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缆桥架生产 水厂及配套管网建设招标采购公告(2024)



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至2024年10月29日对3个环评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0月31日至2024年11月6日(7日)。
联系电话:0731-83683006(浏阳市市民之家生态环境局窗口)
传真:0731-83631755
通讯地址:湖南省浏阳市白沙东路8号
邮编:41030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批复文号
项目名称及批复链接
审批时间

长环评(浏阳)[2024]193号
193湖南茗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电缆桥架生产项目.doc
2024.10.24

长环评(浏阳)[2024]194号
194湖南湘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doc
2024.10.24

长环评(浏阳)[2024]195号
195浏阳市东区联合水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doc
2024.10.29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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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环评(浏阳)〔2024〕193号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南茗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电缆桥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湖南茗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你单位(地址:浏阳市镇头镇干口村凤鸣片凤鸣组,法人代表:田建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D9XP4U87)于2024年7月30日向我局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表行政许可申请,我局已依法于2024年7月31日受理,并完成了受理公示、专家技术审查;项目方申请退窗补充资料及修改完善后于10月10日再次申报,我局重新进行了受理公示,并完成了拟审批公示。经审查,你单位委托湖南华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取得评审意见的《湖南茗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电缆桥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符合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一、湖南茗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利用浏阳市三力造纸有限公司位于浏阳市镇头镇干口村凤鸣片凤鸣组的闲置自建厂房建设电缆桥架生产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约278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664.22平方米,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车间及桥架喷塑生产线、成品仓库、原料仓库、综合楼等,设计产能为年产3000吨电缆桥架。依据湖南华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项目环评《报告表》分析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选址要求,在建设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服务范围进行建设、运营,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等要求的前提下,本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二、你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和下列要求:(一)项目应加强水污染控制,切实做好雨污分流。项目厂区内不设置食堂和宿舍,一般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作农肥。本项目不设置废水排放口。(二)项目应加强大气污染控制。项目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喷塑房底部安装集气管道对喷塑工序产生的喷粉粉尘进行收集,喷塑粉尘经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再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烘房一侧开孔连接集气管道对固化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固化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项目烘道固化采用液化石油气,燃烧废气与固化废气共用一根排气筒排放。另须采取加强生产管理和车间通风、定期更换布袋和活性炭、提高废气收集处理效率等措施,确保项目颗粒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应限值要求,有机废气排放达到湖南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表1中的相关标准(参照执行),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控制、监控点浓度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燃气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达到《湖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中限值要求。(三)项目应加强噪声污染控制。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墙体隔声、吸声、消声和合理布局等综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四)项目应加强固体废弃物分类管理和利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边角料、塑粉原料包装纸箱等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回收的塑粉作为生产原料回用。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含油抹布和手套等危废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相关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理,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生活垃圾按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分类收集、贮存,其中可回收成分送废品收购站回收,不可回收成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作无害化处置。(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强化风险管理和事故的预防,做好环境风险的巡查、监控等管理,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确保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六)企业(项目建设单位)是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拆除的责任主体,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相关要求。在建设和验收阶段,环保设备设施的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环保设备设施的建设单位在项目验收时,应确保环保设备设施同时符合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要求。在运行和维护阶段,企业应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环保设备设施基础台账、维护和变更管理制度;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七)排污口必须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并设置统一的标志。(八)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0.0007吨/年,吨/年,氮氧化物:0.0563吨/年,VOCs:0.045吨/年。(九)建立严格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做到防治污染设施有专人管理,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切实做到所有外排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三、项目建成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运营期按证排污,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建立规范化的环境管理台账;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四、如该项目在报批环保手续过程中存在瞒报、假报等欺骗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有权撤销本批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单位承担。五、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六、项目环境监管由浏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镇头镇生态环境监管机构负责。