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实验室建设 实验室改建 实验室建设 光伏电池 线路隐患综合治理工程招标采购公告(202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1月7日我局对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青海省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工程西宁水质监测分中心实验室改建项目、青海汇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1GWN型TBC光伏电池项目、国网青海西宁供电公司110KV源塔Ⅰ回#35—#39线路隐患综合治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71-7661672  
通讯地址: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137号

序号
项目名称
文 号
发文时间

1
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
宁生建管〔2024〕58号.pdf
2024.11.7

2
青海省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工程西宁水质监测分中心实验室改建项目
宁生建管〔2024〕59号.pdf
2024.11.7

3
青海汇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
宁生建管〔2024〕60号.pdf
2024.11.7

4
1GWN型TBC光伏电池项目
宁生建管〔2024〕61号.pdf
2024.11.8

5
国网青海西宁供电公司110KV源塔Ⅰ回#35—#39线路隐患综合治理工程
宁生建管〔2024〕62号.pdf
2024.11.8

宁生建管〔2024〕58号关于青海众志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青海众志检测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批青海众志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和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生物科技产生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局《关于青海众志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预审意见》(宁开生安环〔2024〕62号)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一、青海众志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租赁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经四路26号综合办公楼一层,地理坐标:东经101°44′29.932″,北纬36°40′37.324″。项目建设内容:新建的实验室内设办公区、实验室、设备存放区,购置安装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等检测设备。项目建成后开展职业病有害因素及化肥检测共146项因子的检测服务。项目总投资为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3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3%。二、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符合西宁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准入清单的相关要求;项目符合《生物科技产业园区产城融合发展规划(2021-2035)》及《关于生物科技产业园区产城融合发展规划(2021-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青生发〔2024〕275号)的要求。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三、在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结论建议,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工作,落实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施工产生的固体废弃物集中收集、回收利用、规范处置。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1)理化实验室产生的酸性废气由通风柜(集气罩)收集后,经集气管道采用SDG干式酸性吸附剂装置处理;光谱室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通风厨(集气罩)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咐装置处理后,全部引至楼顶通过一根高15米的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排放标准限值。(2)加强管理,规范操作。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试验室无组织废气排放。厂界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3.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实验室器皿清洗废水经实验室酸碱中和池中和后与纯水制备浓水、地面清洁废水、生活污水等一并进入化粪池预处理后,废水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排放标准限值,排入青海生科中小企业创业园污水管网,最终排入西宁市第五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试验室废液、过期失效化学试剂、实验室试剂废弃容器、废活性炭等均属于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的贮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运输、日常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废包装物、经高温灭菌后的废培养基、废SDG干式酸性吸附剂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须单独收集贮存、分类堆放、妥善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日常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及时由环卫部门清运。5.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项目区平面布置及设备选型,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风机等实验室设备设备加装消声器、减振装置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6.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对新建的危废暂存间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处理,防渗层的防渗技术要求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建设。7.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制定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对环保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做好运行记录,建立相关台账,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8.强化污染源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识标牌,废气排气筒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9.本批复中未及事项,按环评报告表结论与建议执行。四、你单位应认真履行项目实施中各环节的环保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五、项目批复后,如项目建设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你公司应及时履行相关环保手续。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六、我局委托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此复2024年11月7日抄送: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安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生物科技产业园区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局,青海迪荣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局各领导。西宁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1月7日印发宁生建管〔2024〕59号关于青海省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工程西宁水质监测分中心实验室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青海省水文水资源测报中心: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批青海省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工程西宁水质监测分中心实验室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青水文函〔2024〕3号)和西宁市城北区生态环保局《关于青海省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工程西宁水质监测分中心实验室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预审意见》(宁北生发〔2024〕45号)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一、青海省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工程西宁水质监测分中心实验室改建项目为改建项目,项目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38号,地理坐标东经101°45′33.42″,北纬36°39′25.414″。项目改建内容:主要改造实验室基础设施及实验区优化布局;改造室外大门、围墙、院子、安防系统等附属工程;燃气锅炉进行低氮改造;改造实验室废气、固废等附属设施;购置安装原子荧光光度计等水质检测仪器设备5台(套)项。项目改建后主要进行地下水、地表水、饮用水等水质检测。项目总投资为795.8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86.7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0.9%。二、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符合西宁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准入清单的相关要求;项目符合《青海省“十四五”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相关要求。