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化剂资源化综合利用 液态烃泊位增加乙烷货种作业 乙烯装置原料多元化改造 聚氨酯胶粘剂和组合聚醚 MS树脂招标采购公告(202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0月8日我局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0月8日-2024年10月15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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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64000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烟环审[2024]51号 润和催化剂(山东)有限公司6.0万吨年催化剂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pdf
烟环审[2024]51号
2024年10月8日
2
烟环审[2024]52号 烟台港万华工业园码头有限公司烟台港西港区液态烃泊位增加乙烷货种作业.pdf
烟环审[2024]52号
2024年10月8日
3
烟环审[2024]53号 万华化学集团(烟台)烯烃有限公司100万吨年乙烯装置原料多元化改造项目.pdf
烟环审[2024]53号
2024年10月8日
4
烟环审[2024]54号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万吨年聚氨酯胶粘剂和组合聚醚项目.pdf
烟环审[2024]54号
2024年10月8日
5
烟环审[2024]55号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MS树脂项目.pdf
烟环审[2024]55号
2024年10月8日
6
烟环审[2024]56号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多功能单体项目.pdf
烟环审[2024]56号
2024年10月8日
7
烟环审[2024]57号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DI扩能项目.pdf
烟环审[2024]57号
2024年10月8日
8
烟环审[2024]58号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甲基异丁基酮(MIBK)项目.pdf
烟环审[2024]58号
2024年10月8日
9
烟环审[2024]59号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酚A项目.pdf
烟环审[2024]59号
2024年10月8日
10
烟环审[2024]60号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扩能项目.pdf
烟环审[2024]60号
2024年10月8日
11
烟环审[2024]61号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华烟台产业园氯化氢氧化扩能项目.pdf
烟环审[2024]61号
2024年10月8日
12
烟环审[2024]62号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华烟台产业园聚碳酸酯(PC)扩能改造项目.pdf
烟环审[2024]62号
2024年10月8日
13
烟环审[2024]63号 山东裕龙石化有限公司碳四综合利用项目填海工程.pdf
烟环审[2024]63号
2024年10月8日
14
烟环审[2024]64号 山东裕龙石化有限公司碳五碳九综合利用项目填海工程.pdf
烟环审[2024]64号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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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烟环审[2024]51号关于对润和催化剂(山东)有限公司6.0万吨/年催化剂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润和催化剂(山东)有限公司:你单位《润和催化剂(山东)有限公司6.0万吨/年催化剂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润和催化剂(山东)有限公司6.0万吨/年催化剂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位于烟台市龙口高新区中小企业创业园内。项目主要针对裕龙石化及烟台市内医药企业和电厂产生的危险废物一废催化剂进行回收和加工利用,主要建设废FCC/DCC催化剂处理装置、待生加氢催化剂再生装置、废镍/废加氢/废脱硝催化剂处理装置、废贵金属催化剂处理装置。拟利用的危险废物类别为HW46、HW50,催化剂类型及处理规模为:废FCC(催化裂化)/DCC(深度催化裂化)催化剂10000t/a,待生加氢催化剂15000t/a,废贵金属(银铂钯钌铼铑系)催化剂5000t/a,废镍催化剂24000t/a、废加氢催化剂5000t/a、废脱硝催化剂1000t/a等,共计60000t/a。项目总投资4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420万元。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龙口高新区中小企业创业园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符合危险废物利用有关文件规定。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前提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控制和缓解。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项目产生的主产物和副产物应首先进行固体废物鉴别,满足《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5.2条相关要求的,方可作为产品管理,用于集团内部企业和同类催化剂企业生产原材料(其中金属单质仅供集团内部企业生产催化剂);若属于固体废物,则应再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二)加强施工期管理,减缓施工期环境影响。严格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环函[2012]17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19]112号)、《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控制施工期扬尘。加强施工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有关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及施工工艺,施工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施工期的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并定期清理;施工生产废水经废水沉淀池收集沉淀后作冲洗复用水。加强对施工机械管理,防止燃料油跑、冒、滴、漏,保护地下水环境。—2-(三)落实合理可行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氢催化剂再生装置焙烧废气(包括预焙烧废气、再生焙烧废气、重生焙烧废气)采用“布袋除尘+RTO+SCR(2+1层催化剂)+双塔双循环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的处理工艺,处理后通过1根高35m排气筒(DA001)排放。SO、NO、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限值要求,Pb及其化合物、Cr及其化合物、As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限值要求,Ni及其化合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氨逃逸须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1-2017)SCR法氨逃逸控制限值要求。废贵金属(Pt/Pd/Rh/Ru/Re系)/废银催化剂处理装置、废SCR催化剂处理装置焙烧炉废气采用“二燃室(SNCR法脱硝)+换热器+半干急冷塔+(Ca0+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器+一级水洗塔+一级碱喷淋塔”的处理工艺,处理后通过1根高30m排气筒(DA002)排放。SO、NO、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VOCs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限值要求;Sn及其化合物、Ni及其化合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As及其化合物、Cr及其化合物、—3-氟化物、氯化氢、二噁英、烟气黑度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限值要求;氨逃逸须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1-2017)SNCR法氨逃逸控制限值要求。废镍催化剂处理装置脱油炉废气采用“SNCR脱硝+干法脱酸+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两级湿法脱酸+SCR脱硝”的处理工艺,处理后通过1根高25m排气筒(DA003)排放。SO、NO、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二噁英、Pb及其化合物、Cr及其化合物、As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限值要求,Ni及其化合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VOCs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限值要求,氨逃逸须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1-2017)SCR法氨逃逸控制标准。废含镍催化剂/废加氢催化剂处理装置焙烧废气采用“二燃室+SNCR脱硝+布袋除尘+二级碱法脱硫+二级水洗+湿式电除尘+活性炭吸附”的处理工艺,处理后通过1根高25m的排气筒(DA004)排放。SO、NO、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二噁英、Pb及其化合物、Cr及其化合物、As及其化合物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限值要求,Ni及其化合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4—(GB16297-1996)限值要求,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限值要求,氨逃逸须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1-2017)SNCR法氨逃逸控制标准。储罐、料仓顶部各自带布袋除尘器,预处理车间含尘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高30m排气筒(DA005)排放;提纯车间含尘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高30m排气筒(DA008)排放。DA005、DA008颗粒物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废FCC/DCC催化剂回收装置产生含硫酸雾的酸性废气,采用水吸收,生成的稀硫酸回用于生产,尾气引至1根高30m排气筒(DA006)排放。废贵金属(Pt/Pd/Rh/Ru/Re系)/废银催化剂回收装置酸性废气采用“鼓泡塔吸收罐+射流塔+三级喷淋塔”的处理工艺,处理后引至DA006排放。废含镍催化剂/废加氢催化剂/废SCR催化剂回收装置酸性废气包括高浓度酸性废气和低浓度酸性废气,其中高浓度酸性废气采用“气液分离器冷凝+鼓泡塔吸收罐+水喷淋+二级碱液喷淋塔”的处理工艺,处理后引至DA006排放;低浓度酸性废气采用“鼓泡塔吸收罐+水喷淋+二级碱液喷淋塔”的处理工艺,处理后引至DA006排放。DA006排气筒的氯化氢、氯气、硫酸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氮氧化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废贵金属(Pt/Pd/Rh/Ru/Re系)/废银催化剂回收装置碱性废气采用“气液分离器冷凝+水喷淋+二级盐酸喷淋塔”的处理工艺,处理后引至1根高30m排气筒(DA007)排放;废含镍催化剂/废加氢催化剂/废脱硝催化剂处理装置碱性废气(氨气)采用“气液分离器冷凝+水喷淋+二级盐酸喷淋塔”的处理工艺,处理后引至DA007排放。DA007排气筒的氨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危废间设置两级活性炭废气净化装置,对VOCs进行净化处理,处理后通过1根高30m排气筒(DA009)排放。DA009排气筒中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限值要求。实验室废气与生产装置区共用废气处理设施。储罐区、实验室酸性废气经生产装置区“鼓泡塔吸收罐+射流塔+三级喷淋塔”处理后通过DA006排气筒排放,碱性废气经生产装置区“气液分离器冷凝+水喷淋+二级盐酸喷淋塔”处理后通过DA007排气筒排放。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加强项目原料存储、装置区、罐区、物料投料及输送、废水输送储存处理、冷水塔和循环冷却系统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厂界污染物S0、NO、颗粒物、硫酸雾、氯、氟化物、氯化氢、Ni及其化合物、Pb及其化合物、Sn及其化合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NH、H.S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要求,臭气浓度、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6-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收集、治理及回用措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废FCC/DCC催化剂处理装置产生的酸浸工序板框压滤机滤饼洗涤水、硫酸铝精制工序板框压滤机滤饼洗涤水、硫酸雾废气喷淋吸收塔吸收水,全部回用于稀硫酸调配,不外排。废弃镍/废加氢/废SCR催化剂回收装置产生的蒸氨废水经1#除重金属设施处理,沉镍废水经2#除重金属设施处理,高盐废水、废滤液收集经3#除重金属设施处理。1#除重金属、3#除重金属设施主要采用pH+絮凝+压滤工艺,设计处理能力分别为240m2/d、10m//d。2#除重金属设施主要采用捕集+压滤工艺,设计处理能力为50m/d。车间内重金属废水除重后,经生产废水处理站深度处理后,回用于废镍/废加氢催化剂生产装置的的压滤等生产工序中。废贵金属催化剂处理装置产生的含氨重金属废水经车间内4#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废铂铝催化剂酸溶工序;含氮重金属废水经车间内5#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于废铂铝催化剂酸溶工序,废银催化剂酸浸压滤、沉银、转化、银精制电解工序,废三元催化剂湿法处理工序;车间内一般重金属废水经车间内6#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废铂铝催化剂酸溶工序。项目生产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实验室废水、废气处理装置废水、初期雨水经相应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除盐废水、循环冷却废水、锅炉定期排污水、生活污水收集经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龙口市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海。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龙口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接纳水质标准。(五)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六)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固废依法依规利用或处置。脱硫石膏、废镍/SCR催化剂装置滤渣、废钢壳等属于疑似危废,须进行危废鉴别,若属于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鉴别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项目原料暂存及危废暂存场所均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避免二次污染。(七)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土壤、地下水监测。严格落实项目区分区防渗措施,各区域防渗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等相关防渗技术要求。强化日常巡查、管理工作,避免发生“跑、冒、滴、漏”。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区等存在土壤污染—8—物风险的设施应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建立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加强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保护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八)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三级防控体系建设,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装置区和罐区设置围堰,设置事故水池,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设立企业内部环境保护机构,制定执行健全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与所在园区、当地政府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应取得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龙口分局的备案证明。(九)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废气中颗粒物6.274t/a、二氧化硫21.943t/a、氮氧化物36.023t/a,VOCs9.440t/a,外排废水中COD2.637t/a,氨氮0.067t/a以内。