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1份)送至浏阳市镇头镇人民政府,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你单位如对本批复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长沙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0月24日抄送:浏阳市应急管理局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4年10月24日印发长环评(浏阳)〔2024〕194号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南湘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湖南湘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你单位(地址:浏阳市蕉溪镇早田村,法人代表:陈勇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QDBW61G)于2024年9月18日向我局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表行政许可申请,我局已依法于2024年9月19日受理,并完成了受理公示、专家技术审查;项目方申请退窗补充资料及修改完善后于10月8日再次申报,我局重新进行了受理公示,并完成了拟审批公示。经审查,你单位委托湖南融泽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取得评审意见的《湖南湘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符合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一、湖南湘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拟租赁湖南联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浏阳市蕉溪镇早田村的1栋闲置厂房、空地建设再生沥青混凝土生产线,布置1套整体式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原辅材料中沥青路面铣刨料来自于大修路段(跟随城市道路翻新、修整,不含危废),碎石来源于湖南联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环保投资212万元,总租赁面积约9500平方米,设计生产规模为年产再生沥青混凝土30万吨。依据湖南融泽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项目环评《报告表》分析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选址要求,在建设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服务范围进行建设、运营,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等要求的前提下,本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二、你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和下列要求:(一)施工期必须注重生态保护,实行清洁文明施工;土地开挖回填、平整过程中应采取严格的防止水土流失控制措施;基建材料、渣土运输要防止扬尘、洒、漏而污染环境;严格控制高噪声设备施工时段,防止扰民,施工期间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二)项目应加强水污染控制,切实做好雨污分流。项目生活污水经三格化粪池+人工湿地处理后暂存清水池,定期用于厂区内菜地灌溉;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厂区降尘。本项目不设置废水排放口。本项目与湖南联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共用初期雨水沉淀池、化粪池、人工湿地、隔油沉淀池等环保设施,相关的环保主体责任由湖南联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三)项目应加强大气污染控制。项目车间封闭并配备喷雾装置;主机楼接料通道封闭,两侧设置卷帘门进出车辆,卸料时关闭卷帘门。项目沥青骨料、铣刨料在封闭车间内储存、装卸,装卸时采取喷雾方式,骨料输送过程采取输送带封闭措施;破碎机、筛分机设置集气装置;冷料上料仓设置三面围挡,侧边设置集气罩;溢料仓设置三面围挡,门口设置卷帘门,溢料时关闭卷帘门,仓内负压抽风;沥青路面铣刨料破碎、筛分、冷料上料工序、溢料仓溢料产生的粉尘经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再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粉料仓呼吸废气经自带的脉冲除尘器处理。项目主机楼配套1套布袋除尘器(粉裹附吸附蓝烟)+低温高压电解装置+高压静电捕油装置+煅后焦吸附装置,骨料输送、加热、提升、筛分产生的废气进入主机楼废气处理装置处理,沥青罐区加热过程中产生的高温烟气通过烟气收集管道在负压状态下进入主机楼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废旧沥青路面铣刨料烘干烟气经燃烧器二次燃烧后再接入主机楼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废气处理后通过主机楼顶排气筒(DA002,高约35米)排放,主机楼燃烧器燃油烟气经主机楼顶排气筒(DA002)排放。项目加热石油沥青的锅炉以柴油为燃料,导热油锅炉烟气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另须采取加强生产管理、厂内道路硬化、及时清扫地面、干燥天气洒水降尘、定期更换活性炭和布袋、提高废气收集处理效率等措施,确保项目主机楼加热、提升、筛分、柴油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达到《湖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中限值要求,导热油锅炉柴油燃烧废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油限值要求,其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沥青烟、苯并[a]芘、有机废气达到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应限值要求,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3-1993)表1中新扩改建二级及表2限值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控制、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四)项目应加强噪声污染控制。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墙体隔声、吸声、消声和合理布局等综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五)项目应加强固体废弃物分类管理和利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项目营运期产生的集尘、滴漏沥青、拌和残渣、实验废料、不合格骨料回用于生产。废润滑油、废导热油、废油桶、含油废抹布和手套、电捕焦油器收集的沥青焦油、废煅后焦、废粉裹附布袋等危废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内,交由有相关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理,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生活垃圾按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分类收集、贮存,其中可回收成分送废品收购站回收,不可回收成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作无害化处置。(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强化风险管理和事故的预防,做好环境风险的巡查、监控等管理,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确保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七)企业(项目建设单位)是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拆除的责任主体,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相关要求。在建设和验收阶段,环保设备设施的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环保设备设施的建设单位在项目验收时,应确保环保设备设施同时符合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要求。在运行和维护阶段,企业应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环保设备设施基础台账、维护和变更管理制度;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八)排污口必须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并设置统一的标志。(九)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3.192吨/年,氮氧化物:6.364吨/年。(十)建立严格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做到防治污染设施有专人管理,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切实做到所有外排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三、项目建成投产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运营期按证排污,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建立规范化的环境管理台账;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四、如该项目在报批环保手续过程中存在瞒报、假报等欺骗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有权撤销本批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单位承担。五、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六、项目环境监管由浏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蕉溪镇生态环境监管机构负责。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1份)送至浏阳市蕉溪镇人民政府,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你单位如对本批复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长沙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0月24日抄送:浏阳市应急管理局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4年10月24日印发长环评(浏阳)〔2024〕195号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浏阳市东区联合水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浏阳市广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你单位(住所:浏阳市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101室,法人代表:雍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22513190K)于2024年9月29日向我局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表行政许可申请,我局已依法于2024年9月30日受理,并完成了受理公示、专家技术审查和拟审批公示。