧一旦发生废弃物泄漏事故,公司和废弃物处置单位都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应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5、地下水与土壤(1)污染源、类型及途径拟建项目运营后对地下水和土壤污染源、污染物类型和污染途径详见下表。表43项目地下水、土壤污染源、类型及途径一览表污染源污染物类型污染途径装置节点化粪池池体、池壁渗漏COD、氨氮垂直入渗生活污水输送管线破裂COD、氨氮垂直入渗危废暂存间裂COD、石油类垂直入渗(2)源头控制措施拟建项目油墨、直接冷却更换废水、废机油、静电除油废油的储存及输送、生产加工、水治理、固体废物堆放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3)分区防控措施项目区域各个装置的防渗分区等级,详见下表。表44拟建项目污染区划分及防渗等级一览表分区厂内分区防渗等级简单防渗区办公室地面水泥硬化一般防渗区生产车间求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第5.3.1条等效。重点防渗区危废暂存间、化应不低于6.0m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粘土层;该防渗性能要求与粪池《危险废物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第5.5条等效。拟建项目通过采取上述相关措施后,可以阻断污染源对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途径,基本不会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6、生态从现场考察情况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无珍贵动物活动迹象、无珍稀濒危物种存在,不包含生态环境保护目标。项目通过加强厂界周围环境现有植被的管护,起到降低噪声、吸收尘粒、净化空气的作用,同时也可以防止水土流失,减少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7、环境风险(1)风险物质调查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⑦危险废物在运输途中若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公司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⑧一旦发生废弃物泄漏事故,公司和废弃物处置单位都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应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5、地下水与土壤(1)污染源、类型及途径拟建项目运营后对地下水和土壤污染源、污染物类型和污染途径详见下表。表43项目地下水、土壤污染源、类型及途径一览表污染源污染物类型污染途径装置节点化粪池池体、池壁渗漏COD、氨氮垂直入渗生活污水输送管线破裂COD、氨氮垂直入渗危废暂存间裂COD、石油类垂直入渗(2)源头控制措施拟建项目油墨、直接冷却更换废水、废机油、静电除油废油的储存及输送、生产加工、水治理、固体废物堆放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3)分区防控措施项目区域各个装置的防渗分区等级,详见下表。表44拟建项目污染区划分及防渗等级一览表分区厂内分区防渗等级简单防渗区办公室地面水泥硬化一般防渗区生产车间求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第5.3.1条等效。重点防渗区危废暂存间、化应不低于6.0m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粘土层;该防渗性能要求与粪池《危险废物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第5.5条等效。拟建项目通过采取上述相关措施后,可以阻断污染源对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途径,基本不会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6、生态从现场考察情况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无珍贵动物活动迹象、无珍稀濒危物种存在,不包含生态环境保护目标。项目通过加强厂界周围环境现有植被的管护,起到降低噪声、吸收尘粒、净化空气的作用,同时也可以防止水土流失,减少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7、环境风险(1)风险物质调查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⑦危险废物在运输途中若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公司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⑧一旦发生废弃物泄漏事故,公司和废弃物处置单位都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应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5、地下水与土壤(1)污染源、类型及途径拟建项目运营后对地下水和土壤污染源、污染物类型和污染途径详见下表。表43项目地下水、土壤污染源、类型及途径一览表污染源污染物类型污染途径装置节点化粪池池体、池壁渗漏COD、氨氮垂直入渗生活污水输送管线破裂COD、氨氮垂直入渗危废暂存间裂COD、石油类垂直入渗(2)源头控制措施拟建项目油墨、直接冷却更换废水、废机油、静电除油废油的储存及输送、生产加工、水治理、固体废物堆放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3)分区防控措施项目区域各个装置的防渗分区等级,详见下表。表44拟建项目污染区划分及防渗等级一览表分区厂内分区防渗等级简单防渗区办公室地面水泥硬化一般防渗区生产车间求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第5.3.1条等效。重点防渗区危废暂存间、化应不低于6.0m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粘土层;该防渗性能要求与粪池《危险废物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第5.5条等效。拟建项目通过采取上述相关措施后,可以阻断污染源对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途径,基本不会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6、生态从现场考察情况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无珍贵动物活动迹象、无珍稀濒危物种存在,不包含生态环境保护目标。项目通过加强厂界周围环境现有植被的管护,起到降低噪声、吸收尘粒、净化空气的作用,同时也可以防止水土流失,减少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7、环境风险(1)风险物质调查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⑦危险废物在运输途中若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公司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⑧一旦发生废弃物泄漏事故,公司和废弃物处置单位都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应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5、地下水与土壤(1)污染源、类型及途径拟建项目运营后对地下水和土壤污染源、污染物类型和污染途径详见下表。表43项目地下水、土壤污染源、类型及途径一览表污染源污染物类型污染途径装置节点化粪池池体、池壁渗漏COD、氨氮垂直入渗生活污水输送管线破裂COD、氨氮垂直入渗危废暂存间裂COD、石油类垂直入渗(2)源头控制措施拟建项目油墨、直接冷却更换废水、废机油、静电除油废油的储存及输送、生产加工、水治理、固体废物堆放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3)分区防控措施项目区域各个装置的防渗分区等级,详见下表。表44拟建项目污染区划分及防渗等级一览表分区厂内分区防渗等级简单防渗区办公室地面水泥硬化一般防渗区生产车间求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第5.3.1条等效。重点防渗区危废暂存间、化应不低于6.0m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粘土层;该防渗性能要求与粪池《危险废物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第5.5条等效。拟建项目通过采取上述相关措施后,可以阻断污染源对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途径,基本不会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6、生态从现场考察情况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无珍贵动物活动迹象、无珍稀濒危物种存在,不包含生态环境保护目标。项目通过加强厂界周围环境现有植被的管护,起到降低噪声、吸收尘粒、净化空气的作用,同时也可以防止水土流失,减少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7、环境风险(1)风险物质调查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⑦危险废物在运输途中若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公司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⑧一旦发生废弃物泄漏事故,公司和废弃物处置单位都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应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5、地下水与土壤(1)污染源、类型及途径拟建项目运营后对地下水和土壤污染源、污染物类型和污染途径详见下表。表43项目地下水、土壤污染源、类型及途径一览表污染源污染物类型污染途径装置节点化粪池池体、池壁渗漏COD、氨氮垂直入渗生活污水输送管线破裂COD、氨氮垂直入渗危废暂存间裂COD、石油类垂直入渗(2)源头控制措施拟建项目油墨、直接冷却更换废水、废机油、静电除油废油的储存及输送、生产加工、水治理、固体废物堆放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3)分区防控措施项目区域各个装置的防渗分区等级,详见下表。表44拟建项目污染区划分及防渗等级一览表分区厂内分区防渗等级简单防渗区办公室地面水泥硬化一般防渗区生产车间求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第5.3.1条等效。重点防渗区危废暂存间、化应不低于6.0m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粘土层;该防渗性能要求与粪池《危险废物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第5.5条等效。拟建项目通过采取上述相关措施后,可以阻断污染源对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途径,基本不会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6、生态从现场考察情况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无珍贵动物活动迹象、无珍稀濒危物种存在,不包含生态环境保护目标。项目通过加强厂界周围环境现有植被的管护,起到降低噪声、吸收尘粒、净化空气的作用,同时也可以防止水土流失,减少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7、环境风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吊带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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