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80吨发夹饰品迁扩建招标采购公告(2024)


2024年11月1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温环瓯建〔2024〕183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审批时间

关于温州市瓯海区鸿义饰品有限公司年产80吨发夹饰品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温环瓯建〔2024〕183号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公告期为2024年11月14日-2024年11月2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3-温州市瓯海区鸿义饰品有限公司年产80吨发夹饰品迁扩建项目.doc

温环瓯建〔2024〕183号关于温州市瓯海区鸿义饰品有限公司年产80吨发夹饰品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温州市瓯海区鸿义饰品有限公司:由浙江重氏环境资源有限公司编写的《温州市瓯海区鸿义饰品有限公司年产80吨发夹饰品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了审查,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环评的结论与建议,要求建设单位逐项予以落实。二、项目位于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温瞿东路2193号2幢,项目四至关系、主要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详见环评。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改变生产工艺。三、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一)项目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表1排放限值,总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排放限值)。(二)项目注塑废气、投料、破碎粉尘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表9排放限值;注塑废气产生的恶臭气体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表2标准;漆类废气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表5、表6中的相关标准。(三)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四)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有关规定。四、营运期主要污染防治措施(一)必须落实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排污管网至污水处理厂;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二)生产车间须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注塑、调漆、喷漆、烘干等工序废气须集中收集并落实治理设施,废气经处理后由排气筒引至屋顶高空达标排放;以上废气按环评要求落实集气率和去除率。(三)生产车间合理布局并采取隔音、消声、减振等措施,使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四)一般固体废弃物要设专门堆场分类集中堆放,合理回收综合利用或及时清运处理;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五、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不得超出环评提出的指标。六、落实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防范措施,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重点环保设施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做好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安全风险,落实安全责任。七、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八、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九、若你单位对本审批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11.2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二○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1月14日印发(共印10份)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年产80吨发夹饰品迁扩建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