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招标采购公告(广州市荔湾区冲口街坑口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2024)



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公告
(第1次发布)
 
项目编号:坑口联社交﹝2024﹞00237号
 
温馨提示:
1.本交易公告是交易服务机构接受本项目权属人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权属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权属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标的物的具体情况是由荔湾区冲口街坑口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坑口联社”)以书面的形式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供的,竞投意向人须自行进行了解核实(含实地勘察、测量、查阅相关资料等)并承担风险。
3.本项目以现状为准,本交易公告提供的本项目的说明和图片资料等,仅供报名人参考,不构成对项目的任何担保。请报名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提醒:请报名人务必仔细审阅本公告及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文件、合同样本、交易规则、资产现状图或四至图)。报名人应认真了解核实本交易项目的实际情况,报名人一旦报名,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交易有关约定以及本交易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或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4.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5.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农村集体资产,应当依法采取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的规定,本项目采取现场举牌竞价的方式组织交易,而非招标投标方式。
荔湾区冲口街坑口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坑口联社”)定于2024年11月28日10:00在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9号14楼坑口联社三资交易站对坑口电子数码基地K栋205室(以下简称“交易项目”)进行交易,本交易项目采用现场举牌竞价方式进行,欢迎有意参加的单位和人士咨询、报名。
一、资产情况
(一)交易资产名称:坑口电子数码基地K栋205室。
(二)交易资产类型:厂房。
(三)交易资产座落位置:花溪路9号。
(四)交易资产面积:建筑物面积共39.26平方米,其中:证载面积为/平方米。
风险提示:本交易标的有39.26平方米无相关产权登记等资料。
(五)交易资产的数量:1个。
(六)交易资产的用途:厂房、办公。
(七)交易资产现状情况:闲置。
二、交易要求
(一)交易机构:坑口经济联社交易站。
(二)交易方式:现场举牌竞价。
(三)竞得人确定原则:价高者得。
1.只有一个竞投人的,以成交价不低于底价确定为竞得人;如竞得人拒签交易成交确认书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经济联社予以处理。
2.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如竞得人拒签交易成交确认书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经济联社予以处理。
3.有两个以上竞投人且其中一方享有优先权的,若全部竞投人均不举牌应价的,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以成交价不低于底价确定为竞得人;如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拒签交易成交确认书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经济联社予以处理。
4.有两个以上竞投人且均不存在享有优先权的,若全部竞投人不举牌应价的,则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如拒绝参与抽签或抽签后确定为竞得人但拒签交易成交确认书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经济联社予以处理。
(四)交易底价、竞价阶梯、租金、交易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
1.交易底价:2552元/月起。
2.竞价阶梯:100元/月/次。
3.租金以实际竞得价为准,租金按月收取;租金递增方式:无。
4.交易保证金为¥7656元(大写:柒仟陆佰伍拾陆元),在报名截止前(即2024年11月26日 16:00)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全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到坑口联社,在转账备注填写本交易项目编号(以交易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不按转出时间计算)。
5.合同履约保证金为¥7656元(大写:柒仟陆佰伍拾陆元),在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转经济联社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或其他保证金。(注:交易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不足部分补足,多出部分退回。如竞得人逾期不办理的,则视为竞得人违反交易规则、合同约定及放弃竞得资格,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经济联社予以处理。)
(五)租赁期限:3年内,以最终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
(六)交易准入条件
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报名人的其他要求条件:无。
(七)合同的签订:竞得人应在现场签订《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并在交易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交易合同。如因竞得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与经济联社签订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交易竞得资格,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服务机构转给经济联社,由经济联社全权予以处理;如因出租方的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与竞得人签订交易合同的,出租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竞得人所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本次交易的结果视为无效。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而产生的其他纠纷,由双方另行处置。