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三、在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结论建议,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工作,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弃物集中收集、回收利用、规范处置。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1)项目无机实验室、原子荧光室、原子吸收室实验产生的酸性废气,经通风柜、集气罩收集引至楼顶采用SDG酸气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高15米的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的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速率限值。(2)连续流动分析室、测油室实验产生的废气,经通风柜、集气罩收集引至楼顶采用活性炭吸附箱处理,通过1根高15米的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的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速率限值。(3)1台1.05MW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经1根不低于8米的排气筒排放。烟气中二氧化硫和颗粒物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关于印发西宁市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宁生发〔2023〕108号)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限值要求。(4)加强管理,规范操作。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实验室无组织废气排放。边界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和非甲烷总烃浓度等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3、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实验室器皿清洗废水采用酸碱中和预处理后,与纯水制备产生的废水和生活污水一起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1)项目产生的试验室废液、过期失效化学试剂、实验室试剂废弃容器、废活性炭等均属于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在危废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的贮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运输、日常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2)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废SDG干式酸性吸附剂由厂家更换、回收处置,不在项目区储存。(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及时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5、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项目区平面布置及设备选型,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实验室通风设备、实验设备等加装消声器、减振装置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6、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对新建危废暂存间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处理,防渗层的防渗技术要求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建设。7、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制定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对环保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做好运行记录,建立相关台账,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8、强化污染源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识标牌,废气排气筒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9、本批复中未及事项,按环评报告表结论与建议执行。四、你单位应认真履行项目实施中各环节的环保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五、项目批复后,如项目建设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你公司应及时履行相关环保手续。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六、我局委托西宁市城北区生态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此复2024年11月7日抄送:西宁市城北区生态环保局,青海西策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局领导。西宁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1月7日印发宁生建管〔2024〕60号关于青海汇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青海汇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批青海汇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和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生物科技产生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局《关于青海汇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预审意见》(宁开生安环〔2024〕66号)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一、青海汇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租赁生物科技产业园区海湖大道延伸段30号科技园B栋2楼B2-1,地理坐标:东经101°44′29.932″,北纬36°40′37.324″。项目建设内容:新建实验室内设办公区和实验区,其中,实验区包括高温室、检测室、色谱室、光谱室等实验室,同时购置安装实验室相关检测设备。项目建成后开展土壤、水质、微生物、环境保护检测等。项目总投资为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37.2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2.4%。二、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符合西宁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准入清单的相关要求;项目符合《生物科技产业园区产城融合发展规划(2021-2035)》及《关于生物科技产业园区产城融合发展规划(2021-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青生发〔2024〕275号)的要求。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三、在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结论建议,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工作,落实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施工产生的固体废弃物集中收集、回收利用、规范处置。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1)实验室产生的废气由通风柜(集气罩)收集后,经集气管道采用活性炭吸咐+碱性喷淋塔装置处理后,引至楼顶通过一根高15米的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排放标准限值,排放速率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气筒高度对应表列标准值严格50%的限值要求。(2)加强管理,规范操作。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试验室无组织废气排放。厂界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3.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实验室器皿清洗废水、碱性喷淋塔排水、纯水制备浓水经收集箱收集后,泵入采用“酸碱中和池+沉淀+重金属捕捉+光氧催化+低压微电解+电化学氧化+活性炭吸附过滤+MBR膜深度净化”处理工艺的实验室废水综合处理设备处理,与生活污水一并进入园区化粪池预处理后,废水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排放标准限值,通过园区污水管网最终排入西宁市第五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试验室废液、过期失效化学试剂、实验室试剂废弃容器、废活性炭等均属于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的贮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运输、日常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废外包装材料、经高温灭菌后的废培养基等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须单独收集贮存、分类堆放、妥善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日常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及时由环卫部门清运。5.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项目区平面布置及设备选型,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风机、超声波清洗机等实验室设备加装消声器、减振装置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6.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对新建的危废暂存间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处理,防渗层的防渗技术要求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建设。7.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制定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对环保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做好运行记录,建立相关台账,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8.