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采购公告(2024)
地块基本信息
区
上海市
地块公告/公示号
202412301
合同编号
沪自贸临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4)24号
地块名称
自贸区临港新片区滴水湖核心片区DSH-09单元08A街坊08A-02地块及银飞路、香果路部分地下空间
出让方式
挂牌
四至范围
东至:银飞路,南至:临港大道北侧绿化带,西至:玉蝶路,北至:香果路
土地用途
普通商品房
宗地面积(平方米)
26586.05
容积率
2.17
计容面积(平方米)
45010.7042
受让人信息
受让人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海港新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20%,上海海港新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80%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
周可璋,唐晓东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合同签订时间
2024-12-30
约定缴款时间
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
约定交地时间
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约定开工时间
在交付土地后12个月内
约定竣工时间
在交付土地48个月内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建设管理
建设要求
/
住宅套数下限
/
保障房配建比例(%)
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
中小套型配建比例(%)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平方米。
地下空间要求
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地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非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装配式要求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
全装修要求
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100%以上(不包含保障性住房等),计/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100%以上,计/平方米以上。
公共服务设施及空间要求
08A-02地块应设置903平方米公服设施,其中包括生活服务点 1 处,建筑面积 100平方米(计容);居民委员会1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计容);社区食堂1处,建筑面积200平方米(计容);老年活动室1处,建筑面积200平方米(计容),文化活动室1处,建筑面积103平方米(不计容)。 08A-02地块应设置用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健身点。 公共服务设施应布局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位置,临街布置,方便到达,配备独立出入口,相关建设内容应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权属无偿移交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由政府负责运营管理。
绿化管理要求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绿化面积不小于/平方米,集中绿地率:/%,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根据《上海市绿化管理条例》文件执行。。
其他建设要求
/
功能管理
功能业态要求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与10-01地块、08B-0地块合计需配建建筑面积不少于1713平方米的商业,需满足周边社区餐饮,生活服务等商业业态布局。
引入行业要求
/
其他功能要求
/
运营管理
运营管理要求
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运营,合理把握招商业态、品牌和结构,提升区域商业品质。
物业持有要求
1、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社区配套商业物业、商品住宅用地配套商业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移交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物业除外)。
建筑节能环保
绿色建筑要求
根据《上海市绿化管理条例》文件执行。
土壤及地下水环保要求
受让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的,受让人应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的相关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追缴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的有关费用。
其他环保要求
/
转让、出租、抵押管理
1)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后,应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2)受让人应按合同约定自持物业,不得整体、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受让人如遇破产、重组、撤销等特殊情形需转让约定自持部分的,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 3)出让宗地为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用地的,应由受让人自持。确需整体转让的,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 4)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由受让人自持的物业应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其他房屋一并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单独办理房地产权证。 5)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改变。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应事先书面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6)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需自持部分物业,应当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受让人应执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违约管理要求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 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 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拒不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使用权 4)/ 5)受让人违反本合同中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出让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 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7)因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特别约定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的绿色建筑标准为:绿色建筑三级;超低能耗建筑标准为:执行超低能耗建筑要求,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 》(DGJ 08-2143-2021),《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 08-2139-2021),《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G/TJ08-2246-2017),《上海市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1年修订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TJ08-2090-2020) ,《关于推进本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建建材联〔2020〕541号),《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管理规定(暂行)》(沪建建材〔2021〕114号),《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试行)》(沪建建材〔2019〕157号),《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51350-2019)。