(四)资产交付时间: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
(五)资产交付方式:权属人与竞得人双方约定确认。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交易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土地违法、违法建设、环境违法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或者处理未完结等情况的,相关法律责任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
(二)承租方是资产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在实际使用前,应确保相关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若设备、设施的配置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由此引起的相关行政及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三)本项目的合同甲方为广州市荔湾区冲口街坑口股份合
作经济联合社。
四、报名事项
(一)有意参加单位或个人可于2024年11月18日9:00至11月26日18:00(节假日除外),在正常工作日的办公时间携带相关资料到地址:坑口联社(地址: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9号芳村金融大厦15楼)进行咨询及报名。报名人应提前向坑口联社详细了解交易资产的现状及一切具体情况。交易报名进行现场资料审核,如资料不齐作退件处理,报名人需在报名截止时间前补齐资料重新报名。
(二)报名时提交的材料如下,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1.报名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2.法人单位、非法人企业、个体户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非报名人本人或报名单位法定代表人本人报名的,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按照交易公告发布的规定提交其他相关资料。
(三)坑口联社 对报名人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报名人,按坑口联社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填写《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竞投报名表》,签收《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规则》。
(四)报名人须在报名截止(即2024年11月26日16:00)前携带交易保证金交纳凭证和《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报名表》,到荔湾区坑口联社“三资”交易站申领《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报名资格确认书》,视为报名成功。
逾期报名登记、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或逾期领取《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报名资格确认书》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
已交纳交易保证金,未能报名成功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按原账号退还。
报名人一旦成功报名参与本次交易活动,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本交易项目情况,认可交易标的物现状情况,了解交易标的物产权、消防、周边环境、进出道路及存在的瑕疵等详细情况,理解和接受有关交易的全部内容,同意以底价或最终竞得价成交,愿意承担参加交易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因本人违反交易规则或违反合同条款造成没收交易保证金的全部责任,并按照《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规则》及有关交易文件的一切约定承担履行义务的责任。若报名人未被确认为竞得人,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按原账号退还。
五、交易竞价
竞投人须在2024年11月28日10:00前携带《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报名资格确认书》等相关资料到荔湾区坑口联社“三资”交易站(地址: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9号芳村金融大厦15楼)参与交易,未按规定交易时间到达参与交易的,视为竞投人自动放弃参与资格,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参与交易时,携带资料明细如下:
(一)竞投人身份证原件;
(二)《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报名资格确认书》;
(三)非竞投人本人或竞价单位法定代表人参与交易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六、交易结果公示
(一)交易完成后,须进行交易结果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交易结果公示次日起计,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如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在正常工作日的办公时间(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由本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及相关的实质证据材料,到坑口联社(地址: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9号芳村金融大厦15楼)或到交易机构荔湾区农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中心(地址:荔湾区芳村大道中上市路太和街2号2号楼)书面反映,逾期不予受理。
(二)本交易若在交易结果公示期内并无收到任何有效异议,合同签订后,由联社、权属人与承租方所产生的一切矛盾纠纷、行政及法律责任均与交易机构无关。
八、联系方式
权属人:广州市荔湾区冲口街坑口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联系人:陈树彬  联系电话:81615192-817
交易机构名称:广州市荔湾区坑口联社“三资”交易站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9号芳村金融大厦15楼
联系人:陈惠河  联系电话:81615192-819
监督机构:荔湾区冲口街坑口经济联社监事会
监督电话:81615192
 
