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公告(2024)
豫0923环责改字〔2024〕22号豫0923环责改字〔2024〕2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23环责改字〔2024〕22号
南乐县昌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MA9F6Q0W2U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韩张镇开发区东五楼安济公路北18号
法定代表人:卞记录
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8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环检车间外部大门西侧墙壁钻孔,架设一条尾气检测采样管,通过勘察,车间外部采样管通过地道连接车间内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同时将车间外部采样管探头插入车辆豫JNL868,车间内部一辆五菱牌汽车正在上线检测(车牌号:JZA278;车辆识别代码:LZWACAGA792056855),存在替车替气检验并出具合格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我局有现场勘察1份、现场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委托人马中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资格证书1份、资质认定证书1份、现场勘察亮证照片1份、询问笔录亮证执法1份、现场照片5份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停止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结果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8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