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设备生产线建设 望远镜制造招标采购公告(2024)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关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2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了审批。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871-67911933 0871-67910097
通信地址:嵩明县北部行政办公区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
邮编:651700

2024年9月2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批复文号
批复时间

1
关于《云南五灵长水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通风设备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嵩生环复〔2024〕48号
2024年9月23日

2
关于《云南鑫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望远镜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嵩生环复〔2024〕49号
2024年9月23日

公示文件详见附件。
关于《云南五灵长水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通风设备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云南鑫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望远镜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嵩生环复〔2024〕号关于《云南五灵长水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通风设备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云南五灵长水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你公司所报由云南策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云南五灵长水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通风设备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一、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镇嵩明震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二期5号,项目占地面积3810m2。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7万元。项目租用嵩明震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已建厂房进行生产生活,项目内设置风机箱、离心风机、轴流/混流风机、阀门组生产区和成品区、板材加工区、办公室等配套基础设施;新建离心风机、轴流/混流风机、阀门组3条生产线;新建废气、废水、固废收集处理等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离心风机300台、轴流风机500台、混流风机500台、防火阀3000台、排烟防火阀3000台、排烟阀3000台。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二、防治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和固体污染物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项目须建立完善“雨污分流”排水系统。项目运营期不设食宿区,办公废水依托嵩明震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二期已建化粪池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杨林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应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即:pH6.5-9.5,COD≤500mg/L,BOD5≤350mg/L,SS≤400mg/L,动植物油≤100mg/L,氨氮(以N计)≤45mg/L,总磷(以P计)≤8mg/L。四、项目营运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对产生的废气进行治理,达标后排放,杜绝污染扰民事件的发生。项目施工期粉尘排放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的要求,即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颗粒物≤1.0mg/m3。项目运营期生产过程产生的颗粒物、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排放限值及7.1的规定,即有组织排放浓度:颗粒物≤120mg/m3,非甲烷总烃≤120mg/m3,苯≤12mg/m3;排放速率:颗粒物≤1.75kg/h,非甲烷总烃≤5kg/h苯≤0.25kg/h;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颗粒物≤1.0mg/m3,非甲烷总烃≤4.0mg/m3,苯≤0.4mg/m3。项目运营期厂区内VOCS排放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的要求,即:NMHC(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10mg/m3,NMHC(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30mg/m3。五、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并采取隔音降噪措施。项目施工期噪声排放应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限值要求,即: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项目运营期噪声排放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的要求,即: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六、项目运营期产生的水帘机废水、废活性炭、废机油、油漆原料桶、漆渣、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均属于危险固废,应设置规范的危废暂存间进行存放,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建立健全处置台账备查;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并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做到日产日清,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七、《报告表》应作为环境保护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的依据,项目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环保设施须严格按环保“三同时”的要求进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项目实际排污之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此批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2024年9月14日抄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污控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办公室,2024年9月14日印发嵩生环复〔2024〕号关于《云南鑫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望远镜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云南鑫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你公司所报由云南泽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云南鑫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望远镜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一、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经济技术区装备制造2号路北侧昆明广田衡器有限公司,项目占地面积660m2。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1万元。项目分为主体工程、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利用云南鑫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BQ-4号综合楼1-3层作为生产制造车间,新建生产区、低抛区、真空镀膜区、组装区、库房、生产办公室、检验室、食堂、办公室等配套基础设施;新建废气、废水、固废收集处理等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双筒望远镜及观靶镜60000台。其中,双筒望远镜40000台、观靶镜20000台。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二、防治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和固体污染物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项目须建立完善“雨污分流”排水系统。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BQ-4号综合楼现有卫生间收集后进入现有化粪池进行预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杨林工业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嵩明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主要包括铣磨、精磨、抛光过程中废水,铣磨、精磨、抛光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设备旁设置的循环水槽循环利用,不得外排;项目员工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排入杨林工业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嵩明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期、运营期外排废水应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即:pH6.5-9.5,COD≤500mg/L,BOD5≤350mg/L,SS≤400mg/L,氨氮(以N计)≤45mg/L,总磷(以P计)≤8mg/L,动植物油≤100mg/L。四、项目营运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对产生的废气进行治理,达标后排放,杜绝污染扰民事件的发生。项目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的要求,即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颗粒物≤1.0mg/m3。项目运营期清洗过程、胶合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排放限值的要求,即有组织排放浓度:非甲烷总烃≤120mg/m3;排放速率:非甲烷总烃≤17kg/h;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0m。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非甲烷总烃≤4.0mg/m3。项目运营期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的要求,即:NMHC(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10mg/m3,NMHC(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30mg/m3。项目运营期食堂油烟排放应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表2小型标准的要求,即: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净化设施最低去除率≥60%。五、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并采取隔音降噪措施。项目施工期噪声排放应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限值要求,即: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项目运营期东、西、北三侧厂界噪声排放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即: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南侧厂界噪声排放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的要求,即: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六、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机油、废活性炭、含油抹布及手套、清擦废物、废容器、玻璃粉末均属于危险固废,应设置规范的危废暂存间进行存放,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建立健全处置台账备查;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并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做到日产日清,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七、《报告表》应作为环境保护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的依据,项目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环保设施须严格按环保“三同时”的要求进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项目实际排污之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此批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2024年9月14日抄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污控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办公室,2024年9月14日印发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通风设备生产线建设 望远镜制造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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