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公告(2024)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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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内蒙古新雨稀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
根据《水利部关于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水资管〔2020〕280号)、《黄委水资源局关于移交黄河干流取用水项目取水许可管理的函》(水资源管〔2023〕33号)有关要求,我厅受理你公司年产3000吨稀土抛光材料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本项目属于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指出包头市违规取水问题之一,该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已经查处。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
一、内蒙古新雨稀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稀土抛光材料项目位于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0年10月,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包发改稀土字〔2010〕653号”文对本项目进行立项备案,批复生产规模为年产3000吨稀土抛光材料,2013年4月,项目业主由“包头市新源稀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为“包头市新源抛光粉有限公司”,2016年3月,又变更为“内蒙古新雨稀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原备案内容不变,项目于2012年5月建成投产。
二、同意项目生产、生活取水水源均为黄河地表水(为包头市水权转让一期工程指标,从画匠营子取水口取水,由包头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工程供给)。地表水取水口位于厂区自来水管道接入点,坐标为北纬40°35′5″、东经E109°53′″。
三、考虑输水和净化损失后,核定本项目总取水量为1.81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1.60万m3/a、生活取水量0.21万m3/a。核定本项目稀土抛光材料单位产品用水量为4.88m3/t,达到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行业用水定额》(DB15/T 385-2020)中稀土化合物先进用水定额20.0m3/t的标准;职工综合生活用水定额为80L/(人·d),符合自《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行业用水定额》(DB15/T 385-2020)用水定额相关要求,项目取用水符合区域水资源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
四、基本同意对项目提出的节水评价相关内容。你公司要严格落实相关节水措施,积极开展节水技改工作,优先使用国家鼓励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力争用水水平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五、项目生产、生活污废水经市政管网排入南郊污水处理厂和万水泉水质净化厂。
六、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相关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和在线计量传输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确保水量监测数据稳定传输至自治区取用水管理平台。鉴于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行,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收到本批复后立即向我厅报送有关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附件:1.内水中心技审〔2024〕487号关于报送《内蒙古新雨稀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稀土抛光材料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审查意见的报告(1).pdf
2024年12月27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事业发展中心文件111111之足足足内水中心技审[2024]487号签发人:张炜内蒙古自治区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关于报送《内蒙古新雨稀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稀土抛光材料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审查意见的报告自治区水利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前期工作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稿)(内水计[2019]42号)的规定,受水利厅的委托,我中心水利前期工作技术审查委员会,依据有关规程和规范对《内蒙古新雨稀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稀土抛光材料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进行了技术审查,基本同意该《报告表》报批稿。经研究,同意技术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现将有关材料随文上报。附件:《内蒙古新雨稀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稀土抛光材料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审查意见2024年12月20日内蒙古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办公室2024年12月20日印-2-内蒙古新雨稀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稀土抛光材料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审查意见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2023年3月16日,受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委托,内蒙古自治区水利事业发展中心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名单附后),对《内蒙古新雨稀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稀土抛光材料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进行了技术审查,专家通过评审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编制单位—中汇信创(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报告表》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复审,基本同意《报告表》的结论,形成主要审查意见如下:一、内蒙古新雨稀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稀土抛光材料项目位于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0年10月22日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包发改稀土字〔2010〕653号”文对本项目进行立项备案,批复生产规模为年产3000吨稀土抛光材料,2012年5月建成投产。2013年4月,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包发改产业字〔2013〕216号”文件同意本项目业主由“包头市新源稀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为“包头市新源抛光粉有限公司”,原备案内容不变。2016年3月,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稀土开发名称变核内字〔2016〕第1600327335号”文核准企业名称由“包头市新源抛光粉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蒙古新雨稀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本项目属于第二轮中央环保督查指出的画匠营子取水口超指标取水1.08亿m3中的一个。