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零部件生产 环境空气招标采购公告(202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局2024年11月21日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3-84199436
通讯地址:如东县掘港镇城中街道泰山路16号
邮 编:2264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1
机械零部件生产项目
南通市如东县岔河镇兴河工业集中区(岔河镇兴河村8组)
南通立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南通鑫睿环境安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注:环评文件见附件
南通立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机械零部件生产项目大气环境影响专项评价受理公示版.pdf
南通立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机械零部件生产项目大气环境影响专项评价南通立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24年10月目录1前言1.1项目由来2总则2.1编制依据2.1.1环境保护法规、文件及行业标准2.1.2其他编制依据2.2评价因子2.3评价标准2.3.1环境质量标准2.3.2污染物排放标准2.4评价等级2.5评价范围2.6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调查3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3.1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标情况3.2补充监测3.2.1非甲烷总烃3.2.2甲醛、TSP、酚类化合物、铜、氨监测数据4工程分析4.1正常工况废气产生及排放情况4.1.1有组织废气4.1.2无组织废气4.2非正常工况4.3废气排气筒基本情况5污染源调查5.1本项目现有污染源6环境影响分析和预测6.1预测模式及评价因子6.2源强参数6.3预测结果分析6.4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及卫生防护距离6.4.1大气环境防护距离6.4.2卫生防护距离7环境保护措施及可行性论证7.1废气收集及处理措施7.2废气治理措施技术可行性8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8.1环境管理8.1.1环境管理机构设置的目的8.1.2环境管理机构8.1.3环境管理内容8.1.4环境管理制度的建立8.1.5环境管理计划8.1.6排污口规范化设计和整治8.2环境监测计划9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9.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9.2污染控制措施9.3大气环境防护距离9.4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结果9.5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自查9.6总结论及建议1前言1.1项目由来南通立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11日,注册地位于如东县岔河镇兴河村8组,法定代表人为卞宇,注册资本为300万元整,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684MA1XA87T78。经营范围包括机械设备、金属制品制造、加工、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电镀除外)。租用南通加合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现有厂房及附属用房总建筑面积约为2000平方米,拟投资1800万元建设机械零部件生产项目,购置车床、铣床、中频炉、树脂沙生产线、退火炉、抛丸机、加工中心等生产设备58台(套),项目以铜锭、铝锭为原料,通过熔炼-浇注-打磨-包装-出库等工艺。项目建成达产后,预计可形成年产铜、铝机械零部件1200吨的生产能力。该项目已于2023年10月13日取得如东县行政审批局备案(项目代码:2310-320623-89-01-751328)。本项目为科学、客观地评价项目建成后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文件的规定,建设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可知,本项目属于“三十、金属制品业68、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339”中“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类别,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为此,受南通立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委托,我单位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和工程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环评技术导则、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文件,编制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要求: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需进行大气专项评价。本项目废气涉及甲醛,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居民(项目厂界外88m-145m新港村居民散户、兴河村居民散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的要求编制大气环境影响专项报告。2总则2.1编制依据2.1.1环境保护法规、文件及行业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版)》,第十二届*************第八次会议修订,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2015年1月1日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届*************第六次会议,2018年10月26日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2017年10月1日;(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2021年1月1日实施;(6)《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2019年8月27日),2020年1月1日起施行;(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9)《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