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在开发建设及投入使用后的运行维护过程中,均应满足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并取得绿色建筑标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在建设、验收、投入使用、后续运维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5%以上(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公共租赁住房),计2250.54平方米以上。在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变的前提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可在本地块与10-01地块、08B-01地块间进行统筹设置。受让人同意上述配建保障性住房按规定无偿移交给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住房保障机构或者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受让人应当按照《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建设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实施保障性住房配建,房屋建成后应当无偿移交区住房保障机构或者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在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按以下条款执行:建筑单体预制率40%或建筑单体装配率60%。 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上海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细则》(沪建建材〔2019〕765号),《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居住建筑设计规程》(DG/TJ08-2071-2016),《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DG/TJ08-2117-2022)。装配式建筑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设计、构件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阶段均应满足装配式建筑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在设计、建设、验收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受让人应当组织各参建单位按照《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指南(2017版)》开展规划、设计、施工各阶段应用,并在设计、施工、竣工交付阶段开展正向BIM应用。在工程招投标或采购环节,应当在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明确BIM实施要求,并在合同时明确相应条款;在施工图审查环节,应当交付BIM模型进行辅助审查;在综合竣工验收环节,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交付BIM模型。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在设计、建设、验收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同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事中事后抽查、检查,对不符合技术实施要求的,应当要求责任主体立即停工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不予复工。 5、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的面积比例:不低于30%,扣除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面积后的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无,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沪建建材联〔2022〕679号),《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核算标准》(DG/TJ08-2329-2020)。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设计、构件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阶段均应满足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在设计、建设、验收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与10-01地块、08B-01地块内合计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计容)的养老服务设施,单个养老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养老服务设施应布局在本宗地居民慢行15分钟可达的空间范围内,并应充分考虑建设的适老化要求,如设置无障碍坡道、无障碍电梯、缓步台阶等。受让人应将上述养老服务设施在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明确标注,并在设计方案报审前征询社发处和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意见。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由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运营管理。社发处将对养老服务设施的设计、移交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社发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7、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商品住宅装修标准不低于2000元/平方米(集采价)。 8、除本合同第一十二条第三款明确的公共服务设施外,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与10-01地块、08B-01地块内合计应设置公共服务设施 \ 平方米(计容),上述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具体布局、功能、面积应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上述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宜布局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位置,且临街布置,方便到达,由受让人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 \ 区人民政府,由 \ 区人民政府调配使用,统筹安排。 9、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与10-01地块、08B-01地块内配建高端人才住房面积合计应占该上述地块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 0 %,计 \ 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上述配建高端人才住房无偿移交给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具体设计、建设、验收、移交、使用等由区人才管理部门会同房管部门统筹管理。 10、根据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统筹配建有关要求,本地块住宅物业建筑面积自持比例为0%。 11、本合同第一十四条第(三)项以本条款为准:本地块内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0%,计0平方米以上(中小套型住宅设计建设标准为: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小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11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在中小套型总住宅面积不变的前提下,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可在本地块与10-01地块、08B-01地块间进行统筹设置。 12、本合同第九、十条相关内容以本款为准: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付清出让价款定金,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出让价款余额。涉及商品住房用地的,须在合同签订后的1个月内,即 \年\月\日 之前,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含定金),剩余部分在 \年\月\日 之前付清。 13、本合同项下民防要求:本项目应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民防工程,民防工程为甲类,战时用途为二等人员掩蔽部,抗力级别为核六级,常六级。