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公告(2024)



原平湖市水口金属表面处理厂疑似污染地块位于平湖市独山港镇(原为黄姑镇)小营头村,北侧为翁金线,东侧为上港路,南侧为小河,西侧为农田。本地块无土地证,调查范围确定为原平湖市水口金属表面处理厂历史生产区域及可能受企业生产影响的区域,占地面积为4905m2,中心坐标为东经121.180010°,北纬30.656932°。本地块1985年之前为农田,1985年平湖市水口电镀厂在地块内新建厂房并从事生产,厂房外区域为农田;2013年水口电镀变更为平湖市水口金属表面处理厂,厂房外区域为农田;2017~2018年地块内企业关停,独山港镇人民政府收回该地块,设备全部搬离,厂房拆除,原辅料及固废全部清运,原企业四周修建围挡,围挡外为农田;2018~2020年围挡内处于闲置状态,围挡外为农田;2020~2023年围挡内堆放渔具(主要为泡沫浮筒),围挡外为农田;2023年围挡内渔具清理,围挡外为农田。现地块内无生产活动。地块内现无构筑物,原企业四周修有围栏,外侧部分区域种有附近居民的农作物。地块历史作为工业用地使用(1001),未来规划为防护绿地(1402)。
根据《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表明建设用地地块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中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和危险废物经营等8个行业中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且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地块内历史存在过平湖市水口电镀厂和平湖市水口金属表面处理厂(行业类别为3360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属于电镀行业,本地块归类为丙类地块。前期调查表明该场地可能受到了污染风险,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受平湖市独山港镇人民政府委托,浙江嘉兴环发环境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对原平湖市水口金属表面处理厂疑似污染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确定土壤污染程度和范围,为后续风险评估提供数据支撑。
。我公司于2022年10月开始进行实地踏勘和调研,收集相关资料、走访约谈相关人员,并根据资料收集结果、相关国家、浙江省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初步编制了相应的布点、采样及检测方案。本次调查地块可能存在的特征污染物为砷、钠、总铬、六价铬、铜、铁、锌、镍、镉、铅、汞、铝、pH、耗氧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氯化物、硫酸盐、硫化物、硝酸盐、亚硝酸盐、氨氮、氟化物、氰化物、总石油烃、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并芘。
2022年11月25日,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工作方案通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意见,我单位对方案进行了修改。方案修改完善后委托浙江求实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进行采样,于2022年12月27日-30日完成详细调查第一次采样。检测数据表明,土壤和地下水已受到重金属及石油烃污染,在此基础上我单位于2023年3月编制了补充采样监测方案并进行专家函审,方案编制修改完善后于2023年3月20日-22日完成详细调查第二次采样。由于二次进场后检测数据显示S13点位六价铬底层超标,于2023年5月13日完成详细调查第三次现场采样。2023年9月28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会同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开了《原平湖市水口金属表面厂疑似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第一次专家评审会,会议认为报告编制涉及《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技术审查表》否决项第5条,报告评审不通过。需要完善疑似污染区域识别(污泥及危废仓库、盐酸硫酸储罐等),补充土壤中氰化物、氟化物因子检测。根据专家意见,我单位编制了补充调查监测方案,方案编制完善后委托浙江求实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
2023年12月7日本地块的补充调查方案召开专家咨询会,修改完善后于2023年12月29日-2024年1月5日完成第一次补充调查,分析检测结果发现S4-4镍未采集至无污染深度,S8六价铬存在超标,需要针对超标层进行加密。2024.3.5完成第二次样品采样,本次采样已完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点位的包围,超标点位均已采集至未超标深度。
地块土壤中镍、六价铬、铅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锌超过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非敏感用地筛选值,可能存在健康风险,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要对地块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地块内地下水中臭和味、浊度、肉眼可见物、溶解性总固体、氨氮、挥发酚、耗氧量、总硬度、锰、钠、镍、氟化物、氯离子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可萃取石油烃(C10~C40)超过《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二类用地的标准。挥发酚、锰、镍、氟化物、可萃取石油烃(C10~C40)属于有毒有害物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要对地块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综合以上分析,本地块土壤已受到六价铬、铅、镍、锌污染,地下水已受到挥发酚、锰、镍、氟化物、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污染,超出本地块的污染风险筛选值,建议开展污染土壤及地下水风险评估工作,以判定其是否超过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水平以及是否需要开展修复/管控工程。

附件1:
附件14 专家意见及修改对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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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附件13 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技术审查表(重新盖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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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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