(十)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配备相应监测仪器,建立跟踪监测制度。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采样孔、采样监测平台并设立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250-2022)、《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等文件要求落实运行期自行监测。(十一)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0实后,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有关手续。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做到依法排污。(十二)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十三)严格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加强涉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环保设施和项目的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开展隐患排查,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和管理有关制度,加强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等安全管理,对受委托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建设、运营和检维修第三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运行。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四、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10-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五、由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龙口分局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六、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批复文件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本批复意见和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龙口分局,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七、本意见仅针对环境影响提出相关要求,涉及土地、规划、立项、城建、应急、安全、排水、消防、水土保持等,应符合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烟台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0月8日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抄送:烟台市应急管理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龙口分局,烟台市环境执法支队,烟台市环境监控中心。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4年10月8日印发-11-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烟环审[2024]52号关于对烟台港万华工业园码头有限公司烟台港西港区液态烃泊位增加乙烷货种作业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烟台港万华工业园码头有限公司:你单位《烟台港万华工业园码头有限公司烟台港西港区液态烃泊位增加乙烷货种作业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烟台港万华工业园码头有限公司烟台港西港区液态烃泊位增加乙烷货种作业位于烟台港西港区现有液体化工码头,已建102#和103#泊位。拟建工程是在现有102#和103#泊位水工主体规模及泊位等级不变的基础上,通过在现有102#和103#泊位上增加装卸臂和输送管道新增乙烷货种装卸。本工程新建4套乙烷卸船臂,分别位于港区已建102#泊位2#作业区和103#泊位2#作业区,各自2套以及配套的供电、仪表等辅助设施。新建4根DN600乙烷卸船支管线,单根长度约10m,DN600管线起点为乙烷装卸臂至同一泊位处2根支管线合并处,合并后为DN800主管上翻至码头区域已建管廊,依托管廊新建1根DN800乙烷卸船输送主管线输送至万华工业园乙烷储罐界区,主管线长度约3.0km,设计流量5000m/h;DN150预冷循环管线起点为合并主管处,依托管廊新建1根DN150预冷循环线至万华工业园乙烷储罐界区,—1长度约3.0km;4根DN150低温火炬放空支管线,单根长度约10m,由乙烷装卸臂至同一泊位处2根支管线合并处,以合并处为起点,依托管廊新建1根DN150低温火炬放空线至万华工业园乙烷储罐界区,长度约为3.0km。项目建成后,102#和103#泊位合计新增乙烷吞吐量为106.7万吨/年。项目不涉及海域施工,不新增用海总面积。项目总投资1929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365万元。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烟台港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前提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控制和缓解。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施工期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措施,减缓施工期环境影响。施工期陆域施工生活污水、管道试压废水经港区现有污水系统处理达标后排至市政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置,施工机械油污水和冲洗废水等收集排至西港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放至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置,废水严禁排海。严格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环函[2012]17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19]112号)、《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控制施工期扬尘。运输车辆加盖封闭,禁止装载过满;选择不利于起尘的天气条件下运输;运输道路硬化处理、定期洒水清扫;施工区四周采用设置围挡,施工场地采取喷洒、冲洗等防尘措施。加强施工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有关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强对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进行施工调度,施工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施工期船舶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施工期陆上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理,严禁向海域内倾倒固废。施工期产生的废机油、沾染机修油棉纱等危险废物暂存于现有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控制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厂界无组织VOCs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标准要求。(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收集、治理措施。拟建项目泊位依托现有工程码头装卸区,正常运行过程中不新增码头废水排放。到港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不得在港区内排放,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海域,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满足《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表3排放;到港船舶产生的机舱油污水由船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本项目码头不接收船舶压载水,船舶压载水排放须满足《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相关要求。(四)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五)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加强各类固体废物管理,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运营期到港船舶产生的船舶废物由船方外委相关单位妥善处置。项目码头装卸设备维护保养产生的废机油、废油桶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危废暂存间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等相关工作,确保环境安全,避免二次污染。(六)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三级防控体系建设,修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建立与当地政府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应取得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黄渤海新区分局的备案证明。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或者海洋环境污染事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时报告我局和黄渤海新区分局,最大限度降低对海洋环境的影响。(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加强海水水质环境、沉积物环境、生态环境监测,做好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及时掌握周边海洋环境信息,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影响。(八)落实施工期、营运期生态保护措施。(九)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有关手续。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做到依法排污。(十)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十一)严格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加强涉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环保设施和项目的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开展隐患排查,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和管理有关制度,加强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等安全管理,对受委托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建设、运营和检维修第三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运行。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四、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5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五、由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黄渤海新区分局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六、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批复文件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本批复意见和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黄渤海新区分局,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七、本意见仅针对环境影响提出相关要求,涉及土地、规划、立项、城建、应急、安全、排水、消防、水土保持等,应符合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烟台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0月8日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抄送:烟台市应急管理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黄渤海新区分局,烟台市环境执法支队,烟台市环境监控中心。2024年10月8日印发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6—境局烟台市生态环境烟环审[2024]53号关于对万华化学集团(烟台)烯烃有限公司100万吨/年乙烯装置原料多元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万华化学集团(烟台)烯烃有限公司:你单位《万华化学集团(烟台)烯烃有限公司100万吨/年乙烯装置原料多元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万华化学集团(烟台)烯烃有限公司100万吨/年乙烯装置原料多元化改造项目位于烟台化工产业园万华烟台产业园西区。项目主要对原有100万吨/年乙烯装置丙烷原料炉、裂解气压缩机等设备及3#公用工程变电所等公辅设施等进行改造,其中核心设备原料炉数量不变,炉身不变化,更换现有5台炉的内件辐射炉管,更新相应横跨管;新建一套前脱乙烷分离、一套PSA装置,同时在码头库区新增一台原料乙烷低温罐。项目建成后,在保留原有丙烷、乙烷混合进料工况的基础上,增加100%全乙烷进料工况。在全乙烷进料工况下,年加工乙烷原料160.89万吨,年产乙烯120万吨。项目总投资30408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0万元。项目属于“两高”项目,已取得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意见(鲁发改项审[2024]301号),落实“五个减量替代”-1-要求,符合“两高”项目管理要求。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烟台化工产业园规划及规划环评、产业定位及准入条件要求,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前提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控制和缓解。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减缓施工期环境影响。严格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环函[2012]17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19]112号)、《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控制施工期扬尘。加强施工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有关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及施工工艺,施工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施工期的生活污水依托万华园区现有污水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施工生产废水经废水沉淀池收集沉淀后作冲洗复用水,剩余依托万华园区现有污水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加强对施工机械管理,防止燃料油跑、冒、滴、漏,保护地下水环境。(二)落实合理可行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依托现有工程处理设施及排放口,不新增废气排放口。乙烯裂解炉以自产燃料气及外购燃料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工艺脱硝,处理后烟气分别经72.5米(DA148、DA118、DA152、DA154、DA147)和69米(DA155)排气筒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2中重点控制区石油化学工业排放限值要求,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限值要求;氨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限值要求。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落实《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要求,建立完善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系统,加强装置生产、输送和储存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厂内监控点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须满足《石油化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要求,苯、甲苯、二甲苯、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要求,氨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收集、治理措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项目工艺废水依托万华化学集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区污—3—水处理站处理,最终经新城污水处理厂排海管线排放。