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零部件 环境影响报告表 混凝土粘合剂 塑料零部件制品制造招标采购公告(202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经审查,2024年12月6日我局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现将作出的审批意见予以公示,公告期为2024年12月6日-2024年12月12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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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泰州市瑞烨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机械零部件、耐磨球、船用阀门、合金耐磨挂板等铸造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泰环审(姜堰)〔2024〕080号
2024-12-6

2
关于泰州市姜堰博立新材料有限公司混凝土粘合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泰环审(姜堰)〔2024〕081号
2024-12-6

3
关于泰州珊柯斯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塑料零部件制品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泰环审(姜堰)〔2024〕082号
2024-12-6

泰环审(姜堰)〔2024〕080号关于泰州市瑞烨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机械零部件、耐磨球、船用阀门、合金耐磨挂板等铸造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泰州市瑞烨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你单位报送的《泰州市瑞烨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机械零部件、耐磨球、船用阀门、合金耐磨挂板等铸造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仅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原则同意泰州市瑞烨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在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甸址村二十五组29号(兴泰工业集中区)建设的减速电机、新能—1—源汽车底盘零件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意见,预计形成年产机械零部件、耐磨球、船用阀门、合金耐磨挂板等铸造件6500吨的生产能力。二、你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持续加强全过程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二)严格实施雨污分流。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冷却用水循环使用,热处理用水蒸发后定期补充,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肥田,为确保农田施肥措施落实到位,必须明确生活污水运输责任主体单位和接收单位,接收废水肥田的村委会需确认盖章。待项目所在地污水管网到位后,应接管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三)从废气产生源头进行控制,加强生产过程的管理和控制,减少废气排放。本项目熔化、浇注、冷却、落砂、射芯造型工序产生的废气采用“顶吸罩+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抛丸废气经设备自带除尘器处理、切割废气采用“侧吸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合并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其他未被收集捕获的废气通过加强管理、加强车间通风等措施后无组织排放。—2—本项目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限值;非甲烷总烃、酚类、甲醛、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单位边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醛、酚类、硫酸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厂区内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限值。(四)选用低噪声和符合国家噪声标准的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降噪等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五)做好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本项目炉渣、废钢丸、废覆砂膜、废边角料、集尘灰(非熔化)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置。熔化工序收集的飞灰、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危废量>10吨/a,根据《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相关要求,应纳入危废重点源管理,须按照《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和贮存设施,建立危废仓库并委—3—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六)本项目以生产车间边界向外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你单位应提醒相关部门今后该范围内不得规划、新建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七)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报告表》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事故减缓措施,有效降低项目的环境风险。(八)严格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依法主动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做到持证、按证排污。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牌,并按规范设置监测采样口。三、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总排放量核定为: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791t/a;非甲烷总烃≤0.175t/a;酚类≤0.034t/a;甲醛≤0.002t/a。待《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行办法》实施后,企业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根据《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管理要求,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四、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该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4—入生产。五、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未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六、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泰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2月5日抄送: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人民政府。,,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4年12月5日印发共4份—5—泰环审(姜堰)〔2024〕081号关于泰州市姜堰博立新材料有限公司混凝土粘合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泰州市姜堰博立新材料有限公司:你单位报送的《泰州市姜堰博立新材料有限公司混凝土粘合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仅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原则同意泰州市姜堰博立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泰州市姜堰区大伦镇工业集中区建设的混凝土粘合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意见,项目建成后预计可形成年产1200吨的混凝土粘合剂的生产能力。—1—二、你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中的原料及工艺进行生产,不得擅自增加原料或改变生产工艺;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持续加强全过程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二)严格实施雨污分流。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肥田,为确保农田施肥措施落实到位,必须明确生活污水运输责任主体单位和接收单位,接收废水肥田的村委会需确认盖章。待项目所在地污水管网到位后,应接管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三)从废气产生源头进行控制,加强生产过程的管理和控制,减少废气排放。本项目搅拌、真空脱泡、分装工序产生的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由15m高排气筒(1#)排放;投料工序产生的废气采用投料机自带滤芯除尘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危废贮存设施废气负压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其他未收集捕获的废气通过加强管理、加强车间通风等措施后无组织排放。本项目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企业边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2—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降噪等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五)做好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废包装材料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置。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建成后全厂危废量<10吨/a,根据《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相关要求,应纳入危废一般源管理,须按照《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和贮存设施,同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六)本项目以生产车间向外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你单位应提醒相关部门今后该范围内不得规划、新建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七)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报告表》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事故减缓措施,有效降低项目的环境风险。(八)按严格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依法主动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做到持证、按证排污。《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牌,并按规—3—范设置监测采样口。三、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总排放量核定为: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新增):非甲烷总烃≤0.02064t/a。待《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行办法》实施后,企业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根据《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管理要求,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四、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该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五、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未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六、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泰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2月5日抄送: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泰州市姜堰区大伦镇人民政府。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4年12月5日印发共4份—4—泰环审(姜堰)〔2024〕082号关于泰州珊柯斯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塑料零部件制品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泰州珊柯斯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你单位报送的《泰州珊柯斯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塑料零部件制品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仅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原则同意泰州珊柯斯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在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现代科技产业园群东路5号建设的管道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意见,项目建成后预计可形成年产1500万件塑料零部件的生—1—产能力。二、你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中的原料及工艺进行生产,不得擅自增加原料或改变生产工艺,不得使用再生塑料;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持续加强全过程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二)严格实施雨污分流。本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管至姜堰城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三)从废气产生源头进行控制,加强生产过程的管理和控制,减少废气排放。本项目干燥、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采用“集气罩排气管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他未收集捕获的废气通过加强管理、加强车间通风等措施后无组织排放。本项目NMHC、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酚类、氯苯类、二氯甲烷、甲醛、苯、氨、甲苯二异氰酸酯(T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IPDI)、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PAPI)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限值;企业边界NMHC、苯、甲苯、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2—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限值;企业边界丙烯腈、酚类、氯苯类、二氯甲烷、甲醛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氨、苯乙烯、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降噪等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五)做好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边角料、不合格品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外售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置。废活性炭、废油、废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建成后全厂危废量<10吨/a,根据《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相关要求,应纳入危废一般源管理,须按照《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和贮存设施,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六)本项目以生产车间向外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目—3—前,该范围内无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你单位应提醒相关部门今后该范围内不得规划、新建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七)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报告表》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事故减缓措施,有效降低项目的环境风险。(八)按严格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依法主动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做到持证、按证排污。《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牌,并按规范设置监测采样口。三、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总排放量核定为:1、水污染物(生活污水最终外排量)水量≤1036.8t/a;COD≤0.052t/a;SS≤0.0104t/a;氨氮≤0.0052t/a。总磷≤0.00052t/a;总氮≤0.0156t/a;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非甲烷总烃≤0.0388t/a;苯乙烯≤0.0028t/a;丙烯腈≤0.00016t/a;1,3-丁二烯≤0.000004t/a;甲苯≤0.0001t/a;乙苯≤0.00034t/a;酚类≤0.00017t/a;氯苯类≤0.00017t/a;二氯甲烷≤0.00017t/a;甲醛≤0.00013t/a;苯≤0.00013t/a;氨≤0.0001t/a;TDI≤0.0016t/a;MDI≤0.0016t/a;—4—IPDI≤0.0016t/a;PAPI≤0.0016t/a。待《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行办法》实施后,企业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根据《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管理要求,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四、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该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五、本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未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六、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泰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2月6日抄送: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泰州市姜堰区现代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4年12月6日印发共4份—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机械零部件 环境影响报告表 混凝土粘合剂 塑料零部件制品制造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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