2号,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5年2月1日通过);(10)《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11)《南通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整治实施方案》(通大气办[2018]17号文件);(12)《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控[1997]122号);(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1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1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2.1.2其他编制依据(1)建设项目备案表;(2)建设项目环评委托书;(3)《南通立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机械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附件、附图;(6)建设单位提供的其它资料。2.2评价因子根据对建设项目的特点、所在地的环境状况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情况的分析,确定本项目环境空气评价因子见表2-1。表2-1环境影响评价因子评价内容现状评价因子影响评价(分析)因子总量总量评价内容现状评价因子影响评价(分析)因子总量控制因子总量考核因子环境空气PM10、PM2.5、SO2、NO2、CO、O3、非甲烷总烃、甲醛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醛、酚类、氨、臭气浓度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醛2.3评价标准2.3.1环境质量标准SO2、NO2、PM10、CO、O3、PM2.5执行环境空气《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TSP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非甲烷总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二级标准,甲醛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具体限值见表2-2。表2-2环境影响评价因子污染物名称取值时间浓度限值单位标准来源年平均60μg/m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SO224小时平均150μg/m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1小时平均500μg/m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年平均40μg/m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NO224小时平均80μg/m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1小时平均200μg/m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年平均70μg/m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PM1024小时平均150μg/m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年平均35μg/m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PM2.524小时平均75μg/m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24小时平均4mg/m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CO1小时平均10mg/m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O3日最大8小时平均160μg/m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1小时平均200μg/m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年平均200μg/m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TSP日平均300μg/m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1小时平均2.0mg/m3《环境空气质量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二级标准甲醛1小时平均50μg/m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酚类1小时平均20μg/m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铜及其化合物1小时平均///氨1小时平均200μg/m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铜及其化合物1小时平均3000μg/m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甲醇日平均1000μg/m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2.3.2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金属熔炼、混砂、造型、落砂、清砂、浇注、抛丸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其他所有熔炼设备及铸造工序设备”标准;项目浇注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甲醛、酚类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氨、臭气浓度排放标准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1993)中表1、表2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醛、酚类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标准限值;厂区内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附录A.1中排放限值。具体排放限值见下表。