经审查,你单位委托长沙川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取得评审意见的《浏阳市东区联合水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符合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一、浏阳市广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拟利用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浏阳市东进水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佳源水厂地块建设浏阳市东区联合水厂厂区,项目取水水源为大溪河,取水点位于古港镇新园村南边大溪河拦水坝上游570米处,供水规模为3万立方米/天,供水范围为浏阳市古港镇(含浏阳市省级农业科技园区)、沿溪镇、官渡镇。项目总投资13686.0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74万元,主要工程内容为:取水工程、原水管道工程、厂区工程、输配水管网建设工程。依据长沙川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项目环评《报告表》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编制的《浏阳市东区联合水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对浏阳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分析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选址要求,在建设单位按照《报告表》、《论证报告》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服务范围进行建设、运营,严格落实《报告表》、《论证报告》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等要求的前提下,本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二、你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和下列要求:(一)施工期必须注重生态保护,实行清洁文明施工;土地开挖回填、平整过程中应采取严格的防止水土流失控制措施;基建材料、渣土运输要防止扬尘、洒、漏而污染环境;严格控制高噪声设备施工时段,防止扰民,施工期间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二)项目应加强水污染控制。项目施工期生活废水依托租用民房现有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施工尽量避开雨季,并缩短施工周期,确保不对大溪河水质造成影响。施工现场设置临时废水收集、处理设施,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运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与化验室仪器清洗废水一同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及纳管标准要求后排至市政污水管网;反冲洗废水排入排水池沉淀后泵至格栅预处理池回用;絮凝沉淀池排泥水经泥水浓缩池沉淀后上清液进入排水池沉淀后泵至格栅预处理池回用,泥水浓缩池下部泥浆定期泵至板框压滤机脱水,污泥压滤水排至市政污水收集管网。厂区外排废水经市政污水收集管网最终汇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深度处理。(三)项目应加强大气污染控制。项目采用商品混凝土,需采取在施工工地边界设置围挡,定期对施工场地及周围运输道路洒水降尘,物料临时堆放场配套防风、防雨、防扬散设施,运送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实施密闭运输,建筑垃圾、渣土及时清运等措施,减少施工期扬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项目格栅预处理池均为全封闭设计,池顶设正负压释放阀、不锈钢盖板、臭氧尾气处理装置、余臭氧检测仪等,泄漏的少量臭氧经臭氧尾气处理装置处理;净水厂污泥浓缩和脱水过程产生的臭气采取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本项目厂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新扩改建二级标准要求;食堂油烟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参照执行)。(四)项目应加强噪声污染控制。选用低噪声设备和施工工艺,加强施工设备和运输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合理进行施工平面布置和施工组织,减少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对近居民区的施工现场,高噪声施工机械在午休时间(12:00-14:00)和夜间(22:00-次日6:00)停止施工。运营期应采取隔声、减震等降噪措施,确保净水厂、取水泵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五)项目应加强固体废弃物的分类管理和利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项目施工过程产生的多余土石方由专门的渣土公司清运至制定的渣土消纳场,建筑垃圾可回收利用的部分进行回收,不可回收的部分清运到指定的建筑垃圾场消纳。运营期产生的脱水污泥委托浏阳市市政污泥处置单位转运处置,废包装物收集后交资源回收公司回收。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检验试剂、废检验液、废检验试剂包装瓶、设备维修保养产生的废润滑油、含油抹布手套等危废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暂存于水厂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相关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理,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生活垃圾按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分类收集、贮存,其中可回收成分送废品收购站回收,不可回收成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作无害化处置。(六)本项目取水口涉及浏阳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论证报告》须经农业农村部长沙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论证报告》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确保不对保护区造成影响。(七)项目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强化风险管理和事故的预防,做好环境风险的巡查、监控等管理,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确保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八)企业(项目建设单位)是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拆除的责任主体,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相关要求。在建设和验收阶段,环保设备设施的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环保设备设施的建设单位在项目验收时,应确保环保设备设施同时符合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要求。在运行和维护阶段,企业应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环保设备设施基础台账、维护和变更管理制度;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九)项目取水口及净水厂周边用地严禁建设产生辐射或废气、废水的污染型企业,以免对供水水质造成影响;禁止破坏饮用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饮用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禁止设置污水排放口;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十)建设单位需根据相关要求设置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界标、交通警示牌及宣传牌等标志。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法规标准等进行保护。(十一)建立严格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做到防治污染设施有专人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三、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四、如该项目在报批环保手续过程中存在瞒报、假报等欺骗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有权撤销本批复,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单位承担。五、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六、项目环境监管由浏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各1份)送至浏阳市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你单位如对本批复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长沙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0月29日抄送:浏阳市应急管理局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4年10月29日印发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电缆桥架生产 水厂及配套管网建设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