外排废水须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18)、《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1直接排放标准和表3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修改单一级A标准限值要求。(四)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五)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加强各类固体废物管理,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依法依规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等相关工作,避免二次污染。(六)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土壤、地下水监测。严格落实项目区分区防渗措施,强化日常巡查、管理工作,避免发生“跑、冒、滴、漏”。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区等存在土壤污染物风险的设施应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建立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加强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保护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一(七)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三级防控体系建设,修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设立企业内部环境保护机构,制定执行健全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与所在园区、当地政府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应取得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黄渤海新区分局的备案证明。(八)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碳排放总量不得增加。(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配备相应监测仪器,建立跟踪监测制度。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采样孔、采样监测平台并设立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947-2018)等文件要求落实运行期污染源自行监测。(十)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节能减碳的措施,建立碳管理制度,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十一)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有关手续。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做到依法排污。(十二)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5-(十三)严格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加强涉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环保设施和项目的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开展隐患排查,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和管理有关制度,加强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等安全管理,对受委托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建设、运营和检维修第三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运行。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四、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五、由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黄渤海新区分局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六、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批复文件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本批复意见和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黄渤海新区分局,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6七、本意见仅针对环境影响提出相关要求,涉及土地、规划、立项、城建、应急、安全、排水、消防、水土保持等,应符合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烟台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0月8日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抄送:烟台市应急管理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黄渤海新区分局,烟台市环境执法支队,烟台市环境监控中心。2024年10月8日印发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7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烟环审[2024]54号关于对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万吨/年聚氨酯胶粘剂和组合聚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你单位《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万吨/年聚氨酯胶粘剂和组合聚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万吨/年聚氨酯胶粘剂和组合聚醚项目位于烟台黄渤海新区、烟台化工产业园万华化学现有厂区内。项目拟新建1座PU胶粘剂装置厂房,设计产能3万吨/年,厂房内新增5条PUR产线和4条聚醚组合料产线、1座空桶立体库以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导热油系统、真空系统和废气处理设施等,部分环保设施和公辅工程依托万华化学现有厂区。其中5条PUR产线用于生产聚氨酯胶粘剂产品(包括非填料类PUR和填料类胶粘剂),4条聚醚组合料产线用于生产组合聚醚产品,各产品均用作中间体,未进入流通领域用作生产原料。项目建成后,聚氨酯胶粘剂产品和组合聚醚产品产能各1.5万吨/年。项目总投资1387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90万元。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烟台化工产业园规划、产业定位及准入条件要求,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前提下,对环境的—1一不利影响可得到控制和缓解。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减缓施工期环境影响。严格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环函[2012]17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19]112号)、《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控制施工期扬尘。加强施工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有关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及施工工艺,施工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施工生产废水经废水沉淀池收集沉淀后作为冲洗用水回用,剩余依托万华园区现有污水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加强对施工机械管理,防止燃料油跑、冒、滴、漏,保护地下水环境。(二)落实合理可行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不含溶剂类反应釜及滴加罐废气、PU树脂中间罐区储罐氮封废气、不含溶剂类的投料废气、不含溶剂类的脱泡废气及不含溶剂类的包装废气收集后经管道送至装置区水洗塔处理,通过15m高的水洗塔排气筒(P胶粘剂-1)有组织排放。VOCs、乙二—2-醇和MDI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和表2限值要求,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表4限值要求。投料粉尘废气经负压集气罩收集后送至装置区除尘机组处理,通过15m高的投料粉尘废气排气筒(P胶粘剂-2)有组织排放。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PU树脂原料罐区B储罐氮封废气经管道收集后油洗,依托15m高的25万吨聚氨酯项目储罐氮封废气P1排气筒有组织排放;PU树脂产品罐区储罐氮封废气经管道收集后油洗,依托15m高的25万吨聚氨酯项目储罐氮封废气P2排气筒有组织排放。VOCs和MDI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和表2限值要求,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表4限值要求。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落实《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要求,建立完善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系统,加强装置生产、输送和储存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厂内监控点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界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限值要求,颗粒物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表9限值—3—要求。(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收集、治理措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设备清洗废水直接送磨煤工序回用。水洗塔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经万华化学集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区废水处理装置单元处理,最终经新城污水处理厂排海管线排放,外排废水须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18)二级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表1直接排放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表1直接排放标准和表3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修改单一级A标准限值。(四)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五)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加强各类固体废物管理,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类粘有物料的废弃物(劳保、抹布、废纸、塑料、包装袋等可焚烧非金属)属于疑似危废,须按照要求进行危废鉴定,未鉴定之前须按照危废管理。危废暂存场所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等相关工作,避免二次污染。—4—(六)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土壤、地下水监测。严格落实项目区分区防渗措施,强化日常巡查、管理工作,避免发生“跑、冒、滴、漏”。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区等存在土壤污染物风险的设施应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建立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加强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保护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七)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三级防控体系建设,修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设立企业内部环境保护机构,制定执行健全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与所在园区、当地政府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应取得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黄渤海新区分局的备案证明。(八)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废气中颗粒物0.250t/a、VOCs2.111t/a以内,外排废水中COD0.02t/a、氨氮0.002t/a以内。你单位应落实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全部削减措施应在建设项目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完成。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应说明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并附具证明材料,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配备相应监测仪器,建立跟踪监测制度。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采样孔、采样监测平台并设立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947-2018)等文—5-件要求落实运行期污染源自行监测。(十)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节能减碳的措施,建立碳管理制度,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十一)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有关手续。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做到依法排污。(十二)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十三)严格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加强涉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环保设施和项目的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开展隐患排查,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和管理有关制度,加强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等安全管理,对受委托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建设、运营和检维修第三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运行。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6—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四、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五、由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黄渤海新区分局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六、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批复文件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本批复意见和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黄渤海新区分局,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七、本意见仅针对环境影响提出相关要求,涉及土地、规划、立项、城建、应急、安全、排水、消防、水土保持等,应符合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烟台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0月8日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抄送:烟台市应急管理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黄渤海新区分局,烟台市环境执法支队,烟台市环境监控中心。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4年10月8日印发—7-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烟环审[2024]55号关于对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万MS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你单位《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万MS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MS树脂项目位于烟台化工产业园万华化学工业园西区现有PMMA装置项目界区南侧预留区域内,主要新建1套5万吨/年MS树脂装置,配套辅助工程、储运工程、环保工程等;主要公用工程和部分环保工程均依托现有工程。