表2-3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产生工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排气筒高度m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污染物产生工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排气筒高度m监控点浓度(mg/m3)颗粒物金属熔炼、混砂、造型、落砂、清砂、浇注、抛丸30/18边界外浓度最高点0.5非甲烷总烃60318边界外浓度最高点4甲醛浇注50.1180.05酚类200.072180.02非甲烷总烃60315边界外浓度最高点4氨危废仓库/4.9151.5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2000(无量纲)1520(无量纲)非甲烷总烃机加工///边界外浓度最高点4表2-4厂区内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mg/m³)限值含义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执行标准NMHC6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在厂房外设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NMHC20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监控点(DB32/4041-2021)颗粒物5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2.4评价等级(1)估算模型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的要求,选用AERSCREEN作为估算模型。AERSCREEN为美国环保署(U.S.EPA)开发的基于AERMOD估算模式的单源估算模型,可计算污染源包括点源、面源、体源和火炬源等,能够考虑地形、熏烟和建筑物下洗的影响,评价排放源对周边空气环境的影响程度和范围。根据建设项目工程分析结果,分别计算各污染源中各污染物的最大落地浓度占标率Pi及污染物达标准限值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中的规定,经估算模式计算可知各气态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中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i计算公式为:Pi=CI/C0i×100%式中:Pi—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CI—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出的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mg/m3;C0i—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质量标准,mg/m3。C0i一般选用GB3095中1h平均质量浓度的二级浓度限值;对该标准中未包含的污染物,使用导则5.2确定的各评价因子1h平均质量浓度限值。对仅有8h平均质量浓度限值、日平均质量浓度限值或年平均质量浓度限值的,可分别按2倍、3倍、6倍折算为1h平均质量浓度限值。(2)估算模型参数及地形图根据导则,采用AERSCREEN估算模型进行计算,项目所在地位于如东经济开发区,估算模型输入气象、地形参数下表所示。表2-5估算模型参数表选项选项参数城市/农村选项城市/农村城市城市/农村选项人口数(城市选项时)108.12万最高环境温度/℃最高环境温度/℃39.2最低环境温度/℃最低环境温度/℃-10.5土地利用类型土地利用类型工业用地区域湿度条件区域湿度条件中等湿度气候是否考虑地形考虑地形☑是□否是否考虑地形地形数据分辨率/m90是否考虑地形考虑海岸线熏烟□是√否是否考虑海岸线熏烟岸线距离/km/是否考虑地形岸线方向/°/(3)评价等级判断项目废气主要为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醛。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的要求,大气环境评价等级根据表2-5的分级判据进行划分。表2-6大气评价等级判据评价工作等级,评价工作等级判据一级,Pmax≥10%二级1%≤Pmax<10%三级,Pmax<1%(4)污染物评价标准污染物评价标准和来源见下表。表2-7污染物评价标准污染物名称取值时间浓度限值单位标准来源年平均60μg/m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SO224小时平均150μg/m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1小时平均500μg/m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年平均40μg/m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NO224小时平均80μg/m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1小时平均200μg/m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年平均70μg/m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PM1024小时平均150μg/m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年平均35μg/m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PM2.524小时平均75μg/m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24小时平均4mg/m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CO1小时平均10mg/m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O3日最大8小时平均160μg/m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1小时平均200μg/m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年平均200μg/m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TSP日平均300μg/m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1小时平均2.0mg/m3《环境空气质量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二级标准甲醛1小时平均50μg/m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酚类1小时平均20μg/m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铜及其化合物1小时平均///氨1小时平均200μg/m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非甲烷总烃1小时平均3000μg/m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甲醇日平均1000μg/m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5)污染源参数表2-8主要废气污染源参数一览表(点源)污染源名称排气筒底部中心坐标(°)排气筒底部中心坐标(°)排气筒底部海拔高度(m)排气筒参数排气筒参数排气筒参数排气筒参数污染物排放速率(kg/h)污染物排放速率(kg/h)污染物排放速率(kg/h)污染源名称经度纬度排气筒底部海拔高度(m)高度(m)内径(m)温度(℃)流速(m/s)PM10NMHC甲醛DA001120°24′44