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港口岸线使用审招标采购公告(2024)
关于公开征求《清远市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市港口岸线资源,促进我市港口高质量建设与发展,提高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可操作性,现根据国家有关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市交通运输局草拟了《清远市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有关公告如下:
一、公告时间: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2月15日。
二、公告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单位意见应加盖公章,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个人意见应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一)电子邮件:发邮件至qyjtj_zgk@gdqy.gov.cn。
(二)信件:邮寄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13号交通大厦1011室,请注明“《清远市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三)联系电话:0763-3361741。
特此公告。
附件:《清远市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13日
清远市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市港口岸线资源,促进我市港口高质量建设与发展,提高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我市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开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港口岸线,是指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岸线,包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与非深水岸线。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按交通运输部规定执行。第四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利用与保护,优先用于专业化、规模化的公用码头建设。第五条清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对管辖区域内的港口建设项目提出产业政策符合性、建设必要性等具体意见,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海事、航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工作。第六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清远市交通运输局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内容包括岸线长度、使用用途、泊位吨级、通过能力等;(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材料;(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参照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第七条清远市交通运输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八条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具体按照《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申请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清远市交通运输局在受理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察、核实申请材料、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意见等工作,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第十条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审查、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港口规划,具体包括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清远港总体规划与规划环评要求;是否符合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远景目标;是否符合当地产业政策发展要求等。(二)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分析,具体包括建设项目是否适应当地产业发展与周边水路运输需求;是否有效促进区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均衡发展要求等;(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提出的岸线使用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四)岸线使用方案的合理性分析,具体包括岸线使用方案是否充分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管理规定;是否合理使用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陆域与水域的范围等。(五)岸线使用方案是否满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关要求,具体包括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海事部门关于岸线安全使用的要求;是否符合航道部门关于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要求等。(六)满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应当作为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重要参考。第十二条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批准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应当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第十三条港口岸线使用有效期不超过五十年,具体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后方陆域使用年限。超过期限继续使用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第十四条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用途及期限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转让使用权。如因企业更名或者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年**月**日起实行,有效期为五年。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港口岸线使用审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