项目建成后主要产品为MS树脂产品50000t/a。项目总投资1958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00万元。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烟台化工产业园规划、产业定位及准入条件要求,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前提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控制和缓解。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减缓施工期环境影响。严格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1-通知》(鲁环函[2012]17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19]112号)、《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控制施工期扬尘。加强施工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有关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及施工工艺,施工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施工期的生活污水依托万华园区现有污水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施工生产废水经废水沉淀池收集沉淀后作冲洗复用水,剩余依托万华园区现有污水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加强对施工机械管理,防止燃料油跑、冒、滴、漏,保护地下水环境。(二)落实合理可行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脱氧塔氮气置换废气、一级反应器不凝气、二级反应器不凝气、一脱分级冷凝器真空泵不凝气、二脱分级冷凝器真空泵不凝气和储罐氮封废气收集后经管道送往RTO处理,通过新建25m高排气筒(P1MS-1)排放。SO、NO、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VOCs、甲基丙烯酸甲酯、苯乙烯及乙苯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和表2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助剂升华废气收集后经管道送至MS装置“水洗塔”水洗处理,产品仓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上述废气分别处理后一并通过新建30m高排气筒(P1ms-2)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包装仓包装废气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依托现有PMMA包装车间顶部排气筒(P2o-2)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低聚物冷凝液和停车清洗废液依托MMA装置废水焚烧单元1#炉焚烧处理,通过现有排气筒(DA031)排放。NO、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一氧化碳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限值要求;VOCs须满足《挥发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7/2801.6-2018)表1限值要求;氨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落实《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要求,加强装置生产、输送和储存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厂内监控点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界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限值要求,苯乙烯、氨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要求,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3-(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收集、治理措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项目废水依托万华化学集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区污水处理站处理,最终经新城污水处理厂排海管线排放,外排废水须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18)、《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表1直接排放标准和表3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表1直接排放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修改单一级A标准限值。(四)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五)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加强各类固体废物管理,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拟建项目低聚物冷凝液、停车清洗废液经废液储罐暂存后由管网送至1#MMA废水焚烧炉焚烧处置,废离子交换树脂、水洗塔助剂废渣、废导热油、沾有物料的废弃物和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依法依规利用或处置。危废暂存间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等相关工作,避免二次污染。(六)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土壤、地下水监测。严格落实项目区分区防渗措施,强化日常巡查、管理工作,避免发生“跑、冒、滴、漏”。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区等存在土壤污染物风险的设施应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建立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加强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保护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七)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三级防控体系建设,修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设立企业内部环境保护机构,制定执行健全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与所在园区、当地政府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应取得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黄渤海新区分局的备案证明。(八)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废气中NOX0.28t/a、颗粒物0.391t/a、SO,0.002t/a、VOCs0.184t/a以内,废水中COD1.159t/a、氨氮0.116t/a以内。你单位应落实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全部削减措施应在建设项目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完成。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应说明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并附具证明材料,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配备相应监测仪器,建立跟踪监测制度。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采样孔、采样监测平台并设立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947-2018)等文件要求落实运行期污染源自行监测。(十)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节能减碳的措施,建立碳管理制度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十一)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经一5-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有关手续。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做到依法排污。(十二)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十三)严格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加强涉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环保设施和项目的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开展隐患排查,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和管理有关制度,加强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等安全管理,对受委托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建设、运营和检维修第三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运行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四、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五、由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黄渤海新区分局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六、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批复文件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本批复意见和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黄渤海新区分局,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七、本意见仅针对环境影响提出相关要求,涉及土地、规划、立项、城建、应急、安全、排水、消防、水土保持等,应符合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烟台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0月8日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抄送:烟台市应急管理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黄渤海新区分局,烟台市环境执法支队,烟台市环境监控中心。2024年10月8日印发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7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烟环审[2024]56号关于对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多功能单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你单位《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多功能单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多功能单体项目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化工产业园万华烟台工业园内,新建一套20000t/a的多功能涂料单体装置(PDI、CHI、CHDI、DEDI、BDI、HDI、IPDI等7种产品可切换生产,仅生产单一产品时,PDI产能为20000t/a、CHI产能为20000t/a、CHDI产能为15000t/a、DEDI产能为10000t/a、BDI产能为10000t/a、HDI产能为20000t/a、IPDI产能为20000t/a)、5000t/a多功能弹性体单体装置(NDI、PPDI、TODI、TPTI、TTI等5种产品可切换生产,仅生产单一产品时,NDI产能为5000t/a、PPDI产能为4000t/a、TODI产能为2500t/a、TPTI产能为1500t/a、TTI产能为1500t/a),同时副产NDI轻重组分混合物、PPDI轻重组分混合物、TODI轻重组分混合物、TPTI轻重组分混合物、TTI轻重组分混合物,副产32wt%盐酸74735t/a。配套建设相应的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和环保工程,项目的部分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和环保工程依托万华化学现有或在建工程。项目总投资6495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10.87万元。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烟台化工产业园规划、产业定位及准入条件要求,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前提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控制和缓解。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减缓施工期环境影响。严格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环函[2012]17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19]112号)、《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控制施工期扬尘。加强施工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有关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及施工工艺,施工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施工生产废水经废水沉淀池收集沉淀后作冲洗复用水。加强对施工机械管理,防止燃料油跑、冒、滴、漏,保护地下水环境。(二)落实合理可行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多功能涂料单体装置的尾气分离塔吸收尾气和真空机组排气以及多功能弹性体单体装置的光气吸收单元排气、脱溶剂系统排气和产品精制单元排气经在建的特种异氰酸酯项目尾气分解与吸收装置预处理,再送万华化学集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TDI焚烧炉焚烧处理,经50m排气筒(DA009)排放。焚烧炉烟气中NOx、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VOCs、氯苯类、二噁英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9)表1和表2限值要求。多功能弹性体单体装置原料氮气风送排气经原料料仓上方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26m排气筒(P多功单体一1)排放,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罐区呼吸气及装车废气依托在建的SDI罐区水洗塔处理,经15m排气筒(Ps0-3)排放。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9)表1限值要求。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落实《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要求,建立完善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系统,加强装置生产、输送和储存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厂内监控点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界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收集、治理措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3-项目地面冲洗水和生活污水经收集后通过管道送万华化学集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区综合废水处理单元处理,最终经新城污水处理厂排海管线深海排放,外排废水须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18)二级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表1直接排放标准和表3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表1直接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修改单一级A标准。(四)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五)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加强各类固体废物管理,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项目多功能涂料单体装置产品精制过程产生的轻重组分残液和多功能弹性体单体装置原料拆包产生的废包装袋、浓缩单元产生的废氯苯,以及两套装置检维修时产生的废润滑油、沾油抹布、检修残渣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依托的危废暂存间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等相关工作,避免二次污染。