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招标采购公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4)



资产情况

房屋建筑物:
坐落位置:朝阳区大屯里303号3单元2202
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993880号
目前用途:住宅
附属设施:
建筑面积(平方米):102.78
使用年限(年):
已用年限(年):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转让方名称: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董事会决议
批准文件名称:关于五公司拟处置金泉广场项目26套房产的董事会决议(2023年第三次会议议题四)
批准单位名称: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在本项目信息公告期截止日17时前将交纳交易保证金41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本项目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后自行通过北交互联系统申请无息退还。 3、意向受让方需做如下承诺: (1)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2)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如发生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资产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的有关约定全额扣除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转让方有权并将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再次交易的成交价格如低于本次成交价格,则转让方有权要求该受让方补足差额部分。 (3)同意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并须符合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政策和购房条件导致不能过户或变更等理由退还标的房产。如因不符合标的房产所在地的房屋买卖政策或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5)本项目受让方按照成交金额的1%收取基础服务费。 (6)同意除保证金外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7)同意本项目附件《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并按照该文本进行签署。
受让方资格条件:无
踏勘安排:现场踏勘由转让方统一组织,请各意向受让方提交踏勘申请并与转让方电话预约后,在规定踏勘时间内到现场踏勘,其他时间转让方不再另行组织,现场踏勘应遵守转让方现场踏勘相关管理规定。踏勘时间安排为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9:00-11:30,13:00-17:00,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踏勘申请联系人:李勇,联系电话:010-64895694。
其他披露的内容:1.转让标的资产处于空置状态。 2.标的资产必须进行现场踏勘,踏勘后与转让方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附件),在交易所报名时提供由转让方盖章、意向受让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必备要件;未到标的现场进行踏勘的,不得参与此项目受让,提交截止时间为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的17时。现场踏勘由转让方统一组织,请各意向受让方提交踏勘申请并与转让方电话预约后,在规定踏勘时间内到现场踏勘,其他时间转让方不再另行组织,现场踏勘应遵守转让方现场踏勘相关管理规定。 3.标的资产系转让方于2020年9月经法院裁定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向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和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送达转让标的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让方尚未取得标的不动产所有权证书,产权转移登记尚未办理完毕。 4.本项目转让底价含增值税。 5.本项目剩余价款场外结算。 6.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交纳金额:41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的17时(以到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保证事项: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保证金作为补偿: 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③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它违反转让、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成交价款或所需要交纳的相关税费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它违反北交所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处置方式:①受让方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等额部分;②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行通过北交互联系统申请退还。

9、现场踏勘确认书.pdf

承诺函.pdf

7.2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城建五)-(非出租版).pdf

信息披露期

信息发布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动态报价(1)自由报价期为5个工作日,自信息披露公告发布之时起至信息披露公告发布期满次日起第1个工作日10:00:00时止(2)限时报价周期为120秒(3)加价幅度为人民币1.00万元在权利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竞买人,由该竞买人登录系统进行报价后,可以协议转让。

