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公告(2024)



标的
2:新石中路168号颐宁苑
12号楼
4单元
101室
2号,面积
56.2平方米,年租金为:
2.0232万元
/年,租赁期限为一年。

1、 本次租赁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报名(提交承租申请及相关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截止时间为项目信息披露截止日当日11:00时,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项目挂牌截止日当日17:00时。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延时报价期120秒,加价幅度:500 元的正整数倍。
2、承租方未按公告要求时限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或未按约定支付首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的,出租方有权终结本次项目交易并另行出租标的资产。
3、交易价款结算:
河北产权市场在确认收到生效交易合同、应结算的交易价款和服务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为交易双方办理交易价款结算。
4、无论何种情况合同终止履行时,承租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无须恢复原状)。固定装修部分无偿交予出租方,承租方不得拆除或破坏。返还时,应经出租方验收,承租方应结清其自应承担的费用。
5、由承租方办理标的物有关手续。标的物由承租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次出租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6、按双方所签合同条款,按时向出租方、相关公共事业单位和物业管理部门缴纳租金和水费、电费、通讯费、采暖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7、承租方对标的物管理出现的安全事故承租方承担安全及修复责任。因承租方人员使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而使房屋主体或设备损坏的,承租方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
8、如若承租方自愿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费用自理,同时水电气改造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如因承租方装修造成的相关事故,由承租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9、承租方应遵守物业管理方治安、消防、卫生等规章制度,维护出租方的信誉。
10、承租方对出租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协助。
11、承租方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12、承租方应为租赁物业内承租方所有的有关设施设备投保财产险、公众责任险及其他必要的保险,否则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3、其他具体条件以《河北省省直机关房产租赁合同》为准。 14、租赁期内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产的用途,不得转租、转借或转租给第三方。

本次出租标的以实际状况为准,意向承租方应自行进行现场勘察。公告未尽事宜,需意向承租方在勘察标的时自行了解。
1.出租方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2.原则上承租人不得转租。
3.租赁期限1年,挂牌金额为年租金。
4.本次出租标的目前处于出租状态,租期至2024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合同约定,现有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拥有出租标的的优先承租权。 5.意向承租方不得为娱乐、餐饮企业(明火)。

标的
2:新石中路168号颐宁苑
12号楼
4单元
101室
2号,面积
56.2平方米,年租金为:
2.0232万元
/年,租赁期限为一年。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1853319571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