(六)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土壤、地下水监测。严格落实项目区分区防渗措施,强化日常巡查、管理工作,避免发生“跑、冒、滴、漏”。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4-生产装置区等存在土壤污染物风险的设施应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建立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加强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保护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七)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三级防控体系建设,修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设立企业内部环境保护机构,制定执行健全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与所在园区、当地政府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应取得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黄渤海新区分局的备案证明。(八)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废气中氮氧化物0.41吨/年、颗粒物0.045吨/年、挥发性有机物6.885吨/年以内,外排废水中COD0.27吨/年、氨氮0.027吨/年以内。你单位应落实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全部削减措施应在建设项目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完成。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应说明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并附具证明材料,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配备相应监测仪器,建立跟踪监测制度。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采样孔、采样监测平台并设立标志牌。按照《排石油化学工业》(HJ947-2018)等文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不件要求落实运行期污染源自行监测。(十)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节能减碳的措施,建立碳管理制度,-5-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十一)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有关手续。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做到依法排污。(十二)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十三)严格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加强涉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环保设施和项目的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开展隐患排查,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和管理有关制度,加强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等安全管理,对受委托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建设、运营和检维修第三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运行。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6—四、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五、由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黄渤海新区分局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六、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批复文件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本批复意见和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黄渤海新区分局,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七、本意见仅针对环境影响提出相关要求,涉及土地、规划、立项、城建、应急、安全、排水、消防、水土保持等,应符合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烟台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0月8日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抄送:烟台市应急管理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黄渤海新区分局,烟台市环境执法支队,烟台市环境监控中心。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4年10月8日印发-7-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烟环审[2024]57号关于对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DI扩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你单位《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DI扩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DI扩能项目位于烟台黄渤海新区、烟台化工产业园万华化学现有厂区内。项目拟对万华化学现有IPDI装置进行改造,通过设备升级、改造、更换等手段,从而实现IPDI产能由3万吨/年扩为5万吨/年,同时可切换生产2万吨/年PDI,其公辅设施和环保设施均依托万华化学现有工程。项目建成后,IPDI装置最大设计能力为5万吨/年。项目总投资9656.4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0万元。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烟台化工产业园规划、产业定位及准入条件要求,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前提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控制和缓解。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减缓施工期环境影响。严格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1—护厅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环函[2012]17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19]112号)、《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控制施工期扬尘。加强施工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有关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及施工工艺,施工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施工生产废水经废水沉淀池收集沉淀后作为冲洗用水回用,剩余依托万华园区现有污水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加强对施工机械管理,防止燃料油跑、冒、滴、漏,保护地下水环境。(二)落实合理可行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装置副产的粗氯化氢气体经管道送厂区下游氯化氢尾气处理与吸收单元生产盐酸后,尾气送万华化学集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TDI能量回收焚烧炉焚烧处理;项目产生的废液送万华化学集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TDI能量回收焚烧炉焚烧处理,产生的焚烧废气经现有DA009排气筒排放。NOx、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二噁英和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和表2限值要求,氯化氢和CO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限值要求。特种胺原料罐区氮封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后,通过现有氯苯储罐尾气排气筒有组织排放。VOCs、氯苯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和表2限值要求。2#SDI原料产品罐组氮封废气、装卸车废气、包装废气等经管道收集后送水洗塔,经处理后通过现有DA286排气筒排放。第6部分:有机化IPDI、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和表2限值要求。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落实《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要求,建立完善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系统,加强装置生产、输送和储存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厂内监控点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界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限值要求。(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收集、治理措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地面冲洗及维检修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循环冷却排污水经万华化学集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区废水处理装置单元处理,最终经新城污水处理厂排海管线排放,外排废水须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18)二级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表1直接排放标准、《石油化学工-3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表1直接排放标准和表3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修改单一级A标准限值。(四)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五)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加强各类固体废物管理,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IPDI轻组分废液、PDI轻组分废液、PDI重组分废液等直接经管道送万华化学集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TDI能量回收焚烧炉焚烧处理;废矿物油、沾染物料的废弃物、残渣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场所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等相关工作,避免二次污染。(六)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土壤、地下水监测。严格落实项目区分区防渗措施,强化日常巡查、管理工作,避免发生“跑、冒、滴、漏”。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区等存在土壤污染物风险的设施应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建立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加强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保护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七)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三级防控体系建设,修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设立企业内部环境保护机构,制定执行健全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与所在园区、当地政府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应取得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黄渤海新区分局的备案证明。(八)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废气中颗粒物0.058t/a、VOCs0.337t/a、NOx0.44t/a以内,外排废水中COD0.12t/a、氨氮0.01t/a以内。(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配备相应监测仪器,建立跟踪监测制度。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采样孔、采样监测平台并设立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947-2018)等文件要求落实运行期污染源自行监测。(十)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节能减碳的措施,建立碳管理制度,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十一)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有关手续。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做到依法排污。(十二)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5-(十三)严格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加强涉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环保设施和项目的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开展隐患排查,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和管理有关制度,加强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等安全管理,对受委托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建设、运营和检维修第三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运行。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四、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五、由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黄渤海新区分局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六、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批复文件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本批复意见和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黄渤海新区分局,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6—七、本意见仅针对环境影响提出相关要求,涉及土地、规划、立项、城建、应急、安全、排水、消防、水土保持等,应符合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烟台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0月8日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抄送:烟台市应急管理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黄渤海新区分局,烟台市环境执法支队,烟台市环境监控中心。2024年10月8日印发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7-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烟环审[2024]58号关于对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甲基异丁基酮(MIBK)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你单位《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甲基异丁基酮(MIBK)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甲基异丁基酮(MIBK)项目位于烟台化工产业园万华化学烟台产业园东区营养品界区的预留区内。项目建设3万吨/年MIBK主装置、产品储存罐组、2×5000m²/h循环水塔、丙酮和废气输送管道等,相关供热、供水、供气等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均依托万华已有设施。