.688″32°21′52.383″4.00181.26013.030.140----DA002120°24′44.611″32°21′52.460″3.00180.56011.320.00450.03210.009DA003120°24′43.104″32°21′51.920″3.00150.122512.29--0.0007--表2-9主要废气污染源参数一览表(矩形面源)污染源名称坐标(°)坐标(°)海拔高度(m)矩形面源矩形面源矩形面源污染物排放速率(kg/h)污染物排放速率(kg/h)污染物排放速率(kg/h)污染源名称经度纬度海拔高度(m)长度(m)宽度(m)有效高度(m)颗粒物NMHC甲醛清砂车间120°24′43.104″32°21′51.920″3.00201211.60.188----熔炼造型浇注抛丸机加工危废间120°24′43.102″32°21′51.916″3.009015.711.60.2520.038730.0105(6)评价工作等级确定本项目所有污染源的正常排放的污染物的Pmax和D10%预测结果如下:表2-10Pmax和D10%预测和计算结果一览表污染源名称评价因子评价标准(μg/m³)下风向最大浓度出现Cmax(μg/m³)Pmax(%)下风向最大浓度出现距离(m)单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有效容积=炭层长度×炭层宽度×炭层厚度=0.8×0.5×0.4=0.16m3经计算,单级活性炭填充量=密度×有效容积=0.45×0.16≈0.074t单级活性炭气体流速计算:气体流速=风量/碳层截面积=(500/3600/1)/(0.8*0.5)≈0.35m/s,单极活性炭停留时间计算:活性炭吸附停留时间=炭层厚度/气体流速=0.4/0.35≈1.14s活性炭吸附装置技术参数合理性分析:根据《如东县废气活性炭吸附设施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中采用颗粒状活性炭时,气体流速应低于0.6m/s,气体停留时间大于1s。本项目活性炭吸附装置内有机废气流速及停留时间为满足要求。根据《南通市废气活性炭吸附设施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的要求,采用颗粒状活性炭时,气体流速应低于0.6m/s,活性炭更换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气体停留时间大于1s,因此本项目采用的活性炭吸附装置符合该技术规范的设计要求。活性炭更换周期计算公式为:T=m×s÷(c×10-6×Q×t)式中:T——更换周期,天;m——活性炭用量,kg;s——动态吸附量,%(一般取值10%);c——活性炭削减的VOCs浓度,mg/m³;Q——风量,m³/h;t——运行时间,h/d。活性炭吸附装置更换周期见下表。表4-9活性炭更换周期计算表序号活性炭用量(kg)动态吸附量(10%)削减VOCs浓度(mg/m³)风量(m³/h)运行时间(h/d)更换周期(天)274104.250024147危废仓库废气活性炭吸附箱削减浓度为4.2mg/m3,运行时间为24h/d。根据参数得出:T=74×10%÷(4.2×10-6×500×24)≈147天经计算得:危废仓库活性炭更换周期约为147天,根据关于印发《南通市废气活性炭吸附设施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更换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企业年生产天数为320天,年更换次数为4次,废气治理设施“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填充量为74kg,则更换量为0.296t/a,则废活性炭产生量0.296+0.011=0.307t/a,则废活性炭产生量为0.307t/a。根据以上计算,则全厂产生废活性炭约为9.068t/a。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属于危险废物,建设单位收集后暂存于厂内危废仓库内,废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39-49,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4、排气筒设置合理性分析参照《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苏环办〔2014〕3号文)等文件的要求:排气筒高度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末端治理设施的进、出口要设置采样口并配备便于采样的设施(包括人梯和平台)。严格控制企业排气筒数量,同类废气尽可能合并。由于本项目产污节点较多,考虑到不同生产工艺及车间布置,在尽可能合并排气筒的情况下,最终设置3根排气筒。本项目DA001排气筒直径为1.2m,排风量为53000m3/h,风速为13.03m/s;DA002排气筒直径为0.5m,排风量为8000m3/h,风速为11.32m/s;DA003排气筒直径为0.12m,排风量为500m3/h,风速为12.29m/s;排气筒风速符合《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中流速宜取15m/s的要求。本项目涉及颗粒物废气排气筒DA001、DA002高均为18m,周边200m范围内厂房高度11.6m,排气筒高于厂房5m以上,满足排气筒设置要求。3个排气筒设置高度均高于15m,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4.1.4要求。风量设计合理性分析:根据企业提供的数据,每个集气罩规格为φ1m,根据《除尘工程设计手册》中关于外部集气吸尘罩的计算公式:Q=3600FvF—罩口面积m2,本项目罩口面积为3.14×0.5×0.5=0.785m2;v—罩口中的的吸气平均速度m/s,参照《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监测与评估技术规范》(WS/T757-2016),外部排风罩上吸式颗粒物对应集气罩控制风速进行取值,控制风速取1.2m/s;涉及VOCs对应集气罩控制风速进行取值,控制风速取1.0m/s;表4-11生产车间风量核算参数取值表类别计算参数计算参数个数Q理论Q设计类别FV个数Q理论Q设计金属熔炼0.7851.2827129.628000混砂、造型0.7851.2413564.815000落砂、砂处理0.7851.213391.25000抛丸////5000DA001DA001DA001DA001/53000浇注0.7851.226782.48000DA002DA002DA002DA002/8000考虑集气管风压损失,管道距离等因素,本项目金属熔炼、混砂、造型、落砂、砂处理、抛丸工序设计风量为53000m3/h,浇注工序设计风量为8000m3/h可满足项目需求。综上,以上工序设置的集气罩设计风量均满足规范要求,具有可行性。5、废气治理措施可行性分析本项目废气污染物包括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挥发性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采用的活性炭吸附装置按照《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进行设计。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中“附录A废气和废水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可知,袋式除尘、滤筒除尘、活性炭吸附均属于本项目废气防治可行性技术。因此,本项目采取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技术可行。