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大豆招标采购公告(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2024)



2024年10月16日进口大豆竞价销售交易会交易公告

受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委托,2024年10月16日13:30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及联网的各省(区、市)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组织开展进口大豆竞价交易,请交易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www.grainmarket.com.cn)“用户中心”,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在专场列表中选择“进口大豆竞价销售交易”参与交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重点提示内容详见加粗字体部分):
  一、交易安排

时间
品种
数量 (万吨)
生产年限
  标的分布  
备注

2024年10月16日13:30
进口大豆
23.9
2021、2022、2024
广东、广西、河南、四川
部分含病毒大豆

本交易安排为预公告,交易日的实际销售数量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发布的交易清单为准。
本场报价递增度:10元/次。
二、交易价格
本次竞价交易的进口大豆价格类型为卖方散粮车板交货价,不执行水分、杂质等增扣量,筛下物随大豆一起出库,交货地点为卖方库内交货,卖方负责装货。
三、交易资质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具备转基因加工资质(必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并在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官网《全国进口粮食加工企业》名单中的企业,请有购买意向企业,至少提前一天向注册地交易中心确认是否具有购买资质。
四、交易资金
参与拍卖前买方应支付保证金220元/吨(履约保证金200元/吨、交易保证金 20 元/吨);合同生效后买方就成交标的在2个工作日内追加220元/吨履约保证金。在买方无违约行为的前提下,买方预交的保证金可转作最后一笔货款,如有剩余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原路退回。
在合同履约期内,买方未付清全款的,因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合约行情变化,需要对合同未付款部分追加保证金的,买方应在收到卖方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将追加的保证金汇至本公告指定的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账户。具体标准为:若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2501(该合约到期前一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转移至同品种下一个主力合约,依此类推,下同)与该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2501在成交日的收盘价相比,每下跌达到5%,买方应就未付款部分向卖方追加相应跌幅的保证金。在买方无违约行为的前提下,追加保证金可冲抵最后一笔货款,如有剩余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原路退回。
参与交易的会员至少提前1-2个工作日(16点前)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汇入保证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08170P),确保有足额的保证金进行交易。汇款时务必使用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注册时关联的绑定账户,否则资金不能实时到账。汇款后应及时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客户端查询资金到账情况。如遇问题,请致电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或注册地省级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收款单位名称: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1、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
账号:35150188000132701
2、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20399990010100000284441
3、开户银行:浙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账号:1000000010120100776238
4、开户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门支行
账号:32230188000888888
五、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活动采取网上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交易,鼓励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登录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参与交易,也可就近到省级粮食交易中心现场交易。
六、质量与看样、数量偏差
质量以仓内实物为准,筛下物数量及存放方式等具体情况请与实际存储库点确认,当期《交易公告》对应发布的交易清单仅为参考。对水分、杂质等不执行增扣量,交易清单中粮食质量数据由卖方根据实际储存库点提报的实际检测结果提供。
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应通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客户端开具《竞价销售粮油看样单》,或由买卖双方线下协商,提前实地查看粮食实物质量和路况、出库条件等,买方确认在了解粮食实物质量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参与购买,并承担成交后相应的责任和市场风险,不再提出调整价款、执行增扣量等与粮食实物质量相关的主张。卖方应如实告知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实际承储地点周边的道路状况及车辆载重要求等情况。
看样时间:10月13日-10月16日上午。
看样联系人:详见清单。
油脂公司业务联系人:孙怡筱:19528881224。
国家粮食交易平台联系人:陈鹏:010-68979747。
受标的物特性等因素影响,卖方实际交货数量与买卖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数量可能存在不超过±3%的偏差,在此范围内,合同价款按照实际交货数量和合同约定单价计算。对于因数量偏差导致合同价款的减少,由买卖双方通过交易系统结算;对于因数量偏差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由买卖双方线下自行结算。
七、手续费
本次交易免收交易手续费。
八、交割、验收与结算
(一)本次交易履约期以合同为准,提货期参照《进口大豆竞价销售清单》,买卖双方应在履约期内完成付款及交(提)货。逾期未完成付款及交(提)货的,按责任方违约处理。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延长履行期的,应签订补充协议,违约责任按补充协议执行。由于买方原因导致延长履约期的,买方还应向卖方支付延长履行期间未出库粮食保管费,延期10日(含)以内,2元/吨/日;延期11日至20日(含),3元/吨/日;延期20日以上,4元/吨/日。
买方违约的,除履约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赔付给卖方、交易保证金赔付给省级交易中心以外,卖方还有权按以下标准直接向买方主张违约金:
(1)每逾期1天,买方应就未支付款项按照每天0.3‰的标准,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未提取货物的,买方应向卖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采用分段累进的方式计算:逾期30日(含)以内为3元/吨/日;30日以上至60日(含)为4元/吨/日;60日以上为5元/吨/日。
非因买方原因,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品种、数量完成交货的,或提供的交易清单中粮食质量数据与实际储存库点提报的实际检测结果不一致引发争议的,买卖双方可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即为卖方违约,粮源地省级交易中心有权针对卖方违约做出处理决定,买卖双方应遵照执行。
(二)买方缴纳货款后,在交易系统自行填写电子《出库通知单》,粮源地省级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卖方根据粮源地省级交易中心盖章确认后的《出库通知单》,开具中央储备粮出库令及提货单。实际储存库点依据出库令、提货单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安排出库。买卖双方对已出库粮食验收无误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电子《验收确认单》。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在《验收确认单》签署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货款划入卖方农发行账户。
(三)在规定的出库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买卖双方未签署《验收确认单》且未向省级交易中心线上或书面提出异议的,视同验收无误出库完毕并承担可能造成的一切后果。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有权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货款划入卖方农发行账户。
九、特别说明
买方在竞拍前应提前熟悉进口大豆海关政策与调运流程,并已确认可以办理相关海关手续。买卖双方应按照《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进口储备粮出库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和防疫工作,在接卸、运输、生产加工环节全封闭进行,保证产成品流向明确,具有可追溯性,并及时向主管检验检疫机构履行各项报告义务,并取得主管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主动接受主管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本合同标的物为转基因产品,买方只能用于加工,不得进行转卖,买方应严格遵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本着服务中央储备粮轮换、服务平台会员的原则,举办本场竞价销售交易会,向买卖双方提供竞价交易、资金结算、信息引导等服务。买卖双方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参与交易,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保自身交易行为合法合规。
十、其它
《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以及本次交易拟签署的《进口大豆竞价交易购销合同》等有关资料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24年10月12日
 