项目建成后,生产甲基异丁基酮(MIBK)30000吨/年,副产二异丁基酮(DIBK)1000吨/年、2-甲基戊烷(MPT)300吨/年以及醇酮混合液2100吨/年。项目总投资3017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90万元。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烟台化工产业园规划、产业定位及准入条件要求,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前提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控制和缓解。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减缓施工期环境影响。—1—严格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环函[2012]17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19]112号)、《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控制施工期扬尘。加强施工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有关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及施工工艺,施工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施工生产废水经废水沉淀池收集沉淀后作为冲洗用水回用,剩余依托万华园区现有污水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加强对施工机械管理,防止燃料油跑、冒、滴、漏,保护地下水环境。(二)落实合理可行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储罐及工艺废气依托间苯二甲胺气液焚烧炉焚烧处理,经在建50m高排气筒(P1)排放。NOx、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VOCs、丙酮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和表2限值要求。装卸、包装废气依托东区能量回收装置(二期)焚烧处理,经在建50m高排气筒(P4)排放。NOx、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VOCs、丙酮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和表2限值—2-要求。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落实《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要求,加强装置生产、输送和储存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厂内监控点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界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丙酮须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要求。(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收集、治理措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项目废水依托万华化学集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区污水处理站处理,最终经新城污水处理厂排海管线排放,外排废水须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18)二级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表1直接排放标准和表3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修改单一级A标准限值。(四)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五)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加强各类固体废物管理,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项目装置产生的废催化剂以及维检修过程中产生的沾染物料的废劳保、抹布、废矿物油、废油桶、废滤芯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场所应满足—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等相关工作,避免二次污染。(六)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土壤、地下水监测。严格落实项目区分区防渗措施,强化日常巡查、管理工作,避免发生“跑、冒、滴、漏”。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区等存在土壤污染物风险的设施应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建立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加强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保护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七)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三级防控体系建设,修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设立企业内部环境保护机构,制定执行健全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与所在园区、当地政府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应取得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黄渤海新区分局的备案证明。(八)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废气中NOx0.18t/a、颗粒物0.033t/a、VOCs3.244t/a以内,外排废水中COD0.49t/a、氨氮0.05t/a以内。你单位应落实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全部削减措施应在建设项目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完成。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应说明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并附具证明材料,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配备相应监测仪器,建立跟踪监测制度。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采样孔、采样监测平台并设立标志牌。按照《排—4—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947-2018)等文件要求落实运行期污染源自行监测。(十)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节能减碳的措施,建立碳管理制度,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十一)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有关手续。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做到依法排污。(十二)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十三)严格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加强涉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环保设施和项目的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开展隐患排查,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和管理有关制度,加强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等安全管理,对受委托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建设、运营和检维修第三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运行。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5—会公开验收报告。四、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五、由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黄渤海新区分局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六、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批复文件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本批复意见和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黄渤海新区分局,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七、本意见仅针对环境影响提出相关要求,涉及土地、规划、立项、城建、应急、安全、排水、消防、水土保持等,应符合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烟台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0月8日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抄送:烟台市应急管理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黄渤海新区分局,烟台市环境执法支队,烟台市环境监控中心。2024年10月8日印发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6—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烟环审[2024]59号关于对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酚A一体化装置技改扩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你单位《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酚A一体化装置技改扩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酚A一体化装置技改扩能项目位于烟台黄渤海新区、烟台化工产业园万华化学现有厂区内。项目拟对现有异丙苯一苯酚丙酮一双酚A一体化项目进行技改升级及扩能改造,消除各装置高负荷稳定运行的瓶颈,扩能后异丙苯装置规模由53万吨/年提升至68.192万吨/年,苯酚丙酮装置规模由65万吨/年提升至78万吨/年,双酚A装置规模由48万吨/年提升至57.6万吨/年;同时在双酚A装置区新建废丙酮回收单元,将双酚A装置产生的废丙酮分离提纯并回收利用,减少废液排放。项目储运、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均依托现有。项目主要原料为苯、丙烯和氢气,同时需外购部分苯酚,产品主要包括丙酮、a-甲基苯乙烯(AMS)和双酚A等,产品除满足下游装置使用外,均用于外卖。项目总投资2619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20.2万元。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烟台化工产业园规划、产业定位及准入条件要求,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落实—1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前提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控制和缓解。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减缓施工期环境影响。严格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环函[2012]17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19]112号)、《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控制施工期扬尘。加强施工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有关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及施工工艺,施工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施工生产废水经废水沉淀池收集沉淀后作为冲洗用水回用,剩余依托万华园区现有污水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加强对施工机械管理,防止燃料油跑、冒、滴、漏,保护地下水环境。(二)落实合理可行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异丙苯装置塔顶废气,苯酚丙酮装置AMS加氢反应不凝气,MHP反应器尾气,双酚A装置尾气洗涤塔废气,各塔顶、闪蒸器、储罐产生的脱酚气体,双酚A罐区、BPA产品罐区废气,异丙苯/苯酚丙酮装置罐区部分储罐废气,酚酮废水预处理单元废气,—2AMS装车废气等送至项目依托的BPA能量回收系统焚烧处理,通过1根50m排气筒(DA198)排放。废气中的NO、SO和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甲硫醇和氨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苯、甲醛、丙酮、酚类、VOCs等特征污染物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和表2限值要求,CO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限值要求。苯酚丙酮装置各塔顶废气、氧化单元氧化废气、异丙苯/苯酚丙酮装置罐区部分储罐废气等送至催化氧化单元处理,通过1根40m排气筒(DA200)排放。废气中的NO和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丙酮、乙苯、苯、甲苯、酚类、VOCs等特征污染物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和表2限值要求。双酚A造粒塔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DA201)排放;料仓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50m排气筒(DA202)排放,装车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0m排气筒(DA203)排放,吨袋包装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0m排气筒(DA199)排放。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苯储罐产生的废气依托乙烯项目苯油气回收设施处理,通过1根15m排气筒(DA129)排放。废气中的苯、VOCs须满足《挥—3—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和表2限值要求。丙酮装车废气依托万华化学集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有的1#焚烧炉焚烧处理,通过1根50m排气筒(DA010)排放。废气中的VOCs和丙酮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和表2限值要求,NO、SO和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苯酚丙酮装置丙酮汽提塔底废水部分送东区能量回收装置焚烧。依托的东区能量回收装置焚烧炉排气筒NO、SO和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VOCs、丙酮、酚类、甲醛等因子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和表2限值要求,其余因子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限值要求。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落实《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要求,建立完善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系统,加强装置生产、输送和储存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厂内监控点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界苯、甲苯、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限值要求,甲硫醇、氨、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要求,SO、NO、颗粒物、甲醇、酚类、甲醛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收集、治理措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异丙苯装置苯塔废水、苯酚丙酮装置萃取塔脱酚废水进入酚酮废水预处理单元处理,出水管输进入东区污水处理站难生化处理单元调节池。苯酚丙酮装置MHP分解器废水、双酚A装置废水汽提塔废水进入东区污水处理站难生化废水处理单元调节池。苯酚丙酮装置丙酮汽提塔底废水部分进入在建2#乙烯废碱液处理装置处理后进入西区污水处理站。BPA凝结处理设施排水、循环水场排污水、汽包排污水、生活污水等进入东区污水处理站综合废水处理单元。BPA能量回收装置灰渣盐溶系统产生的废水进入西区污水处理站浓水深处理装置。废水经西区污水处理站和东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外排废水须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18)二级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表1直接排放标准和表3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及表3标准限值。