竞价须知


 
北京产权交易所
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须知
一、《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须知》(以下简称“《须知》”)依据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实物资产转让操作规则》、《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并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制定。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拟参与的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的17时前通过北交所指定系统完成该项目受让意向登记,并按实物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获得受让资格确认。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成为该项目动态报价活动的竞买人。
三、参加动态报价活动的竞买人,应当知悉并遵守北交所《实物资产转让操作规则》、《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认真阅读了本《须知》并接受其全部内容。
四、该项目动态报价按转让标的现状进行竞价,该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是对转让标的的一般性说明,仅供竞买人参考。
五、竞买人在参加动态报价活动之前,应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全面了解,接受该项目信息披露公告中对受让方的要求和相关条件,对竞买行为负责,且动态报价实施后不得以不了解所竞得标的为由予以反悔。
六、该项目动态报价活动使用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系统——北交互联综合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北交互联”,https://otc.cbex.com),竞买人应当仔细阅读并遵守《北交互联综合交易平台服务协议》。
七、竞买人使用已认证的北交互联账户,登录北交互联,参与竞买活动。竞买人应于报价前,登录北交互联了解相关操作指引。
八、动态报价标的起始价为项目的转让底价。
九、动态报价采取加价的方式进行。
十、动态报价加价规则:
动态报价的加价幅度依据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公示内容确定。各竞买人每次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首次报价不低于转让底价)。
十一、选择场内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在非优先购买权人竞买人产生最终报价之前,不参与报价活动。
十二、项目参与方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应遵守本条相关内容。
(一)未征集到非优先购买权人竞买人,且只有一个优先购买权人进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动态报价项目,该优先购买权人将作为受让方与转让方履行成交手续。
(二)未征集到非优先购买权人竞买人,但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优先购买权人进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动态报价项目,由场内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通过竞价确定受让方,竞价方式参照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但转让方与场内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一致同意以协商方式确定受让方的情形除外。
(三)对于不涉及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动态报价项目,动态报价活动分为两个报价期,即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
1、自由报价期自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发布之时起计算,且不少于信息披露公告时间。自由报价期时长依据该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公示内容确定。在此期间,竞买人按照该项目动态报价活动规定的加价规则进行有效报价。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可由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时长依据该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公示内容确定。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的最高报价方即成为受让方。
(四)对于涉及优先购买权人场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动态报价项目,动态报价活动分为两个报价期,即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
1、自由报价期自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发布之时起计算,且不少于信息披露公告时间。自由报价期时长依据该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公示内容确定。在此期间,竞买人按照该项目动态报价活动规定的加价规则进行有效报价。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可由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时长依据该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公示内容确定。在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报价为最高报价。
3、最高报价方可在5分钟(即300秒)内在当前报价之上再进行一次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不受本次竞价加价规则限制)。
4、场内优先购买权人应在5分钟(即300秒)内通过北交互联表态是否在该价位行使优先购买权:
场内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表态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为受让方。转让方不再征询未进场的优先购买权人意见。场内优先购买权人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应在最终报价结果产生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就公示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内容及报价结果向未进场的优先购买权人征询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进场的优先购买权人应在15日内做出书面回应。北交所根据回应情况确定受让方。
(五)对于仅涉及优先购买权人场外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动态报价项目,动态报价活动分为两个报价期,即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
1、自由报价期自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发布之时起计算,且不少于信息披露公告时间。自由报价期时长依据该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公示内容确定。在此期间,竞买人按照该项目动态报价活动规定的加价规则进行有效报价。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可由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时长依据该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公示内容确定。在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当前报价为最高报价。
3、最高报价方可在5分钟(即300秒)内在当前报价之上再进行一次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不受本次竞价加价规则限制)。
转让方应在最终报价结果产生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就公示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内容及报价结果向未进场的优先购买权人征询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进场的优先购买权人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回应。北交所根据回应情况确定受让方。
十三、确定受让方后,北交所向受让方出具《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适用于受让方)》,并通知转让方及其交易服务会员(如有)。受让方应按照《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适用于受让方)》的要求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同时向北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北交所网站公示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四、优先购买权人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最终报价竞买人成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竞买人应于动态报价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交易保证金手续。
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北交所向最终报价竞买人出具《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适用于最终报价竞买人)》,最终报价竞买人应按照《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适用于最终报价竞买人)》的要求到北交所办理退还交易保证金手续,其他竞买人及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场内优先购买权人应于动态报价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交易保证金手续。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优先购买权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照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十五、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竞买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北交所有权扣除其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各竞买人在动态报价期内均未登录北交互联进行有效报价的;
3、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适用于受让方)》等文件履行相关义务的。
十六、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履行《须知》、《动态报价承诺函》、《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适用于受让方)》等相关规定时,须向北交所交纳该项目动态报价中受让方及转让方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北交所有权根据转让方的申请再次组织该项目的交易活动。再次交易的成交价如低于本次成交价,则转让方有权要求该竞买人补足差额部分。该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上述费用的,北交所、转让方及其交易服务会员(如有)有权向该竞买人进行追索。
十七、竞买人应对其参与竞价的注册账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北交互联的用户,在该平台上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十八、因竞买人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北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1、未及时关注北交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的;    2、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    3、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4、竞价活动的时间以北交互联系统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北交互联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十九、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北交互联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北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北交所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并通知各竞买人。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方式如下:
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有效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时将进行不少于1个工作日的自由报价,且该项目累计的自由报价期的时间不少于原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时间。
 