 

进口大豆合同模板

附件3:进口大豆竞价交易购销合同合同编号:卖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买方:商户编号: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签订地点:签订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买卖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合同标的物:1.1品名、数量、单价、价款:品名数量(吨)单价(元/吨)含税价款(元)不含税价款(元)合计人民币(大写金额):(本合同定价已充分结合购买用途(即:只能用于加工)并充分考虑到杂质(含大豆筛下物)、水分、不完善粒等因素,买方对此充分认可。)1.2实际存储地点:。1.3存储罐(仓)位号:。1.4.质量标准:以当期《交易公告》对应发布的交易清单为参考,具体以仓内储存实物为准。大豆筛下物(散装或包装)计入货物数量,随进口大豆一起出库接收。不因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增加或扣减货物数量。第二条看样与质量确认:2.1买方确认竞价前已对货物质量及出库条件等进行了实地查看,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市场风险,成交后不再提出调整价款、执行增扣量等与货物质量相关的主张。2.2本合同第1.1条约定的价款为卖方散粮车板交货价,大豆筛下物(散装或包装)随大豆一起出库,不执行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增扣量。第三条包装物标准及运输:3.1包装标准:散装。3.2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买方采取自提方式,船运:库点交货,汽运:车板交货。所有权与风险自卖方开具提货单后转移至买方。3.3买方人员及车辆在出入卖方厂区和卖方指定的区域进行作业时,应按照卖方规章、制度进行装卸、运输工作,保持作业区域的整洁、干净,避免造成卖方厂区的环境污染。3.4买方提货车辆及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卖方的操作、安全等规章制度,同时注意自身安全,否则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由买方负责。第四条合同履约期:4.1本合同履约期自至,交货期自至。4.2逾期未完成付款及交(提)货的,按责任方违约处理。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延长履约期的,应签订补充协议,违约责任按补充协议执行。由于买方原因导致延长履约期的,买方还应按如下标准向卖方支付延长履约期间未出库粮食保管费:延期10日(含)以内2元/吨/日、11至20日(含)3元/吨/日、21日以上4元/吨/日。第五条数量计量与质量检验:5.1交货数量以交货地点标定合格的磅秤计量为准。5.2受标的物特性等因素影响,卖方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约定数量可能存在不超过±3%的偏差,在此范围内,合同价款按照实际交货数量和合同约定单价计算。对于因数量偏差导致合同价款的减少,由买卖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结算;对于因数量偏差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由买卖双方线下自行结算。5.3买方与卖方对出库粮食的数量有异议的,应停止出库,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个工作日内线上申请粮源地省级交易中心调解。5.4调解过程中,买卖双方对数量有异议的,由粮源地省级交易中心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器具或申请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重新校准,并以此为最终依据,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过错方承担。第六条货物交割及货款结算:6.1买方确认已提前熟悉进口大豆海关政策与调运流程,并已确认可以办理相关海关手续。6.2买方应在履约期内按《交易公告》的要求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粮源地省级交易中心确认货款到账后,由买方在交易系统自行填写电子《出库通知单》,粮源地省级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卖方根据粮源地省级交易中心盖章确认后的《出库通知单》,开具中央储备粮出库令及提货单。6.3买方准备提货时,应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通知卖方,卖方接到出库通知后,应做好各项出库准备,安排足够人员、设备等,确保按正常日出库能力均衡出库。6.4买卖双方对已出库粮食验收无误且对销售发票开具方式和金额无争议的,双方通过交易系统签署电子《验收确认单》。粮源地省级交易中心在《验收确认单》签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货款划入卖方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账户。6.5合同履约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买卖双方未签署电子《验收确认单》且未向省级交易中心线上或书面提出异议的,视同验收无误出库完毕。第七条追加保证金:7.1买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追加支付220元/吨履约保证金,汇至《交易公告》指定的国家粮食交易中心银行账户。7.2履约期内,买方未付清全款的,因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2501期货合约行情变化,需要对合同未付款部分追加保证金的,买方应在收到卖方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将追加的保证金汇至《交易公告》指定的国家粮食交易中心银行账户。