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招标采购公告(2024)
京山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征求《京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实际,研究制定《京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及建议。
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4年12月25日至2025年1月31日。
二、公众获得意见稿全文的途径:附件1。
三、联系方式及地址:0724-7321075,荆门市京山市新市街道轻机大道405号(京山市烟草专卖局)。
四、公众提交意见途径:可当面或通过信函、电子信箱(694245425@qq.com)等方式提交征求意见表(附件2)。如有提出意见及建议的公众,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附件:京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doc 征求意见表.doc
京山市烟草专卖局
2024年12月25日
1.1.京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1.2.(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京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屈家岭管理区行政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京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上述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划和实施。第三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请或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第四条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组合运用距离控制、市场区域单元控制、限制性条件等布局模式,根据辖区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要素确定零售点布局。第二章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标准第五条京山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城乡建设、市场类型、消费环境等因素,结合地理位置和社会功能属性,划分若干一般区域单元和特殊区域单元,设定单元内零售点的间距标准、合理数量范围,达到科学配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目的。第六条除本规划另有规定外,一般区域单元内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中心城区、集镇区域内,零售点与距离最近且持有合法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应当达到50米以上。(二)行政村区域内,单个行政村常住人口在350人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常住人口每增加35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增加不足350人时不予增设零售点,设置总量不超过4个,已设置零售点总量达到4个以上的不予新设。多个行政村形成的新型集镇,零售点设置不得超过行政村应设置零售点数量总和的50%。第七条除本规划另有规定外,特殊区域单元内零售点设置,不受一般区域单元零售点间距标准、合理数量范围的限制,也不作为特殊区域单元外零售点的间距标准、合理数量范围的参考依据,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汽车站、客运中心公共场所内(不含临街店铺),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与距离最近且持有合法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应当达到50米以上。(二)火车站、高铁动车站公共场所内(含临街店铺),最多可设置2个零售点。该类型临街店铺新增零售点,与距离最近且持有合法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应当达到50米以上。(三)高速公路单侧服务区内的服务场所、加油站,最多可各设置1个零售点。(四)符合《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规定,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综合集贸(批发、农贸)市场内(不含临街店铺),单个市场内固定商铺数量在100个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固定商铺数量每增加100个可增设1个零售点,增加不足100个时不予增设零售点,设置总量不超过3个。该区域内的零售点,与距离最近且持有合法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应当达到50米以上。(五)封闭住宅小区内(不含临街店铺),住宅数在500户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住宅数每增加5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增加不足500户时不予增设零售点,设置总量不超过3个。该区域内的零售点,与距离最近且持有合法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应当达到50米以上。住宅数以相关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合法有效证明为计算标准。(六)以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大学、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等高等院校内(不含临街店铺),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七)未实行封闭管理的生产制造企业、独立工矿企业内(不含临街店铺),生产经营场所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或在册员工人数达1000人以上的,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八)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办公楼宇(不含临街店铺)、商住两用楼宇(不含临街店铺),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仅限在其一楼或负一楼设置零售点。(九)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封闭式管理的旅游景区,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仅限在游客服务中心设置零售点。第八条主营业务为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按摩推拿、宠物店、餐饮店、小吃店、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网吧(电竞酒店)、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寄卖典当、古董店、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传真打印、照相馆、成人用品店、母婴店、殡葬服务店、动漫游戏体验推广店、彩票销售网点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零售点,与距离最近且持有合法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应达到300米以上,且受所属区域单元零售点合理数量范围的限制。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设置受本规划区域单元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限制,适当放宽间距标准限制,按所属区域单元的间距标准限制的50%执行。同时符合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放宽幅度不得累计。(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二)无固定工作的退伍复员军人、消防员,持有效证件或证明,自退伍复员起两年内(以证件签发或证明出具日期为准)自主创业,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或其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残疾军人、带病退伍军人、因公致病致残退职消防员,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四)持有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警家属、因公牺牲消防员家属,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五)无固定工作、无收入来源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持有效毕业证书,在国家规定的两年择业期内自主创业,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六)符合本款第(一)(三)项规定的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其负有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家属,持上述规定证件或证明,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同一人员的证件或证明只能享受一次限制放宽的政策扶持。(七)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享受间距限制放宽政策扶持,同一人员的证件或证明只能享受一次政策扶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必须由持证主体实际经营,不得变更为他人经营。经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申请主体以自己名义代替他人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际由他人经营的,视为其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将依法撤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设置不受本规划区域单元零售点的间距标准、合理数量范围限制。