 

竞价承诺函


动态报价承诺函  
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本方就参与 北京市朝阳区大屯里303号3单元2202 转让项目(项目编号: GR2024BJ1004704-2 )(以下简称“本项目”)动态报价活动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方已仔细阅读并自愿遵守《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须知》(以下简称“《动态报价须知》”)等文件的规定,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本项目动态报价活动。  
二、本方已仔细阅读并自愿遵守《北交互联综合交易平台服务协议》。  
三、本方已完成对本项目标的的全面调查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查阅由转让方提供的本项目档案文件),对项目标的情况已充分知晓。本方对竞买行为负责,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所获取的标的信息不全面、误解等而产生的相应后果。  
四、本方承诺在接到《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中公示的文本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其他成交确认文件,并按规定将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五、本方在办理本项目产权变更、过户时,承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受让方缴纳的相关税费。  
六、本方同意,在本方发生违反交易规则、《动态报价须知》及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转让方和北交所有权扣除本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七、本方同意,若本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本方原因未履行《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等相关规定,应向北交所交纳本次动态报价中受让方及转让方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北交所有权根据转让方的申请再次组织本项目的交易活动,再次成交的成交价格如低于本次成交价格,则转让方有权要求本方补足差额部分。  
                承诺方:    
 
   2024 年 11 月 18 日  
 
 
 

