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报告表招标采购公告(2024)



关于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关于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1、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要求,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
2、公示时限:自信息发布起7个工作日。
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4、联系方式
邮箱:cghbz@tht.gov.cn
信函请寄至: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开华道20号,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收(邮编:300384)。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关于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津高新审建审〔2024〕180号
2024年12月5日

高新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4年12月10日

附件:
1.2关于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2404-120318-89-05-579735津高新审建审〔2024〕180号关于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你单位呈报的《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拟投资1800万元人民币,租赁天津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位于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渤龙湖科技园惠仁道306号院内09地块现有研发实验楼第4、5层和第1、2、7层部分区域建设实验室项目,该项目建筑面积约3700平方米,主要进行提高采收率、储层改造、钻采化学、稠油实验、修井工作液评价及油田化学产品检测等研究实验,预计年实验量7500批次、出具检测报告700份。该项目环保投资40万元,主要用于运营期废气收集及治理、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收集暂存、环境风险防范、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等措施。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中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同意该项目建设。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已完成了该项目环评报告表信息的全本公示,并提交公示情况的证明材料。2024年11月20日至2024年11月26日,我局将该项目环评受理情况及环评报告表全本信息在天津高新区政务网上进行了公示;2024年11月28日至2024年12月4日,我局将该项目环评拟审批意见情况在天津高新区政务网上进行了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三、该项目应在设计、建设阶段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实验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通风橱收集,驱替环节产生的废气经管线收集,烘干水解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示踪剂检测废气由万向集气罩收集;上述废气集中引入1套“三层干式化学过滤器”进行处理后,经1根36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气筒DA001排放的非甲烷总烃、TRVOC、苯、甲苯与二甲苯合计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应标准限值要求,甲醛、氟化物、氯化氢、硫酸雾、酚类的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苯乙烯、氨的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限值要求。未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处非甲烷总烃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氨及臭气浓度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限值要求;厂房外监控点处非甲烷总烃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应要求。(二)实验排水、纯水制备排水、冷却排水、低浓度清洗废水及生活污水,依托天津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现有污水处理站“酸碱中和+生化反应+沉淀+重金属捕捉+高级氧化+多介质吸附+光催化”处理后,经天津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09地块废水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滨海高新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总排口废水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限值要求。(三)各类实验用泵、废气治理设施风机、空调机房空调机组、空压机、离心机等为主要噪声源,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四)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袋装收集,交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清运;含油废液、实验废液、废酸液、有机废胶、废钻完修井液、废胶块、废活性炭、废滤纸及过滤杂质、废包装物(含化学试剂、油等)、废油、沾染废物(含化学试剂、油等)属于危险废物,定期交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理;废包装物、废挂片、废岩心样品、一般过滤介质、废石英砂或陶粒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确保处置去向合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五)加强对危险物料的管理,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各项事故防范、减缓措施,有效避免事故发生。四、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以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确认意见为准。五、按照《关于加强我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津环保监理〔2002〕71号)和《关于发布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07〕57号)要求,落实排污口规范化工作。六、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排污许可相关管理要求,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七、依据报告表及排污许可相关技术指南和规范科学的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污染物监测工作,并将相关监测结果及时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八、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九、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管理制度。该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十、建设单位应执行以下环境标准: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2、《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5、《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10、《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此复2024年12月5日抄送:城环局、应急局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报告表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