民防工程停车位应严格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工程停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民防〔2021〕120 号)规定和 民防工程禁止和限制机动车停车位设置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方案文本中应对防护设 备设施设置做出符合性说明。车位设置要求和符合性说明示例详见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有关文件。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GB/T51301-2018)和《人防工程 设计信息模型交付标准》(DG/TJ082206-2016)建立建筑信息模型,在设计和竣工阶段, 提交施工图和竣工的民防建筑信息模型。本项目应配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 14、本合同项下停车库要求:根据《临港新片区建筑工程停车库(场)配建指标(2022 版)》(沪自贸临管委[2022]16 号)和《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场)设置标准》(DG/TJ 08-7-2021)要求,按三类区域住宅用地停车位指标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提供不低于总停车位的 2%作为访客车位,不得出售或出租。对外服务的设施应充分考虑工作人员、访客、消费者和装卸货车停车和快充充电需求,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停车。其它不尽之处按现行规定执行。根据行业管理要求,将停车数据接入临港新片区交通一体化平台。根据《临港新片区高品质住宅管理大纲(试行)》停车设施布局要求:住宅配建停车泊位全部设置于地下,同时禁止设置机械式停车设施。地上和地下车位数之和应满足该地块规范总泊位数要求。 15、本合同项下智能配送服务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和商务楼宇项目均应配置智能末端配送设施(智能快件箱)服务用房,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其规划、建设应符合《关于上海市推进住宅小区和商务楼宇智能末端配送设施(智能快件箱)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 16、受让人须按照《关于印发<临港新片区加强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沪自贸临管规范[2021]1号)文件的相关要求,落实相关房地产预售资金监管。 17、住区内户型需通过“大开间”设计理念,采用套型可变、无柱大开间等设计手法预留住宅套型平面的可变性,适应未来变化需求,避免二次装修。 18、受让人应当按照《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品质住宅管理大纲(试行)>的通知》(沪自贸临管委〔2021〕684号)落实高品质住宅建设。 19、受让人应按照《临港新片区区域化物业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要求,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纳入区域化物业管理。 20、本合同项下海绵城市要求:10-01地块、08A-02地块、08B-01地块统筹设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80%,年径流污染控制率≥55%,雨水资源化利用≥3%,每公顷硬化面积配建初雨调蓄池50立方米(调蓄池总容积约180立方米),建设标准为1500元/立方米左右,对初雨进行治理后回用或排入市政雨水系统。 21、本合同项下饮用水要求:供水标准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品质饮用水入户工程技术规程》执行。 22、受让人(或其成立的项目公司)及招商入驻企业在公司设立、建设、经营过程中均应遵守符合产业功能定位、税收属地征管、属地注册登记的要求,实现“功能、税收、注册”三落地。 23、本合同项下通信基站要求:在08A-02地块设置1个基站点位。根据《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标准》要求,非别墅建筑应预留楼顶通信设备和天线的安装空间,单元楼顶应在每个方向沿外墙预留设备和天线安装位置3处;预留设施所在楼顶及中间楼层应在弱电竖井内预留30kw用电。新建住宅小区还应根据小区环境在开阔空间区域预留必要的立杆站建设场地和预埋管道资源。后期将结合建筑周边信号情况,综合考虑后确定基站最终安装位置。在对地块内建筑产权进行销售时,地块开发与销售方应在销售合同中对该通信基站的存在情况予以着重申明,确保业主知晓该通信基站。 24、本合同项下轨道交通系统要求:在轨道交通安全防护线内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需要与地铁建设部门协商并进行相关评估,通过相应的工程措施,保证地铁地下结构安全。 25、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的0.7倍,且不小于3米。 26、本次出让地块地下连通,需后续统筹出入口设计;道路下方地下空间应结合道路设计方案及道路管线综合方案统筹设计。项目周边未建道路如需沿路设置道路箱变,受让人需沿上述道路一侧预留不小于 4*5m 的用地空间,用于市政道路箱变布置。 27、结合周边出行需求设置港湾式公交站。 28、本合同项下绿化管理要求:10-01地块、08A-02地块、08B-01地块统筹设置:绿地率要求不低于35%,绿化面积不小于21086平方米,集中绿地率下限10%。地块乔木覆盖率不低于30%。沿围墙应种植不少于一排乔木,合理配置乔、灌、地被等绿化种植。利用建筑屋顶、立面、围墙等布置立体绿化。 29、本地块涉及轨道交通站点须按照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征询回复意见执行。1.轨道交通退界保护要求:(1)建筑物布局上,高层建筑应尽量远离轨道交通结构。若尚无勘察、设计资料,可参照10层以上建筑基础退离轨道交通结构边线10米以上,15层以上建筑基础退轨道交通结构边线15米原则进行方案比选,最终设计方案应根据计算影响是否满足变形控制标准而确定。(2)地下室设计方案中,紧邻地铁的地下室基坑挖深应避免超过区间隧道顶覆土/车站及附属结构底板埋深,一层地下室应退离地铁结构边线6米以上,超过2层的地下室应进一步后退。(3)建筑物如采用桩基基础形式,桩基应退离地铁结构至少3米以远。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及距离地铁结构1倍建筑物桩长(地面至桩底)范围应采用非挤土桩,避绝大范围施工挤土桩对地铁结构的挤压影响。(4)要求轨道交通结构正上方及其外边线两侧至少各一倍地铁结构底埋深影响范围内不新增附加荷载。(5)地块地面标高设计需考虑不得影响地铁车站出入口的防讯、防台、防火、通风等设计标准要求,不得影响乘客出行路线。(6)要求所有勘察孔须退地铁结构10米外,钻孔终孔后必须及时进行可靠回填密实。2.如涉及地块与车站结建,建议相关部门提前理清地块中涉及16号线临港大道站主体结构/地面附属的用地属性和证照情况,明确退界控制要求或结合改造要求,结建方案是否可行需根据对地铁运营的影响综合确定。在图则中增加轨道交通车站(包括出入口及附属结构等)、区间等图例,临近地块如有结合改造或者连通要求的,在控规中应予以图文表示,作为后续结建的规划依据。拟与地铁进行连通的需考虑接口费事宜。 30、本合同第四条中的出让宗地面积以此为准:出让宗地面积26586.05平方米,其中08A-02地块20742.26平方米;银飞路、香果路部分地下空间投影占地面积5843.79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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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合同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营性合同)沪自贸临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4)24号(1.0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202401208000667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受让人:出资比例:联系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营类),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年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成果号为202414602057013564,202414602671013968,不动产单元号为310115032002GB01077W00000000,310115032002GX00035W00000000,宗地总面积大写贰万陆仟伍佰捌拾陆点零伍平方米(小写26586.05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贰万陆仟伍佰捌拾陆点零伍平方米(小写26586.05平方米)。【自贸区临港新片区滴水湖核心片区DSH-09单元08A街坊08A-02地块及银飞路、香果路部分地下空间】。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四至范围东至:银飞路,南至:临港大道北侧绿化带,西至:玉蝶路,北至:香果路。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上平面界址点坐标及界址图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上竖向界限以\米高程平面为上界限,以\米高程平面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下平面界址点坐标及界址图见附件3。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下竖向界限以\米高程平面为上界限,以\米高程平面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4。