8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8.1环境管理8.1.1环境管理机构设置的目的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目的是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对项目“三废”排放实行监控,确保建设项目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协调地方环保部门工作,为公司的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提供保证,针对拟建项目的具体情况,为加强严格管理,企业应设置环境管理机构,并尽相应的职责。8.1.2环境管理机构(1)机构组成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投入运营后,环境管理机构由安环部门负责,下设环境管理小组对该项目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控负责,并受项目主管单位及如东县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的监督和指导。(2)环保机构定员运营期应在安环部门下设专门的环保机构,并设专职的环保管理人员。8.1.3环境管理内容项目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为保证环境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应制定环境管理方案,环境管理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贯彻、宣传国家的环保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2)制定本项目的环保管理制度、环保技术经济政策、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3)监督检查本项目执行“三同时”规定的情况。(4)定期进行环保设备检查、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环保设施长期、稳定、达标运转。(5)负责本项目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制定事故防范措施,一旦发生事故,组织污染源调查及控制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6)负责对本项目环保人员和附近居民进行环境保护教育,不断提高附近居民的环境意识和环保人员的业务素质。8.1.4环境管理制度的建立(1)报告制度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第二十条和二十三条规定,本项目在正式投产前,应向负责审批的如东县行政审批局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凡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排污单位,应严格执行月报制度。即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污染事故、污染纠纷等情况。企业排污发生重大变化、污染治理设施改变或生产运行计划改变等都必须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2)污染处理设施的管理制度对污染治理设施和管理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一起纳入企业的日常管理中,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操作规程,建立管理台帐。(3)奖惩制度企业应设置环境保护奖惩制度,对爱护环保设施,节能降耗、改善环境者给予奖励;对不按环保要求管理,造成环保设施损坏、环境污染和资源、能源浪费者予以重罚。8.1.5环境管理计划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江苏省、南通市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强企业环境管理,建立健全工厂环保监督、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1)管理机构精干高效。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由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其职责是贯彻执行环保方针、政策,确定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制定、实施环保工作计划、规划、审查,提出建设项目建设期和营运期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范围,监督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工作,组织环保工作的实施、验收及考核,监督“三废”的达标排放及作业场所的劳动保护,指导和组织环境监测,负责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在各生产线设兼职环境监督人员。(2)污染处理设施管理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长期、稳定、有效地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废气处理设备,不得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必须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一起纳入到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的范畴,落实责任人、操作人员、维修人员、运行经费、设备的备品备件和其他原辅材料。同时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正确的操作规程、建立管理台帐。(3)排污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污染事故、污染纠纷等情况。具体要求应按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重点企业月报表实施。8.1.6排污口规范化设计和整治根据《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指废水接管口、废气排气筒和固废临时堆放场所)。在排污口附近醒目处按规定设置环保标志牌,排污口的设置要合理,便于采集监测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本项目工艺废气排放口应按要求装好标志牌,废气排气筒高度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8.2环境监测计划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大气二级评价只需要提出污染源监测计划,无需制定环境质量监测计划。根据苏环办〔2023〕242号,即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中的“三、重点任务-(三)确保全面达标排放。”,“铸造企业应安装自动监测、视频监控、用电监控等监测监控设施,强化全过程全流程精细化管理。”