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公告(2024)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环罚字〔2024〕26号(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环罚字〔2024〕26号 (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环罚字〔2024〕26号

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3365706059
投资人:何以平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帕底村委会介桃村
你厂“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根据2024年8月17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组移交的案件线索,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于2024年8月20日对你厂开展现场核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厂烟气排气筒内径实测值与《排污许可证》登记信息内径不一致;烟气排气筒实际截面积与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设置、备案参数不一致。(烟气排气筒实测内径为2.18米,排污许可证登记内径为2.5米;实测截面积3.73㎡,烟气在线监测截面积设置参数和烟气在线监测验收备案参数为3.14㎡)。2.你厂自2024年2月5日以后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11.2定期校准要求开展烟气分析仪颗粒物量程校准工作。3.你厂CEMS自2024年1月5日验收以来一直处于运行状态,截至2024年8月20日现场检查时,你厂CEMS未开展校验比对,不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11.4“CEMS投入使用后,没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元每3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的规定。你厂上述行为构成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和现场检查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4年8月20日、9月12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生产及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参数设置、校准、校验情况。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8月20日;提供单位: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证明内容: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为违法主体。
3.证据名称:《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8月20日;提供单位: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证明内容: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为重点排污单位、废气排放类别及排气筒出口内径登记为2.5米。
4.证据名称:投资人邱延仲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8月20日;提供单位: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证明内容:投资人邱延仲身份证明。
5.证据名称:委托书、被委托人谢仲权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8月20日;提供单位: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证明内容:谢仲权受投资人邱延仲授权委托配合调查,其签署的相关文书均认可及谢仲权身份证明。
6.证据名称: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管理合同(提取时间:2024年8月20日;提供单位: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证明内容: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委托德宏勇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烟气在线监测设备。
7.证据名称:运维人员项保明身份证复印件及劳务合同(提取时间:2024年8月20日;提供人:项保明),证明内容: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维人员基本信息。
8.证据名称: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报告部分页(提取时间:2024年8月20日;提供单位: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证明内容: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烟气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情况及备案参数。
9.证据名称: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2月5日、2月19日、3月4日、3月18日、4月1日、4月15日、5月5日、5月19日、6月2日、6月16日、6月30日、7月14日、7月28日、8月11日、8月18日、8月20日烟气在线监测历史数据部分时段分钟数据(提取时间:2024年8月20日;提供单位: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证明内容: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烟尘仪量程校准工作。
10.证据名称: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校验测试记录表》(提取时间:2024年8月20日;提供单位: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证明内容: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未按频次要求开展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校验比对工作。
11.证据名称: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4年8月20日;提供单位: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证明内容: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共31人年营业收入3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事业单位。
12.证据名称: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智能分析报告(提取时间:2024年9月19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项目所在地管控单元属于芒市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区。
13.证据名称:《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提取时间:2024年8月20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安装、使用、维护应执行的标准。
14.证据名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提取时间:2024年8月20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状况判别依据。
1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查询结果(提取时间:2024年9月12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证明内容: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
16.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2024年生产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5日;提供单位: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证明内容: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期间正常生产。
17.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法人变更情况说明、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转让协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投资人(何以平)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5日;提供单位: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证明内容: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投资人已变更,由现投资人何以平继续履行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的相关职责。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日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4〕27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厂于2024年11月8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书》,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非人为故意,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不熟悉;本次违法没有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和破坏;积极配合调查并纠正错误;经济环境不景气企业处于亏损状态等;申请减轻或者减免行政处罚。经核实,你厂陈述申辩提及的内容,我局在对你厂作出处罚裁量时,已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进行了裁量,你厂本次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减免、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不予采纳,维持原定行政处罚额度。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1月2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4〕27号)及2024年11月4日《送达回证》、2024年11月11日《关于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陈述申辩的答复》及2024年11月12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经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裁量〔各裁量指标分别为:(一)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使用、运维不符合技术规范),裁量等级3。2.监测数据误差(不适用)。3.监测数据传输偏差(不适用)。4.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不适用)。5.废气类别(烟尘),裁量等级3。(二)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经济承受度(从业人员31,年营业收入300万元,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四)分区管控裁量:重点管控单元(项目位于芒市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区)系数C取值0.6〕,裁量处罚金额为3.1万元,现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你厂实施的“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31,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德宏州国库。你厂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芒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美何早苒
联系电话:0692-2113292
地址:芒市大街105号(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邮政编码:678400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3日

文章来源: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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