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普通商品房。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出让宗地应达到净地。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普通商品房:70年,按交付土地之日(即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陆亿零叁佰壹拾肆万元(小写603140000.00元)。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定金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20%,定金抵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即2025年01月07日之前,受让人应当向地方国库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第一十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即2025年03月30日之前。涉及商品住房用地的,须在合同签订后的1个月内,即\年\月\日之前,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含定金),剩余部分在\年\月\日之前付清。(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第一期为土地出让价款的\%,计人民币\元,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即\年\月\日之前。第二期为土地出让价款的\%,计人民币\元,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即\年\月\日之前。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其中第一期付款需在签订合同后的1个月内,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50%的比例(含定金)缴交。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时,应当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有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的计息期为第一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限缴之日(含当日)即\年\月\日,至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之日(不含当日)。第一十一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出让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一十二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5)。其中:(一)地上部分规划条件:地上建设用地规划性质:Rr3;地上建筑容积率:2.17,计容面积45010.7042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平方米;混合用地各用途建筑面积比例:\;地上建筑限高:80米;地上建筑密度:\。(二)地下部分规划条件: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最大占地面范围:\;起止深度:\米;地下总用地面积:26586.05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商业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办公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他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工业、仓储、研发、教育、文化、医疗等);项目配套设施(含住宅套内地下室)建筑面积:\平方米;单建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非住宅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的三个月内,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完善地下部分规划条件。(三)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建设要求:08A-02地块应设置903平方米公服设施,其中包括生活服务点1处,建筑面积100平方米(计容);居民委员会1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计容);社区食堂1处,建筑面积200平方米(计容);老年活动室1处,建筑面积200平方米(计容),文化活动室1处,建筑面积103平方米(不计容)。08A-02地块应设置用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健身点。公共服务设施应布局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位置,临街布置,方便到达,配备独立出入口,相关建设内容应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权属无偿移交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由政府负责运营管理。。(四)其他土地、规划建设条件:1.临港大道两侧城市风貌应充分协调,形成连续、美观的城市界面。2.建设项目如采用玻璃幕墙的,应当符合《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明确幕墙形式,并予以注明。3.围墙应做透空、透绿处理,围墙基础应退出基地边界砌筑。4.空调板及飘窗应按规范设计,否则应计入建筑面积。5.基地与外部道路和管线的接口按上位规划的要求执行,并与道路及市政公用设施的实施部门做好工程衔接。为本地块服务的变电站、天然气调压站、垃圾房等市政公共设施应在地块内一并落实。6.建筑风貌与建筑色彩应符合上位规划的要求,并与城市风貌设计、地块周边环境以及相邻建筑形态相协调。7.鼓励08A-02、08B-01、10-01地块间地下空间互相连通,且与轨交站点连通。。第一十三条受让人应按本条第\项规定进行后续开发建设:(一)受让人须在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加图则或风貌区保护规划(见附件6)基础上进行方案设计,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二)本地块为附带建设方案(见附件7)出让,受让人须以该方案为基础实施深化,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三)其他设计开发要求:\第一十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涉及住宅项目建设的,住宅套数下限:\。受让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住宅部分的开发建设:(一)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以上,计\平方米以上。受让人同意上述配建保障性住房按规定无偿移交给\住房保障机构或者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二)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100%以上(不包含保障性住房等),计\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100%以上,计\平方米以上。(三)本地块内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计\平方米以上(中小套型住宅设计建设标准为: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90平方米、小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95平方米、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四)住宅地块鼓励开放布局,促进交流;鼓励建设围合式住宅,沿城市道路形成连续、活力的城市界面;鼓励社区服务设施复合设置,开放共享,方便使用。(五)其他住宅部分的开发建设要求:\。第一十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涉及商业、办公用途的,受让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开发建设:(一)办公地块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商业地块未经约定不得建设公寓式酒店。(二)商业、办公地块建筑外部空间需对外开放,合理布局室外场地。与周边地块对接,形成连续舒适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慢行系统。第一十六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需保护、保留建筑(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位置:\,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用途:\,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保护、利用和管理上述建筑:\。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需现状保留建筑的位置\,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用途:\,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利用和管理上述建筑:\。