,本项目熔炼、混砂、造型、落砂、砂处理、抛丸废气安装“集气罩+布袋除尘器、管道+水膜除尘”,浇注废气安装“集气罩+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排污单位可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在生产运行阶段开展监测。本项目废气监测要求详见下表。表8-1本项目废气污染源监测计划类别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频率有组织废气DA001颗粒物1次/半年有组织废气DA002非甲烷总烃、甲醛、酚类、颗粒物1次/半年有组织废气DA003非甲烷总烃、氨、臭气浓度1次/半年无组织废气厂界非甲烷总烃、甲醛、酚类、颗粒物、氨气、臭气浓度1次/年无组织废气厂区内车间外颗粒物、非甲烷总烃1次/年9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9.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9.2污染控制措施本项目产生的有组织废气主要有本项目熔炼、混砂、造型、落砂、砂处理、抛丸废气安装“集气罩+布袋除尘器、管道+水膜除尘”,浇注废气安装“集气罩+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危废仓库产生的废气负压收集后导气管导入活性炭吸附装置;根据工程分析,本项目废气均能实现达标排放。9.3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为了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的要求,大气环境二级评价不需要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因此,本项目无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9.4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结果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核算见表9-1,本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核算见表9-2,本项目大气污染物年排放量核算见表9-3,非正常排放量核算见表9-4。表9-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核算表序号排放口编号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排放速率kg/h年排放量t/a一般排放口一般排放口一般排放口一般排放口一般排放口一般排放口1DA001颗粒物颗粒物颗粒物2.63210.13950.35722DA002颗粒物颗粒物颗粒物0.58750.00470.0062DA002非甲烷总烃(含甲醛、酚类)非甲烷总烃(含甲醛、酚类)非甲烷总烃(含甲醛、酚类)5.65630.04530.05792DA002其中甲醛甲醛1.58250.01270.01622DA002其中酚类酚类3.16380.02530.03243DA003非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1.40.00070.0054一般排放口合计一般排放口合计颗粒物颗粒物颗粒物颗粒物颗粒物0.3632一般排放口合计一般排放口合计非甲烷总烃(含甲醛、酚类)非甲烷总烃(含甲醛、酚类)非甲烷总烃(含甲醛、酚类)非甲烷总烃(含甲醛、酚类)非甲烷总烃(含甲醛、酚类)0.0633一般排放口合计一般排放口合计其中其中甲醛甲醛甲醛0.0162一般排放口合计一般排放口合计其中其中酚类酚类酚类0.0324表9-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核算表位置产生工序污染物名称主要污染防治措施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年排放量t/a位置产生工序污染物名称主要污染防治措施标准名称浓度限值mg/m3年排放量t/a中频炉金属熔炼颗粒物机械通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0.50.1024造型混砂、造型颗粒物机械通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0.50.201清砂车间落砂、砂处理颗粒物机械通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0.50.48抛丸机抛丸颗粒物机械通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0.50.142浇注车间浇注颗粒物机械通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0.50.1339浇注车间浇注非甲烷总烃(含甲醛)机械通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40.0643浇注车间浇注其中甲醛机械通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0.050.018浇注车间浇注其中酚类机械通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0.020.036机加工车间机加工非甲烷总烃机械通风机械通风40.0011危废仓库危废非甲烷总烃机械通风机械通风40.002无组织排放总计无组织排放总计颗粒物颗粒物颗粒物颗粒物1.05931.0593无组织排放总计无组织排放总计非甲烷总烃(含甲醛、酚类)非甲烷总烃(含甲醛、酚类)非甲烷总烃(含甲醛、酚类)非甲烷总烃(含甲醛、酚类)0.06430.0643无组织排放总计无组织排放总计其中其中甲醛甲醛0.0180.018无组织排放总计无组织排放总计其中其中酚类酚类0.0360.036表9-3大气污染物年排放量核算序号污染物污染物年排放量t/a(有组织/无组织)1颗粒物颗粒物0.3632/1.05932非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0.0633/0.06433其中甲醛0.0162/0.0184其中酚类0.0324/0.036表9-4污染物非正常排放量核算表非正常排放源非正常排放原因污染物排气筒编号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单次持续时间一次最大排放量kg/次年发生频次/年应对措施非正常排放源非正常排放原因污染物排气筒编号排放浓度mg/m³排放量(kg/a)单次持续时间一次最大排放量kg/次年发生频次/年应对措施中频炉、造型、清砂、抛丸布袋除尘器处理效率降低至0颗粒物DA00152.62532.7902不超过1h1.3951不超过2次/年加强生产过程管理,设备定期维护保养,若出现非正常情况应立即停产,并进行维修浇注车间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效率降至0颗粒物DA002117.68750.9415不超过1h0.4445不超过2次/年加强生产过程管理,设备定期维护保养,若出现非正常情况应立即停产,并进行维修浇注车间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效率降至0非甲烷总烃(含甲醛、酚类)DA00256.56250.4525不超过1h0.2263不超过2次/年加强生产过程管理,设备定期维护保养,若出现非正常情况应立即停产,并进行维修浇注车间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效率降至0其中甲醛DA00215.8250.1266不超过1h0.0633不超过2次/年加强生产过程管理,设备定期维护保养,若出现非正常情况应立即停产,并进行维修浇注车间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效率降至0其中酚类DA00231.63750.2531不超过1h0.1266不超过2次/年加强生产过程管理,设备定期维护保养,若出现非正常情况应立即停产,并进行维修危废仓库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效率降至0非甲烷总烃DA0034.60.0023不超过1h0.0012不超过2次/年加强生产过程管理,设备定期维护保养,若出现非正常情况应立即停产,并进行维修9.5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自查本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详见下表。