(四)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五)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加强各类固体废物管理,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除送项目依托的BPA能量回收装置焚烧处理外,其余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异丙苯装置烷基化和烷基化转移反应器产生的废催化剂属于—5-疑似危废,须按照要求进行危废鉴别,未鉴别之前须按照危废管理。危废暂存场所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等相关工作,避免二次污染。(六)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土壤、地下水监测。严格落实项目区分区防渗措施,强化日常巡查、管理工作,避免发生“跑、冒、滴、漏”。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区等存在土壤污染物风险的设施应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建立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加强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保护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七)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三级防控体系建设,修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设立企业内部环境保护机构,制定执行健全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与所在园区、当地政府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应取得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黄渤海新区分局的备案证明。(八)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废气中SO0.35t/a、NO,2.17t/a、颗粒物0.47t/a、VOCs2.28t/a以内,外排废水中COD0.46t/a、氨氮0.01t/a以内。你单位应落实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全部削减措施应在建设项目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完成。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应说明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并附具证明材料,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配备相应监—6—测仪器,建立跟踪监测制度。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采样孔、采样监测平台并设立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947-2018)等文件要求落实运行期污染源自行监测。(十)落实报告提出的节能减碳的措施,建立碳管理制度,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十一)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有关手续。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做到依法排污。(十二)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十三)严格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加强涉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环保设施和项目的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开展隐患排查,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和管理有关制度,加强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等安全管理,对受委托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建设、运营和检维修第三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运行。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7-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四、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五、由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黄渤海新区分局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六、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批复文件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本批复意见和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黄渤海新区分局,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七、本意见仅针对环境影响提出相关要求,涉及土地、规划、立项、城建、应急、安全、排水、消防、水土保持等,应符合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烟台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0月8日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抄送:烟台市应急管理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黄渤海新区分局,烟台市环境执法支队,烟台市环境监控中心。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4年10月8日印发—8—烟台市生态环境境局烟环审[2024]60号关于对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扩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你单位《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扩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扩能项目位于烟台化工产业园万华化学工业园西区现有IP装置项目界区内,利用现有IP装置,通过将操作时间由7200h调整为8000h、增加碱液催化剂用量、优化反应参数提升反应速率、扩能更换瓶颈设备、限流阀门仪表和管线等设备实现产能提升。建成后,IP装置产能由5万吨/年扩建至8万吨/年,其中IP2万吨/年、IP-S6万吨/年,同时副产IP-B12000吨/年。相关供热、供水、供气等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均依托万华已有设施。项目总投资30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烟台化工产业园规划、产业定位及准入条件要求,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前提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控制和缓解。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减缓施工期环境影响。严格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环函[2012]17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19]112号)、《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控制施工期扬尘。加强施工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有关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及施工工艺,施工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施工期的生活污水依托万华园区现有污水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施工生产废水经废水沉淀池收集沉淀后作冲洗复用水,剩余依托万华园区现有污水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加强对施工机械管理,防止燃料油跑、冒、滴、漏,保护地下水环境。(二)落实合理可行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反应塔A驰放废气、反应塔B驰放废气、中和塔废气、废水中和塔废气、脱重精馏塔不凝废气、脱轻精馏塔不凝废气、主精馏塔不凝废气和储罐氮封废气收集后经管道送往万华化学集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能锅炉焚烧处理,通过现有排气筒(DA007)排放。颗粒物、SO、NO、烟气黑度和氨逃逸浓度须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9)要求,VOCs、丙酮—2—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和表2限值要求。产品灌装废气经南区包装厂房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现有17.8m排气筒(DA092)排放。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限值要求。本项目产生的废液依托万华化学集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MDI焚烧炉焚烧处理,烟气经“SCR脱硝”处理后通过现有50m排气筒(DA010)排放。NO、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CO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限值要求,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限值要求,氨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本项目产生的不合格品依托IPN热氧化炉焚烧处理,烟气经“SCR脱硝+布袋除尘”组合工艺处理后,通过现有55m排气筒(DA045)排放。SO、NOx和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限值要求,CO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限值要求,氨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导热油炉烟气经“SCR脱硝”处理后,通过现有45m排气筒(DA108)排放。NOx、SO、颗粒物和烟气黑度须满足《锅炉大—3—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氨逃逸质量浓度须满足《工业锅炉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1178-2021)SCR氨逃逸浓度要求。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落实《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要求,建立完善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系统,加强装置生产、输送和储存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厂内监控点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界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限值要求,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氨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要求,丙酮须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要求。(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收集、治理措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项目废水依托万华化学集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区污水处理站处理,最终经新城污水处理厂排海管线排放,外排废水须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18)、《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表1直接排放标准和表3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修改单一级A标准限值。(四)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4—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五)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加强各类固体废物管理,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IP轻组分经储罐暂存后由管道送至MDI焚烧炉焚烧处置;不合格品经管道送至IPN热氧化炉焚烧处置;SCR脱硝废催化剂、废导热油和沾有物料的废弃物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等相关工作,避免二次污染。(六)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土壤、地下水监测。严格落实项目区分区防渗措施,强化日常巡查、管理工作,避免发生“跑、冒、滴、漏”。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区等存在土壤污染物风险的设施应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建立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加强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保护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七)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三级防控体系建设,修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设立企业内部环境保护机构,制定执行健全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与所在园区、当地政府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应—5-取得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黄渤海新区分局的备案证明。(八)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废气中NOX2.75t/a、颗粒物0.23t/a、VOCs0.058t/a以内,外排废水中COD0.45t/a、氨氮0.045t/a以内。你单位应落实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全部削减措施应在建设项目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完成。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应说明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并附具证明材料,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配备相应监测仪器,建立跟踪监测制度。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采样孔、采样监测平台并设立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947-2018)等文件要求落实运行期污染源自行监测。(十)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节能减碳的措施,建立碳管理制度,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十一)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有关手续。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做到依法排污。(十二)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十三)严格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6—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加强涉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环保设施和项目的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开展隐患排查,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和管理有关制度,加强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等安全管理,对受委托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建设、运营和检维修第三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运行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四、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五、由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黄渤海新区分局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六、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批复文件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本批复意见和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黄渤海新区分局,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七、本意见仅针对环境影响提出相关要求,涉及土地、规划、—7-立项、城建、应急、安全、排水、消防、水土保持等,应符合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烟台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0月8日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抄送:烟台市应急管理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黄渤海新区分局,烟台市环境执法支队,烟台市环境监控中心。