由于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取水,2024年10月10日包头市水务局以“包水不罚字〔2024〕第001号”文出具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本项目需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二、《报告表》在分析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对本项目取水水源、用水规模、节水工艺、用水合理性、各工艺环节排水及回用措施、项目取水对水资源状况的影响、项目退水及其对水环境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开展了节水评价,提出了水资源节约用水和管理保护措施,《报告书》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与《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办节约〔2019〕206号)的有关要求。三、《报告表》结合区域水资源条件,确定生产、生活取水水源为包头市水权转让一期工程黄河地表水(从画匠营子取水口取水,通过包头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工程供给),取水口位于厂区自来水管道接入点,坐标为:北纬40°35'59"、东经E109°53'1"。水源选择符合当地水资源规划和配置的要求,也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水源选择合理。本项目取水符合所在区域“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和地下水管控指标有关要求。四、《报告表》结合该项目近3年实际运行数据分析,稀土抛光材料单位产品用水量范围为6.16~6.56m3/t,职工综合用水指标范围为85~94L/(人·d)。《报告书》根据项目实际运行情况,经论证核定后确定,本项目年需新水量为1.65万m3/a,其中生产需水量为1.46万m3/a(按7200h计)、生活需水量为0.19万m3/a(按7200h计)。黄河地表水根据《包头市水务公司关于2022年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率计算结果说明》考虑8.93%的输净水损失后,核定本项目达产状态下的年取水量为1.81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为1.60万m3/a、生活取水量为0.21万m3/a。计入损失后,核定本项目稀土抛光材料单位产品用水量为4.88m3/t,达到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中“C3232稀土金属冶炼稀土化合物萃取分组、分离”先进用水定额20.0m3/t的标准;职工综合生活用水定额为80L/(人·d),符合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相关要求,且以上核定的单位产品用水量或用水指标均小于或等于近3年实际单位产品新水量或用水指标范围的最小值。水重复利用率为96.33%,冷却水循环利用率为98.56%,新水利用系数为0.73,均符合《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节水型工业企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工信节综字〔2021〕183号)和相关规程规范的相关要求。五、根据《报告表》水源论证分析结论,2022年2月包头市新源稀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包头市水务局签订了内蒙古黄河干流(包头段)水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BTSQZR-2022-001),获得水权转让指标8万m3,由本项目与“包头市新源稀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高纯单一稀土氧化物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新源稀土3000吨稀土氧化物项目”)共同使用。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以“内水资许决〔2023〕1号”文给“新源稀土3000吨稀土氧化物项目”批复取水量5.95万m3/a,剩余黄河水指标2.05万m3/a,可以满足本项目1.81万m3/a的取水需求。黄河水从画匠营子取水口取水,通过包头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工程供给。供水工程设计年取水量43800万m3/a(120万m3/d),净水厂处理规模14600万m3/a(40万m3/d),批复黄河水取水指标7000万m3/a(包含本项目黄河水指标8万m3)。画匠营子取水口2021年实际供水量17853万m3,超指标取水10853万m3;按照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的要求,画匠营子取水口从2022年开始对超量取水问题进行整改,预计到2025年年底一方面通过水权转让,画匠营子取水口取水指标可增加至13119.32万m3/a;另一方面通过水源置换、综合节水等措施减少取水量,将画匠营子取水口取水量控制在取水指标范围内。本项目的黄河水指标已包含在画匠营子取水口的取水指标中,取水有保障。六、同意《报告表》中关于包头市城市规划区及本项目现状节水水平与潜力分析结论。包头市城市规划区现状用水达到了西北区先进水平;本项目用水水平合理。本项目拟采取制定水务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水计量设施、定期对水计量设施进行维修和校准、建立取水台账和加强用水管理等节水措施,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可行。七、《报告表》根据水质化验报告对黄河水水质进行了分析,黄河净水厂出水各项水质指标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与《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2017)中提出的水质标准要求,可作为本项目的生产、生活供水水源。八、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取、退水影响分析结论以及水资源保护措施。项目生产、生活污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部分回用于绿化及生产,剩余0.44万m3/a污废水经市政管网排入南郊污水处理厂和万水泉水质净化厂。本项目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与污水处理厂签订了处理协议,退水处理有保障。九、建议1、画匠营子取水口应按照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的要求,尽快完成超量取水问题整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推进各项整改措施的实施,确保2025年底画匠营子取水口取水量能够控制在取水指标范围内。2、业主单位应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做好本项目取用水计划、用水资料统计及年度总结工作,并及时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3、业主单位应当按照《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2022)的要求,完善用水计量设施,建立完善的取用水计量系统,并加强生产、生活取用水计量设施的管理;同时安装实时在线监测系统,并接入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管理系统。4、在后续运行过程中,业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节水型工业企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工信节综字〔2021〕183号)中节水型工业企业考核标准要求执行,完善水务管理制度、计量设施安装及节水制度等相关考核内容要求,争取成为自治区节水型工业企业。专家组组长:2024年12月19日《内蒙古新雨稀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稀土抛光材料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技术审查会专家委员签字单序号成员姓名单位职称签字1主任委员马圣琦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高工马圣流2委员李立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高工季立3委员陈克伟原内蒙古化工设计院正高作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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