五建设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受让方于2024年月日单位(或个人)于2024年月日对(转让标的名称)进行了现场踏勘现就现场踏勘情况承诺确认如下:1、经现场踏勘,我方对转让方需要处置标的资产和现状等已充分了解,已经知晓标的资产系转让方于2020年9月经法院裁定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向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和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送达转让标的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让方尚未取得标的不动产所有权证书,产权转移登记正在办理。2、我方已实际查看该房屋状况及周边环境,对房屋实际状况及周边环境无异议。我方已实际查看并知晓该商品房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设备、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均以现状实际交付现状为准,我方确认对此无异议。本房屋室内外通风道(口)、管线、窗户及门洞大小、位置以及房屋结构形式、空间尺寸、平面布局、朝向、室内外装饰装修等上述各项均以实际交付现状为准,外立面局部有造型,可能会对视野、采光、通风等产生影响,我方对此知晓并认可。3、我方承诺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对标的物的物业费、供暖费、水、电等相关费用收费标准提出异议,按照公告和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时履行各项义务。4、我方确认本确认书为现场踏勘后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遵守和执行本确认书的内容。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单位盖章):(盖章)意向受让人本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注:(1)《现场踏勘确认书》一式两份。意向受让方携带加盖公章原件赴现场踏勘,意向受让人为个人的本人签字,踏勘后转让方加盖转让方公章确认;(2)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向交易所提交一份《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必备要件。请将签署后踏勘确认书扫描件或清晰照片发送至zczhang@cbex.com.cn。承诺函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产权交易所:我方拟受让本项目,现做出以下承诺:(1)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2)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如发生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资产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的有关约定全额扣除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转让方有权并将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再次交易的成交价格如低于本次成交价格,则转让方有权要求该受让方补足差额部分。(3)同意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并须符合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政策和购房条件导致不能过户或变更等理由退还标的房产。如因不符合标的房产所在地的房屋买卖政策或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5)本项目受让方按照成交金额的1%收取基础服务费。(6)同意除保证金外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7)同意本项目附件《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并按照该文本进行签署。承诺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合同编号: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标的名称:北京产权交易所制2024年【】月合同使用须知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供实物资产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或直接删除有关条款。三、转让方:指持有转让标的并能够依法转让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让方:指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实物资产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四、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实物资产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1本合同当事人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注册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编: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编:鉴于:1.甲方为于年月日依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证号):91110000101640752H;2.本合同所涉及之转让标的:是由甲方依法所有的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大屯里】,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该房屋系甲方于2020年9月1日经法院裁定以物抵债方式取得,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即甲方尚未取得转让标的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下称标的资产);3.乙方为依据[]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性质)的企业、或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证号):;或乙方为[]国合法公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o24.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资产;乙方拟收购上述标的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标的名称)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释义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1.1转让方,是指(转让方名称),即甲方;1.2受让方,是指(受让方名称),即乙方;1.3北交所,是指承担实物资产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1.4实物资产转让:是指甲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资产转让给乙方;1.5转让价款:本合同下甲方转让所持有的实物资产,自乙方获得的该资产的对价。1.6评估基准日,指甲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基准日,指2024年6月30日。1.7保证金,指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按照甲方和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的、作为乙方提出受让意向的担保,并表明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的元人民币交易保证金;1.8登记机关:指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或其他依法具有登记权限的主管部门;1.9交易费用:指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就转让标的资产或谈判、准备、签署本合同和/或本合同下的任何文件、或履行、完成本合同下交易而发生的,包括取得必要或适当的任何政府部门或第三方的豁免、同意或批准而发生的费用及支出;以及产权交易机构、经纪人或中间人费用等所有现款支出和费用的总额。1.10实物资产交易凭证,指北交所就实物资产转让事项出具的用于表明交易完3成的交易凭证。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在本合同中,应适用如下解释规则:1.11货币:在本合同中,凡提及RMB或人民币时均指中国法定货币,凡提及或美元时均指美国法定货币。1.12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第二条转让标的2.1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大屯里】的商品房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该房屋系甲方于2020年9月经法院裁定以物抵债方式取得,正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约定见附件一。2.2甲方权属证明文件如下:法院裁定书:(2018)辽02执1438号之十三2.3标的资产经有资质的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评估,出具了以2024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中瑞评报字(2024)第301234号《资产评估报告》。2.4除信息披露公告及本合同已披露事项外,标的资产不存在上述《资产评估3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资产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2.5甲乙双方在甲方对上述标的资产享有所有权、信息披露公告、综合《资产(或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各项条款。2.6除信息披露公告及本合同8.1条和14.1条所披露事项外,转让标的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其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第三条转让的前提条件3.1甲方依法就本合同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履行了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43.2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在北交所完成公开信息披露和竞价程序。3.3乙方已详细了解标的资产的转让信息,并同意按照甲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受让标的资产。3.4乙方依本合同的约定受让甲方所拥有的标的资产。第四条转让方式4.1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于年月日经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并于年月日通过北交所指定竞价大厅动态报价,由乙方依法作为买受人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第五条转让价款及支付5.1转让价格根据动态报价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万元【即:人民币(小写)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乙方按照甲方和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支付的保证金,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保0证金外剩余转让价款后,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5.2计价货币上述转让价款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5.