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天气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招标采购公告(2024)
豫0927环查(扣)字〔2024〕8号台前县森辉木业有限公司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927环查(扣)字〔2024〕8号
台前县森辉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7MA445KMP4N
地址:河南省台前县打渔陈镇东殷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东科
我局于2024年11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不按规定限产或者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察示意图。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停产的生产设备铺板一体机一台、电源箱一台。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2024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4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该公司生产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5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重污染天气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