其他保护、利用和管理要求:\。第一十七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在交付土地后12个月内开工,在交付土地后48个月内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一十八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绿化面积不小于\平方米,集中绿地率:\,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根据《上海市绿化管理条例》文件执行。。第一十九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应当符合节能、节地等资源能源节约的要求,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二)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的绿色建筑标准为:\。(三)其他资源能源节约要求:\。第二十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出让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建设的地下铁道、隧道、综合管廊、地下道路、民防工程、地下管道等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二十一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的功能管理要求如下:(一)功能业态要求: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与10-01地块、08B-0地块合计需配建建筑面积不少于1713平方米的商业,需满足周边社区餐饮,生活服务等商业业态布局。。(二)引入行业要求:\。(三)其他功能管理要求:\。第二十二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成物业的运营管理要求如下: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运营,合理把握招商业态、品牌和结构,提升区域商业品质。第二十三条受让人应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自持物业。1、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社区配套商业物业、商品住宅用地配套商业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移交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物业外);2、受让人应当自项目规划土地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计\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物业不少于\年;3、受让人应当自项目规划土地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计\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物业不少于\年;4、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公寓式酒店物业;5、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计\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应当移交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保障房等物业外),以上自持面积须用于租赁;6、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用地;7、其他物业自持要求:\。第二十四条受让人在开发建设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期间,出让宗地范围内渣土应按以下规定处置:地下空间利用产生的渣土,鼓励综合利用,需要外运的,应当优先运输到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滩涂造地、景观营造等区域;区县渣土管理部门无法指定区域的,应当运输到符合《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0号)规定的消纳场所。第二十五条受让人应履行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上海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承担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和建设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汇交义务,并对用地范围内布设的地面沉降监测和防治设施,以及浅层地热能监测设施等进行保护。第二十六条受让人应当做好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第二十七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年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办理:(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二十八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在出让年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出让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出让年限内该出让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在按照合同约定竣工后,受让人应向出让人申请规划土地综合验收。出让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组织征询相关部门的验收评定意见,作为合同履行情况的依据。第三十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在综合验收阶段,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超过合同约定总量的,但在规划许可允许误差控制范围内的,超出面积部分以本合同约定的地价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再予以验收。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允许误差控制范围的,对超出建筑面积部分依法处理后,再予以验收。对于违法面积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应将全部超出面积(含规划允许误差范围超出面积)按照届时补缴的时点进行地价市场评估,并在经出让人集体决策后,按市场评估价与本合同约定地价两者择高补缴。第三十一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三十二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后,应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按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需自持的物业外,首次转让的,同时应当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未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等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第三十三条受让人应按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自持物业,不得整体、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如遇破产、重组、撤销等特殊情形需整体转让约定自持部分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一)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二)由\(出让人或其指定单位)优先收购。第三十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为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用地的,应由受让人按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自持。确需整体转让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一)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二)由\(出让人或其指定单位)以\优先收购。第三十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由受让人自持的物业应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其他房屋一并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单独办理不动产权证。