(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或中小学、幼儿园的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自客观情形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或自收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责令变更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50米范围外(不含50米)的其他地址经营的。同时,变更后的零售点在准予变更之日起1年内不作为其他新申请零售点的参照点。(二)除本规划另有规定外,零售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生注销、歇业法定情形,自京山市烟草专卖局公示该零售点相关信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其他申请主体在该零售点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第三章零售点禁止性设置规定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6)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8)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9)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10)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11)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12)不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13)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14)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15)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16)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50米范围以内的。(17)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18)位于医疗卫生机构(含药店)内部的。(19)不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简易板房、集装箱、流动摊点、市场摊位、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20)位于封闭管理的生产制造企业、独立工矿企业内的。(21)位于未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办公楼宇、商住两用楼宇内的。(22)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23)位于居民住宅楼内部的(不含底层开放式门店)。(2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划中的“经营场所”,是指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通行便利,具备烟草制品经营、仓储条件的。仓储区域与经营区域不能完全隔离的(如与经营区域相通的隔间、阁楼、房间等)视为经营场所,与经营区域完全隔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仓储区域面积不计入经营场所面积。申请主体应在申请时对仓储区域情况如实说明、书面确认,并自觉接受后续监督检查。第十三条本规划中的“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从空间上相分离和断开,在物理特性上有实体墙等隔离出的明显区域界限,可对外完全开放的商品销售场所,且经营场所用途为商业性质。经营场所内因日常经营需要临时居住的区域,视为经营场所。申请主体应在申请时对临时居住区域的情况如实说明、书面确认,并自觉接受后续监督检查。第十四条本规划中的“间距”“距离”是指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经营场所有多个营业出入口的,以最近出入口为参照进行测量),按照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测量标准详见附件《京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第十五条本规划中的行政村常住人口数,以京山市政府统计机构发布的上年度常住人口数据为计算标准,京山市政府统计机构未发布上年度常住人口数据的,以京山市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实有人口数据为计算标准。第十六条本规划中的“住宅小区”,是指按照城市统一规划,建设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相对封闭、独立的住宅群体或住宅区域。第十七条本规划第二章第九条中的“家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第十八条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供未成年人进出的主出行口中央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第十九条本规划中的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按照《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GB/T18106-2021)、《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22〕26号)关于《烟草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执行。第二十条本规划中“以上”、“以内”均含本数。第二十一条对专门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零售点另按规定执行,不在本规划范围内。第二十二条本规划由京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划自2025年X月X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年。2024年3月18日起施行的《京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京烟专〔2023〕1号)同时废止。附件:京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附件京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为统一、规范现场测量标准,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结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京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合理布局规划》),制定本标准。第一条本标准适用于京山市烟草专卖局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现场测量工作。第二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主要是指间距距离的测量认定。第三条间距距离测量,是指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经营场所有多个营业出入口的,以最近出入口为参照),按照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安全最短路径进行测量。第四条间距距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在零售点设置合格值±1%范围以内,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复核的,由测量单位法制监督部门参与进行二次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表和全程视频音频记录。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已经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安全通行。第六条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以及因阶段性施工影响通行等不视为障碍物。第七条测量标准。(一)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如图1所示)人行道道路道路人行道间距人行道申请点生零售点(图1)(二)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2所示)人行道人行道道路道路C人行道人行道b障碍物ae--1零售点间距=a+b+c+d+e申请点(图2)(三)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的距离。(如图3所示)人行道申请点--人行道道路b人行道a零售点间距=a+b道路人行道申请点--人行道人行道道路b道路人行道人行道a零售点间距=a+b(图3)(四)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4所示)间距=a+b+cbC申a请零I点售障碍物(图4)(五)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道路存在有转角的,按直角分段测量最短距离。(如图5所示)人行道道路一人行道a零售点b道申I请路I点II人间距=a+b行道(图5)(六)以中学、小学、幼儿园进出口通道为参照点的,参照上述方式进行测量。(七)申请人的经营场所门面多面(多间)贯通且多面经营的,取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进行测量。(八)市场、广场等区域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九)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十)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如图6所示);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的为准。C间距=a+b+ca间距=a+b+cab楼梯申请点间距=a+b+cab楼梯零售点(图6)(十一)间距测量时测量值超出零售点设置标准50%以上的,注明“内无零售点”即可。(十二)测量工具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测量工具。1.1.1.1.京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1.1.1.2.征求意见表姓名性别联系方式意见或建议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