本交易一旦报名成功,不得撤回,本交易公告最终解释权归荔湾区冲口街坑口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所有。
 
附件:合同样本
 
荔湾区冲口街坑口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2024年11月15日
 
 

三资交易号:坑口联社交(202*)00合同编号:HT-440103015001001-********荔湾区坑口经济联社厂房租赁合同联社合同号:20xxx联租字(物)xxx-xxx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广州市荔湾区冲口街坑口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为规范厂房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将位于广州市荔湾区的自有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该厂房占地总面积厂房:/平方米、建筑面积厂房:平方米、空地面积/平方米、其他场地面积/平方米,乙方对甲方出租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厂房情况已作充分了解,保证租赁期内仅用于工业用途,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联社村规民约,依法依规经营。第二条承租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厂房租赁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第三条合同履约保证金、租金及管理费、垃圾处理费、水电费及支付方式(一)合同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5天内,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元(大写: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抵作租金。合同期届满,如乙方无违约行为,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乙方;如乙方中途自行退租或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视作违约处理,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且收回乙方租赁上述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权。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应双倍退还保证金。(二)租金、管理费、垃及处理费标准和支付方式租金、管理费采用第种方式计算:1.无递增方式;2.有递增方式:3.一次性付清方式。4.具体租金、管理费、垃圾处理费如下:(按四舍五入原则,租金单价保留小数点后2位,总金额取整至元位)。1)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每月按元/平方米计算,合计每月元(其中:每月租金为元、管理费为元)。2)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每月按元/平方米计算,合计每月元(其中:每月租金为元、管理费为元)。3)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每月按元/平方米计算,合计每月元(其中:每月租金为元、管理费为元)。5.乙方向甲方交纳租金及管理费的同时须向甲方交纳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按乙方租用厂房每月元计算收取。6.每月应于1-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及管理费、垃圾处理费、上月水电费用。(三)在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按规定期限缴交租金及管理费、垃圾处理费。凡拖欠租金及管理费、垃圾处理费的,需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每天按照所欠租金6‰计算。如乙方拖欠甲方租金及管理费、垃圾处理费达到30天,则视作乙方违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四)本合同签订/天内,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元(大写:/)作为使用水电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租赁期届满,乙方结算水电费用并提交相关结算凭证给甲方后,甲方把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乙方。乙方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甲方有权用保证金代乙方结清水电费,保证金不足以结清水电费的,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补缴责任。(五)电费收取标准:按照甲方电费管理统一收费标准计算。(六)水费收取标准:按照甲方水费管理统一收费标准计算。第四条场地交付(一)甲方于/(合同期起始日)前将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全部交付乙方使用,并确保该厂房具备基本的通水、通电的条件。甲方提供用水、用电的源头安装到甲方指定位置,表后的水电安装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再使用时不能拆除。甲方提供指标用电/千瓦,如乙方需要超出以上指标,在甲方有余用电指标的前提下,按电业局标准每千瓦当期价格加收工程费,由甲方协助乙方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用电工程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准安装超过楼房承重能力400kg/平方米的生产设备。(二)合同届满,乙方于/(合同期届满之日)将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以良好运行状态全部交付给甲方。(三)合同期间,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合同,乙方应在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日将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以良好运行状态全部交付给甲方。(四)合同届满或合同解除、终止,乙方在期满或终止日前自行清理租赁厂房内属于乙方的设备、物品,逾期七天未清理的,视乙方自愿放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第五条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对出租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拥有所有权。对出租厂房的使用进行监督,监督乙方对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维护、保养、年审,督促乙方遵守法律法规、本联社规章制度,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乙方擅自改变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用途的,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使用权,所收取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租金不予退还。2.合同期满,乙方在租赁厂房内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装修及固定式、嵌入式设备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3.配合乙方办理相关经营证照、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4.乙方有如下违约行为之一的:拖欠租金及其它费用一个月以上;未征得甲方同意将厂房转租或变相转租或权利处置;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其已核定经营范围影响租赁合同履行;利用厂房进行违法活动;擅自改变厂房建筑结构;擅自搭建楼阁;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对厂房停水、停电及收回乙方使用的厂房并解除合同,如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则由乙方负责。停水、停电期间本合同继续执行。5.如不能按时将本合同项下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交给乙方使用,每迟延一天,应按收缴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6.承担厂房主体自然损坏的部分修缮责任,因乙方在使用过程中损坏归乙方负责。甲方还承担/修缮责任。(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配合甲方办理相关租赁备案手续。2.在接收租赁厂房前,保证详细知悉和了解厂房现状,如发现有问题的,必须立即与甲方沟通协调。3.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租赁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自主经营权,甲方不得干涉和侵犯乙方合法权益。4.妥善保护和维护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及时消除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承担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厂房及其附属物损坏的维修费用。5.不得擅自变更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用途,如确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用途,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擅自变更租赁用途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包、买卖、转让、闲置租赁的厂房,不得将租赁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破坏性经营。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7.自行负责在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一切生产、经营费用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一切事故责任。