第三十六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的约定,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第三十七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不动产权证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不动产权证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三十八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不动产权证等,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登记。受让人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的物业持有期间内办理转移登记,或变更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注记的相关约定内容,需经出让人审核同意。第三十九条办公、商业可售部分以层为单元进行销售。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应当符合基本单元的规定,其中商业部分登记最小单位为:\,销售最小单位为:\;办公部分登记最小单位为:\,销售最小单位为:\;\其他登记和销售等要求:\。第四十条本合同项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其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擅自改变。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四十一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所担保的主债权仅限于开发建设该出让地块的贷款,且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总额。以房屋在建工程、新建房屋连同土地抵押等情形,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需自持部分物业,应当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受让人应执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期限届满第四十二条本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根据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后,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第四十三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不动产权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一)项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四十四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不动产权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六章不可抗力第四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第四十六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四十七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第四十八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要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第四十九条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五十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第五十一条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受让人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3、违反本合同第四十条约定,擅自改变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拒不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4、\。第五十二条土地出让人交地前完成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等相关工作。受让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的,受让人应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的相关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追缴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的有关费用。第五十三条受让人违反本合同中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出让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五十四条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一)项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五十五条因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一)项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五十六条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出让年限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要求出让人赔偿损失。第五十七条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出让年限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五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本条第(二)款约定处理。(一)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九条特别约定: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的绿色建筑标准为:绿色建筑三级;超低能耗建筑标准为:执行超低能耗建筑要求,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08-2143-2021),《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08-2139-2021),《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G/TJ08-2246-2017),《上海市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1年修订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TJ08-2090-2020),《关于推进本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建建材联〔2020〕541号),《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管理规定(暂行)》(沪建建材〔2021〕114号),《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试行)》(沪建建材〔2019〕157号),《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51350-2019)。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在开发建设及投入使用后的运行维护过程中,均应满足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等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并取得绿色建筑标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在建设、验收、投入使用、后续运维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2、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5%以上(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类型为公共租赁住房),计2250.54平方米以上。在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变的前提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可在本地块与10-01地块、08B-01地块间进行统筹设置。受让人同意上述配建保障性住房按规定无偿移交给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住房保障机构或者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受让人应当按照《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建设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实施保障性住房配建,房屋建成后应当无偿移交区住房保障机构或者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在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3、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按以下条款执行:建筑单体预制率40%或建筑单体装配率60%。