表9-5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工作内容自查项目自查项目自查项目自查项目自查项目自查项目自查项目自查项目自查项目自查项目自查项目自查项目自查项目自查项目自查项目评价等级与范围评价等级一级□一级□一级□二级☑三级□三级□三级□三级□三级□三级□评价等级与范围评价范围边长=50km□边长=50km□边长=50km□边长5~50km□边长=5km☑边长=5km☑边长=5km☑边长=5km☑边长=5km☑边长=5km☑评价因子SO2+NOx排放量≥2000t/a□≥2000t/a□≥2000t/a□500~2000t/a□<500t/a☑<500t/a☑<500t/a☑<500t/a☑<500t/a☑<500t/a☑评价因子评价因子基本污染物(SO2、NO2、PM10、PM2.5、O3、CO)其他污染物(非甲烷总烃、甲醛)包括二次PM2.5□不包括二次PM2.5☑包括二次PM2.5□不包括二次PM2.5☑包括二次PM2.5□不包括二次PM2.5☑包括二次PM2.5□不包括二次PM2.5☑包括二次PM2.5□不包括二次PM2.5☑包括二次PM2.5□不包括二次PM2.5☑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标准□附录D□附录D□附录D□附录D□附录D□其他标准□其他标准□其他标准□其他标准□现状评价环境功能区一类区□一类区□一类区□二类区☑一类区和二类区□一类区和二类区□一类区和二类区□一类区和二类区□一类区和二类区□一类区和二类区□现状评价评价基准年(2023)年(2023)年(2023)年(2023)年(2023)年(2023)年(2023)年(2023)年(2023)年(2023)年(2023)年(2023)年(2023)年(2023)年(2023)年现状评价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数据来源长期例行监测数据□长期例行监测数据□长期例行监测数据□主管部门发布的数据☑现状补充监测☑现状补充监测☑现状补充监测☑现状补充监测☑现状补充监测☑现状补充监测☑现状评价现状评价达标区□不达标区☑不达标区☑不达标区☑不达标区☑不达标区☑不达标区☑污染源调查调查内容本项目正常排放源☑本项目非正常排放源□现有污染源□拟替代的污染源□拟替代的污染源□拟替代的污染源□拟替代的污染源□其他在建、拟建项目污染源□其他在建、拟建项目污染源□其他在建、拟建项目污染源□其他在建、拟建项目污染源□其他在建、拟建项目污染源□区域污染源区域污染源大气环境预测模型AERMOD□ADMS□ADMS□ADMS□ADMS□AUSTAL2000□EDMS/AEDT□EDMS/AEDT□EDMS/AEDT□CALPUFF□网格模型□网格模型□其他☑影响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预测范围边长≥50km□边长≥50km□边长≥50km□边长5~50km边长=5km☑边长=5km☑边长=5km☑边长=5km☑边长=5km☑边长=5km☑影响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预测因子预测因子(PM10、非甲烷总烃、甲醛)包括二次PM2.5□不包括二次PM2.5☑包括二次PM2.5□不包括二次PM2.5☑包括二次PM2.5□不包括二次PM2.5☑包括二次PM2.5□不包括二次PM2.5☑包括二次PM2.5□不包括二次PM2.5☑包括二次PM2.5□不包括二次PM2.5☑影响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正常排放短期浓度贡献值C本项目最大占标率≤100%□C本项目最大占标率>100%□C本项目最大占标率>100%□C本项目最大占标率>100%□C本项目最大占标率>100%□C本项目最大占标率>100%□C本项目最大占标率>100%□影响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正常排放年均浓度贡献值一类区C本项目最大占标率≤10%□C本项目最大占标率>10%□C本项目最大占标率>10%□C本项目最大占标率>10%□C本项目最大占标率>10%□C本项目最大占标率>10%□C本项目最大占标率>10%□影响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正常排放年均浓度贡献值二类区C本项目最大占标率≤30%□C本项目最大占标率>30%□C本项目最大占标率>30%□C本项目最大占标率>30%□C本项目最大占标率>30%□C本项目最大占标率>30%□C本项目最大占标率>30%□非正常排放1h浓度贡献值非正常持续时长(1)hc非正常占标率≤100%□c非正常占标率≤100%□c非正常占标率>100%□c非正常占标率>100%□c非正常占标率>100%□保证率日平均浓度和年平均浓度叠加值C叠加达标□C叠加达标□C叠加达标□C叠加不达标□C叠加不达标□C叠加不达标□区域环境质量的整体变化情况k≤-20%□k≤-20%□k≤-20%□k>-20%□k>-20%□k>-20%□环境监测计划污染源监测监测因子:(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醛)监测因子:(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醛)有组织废气监测☑无组织废气监测☑有组织废气监测☑无组织废气监测☑有组织废气监测☑无组织废气监测☑无监测□环境监测计划环境质量监测监测因子:()监测因子:()监测点位数()监测点位数()监测点位数()无监测☑评价结论环境影响可以接受☑不可以接受□可以接受☑不可以接受□可以接受☑不可以接受□可以接受☑不可以接受□可以接受☑不可以接受□可以接受☑不可以接受□评价结论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无无无无无无评价结论污染源年排放量颗粒物:1.4933t/a非甲烷总烃:0.1871非甲烷总烃:0.1871非甲烷总烃:0.1871其中甲醛:0.05t/a其中酚类:0.0999t/a其中甲醛:0.05t/a其中酚类:0.0999t/a注:“□”为勾选项,填“√”;“()”为内容填写项9.6总结论及建议通过对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评价以及项目的环境影响分析,在严格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可以认为从环保角度而言可行。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机械零部件生产 环境空气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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