8.自行负责并按时依法缴纳税务、工商、环卫、环保等税费规费,负责并按时缴交水电费用。9.自行承担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和相关法律责任、经营风险以及损益。10.遵守国家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相关法规规定,负责厂房的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并按规定要求配置灭火器材;不得在厂房内住宿、明火煮食、私拉乱接用电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保障厂房消防通道、楼梯通道畅通。否则,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如因乙方违反相关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11.自行承担拖欠工人工资、劳资纠纷等责任,引起的社会问题及法律责任和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12.不得利用租赁厂房或其附属设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13.负责租赁厂房及附属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如有损坏,负责更换和维修。14.有责任保护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周边环境、相关进出道路以及相关公共设施,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堆放物品、器材,不得堵塞下水道,如因乙方造成损坏或污染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第六条转租(一)合同期内,乙方不得转租租赁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如确需转租,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签订转租补充合同,否则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二)如乙方经甲方同意进行转租,乙方必须遵守下列条款:1.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转租而改变。2.负责转租期间的管理工作(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3.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4.转租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的用途。5.转租合同应列明若因不可抗力原因提前终止/解除本合同或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解除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合同同时终止/解除。6.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终止本合同时,转租合同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厂房。乙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原件,在转租合同签订后的日内交甲方存档。7.负责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8.负责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第七条合同期内,乙方负责购买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保险,并负责购买租赁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内乙方的财产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乙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八条厂房设施建设(一)乙方不得改变租赁厂房结构或增设构筑物,如确需变更结构、装修、增设构筑物及增加固定式设施的,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报建报批手续,且不得对厂房结构构成影响,否则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出租厂房,并追究乙方责任及追究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合同期满,对乙方装修或增加设施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享受权利:1.依附于承租厂房的装修、增设的构筑物及增加的固定式设施归甲方所有;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二)合同期内,除甲方所提供的基础设备设施外,乙方自行增加的道路、下水道、供水、配电、消防、环保、生产设备等设施及所进行的环境改造,须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建审批和建设安装,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第九条合同期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无偿收回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乙方如有意向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交意向续租申请书,并重新参与投标,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第十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影响,也不因经济联社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除外。(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签订补充合同。(四)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收回所出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同时有权追究乙方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所或变相转租承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承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用途的;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承租厂房或其附属设施的;4.损坏厂房或其附属设施,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承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增加固定式设施的;6.利用承租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8.拖欠租金30天以上;9.利用租赁厂房或其附属设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10.其他双方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五)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收、征用该厂房,政府行为整治、清拆或城中村改造、集体开发的需要拆除物业,甲方应提前两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时搬迁,搬迁费由乙方负责,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征地补偿款、建筑物及设施补偿费属甲方所有,其他补偿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乙方租赁租金计付至实际交还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之日。(六)合同期内,如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自行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七)合同终止或解除的,乙方应在终止或解除日前搬离租赁厂房,乙方逾期搬迁的,厂房内的设施、财物及物品等,视为乙方自愿放弃,甲方有权清理及处置,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搬离前,应缴清全部租金和费用,否则乙方不得搬离。租金及费用计付至乙方实际交还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之日。第十一条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区、街相关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承租物业以现状交付乙方,部分承租物业未履行规划、建设、消防、安全等的审批手续,属于历史建筑,存在被政府部门责令停止营业,甚至拆除的风险。若承租物业在承租期内因未履行规划、建设、消防、安全等审批手续被政府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或拆除导致乙方无法经营的,甲方不负违约责任。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并交清合同履约保证金后生效;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区交易中心备案壹份。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附图、辅助设施等明细合同签署人甲方:广州市荔湾区冲口街坑口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乙方: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名称(盖章):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9号芳村金融大厦15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经办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81615880联系电话: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合同见证人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