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上海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细则》(沪建建材〔2019〕765号),《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居住建筑设计规程》(DG/TJ08-2071-2016),《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DG/TJ08-2117-2022)。装配式建筑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设计、构件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阶段均应满足装配式建筑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在设计、建设、验收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4、受让人应当组织各参建单位按照《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指南(2017版)》开展规划、设计、施工各阶段应用,并在设计、施工、竣工交付阶段开展正向BIM应用。在工程招投标或采购环节,应当在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明确BIM实施要求,并在合同时明确相应条款;在施工图审查环节,应当交付BIM模型进行辅助审查;在综合竣工验收环节,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交付BIM模型。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在设计、建设、验收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同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事中事后抽查、检查,对不符合技术实施要求的,应当要求责任主体立即停工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不予复工。5、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的面积比例:不低于30%,扣除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面积后的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无,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沪建建材联〔2022〕679号),《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核算标准》(DG/TJ08-2329-2020)。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设计、构件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阶段均应满足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在设计、建设、验收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6、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与10-01地块、08B-01地块内合计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计容)的养老服务设施,单个养老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养老服务设施应布局在本宗地居民慢行15分钟可达的空间范围内,并应充分考虑建设的适老化要求,如设置无障碍坡道、无障碍电梯、缓步台阶等。受让人应将上述养老服务设施在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明确标注,并在设计方案报审前征询社发处和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意见。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由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运营管理。社发处将对养老服务设施的设计、移交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社发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7、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商品住宅装修标准不低于2000元/平方米(集采价)(为竞指标起始值,最终以现场竞报结果为准)。8、除本合同第一十二条第三款明确的公共服务设施外,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与10-01地块、08B-01地块内合计应设置公共服务设施\平方米(最终以现场竞报结果为准)(计容),上述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具体布局、功能、面积应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上述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宜布局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位置,且临街布置,方便到达,由受让人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调配使用,统筹安排。9、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与10-01地块、08B-01地块内配建高端人才住房面积合计应占该上述地块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计\平方米(最终以现场竞报结果为准)。受让人同意上述配建高端人才住房无偿移交给区政府指定的机构,具体设计、建设、验收、移交、使用等由区人才管理部门会同房管部门统筹管理。10、根据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统筹配建有关要求,本地块住宅物业建筑面积自持比例为0%。11、本合同第一十四条第(三)项以本条款为准:本地块内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0%,计0平方米以上(中小套型住宅设计建设标准为: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小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11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在中小套型总住宅面积不变的前提下,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可在本地块与10-01地块、08B-01地块间进行统筹设置。12、本合同第九、十条相关内容以本款为准: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付清出让价款定金,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出让价款余额。涉及商品住房用地的,须在合同签订后的1个月内,即\年\月\日之前,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含定金),剩余部分在\年\月\日之前付清。13、本合同项下民防要求:本项目应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民防工程,民防工程为甲类,战时用途为二等人员掩蔽部,抗力级别为核六级,常六级。民防工程停车位应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工程停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民防〔2021〕120号)规定和民防工程禁止和限制机动车停车位设置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划设计方案文本中应对防护设备设施设置做出符合性说明。车位设置要求和符合性说明示例详见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有关文件。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GB/T51301-2018)和《人防工程设计信息模型交付标准》(DG/TJ082206-2016)建立建筑信息模型,在设计和竣工阶段,提交施工图和竣工的民防建筑信息模型。本项目应配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14、本合同项下停车库要求:根据《临港新片区建筑工程停车库(场)配建指标(2022版)》(沪自贸临管委[2022]16号)和《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场)设置标准》(DG/TJ08-7-2021)要求,按三类区域住宅用地停车位指标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提供不低于总停车位的2%作为访客车位,不得出售或出租。对外服务的设施应充分考虑工作人员、访客、消费者和装卸货车停车和快充充电需求,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停车。其它不尽之处按现行规定执行。根据行业管理要求,将停车数据接入临港新片区交通一体化平台。