强化污染源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识标牌,废气排气筒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9.本批复中未及事项,按环评报告表结论与建议执行。四、你单位应认真履行项目实施中各环节的环保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五、项目批复后,如项目建设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你公司应及时履行相关环保手续。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六、我局委托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此复2024年11月7日抄送: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安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生物科技产业园区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局,甘肃环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局各领导。西宁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1月7日印发宁生建管〔2024〕61号关于1GWN型TBC光伏电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太阳能电力分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审批1GWN型TBC光伏电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黄宁太阳能安环〔2024〕16号)和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局《关于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太阳能电力分公司1GWN型TBC光伏电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预审意见》(宁开东管环安〔2024〕88号)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一、1GWN型TBC光伏电池项目为改扩建项目,拟建于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太阳能电力分公司P型电池及组件厂区内。地理坐标:东经:101°53′10.55328″、北纬:36°33′20.42979″。项目建设内容:1.拆除部分:拆除P型电池及组件厂区现有食堂、辅助动力站、化学品库、污水处理站、成品库、锅炉房、3座仓库、装卸平台、TMA供应站、笑气供应站、辅助动力站等建筑。2.扩建部分:现有消防水池。3.新建部分:新建TBC电池厂房1座、特气站1座、硅烷站1座、氨气笑气站1座、废水处理站1座、化学品库1座、成品库1座、西门卫1座、氮氧罐区1座等及辅助设施。购置湿法设备、扩散设备、LPCVD、激光设备、清洗设备、退火设备、ALD设备、丝网印刷设备等生产辅助设备74台(套)。项目建成后,预计可形成年产1GWN型TBC光伏电池生产能力。项目用地面积45736.14平方米(约68.6亩),项目总投资4929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931万元,环保投资占工程总投资的3.92%。二、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符合西宁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准入清单的相关要求;项目符合《东川工业园区产城融合规划》(2020-2035)及《关于东川工业园区产城融合规划(2020-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青生发〔2023〕60号)的相关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三、在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结论建议,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控制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符合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做到10个100%;施工废水经沉淀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固体废弃物应集中收集、回收利用、规范处置。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1)电池车间去损伤1、磷扩散、去磷硅玻璃、去损伤2、硼扩散、去硼硅玻璃工序产生的废气。各工序在密闭设备内进行,产生的废气经密闭管道负压收集,采用1套“二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高25米、直径0.8米的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氟化物、氯化氢、氯气排放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太阳电池排放限值要求。(2)电池车间制绒、清洗、石英舟清洗、石墨舟清洗、返工片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气。各清洗工序在密闭设备内进行,产生的废气经密闭管道负压收集,采用1套“二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高25米、直径0.8米的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氟化物、氯化氢排放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太阳电池排放限值要求。(3)电池车间多晶硅沉积(LPCVD)镀钝化层PECVD镀膜、镀钝化层ALD镀膜工序产生的废气。各工序在密闭设备内进行,产生的废气经密闭管道负压收集,采用1套“硅烷燃烧桶+袋式除尘器+氨气洗涤塔”处理后,通过1根高25米、直径0.8米的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太阳电池排放限值要求。氨气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改扩建二级标准限值要求。(4)电池车间丝网印刷、烘干及烧结工序产生的废气。各工序在密闭设备内进行,产生的废气经密闭管道负压收集,采用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高25米、直径0.8米的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5)锅炉废气。项目锅炉房设置3台4.2MW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方式,燃烧产生的废气通过3根高25米、直径0.4米的排气筒排放。废气中二氧化硫和颗粒物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满足《关于印发西宁市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宁生发〔2023〕108号)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6)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加强电池车间管理、设备密闭等相关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无组织废气排放。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颗粒物、氟化物、氯化氢、氯气、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6中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3、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主要有生产过程产生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废水、纯水站浓水、设备清洗废水、冷却塔循环水排水以及员工生活污水等。(1)项目生产废水中酸洗(含氟)废水通过管道收集进入厂区新建处理规模1500立方米/日、处理工艺“二级除氟+絮凝沉淀”的酸洗(含氟)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与项目碱洗废水、清洗废水进入新建处理规模为2500立方米/日、处理工艺“三级沉淀+中和”的废水处理站,经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外排。氨气洗涤塔废水经管道收集进入新建处理规模50立方米/日,处理工艺“二级空气吹脱+酸洗吸收”的氨废水预处理系统处理后与锅炉废水、纯水站外排浓水、循环系统排水排入新建废水处理站三级反应池,经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外排。处理后的废水排放应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间接排放标准限值且符合东川工业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纳管要求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东川工业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2)生活污水经新建的一座容积30立方米的化粪池预处理后,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经生活污水管网排入西宁市第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1)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危化品包装材料、废活性炭、废洗涤填料、沾染化学品的废抹布和手套、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均属于危险废物,须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的贮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运输、日常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硅片、废电池片、废包装材料、除尘器收集的尘渣、废石墨舟、废石英管、废石英舟、丝网印刷废物、经鉴别为一般固废的污水处理站含氟污泥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单独收集贮存,分类堆放,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日常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要求。(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及时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5、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项目区平面布置及设备选型,选用低噪声设备,对电池生产线、废气处理风机、空压机、水泵、循环冷却塔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建筑隔声、加装消声器、基础减振装置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6、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1)严格按照分区防渗原则进行设计和建设,对危险废物暂存库、化学品仓库、厂内污水处理站、事故池、废水收集排放管网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处理,防渗层的防渗技术要求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建设。