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质燃料加工生产基地建设招标采购公告(202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2024年12月20日我局对《汉寿县汉青颗粒厂生物质燃料加工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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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环建(2)〔2024〕28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汉寿县汉青颗粒厂生物质燃料加工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汉寿县汉青颗粒厂 :
你单位报来的《汉寿县汉青颗粒厂生物质燃料加工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申请审批的报告及相关附件收悉。我局依照规定在网上进行了受理公示、拟审批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汉寿县洋淘湖镇冲天村一组,主要从事生物质颗粒的生产及销售。项目总投资537.7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1万元。项目占地面积8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772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建筑面积2072平方米,设置一条生物质颗粒生产线。原料库400平方米,成品库300平方米。建成后年生产成型生物质颗粒7000吨。根据环评结论、专家审查意见,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选址可行。在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项目建设。
二、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厂区做好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菜地浇灌,不外排。
2.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削片、制粒工序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破碎工序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 15m 高排气筒(DA001)排放。
3.加强噪声控制。选择低噪声设备,对设备基础进行隔振、减振处理等措施以减轻噪音影响。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管理措施。废铁、废包装材料暂存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至物资回收单位综合利用;除尘器收集粉尘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废矿物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5.做好环境应急防范。建立环保管理机构,制定岗位责任制度,落实环境应急防范,明确责任人员。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若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依法申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依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组织自主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五、汉寿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对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0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生物质燃料加工生产基地建设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