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码头工程 旅游码头工程建设招标采购公告(2024)



湖南城际水上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湘潭港万楼旅游码头工程审批决定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1月22日我局对湖南城际水上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湘潭港万楼旅游码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2月3日。

项目名称
湘潭港万楼旅游码头工程

建设单位
湖南城际水上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审批文书
潭环审(雨湖)〔2024〕037号关于《湖南城际水上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湘潭港万楼旅游码头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pdf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731-58218836(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雨湖分局管理股)
  传真:0731-58210687
  通讯地址:湘潭市雨湖区广云路371号
  邮编:411100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潭环审(雨湖)[2024]037号关于《湖南城际水上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湘潭港万楼旅游码头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湖南城际水上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报批由湖南秉一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湘潭港万楼旅游码头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审批意见:一、湖南城际水上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拟投资1214万(其中环保投资62.78万元,占总投资的5.17%),选址于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文昌村万楼(沿江中路湘江左岸)建设湘潭港万楼旅游码头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为:码头水域部分新建2个100客位的客运泊位(1000吨级泊位以下)并配套建设2艘泵船、1座36m×4m活动式钢引桥与后方陆域连接,码头陆域主要设置一座移动式售票亭(4m×4m)、岸电系统等辅助设施,卫生间、停车场、侯船亭等设施则依托万楼景区现有。项目不涉及水下工程,码头陆域用地位于万楼景区不动产登记范围内,本项目设计吞吐量为10万人次/年,设计通过能力11.7万人次/年。码头仅用于游船的靠泊以及游客上下船使用,严禁货物的装卸。该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相关规划及湘潭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根据项目环评文件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环保措施,切实做好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工作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中内容在建设地点建设。二、在项目建设和营运期间,你单位必须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施工期污染防治工作。(1)按照《湘潭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2024年湘潭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管理要求,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扬尘防控措施,落实“八个百分之百”要求。(2)墩台桩基施工废水、混凝土养护废水、施工机械冲洗水废水等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现场的冲洗,不外排;施工期船舶含油污水及船员生活污水均随船带走,需经港航部门布设的油污水定点接收单位或油污水接收船舶接收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严禁排入湘江领域;生活污水依托附近民宅已有排水系统处理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湘潭市河西污水处理厂;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和特大、暴雨应对措施,杜绝施工废水(黄泥水)直接排放。(3)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高噪声施工设备应避免夜间作业,并采取合理的施工管理措施和噪声控制措施,避免施工噪声对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如需夜间连续施工,必须申报相关部门同意并公告周边居民,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4)施工产生建筑垃圾主要包括平整场地或开挖地基的多余泥土,施工过程中残余泄漏的混凝土、钢筋铁丝、塑料碎片、破损工具、零部件、容器甚至报废的机械等废建筑材料,其中土建垃圾用于项目区域回填或用于筑路,废旧金属进行回收利用,其余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陆域土石方(包含钻孔钻渣)统一用渣土车外运至当地指定的渣土中心处置。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严禁随意堆弃,外运渣土车辆须进行必要的加盖、防漏、防尘。(5)项目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经专用车辆运至现场施工使用。2.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雨污分流,污污分流”要求建设。船舶含油废水(经船舶自备的油水分离器隔油处理后产生的废水)、到港船舶的生活污水由船舶污水舱统一收集暂存,委托有资质公司定期处理(专业收集船收集后,岸边定点泵提,集中送至岸上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置),严禁排入湘江水域。3.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运营期主要废气为进出港船舶尾气,船舶尾气中的NOx、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等的排放均执行《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的相关限值要求,SO2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要求。4.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化设备选型、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消声降噪等措施,营运期南场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其余场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船舶生活垃圾和船舶油水分离器产生的油泥一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船舶生活垃圾属于一般固体废物,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船舶油水分离器产生的油泥等属于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贮存,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废的收集、处置需要详细记录的台账,危废转移必须办理转移联单手续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不得造成二次污染。6.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加强运营和环保管理,设立专职环保管理机构和人员,注意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制定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方案、安全操作规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发生,避免或者减缓环境风险情况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建立环境监测计划,定期进行污染物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7.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控。本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须使用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要求》(GB36886-2018)规定的I类限制标准及以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技术改造升级,并经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符合标准的可在本项目使用。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须申报环保号牌,并登记挂牌后方可使用。三、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三同时”管理规定及相关环境管理制度,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要求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完成企业自行监测及执行报告填报。项目建设和营运期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由湘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四、项目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五、本行政许可后,国家或地方环保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相关环境保护措施须依法及时按最新要求进行调整。4湘潭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1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旅游码头工程 旅游码头工程建设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