(2)对电池车间、动力车间、原辅料仓库、特气站、氨气笑气站、硅烷站、成品库、一般固废暂存库等区域采取一般防渗处理,一般污染防治区防渗层的防渗性能应等效于1.5m厚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粘土层的防渗性能。(3)对办公生活区域采取一般地面硬化处理。防渗施工过程应有专人负责质量控制并做好施工记录,确保防渗层防渗性能稳定可靠。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和土壤监测点位,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监控计划,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制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范和应急措施,避免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情况发生。7、严格落实报告书环境风险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危险化学品和危废暂存场所危废泄漏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区设置1座有效容积为100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加强职工的环境安全教育和事故防范培训,加大风险监控力度,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杜绝风险事故状态下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8、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制定自行监测计划,开展环境自行监测,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对环保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做好运行记录,建立相关台账,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9、强化污染源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废气排气筒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10、本批复中未及事项,按环评报告书结论与建议执行。四、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总量核定为:颗粒物10.04吨/年、氟化物3.54吨/年、氯气1.34吨/年、氯化氢5.96吨/年、氨气13.50吨/年、氮氧化物2.49吨/年、二氧化硫0.24吨/年、非甲烷总烃1.06;化学需氧量32.61吨/年、氨氮3.26吨/年。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污染物排放量由排污权交易购买取得。五、你单位应认真履行项目实施中各环节的环保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及技术指南相关规定,自行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六、项目批复后,如项目建设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你公司应及时履行相关环保手续。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重新报审。七、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申领,将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源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环境管控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八、我局委托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局负责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此复2024年11月8日抄送: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安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局,青海卓高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局领导。西宁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1月8日印发宁生建管〔2024〕62号关于国网青海西宁供电公司110kV源塔I回#35-#39线路隐患综合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西宁供电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批国网青海西宁供电公司110kV源塔I回#35-#39线路隐患综合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及湟源县生态环境局《关于国网青海西宁供电公司110kV源塔I回#35-#39线路隐患综合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预审意见》(宁源生建管预〔2024〕3号)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国网青海西宁供电公司110kV源塔I回#35-#39线路隐患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项目为技改项目,位于西宁市湟源县大华镇境内。起点地理坐标:东经101°12′4.567″、北纬36°40′50.48″,终点地理坐标:东经101°12′7.52″、北纬36°41′50.56″。主要建设内容:拆除长度1.1km的原N35-N39段线路,拆除耐张水泥双杆2基,拆除直线水泥双杆3基,拆除LGJ-240/40导线3×1.1km、拆除GJ-50地线1.1km,拆除原线路架设的长度为2×1.1km的2根12芯ADSS光缆。更换#35~#39段导、地线1.1km,更换导线型号为JL/G1A-240/40钢芯铝绞线,更换地线型号为1*7-11.4-1270-B(GJ-80)型镀锌钢绞线2根。本次改造后沿新建线路路径架设ADSS光缆2根,光缆芯数为24芯,架设长度2×1.5km。新建XN1-XN5段线路长度1.1km,新建铁塔5基,其中转角塔3基、直线塔2基。项目总投资120.6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4.6%。二、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符合西宁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准入清单的相关要求;项目符合《青海省“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相关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我局原则同意按“报告表”所列的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三、在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控制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期扬尘污染控制符合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做到10个100%;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用于场区抑尘,不外排;施工固体废弃物应集中收集、回收利用、规范处置。拆除的耐张塔、直线塔、导地线等物资统一由建设单位回收并妥善处理。2.项目输电线路沿线产生的工频电场强度和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小于4kV/m和小于100μT的标准限值要求。3.优化输电线材料选型,选用低噪声材料,输电线在设计建造时应采取有效防电晕降噪措施,合理布置,确保输电线路周边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要求,防止噪声扰民。4.项目既有线路位于湟源县第一水源地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需立塔5基,穿越长度约1.1km。施工期间应做好施工规划,明确施工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施工场地尽量远离水体;设置水源保护区施工活动警示牌,严禁在保护区内设置施工营地、堆料场等;合理安排工期,减少雨天施工水土流失影响;禁止施工垃圾、建筑垃圾倾倒水体等,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对湟源县第一水源地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影响。5.加强职工的环境安全教育和事故防范培训,加大风险监控力度,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杜绝风险事故状态下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6.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本项目施工期应采取材料运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材料堆放于塔基附近空地、裸地等有效的生态保护措施,减少对植被的破坏。施工结束后对占用的塔基和各类施工临时占地进行土地整治,恢复原有土地用途。对破坏的植被及时移栽或补种,加强后期管理维护,减少工程对生态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四、你单位应认真履行项目实施中各环节的环保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及技术指南相关规定,自行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五、项目批复后,如项目建设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你公司应及时履行相关环保手续。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六、我局委托西宁市生态环境局湟源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此复2024年11月8日抄送:西宁市生态环境局湟源县生态环境局,青海迪荣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局领导。西宁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1月8日印发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检测实验室建设 实验室改建 实验室建设 光伏电池 线路隐患综合治理工程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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