根据《临港新片区高品质住宅管理大纲(试行)》停车设施布局要求:住宅配建停车泊位全部设置于地下,同时禁止设置机械式停车设施。地上和地下车位数之和应满足该地块规范总泊位数要求。15、本合同项下智能配送服务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和商务楼宇项目均应配置智能末端配送设施(智能快件箱)服务用房,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其规划、建设应符合《关于上海市推进住宅小区和商务楼宇智能末端配送设施(智能快件箱)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16、受让人须按照《关于印发<临港新片区加强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沪自贸临管规范[2021]1号)文件的相关要求,落实相关房地产预售资金监管。17、住区内户型需通过“大开间”设计理念,采用套型可变、无柱大开间等设计手法预留住宅套型平面的可变性,适应未来变化需求,避免二次装修。18、受让人应当按照《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品质住宅管理大纲(试行)>的通知》(沪自贸临管委〔2021〕684号)落实高品质住宅建设。19、受让人应按照《临港新片区区域化物业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要求,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纳入区域化物业管理。20、本合同项下海绵城市要求:10-01地块、08A-02地块、08B-01地块统筹设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80%,年径流污染控制率≥55%,雨水资源化利用≥3%,每公顷硬化面积配建初雨调蓄池50立方米(调蓄池总容积约180立方米),建设标准为1500元/立方米左右,对初雨进行治理后回用或排入市政雨水系统。21、本合同项下饮用水要求:供水标准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品质饮用水入户工程技术规程》执行。22、受让人(或其成立的项目公司)及招商入驻企业在公司设立、建设、经营过程中均应遵守符合产业功能定位、税收属地征管、属地注册登记的要求,实现“功能、税收、注册”三落地。23、本合同项下通信基站要求:在08A-02地块设置1个基站点位。根据《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标准》要求,非别墅建筑应预留楼顶通信设备和天线的安装空间,单元楼顶应在每个方向沿外墙预留设备和天线安装位置3处;预留设施所在楼顶及中间楼层应在弱电竖井内预留30kw用电。新建住宅小区还应根据小区环境在开阔空间区域预留必要的立杆站建设场地和预埋管道资源。后期将结合建筑周边信号情况,综合考虑后确定基站最终安装位置。在对地块内建筑产权进行销售时,地块开发与销售方应在销售合同中对该通信基站的存在情况予以着重申明,确保业主知晓该通信基站。24、本合同项下轨道交通系统要求:在轨道交通安全防护线内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需要与地铁建设部门协商并进行相关评估,通过相应的工程措施,保证地铁地下结构安全。25、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的0.7倍,且不小于3米。26、本次出让地块地下连通,需后续统筹出入口设计;道路下方地下空间应结合道路设计方案及道路管线综合方案统筹设计。项目周边未建道路如需沿路设置道路箱变,受让人需沿上述道路一侧预留不小于4*5m的用地空间,用于市政道路箱变布置。27、结合周边出行需求设置港湾式公交站。28、本合同项下绿化管理要求:10-01地块、08A-02地块、08B-01地块统筹设置:绿地率要求不低于35%,绿化面积不小于21086平方米,集中绿地率下限10%。地块乔木覆盖率不低于30%。沿围墙应种植不少于一排乔木,合理配置乔、灌、地被等绿化种植。利用建筑屋顶、立面、围墙等布置立体绿化。29、本地块涉及轨道交通站点须按照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征询回复意见执行。1.轨道交通退界保护要求:(1)建筑物布局上,高层建筑应尽量远离轨道交通结构。若尚无勘察、设计资料,可参照10层以上建筑基础退离轨道交通结构边线10米以上,15层以上建筑基础退轨道交通结构边线15米原则进行方案比选,最终设计方案应根据计算影响是否满足变形控制标准而确定。(2)地下室设计方案中,紧邻地铁的地下室基坑挖深应避免超过区间隧道顶覆土/车站及附属结构底板埋深,一层地下室应退离地铁结构边线6米以上,超过2层的地下室应进一步后退。(3)建筑物如采用桩基基础形式,桩基应退离地铁结构至少3米以远。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及距离地铁结构1倍建筑物桩长(地面至桩底)范围应采用非挤土桩,避绝大范围施工挤土桩对地铁结构的挤压影响。(4)要求轨道交通结构正上方及其外边线两侧至少各一倍地铁结构底埋深影响范围内不新增附加荷载。(5)地块地面标高设计需考虑不得影响地铁车站出入口的防讯、防台、防火、通风等设计标准要求,不得影响乘客出行路线。(6)要求所有勘察孔须退地铁结构10米外,钻孔终孔后必须及时进行可靠回填密实。2.如涉及地块与车站结建,建议相关部门提前理清地块中涉及16号线临港大道站主体结构/地面附属的用地属性和证照情况,明确退界控制要求或结合改造要求,结建方案是否可行需根据对地铁运营的影响综合确定。在图则中增加轨道交通车站(包括出入口及附属结构等)、区间等图例,临近地块如有结合改造或者连通要求的,在控规中应予以图文表示,作为后续结建的规划依据。拟与地铁进行连通的需考虑接口费事宜。30、本合同第四条中的出让宗地面积以此为准:出让宗地面积26586.05平方米,其中08A-02地块20742.26平方米;银飞路、香果路部分地下空间投影占地面积5843.79平方米。第九章附则第六十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出让方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六十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第六十二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出让中产生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地块出让公告、出让文件、答疑纪要、补充公告、受让人提交的材料(如申请表、投标文件)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上述文件与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第六十三条本合同和附件共29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六十四条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六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十六条本合同一式陆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章)*:受让人(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附件清单1、出让宗地地上平面界址图2、出让宗地地上竖向界限3、出让宗地地下平面界址图4、出让宗地地下竖向界限5、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6、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加图则或风貌区保护规划7、地块建设方案8、不动产权证应注记内容附件1出让宗地地上平面界址图北比例尺:1:_______附件2出让宗地地上竖向界限上界限高程高程起算基点h=mh=m采用的高程系:比例尺:1:附件3出让宗地地下平面界址图北比例尺:1:附件4出让宗地地下竖向界限上界限高程高程起算基点h=mh=m采用的高程系:比例尺:1:附件5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附件6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加图则或风貌区保护规划附件7地块建设方案附件8不动产权证应注记内容1、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社区配套商业物业、商品住宅用地配套商业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移交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物业外);2、办公、商业可售部分以层为单元进行销售,出让宗地上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应当符合基本单元的规定,其中商业部分登记最小单位为:/,销售最小单位为:/;办公部分登记最小单位为:/,销售最小单位为:/。出售对象需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审核同意。3、自持部分物业转让时需出让人同意。4、自持物业应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5、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变更以上内容的需出让人同意。6、自持部分房屋所有权应记载在同一房屋土地登记簿,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证,不得分证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说明本合同首页括号内为合同版本号,首次签订时为1.0版,若签订补充合同,版本号升级为2.0版,再有修改版本的,依次类推。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国有建设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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