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汇入甲方指定的结算账户。第六条转让标的交割事项6.1甲乙双方于乙方支付完全部转让价款后90日内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56.2甲方应当在乙方交纳了全部转让价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1.甲乙双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和交接,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2.甲乙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45.6.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网络】费用由甲方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乙方。0第七条交易费用的承担7.1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第八条甲方的声明与保证8.1该转让标的系甲方于2020年9月1日经法院裁定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向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和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送达转让标的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甲方尚未取得标的不动产所有权证书,产权转移登记正在办理。8.2甲方对本合同下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8.3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及北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6实、准确、完整的,甲方对所提供材料与标的资产真实情况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8.4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标的资产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8.5除信息披露公告及本合同8.1条、14.1条所披露事项外,转让标的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担保或限制。第九条乙方的声明与保证9.1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违背中国境内的产业政策;9.2乙方具备受让转让标的需具备的购房资格;9.3乙方已对转让标的进行现场踏勘,接受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不全的现状;9.4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及北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9.5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受让标的资产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9.6乙方已充分知悉并了解甲方披露的转让标的的现状,承诺不就甲方已披露风险向甲方主张本协议约定外的责任。第十条违约责任10.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3%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10.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1计算。逾期付款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照逾期应付价款的3%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发出的解除通知送达到本协议约定的乙方送7达地址即为乙方已收悉,合同解除。10.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交付期间已付房款的每日万分之_1计算。逾期交付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甲方按照已付房款的3%承担违约责任。10.4标的资产存在其他重大事项未披露或存在遗漏,对标的资产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影响转让价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3%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甲方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应相当于上述未披露或遗漏事项可能导致的乙方损失的损失数额。10.5因甲方的原因,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A.逾期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起30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价款,并按照转让价款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同时将房屋退还给甲方,因乙方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的除外;乙方不能将房屋按照甲方交付时状态交付给甲方的,甲方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延长已付房价款及违约金支付时间。B.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自乙方应当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8至实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高于转让价款的3%,并于乙方实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因乙方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的除外。10.6因乙方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为保障交易顺利,甲方将于乙方确认具体过户时间前5日内取得转让标的产权登记,如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而在约定时间后转让标的被甲方债务查封冻结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时间顺延至查封冻结措施解除后30日内,甲方不就顺延期间承担违约责任。10.7除10.6条约定外,如本协议签订后转让标的因甲方原因被查封,导致乙方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未能按合同约定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乙方有权解除8合同,甲方退回已收房款并支付已收房款的3%违约金,但乙方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异议,导致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或未能按合同约定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1.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11.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4)另一方出现本合同所述违约情形的。11.3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案。第十二条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12.1本合同及实物资产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2.2有关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任选一种)(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2)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台合同的生效13.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其他14.1特殊事项:转让标的系甲方于2020年9月1日经法院裁定以物抵债方式取得,甲方取得转让标的不动产所有权的产权转移登记正在办理中,乙方已充分知悉并认可接受标的房屋的实际情况。14.2如因政策原因导致甲方取得转让标的不动产所有权证书后,甲方或乙方9不具备过户条件的,甲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或根据甲方取得转让标的不动产所有权证书时的政策协商变更履行方式。14.3送达地址确认:甲方地址:乙方地址:甲、乙方应确保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合同当事人向对方上述地址送达的资料,均视为对方已收悉。如送达地址发生变化的,应书面通知对方,否则送达地址仍然有效。14.4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4.5乙方在受让转让标的过程中依照实物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公告要求,递交的承诺函等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6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北交所留存壹份用于备案,其余用于办理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合同附件:附件一: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10(此页无正文)转让方(甲方):受让方(乙方):(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约地点:签约时间:年月日11附件一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约定双方共同确认,本附件所约定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随同房屋由出卖人转让给买受人。(一)房屋附属设施设备:1.供水:【自来水】【矿泉水】【热水】【中水】【】:2.供电:【220V】【380V】【可负荷KW】【】3.供燃气:【天燃气】【煤气】【】4.外供暖气:【汽暖】【水暖】【供暖周期】【】5.自备采暖:【电暖】【燃气采暖】【燃煤采暖】【】6.空调:【中央空调】【自装柜机台】【自装挂机台】【】7.电视馈线:【无线】【有线(数字、模拟)】【】8.电话:【外线号码】【内线号码】【】9.互联网接入方式:【拨号】【宽带】【ADSL】【】:1210.其他:(二)房屋配套物品1.【房屋钥匙】【单元门钥匙(或磁卡)】【信箱钥匙】【水门钥匙】【电门钥匙】【暖门钥匙】【燃气门钥匙】【】【】2.【《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家装装修施工合同》及装修材料的发票】;3.水IC卡【有】【无】,水表读数;电IC卡【有】【无】,电表读数燃气IC卡【有】【无】,燃气表读数4.【有线电视交费凭证】【电话交费凭证】【ADSL(上网)交费凭证】;5.(三)房屋家具、电器、用品情况(四)装修装饰情况(五)该房屋所在楼栋【已完成节能改造】【未进行节能改造】【】。(六)其他1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房产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