具体标准为:若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2501期货合约(该合约到期后,以同品种下一个主力合约为准,依此类推,下同)与该商品交易所豆粕2501期货合约在本合同成交日的收盘价相比,每下跌达到5%,买方应就未付款部分向卖方追加相应跌幅的保证金。在买方无违约行为的前提下,追加保证金可冲抵最后一笔货款,如有剩余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原路退回。第八条违约责任:8.1合同履约期内,非因卖方原因,买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即为买方违约。粮源地省级交易中心扣缴交易平台已锁定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含追加保证金)并支付给卖方,交易保证金划归省级交易中心所有。8.2非因买方原因,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品种、数量完成交货的,或提供的交易清单中粮食质量数据与实际储存库点提报的实际检测结果不一致引发争议的,买卖双方可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即为卖方违约,粮源地省级交易中心有权针对卖方违约作出处理决定,买卖双方应遵照执行。8.3非因卖方原因,买方无法办理海关手续,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将该批大豆重新销售,重新销售价格与本合同销售价格之间的价差损失及在此期间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买方承担。8.4除第8.1条约定之外,买方违约情形下,卖方还有权按以下标准直接向买方主张违约金,由此引发的争议由买卖双方自行解决:(1)每逾期支付货款1天,买方应就未支付款项按照每天0.3‰的标准,向卖方支付违约金。(2)逾期未提取货物的,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采用分段累进的方式计算:逾期30日(含)以内为3元/吨/日;30日以上至60日(含)为4元/吨/日;60日以上为5元/吨/日。8.5买方逾期付款或提货,买卖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延期履行的,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另行处置未履行部分的货物。8.6卖方或买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书面解约通知到达对方时立即解除。第九条免责条款:9.1因自然灾害、相关政策变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2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有权主管机关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9.2买方充分知晓,卖方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是基于完成中央事权粮油轮换的政策任务,故国家有关中央事权粮油政策调整致使卖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卖方应在国家政策调整后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第十条争议解决:10.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10.2买卖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合同的,任何一方可在履约期内线上申请粮源地省级交易中心进行调解。10.3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或经粮源地省级交易中心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1.1本合同由买卖双方根据年月日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举行的“进口大豆竞价销售交易会”成交结果签订,自成交之日起生效。11.2买卖双方清楚知晓并自愿遵守当期《交易公告》及对应发布的交易清单。本合同有约定的依据本合同履行,本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执行当期《交易公告》及对应发布的交易清单的规定或约定。11.3买卖双方应自觉遵守《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进口储备粮出库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和防疫工作,确保出入库和运输过程中全封闭进行,保证产成品流向明确,具有可追溯性,并及时向主管检验检疫机构履行各项报告义务,并取得主管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主动接受主管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本合同标的物为转基因产品,买方只能用于加工,不得进行转卖,买方应严格遵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11.4本合同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粮源地省级交易中心保存一份。买卖双方也可通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网上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卖方:买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进口大豆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