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4年10月8日印发—8—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烟环审[2024]61号关于对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华烟台产业园氯化氢氧化扩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你单位《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华烟台产业园氯化氢氧化扩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华烟台产业园氯化氢氧化扩能项目位于烟台化工产业园万华产业园西区,现有氯化氢氧化装置界区内。扩建前总产能为57.6万t/a,此次改扩建将拆除1#氯化氢氧化装置(9.6万吨/年),在原位新建一套30万吨/年氯化氢氧化装置;并将2#氯化氢氧化装置(24万吨/年)和3#氯化氢氧化装置(24万吨/年)分别扩能至30万吨/年。扩建后总产能为90万t/a。同时副产稀硫酸、31%盐酸和10%次氯酸钠。项目总投资54593.2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20万元。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烟台化工产业园规划、产业定位及准入条件要求,符合《烟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管控要求。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前提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控制和缓解。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1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减缓施工期环境影响。现有1#氯化氢氧化装置拆除过程中应制订拆除活动污染风险防治方案,拆除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严格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环函[2012]17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19]112号)、《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控制施工期扬尘。加强施工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有关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及施工工艺,施工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施工期废水就近送至3#氯化氢氧化装置或盐酸解析装置,经废水管网处理。加强对施工机械管理,防止燃料油跑、冒、滴、漏,保护地下水环境。(二)落实合理可行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新建1#氯化氢氧化装置(30万吨/年)正常工况下废气进入尾气分解单元或负压分解单元处理,非正常工况下废气进入紧急分解单元处理,处理后的废气通过配套新建排气简(G1#-4)排—2—放;2#和3#氯化氢氧化装置正常工况下废气进入尾气分解单元或负压分解单元处理,非正常工况下废气进入紧急分解单元处理,处理后废气通过原有排气筒(DA135和DA153)排放。尾气中氯化氢和氯气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本项目依托园区酸碱罐区盐酸罐的呼吸气负压抽吸后送05C1302盐酸水洗塔处理,处理后的废气依托现有废气排气筒(DA037)排放。依托园区次氯酸钠罐的呼吸气负压抽吸后送05C1303次氯酸钠水洗塔处理,处理后的废气依托现有废气排气筒(DA041)排放。依托园区盐酸装车过程产生的废气送05C1301B盐酸水洗塔处理,处理后的废气依托现有废气排气筒(DA038)排放。废气中氯化氢和氯气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加强项目装置区和罐区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厂界氯化氢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限值要求,氯气须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收集、治理措施。应明确与依托的废水处理单位的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废水达标排放。本项目产生的废水包括生产装置产生的工艺废水、设备及地面冲洗废水和初期雨水,工艺废水经预处理后与其他废水一起送至万华环保科技西区污水处理站废盐水处理装置,经万华环保科技西区污水处理站至新城污水处理厂排海口排放入海。外排废水—3—须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18)、《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修改单一级A标准限值。(四)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五)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加强各类固体废物管理,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盐酸脱色废树脂、次钠分解催化剂、催化氧化反应废催化剂、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等相关工作,确保环境安全,避免二次污染。(六)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土壤、地下水监测。严格落实项目区分区防渗措施,强化日常巡查、管理工作,避免发生“跑、冒、滴、漏”。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区等存在土壤污染物风险的设施应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建立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加强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保护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七)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4—善三级防控体系建设,修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设立企业内部环境保护机构,制定执行健全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与所在园区、当地政府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应取得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黄渤海新区分局的备案证明。项目于厂界西北侧设置91米的大气防护距离,大气环境防护区域内不得有长期居住的人群。(八)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外排废水中COD8.05t/a、氨氮0.805t/a以内。(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配备相应监测仪器,建立跟踪监测制度。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采样孔、采样监测平台并设立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947-2018)等文件要求落实运行期污染源自行监测。(十)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节能减碳措施,建立碳管理制度,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十一)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有关手续。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做到依法排污。(十二)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5—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十三)严格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加强涉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环保设施和项目的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开展隐患排查,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和管理有关制度,加强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等安全管理,对受委托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建设、运营和检维修第三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运行。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四、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我局重新审核。五、由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黄渤海新区分局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六、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批复文件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本批复意见和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黄渤-6-海新区分局,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七、本意见仅针对环境影响提出相关要求,涉及土地、规划、立项、城建、应急、安全、排水、消防、水土保持等,应符合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要求。烟台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0月8日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抄送:烟台市应急管理局,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黄渤海新区分局,烟台市环境执法支队,烟台市环境监控中心。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4年10月8日印发-7-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烟环审[2024]62号关于对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华烟台产业园聚碳酸酯(PC)扩能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你单位《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华烟台产业园聚碳酸酯(PC)扩能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华烟台产业园聚碳酸酯(PC)扩能改造项目位于烟台黄渤海新区、烟台化工产业园万华化学现有厂区内。项目拟对1#PC装置、2#PC装置、3#PC装置和1#特种PC装置进行扩能改造,项目建成后,PC总产能由48万吨/年扩为60万吨/年,其中1#PC装置由10万吨/年扩为12万吨/年、2#PC装置由24万吨/年扩为28万吨/年、3#PC装置由10万吨/年扩为16万吨/年、1#特种PC装置保持4万吨/年产能不变,新增无催化PC生产。同时对现有造粒与包装单元、BPA配料单元、废水处理工段和下游差异化PC装置的配套设施及废气进行改造,原料及产品仓库、装卸车站以及其他公辅设施、环保设施均依托万华化学现有厂区。项目总投资2582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烟台化工产业园规划、—1-产业定位及准入条件要求,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前提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控制和缓解。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减缓施工期环境影响。严格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环函[2012]17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19]112号)、《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控制施工期扬尘。加强施工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有关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及施工工艺,施工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施工生产废水经废水沉淀池收集沉淀后作为冲洗用水回用,剩余依托万华园区现有污水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加强对施工机械管理,防止燃料油跑、冒、滴、漏,保护地下水环境。(二)落实合理可行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BPA投料系统及缓冲仓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7.8m高排气筒(DA067)排放,废气中酚类、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2-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和表2限值要求,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表4限值要求,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保险粉投料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29.2m高排气筒(DA156)排放;THPE投料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6.7m高排气筒(DA212)排放;差异化PC装置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新建38m高差异化PC3#排气筒排放。上述废气中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差异化PC装置散料装车过程中缓冲仓废气、装车废气经过布袋除尘器过滤后由风机输送至7613尾气除尘系统,与风送废气和粉粒料返修站废气一起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240)排放。废气中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二氯甲烷和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和表2限值要求。1#光气冷凝器不凝气送MDI装置回收利用后,经MDI装置尾气处理系统(酸洗+碱洗)处理;2#光气冷凝器不凝气、3#光气冷凝器不凝气和1#特种光气冷凝器不凝气送TDI装置回收利用后,经TDI装置尾气处理系统(酸洗+碱洗)处理;上述废气一起送万华化学集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TDI能量回收焚烧炉焚烧处理,焚烧烟气经50m高排气筒(DA009)排放。1#光化反应器—3—不凝气经二级碱解后,与1#MC回收系统不凝气、干燥器尾气和液体罐区废气、生产装置区罐体产生的氮封废气一起送吸附解吸系统和分子筛转轮吸附处理,最后与1#MC分解废气、1#挤出系统真空废气和2#挤出系统真空废气一起送万华化学集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TDI能量回收焚烧炉焚烧处理,焚烧烟气经50m高排气筒(DA009)排放。DA009中NOx、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二噁英、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和表2限值要求,HC1、CO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限值要求。2#光化反应器不凝气经二级碱解,连同2#MC回收系统不凝气、干燥器尾气以及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的BPA计量仓废气、BPA缓冲罐和配料罐废气,送2#PC装置的吸附解吸系统和分子筛转轮吸附处理;3#光化反应器不凝气经二级碱解后,与3#MC回收系统不凝气、干燥器尾气一起送3#PC装置的吸附解吸系统和分子筛转轮吸附处理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催化剂资源化综合利用 液态烃泊位增加乙烷货种作业 乙烯装置原料多元化改造 聚氨酯胶粘剂和组合聚醚 MS树脂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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