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时用地审批指引招标采购公告(云南省自然资源厅2025)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临时用地审批指引(2025版)》的通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临时用地 审批指引(2025版)》的通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临时用地审批指引(2025版)》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临时用地审查审批,切实提高临时用地审批效率,省厅依据《云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云自然资规〔2024)3号),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临时用地审批指引(2025版)》,经省厅党组2024年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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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文件云自然资利用【2024]505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临时用地审批指引(2025版)》的通知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临时用地审查审批,切实提高临时用地审批效率,省厅依据《云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云自然资规[2024]3号),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临时用地审批指引(2025版)》,经省厅党组2024年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12月10日云南省临时用地审批指引(2025版)一、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4)《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5)《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6)《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临时用地信息填报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85号)(8)《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9)《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2—(10)《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1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12)《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涉及地类的有关问题解答》(自然资办〔2023〕1804号)(13)《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36号)(1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考古临时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6号)(1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2159号)二、申请条件(一)申请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3—办函〔2023〕128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考古临时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情形。1.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2.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3.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的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使用的土地。4.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二)使用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含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油气探采合一涉及—4—的钻井及配套设施)、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三、用地审批(一)审批机关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二)审批层级州(市)级:用地选址范围内涉及占用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临时用地;县(市、区)级:用地选址范围内不涉及占用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临时用地。(三)报件资料1.临时用地申请书、申请人法人身份证明材料或委托书。2.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及土地权属证明材料。3.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矿产、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批准文件、勘查许可证等项目依据文件。4.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复垦费用三方监管协议及预存费用证明材料。5.经验收的勘测定界相关材料,土地利用现状照片。6.临时用地项目选址意见书。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1)。(四)审批时限承诺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不含补件时间)。—5—(五)审查内容报件资料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云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云自然资规〔2024〕3号)等有关规定,审查要点如下:1.主办部门。申报用地是否符合临时用地办理条件;要件资料是否齐备;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是否符合要求。2.空间规划类。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是否符合《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等有关规定;论证材料是否齐备、规范。3.耕地保护类。项目选址是否符合临时占用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情形;是否落实耕作层剥离再利用责任。4.调查监测类。申请用地地类、面积与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比对是否一致;比对不一致的,地类差异情况说明及相关举证材料是否可行。5.执法监督类。涉及违法用地,是否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事项是否履行到位。—6—6.生态修复类。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编制是否规范,并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是否签订三方监管协议;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是否到位。7.地质灾害类。项目选址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是否提供有效期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临时用地方和评估报告作业单位工作承诺书;是否符合临时用地建设要求。8.确权登记类。勘测定界成果是否通过验收备案;申请用地土地权属是否清晰;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六)审批流程预审查阶段:申请人向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电子报盘资料,窗口收件,要件齐全的予以收件。经预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下发《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向申请人下发《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存在问题及需要补正的材料,限期补正。申请材料无法通过补正达到受理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下发《不予受理决定书》。窗口收件后2个工作日内下发《受理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有2次补正机会,每次不超过5个工作日,逾期将予以退件。审核会签阶段:下发《受理通知书》后,进入审核会签阶段,各部门进行审核,完成审核会签。审核通过,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下达临时用地批复,并做好信息公开及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7—系统备案;审核不通过,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各部门审核会签时间不超过6个工作日,分管领导签批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1.临时用地选址范围内不涉及占用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提交申请(电子报盘)窗口收件县级主办部门空间规划耕地保护生态修复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执法监督确权登记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县级主办部门决定书、补正通知书会签空间规划耕地保护生态修复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执法监督确权登记时限:6个工作日县级主办部门不予行政许可县级分管领导决定书时限:2个工作日临时用地批复县级公开、备案—8—2.临时用地选址范围内涉及占用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提交申请(电子报盘)窗口收件市级主办部门空间规划耕地保护生态修复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执法监督确权登记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市级主办部门决定书、补正通知书会签空间规划耕地保护生态修复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执法监督确权登记时限::6个工作日市级主办部门不予行政许可市级分管领导决定书时限::2个工作日临时用地批复市级公开、县级备案—9—四、批复和备案(一)批复下达临时用地批准后,由收件部门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领取批复文件及《临时用地耕地占用税缴纳办理手续通知书》等资料,临时用地申请人在收到《临时用地耕地占用税缴纳办理手续通知书》后,持临时用地批复文件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二)信息公开及审批备案信息公开:临时用地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州(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临时用地,在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自然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临时用地,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自然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审批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临时用地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及四至坐标、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等上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备案。五、批后监管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做好临时用地使用、复垦还地及地类变更等批后监管相关工作,强化日常巡查力度,落实全程监管职责。—10—附件4法人授权委托书兹委托本单位(公司)工作人员,,性别,身份证号码,,代表本单位(公司)办理,项目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本单位(公司)均已知悉,被委托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我单位(公司)均予以认可,被委托人办理委托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我单位(公司)承担。委托单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被委托人签字:******(单位/公司名称及签章)****年**月**日—17—附件5土地复垦承诺书本单位(公司)为,项目临时用地责任主体,该项目属于(交通/水利/能源/一般建设)类项目,申请临时用地的用途为(办公用房/施工便道/拌合站/制梁场...),用地面积公顷。其中,(拌合站/制梁场)占用耕地公顷,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规定,现做出以下承诺:我单位(公司)承诺按照相关规定按时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至专用账户,本临时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本单位(公司)将采取相关工程技术措施严格落实“耕作层剥离回填”等要求,确保复垦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恢复为农用地;占用未利用地的恢复为原地类,符合条件的将复垦为耕地。特此承诺!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司名称及签章)****年**月**日—18—附件6受理通知书编号:(申请单位/公司名称):年月日,我部门收到你单位(公司)提交的临时用地审批申请(申请书编号:)。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特此通知。**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年**月**日—19—附件7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申请单位/公司名称):年月日,我部门收到你单位(公司)提交的临时用地审批申请(申请书编号:)。经审查,属于以下第种情形:1.该事项依法不属于自然资源部门职权范围;2.该事项为国家政策明确规定暂停受理的事项;3.你单位(公司)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4.申请日期已超出法定申请期限;5.申请人补正后仍不符合受理条件;6.其他不予受理理由:。我部门决定不予受理。若你单位(公司)存在非自身原因致使出现上述第4项情形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再次申请。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联系电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年**月**日—20—附件8补正通知书编号:(申请单位/公司名称):年月日,我部门收到你单位(公司)提交的临时用地审批申请(申请书编号:)。经审查,需补充(修改)以下材料:……此次补正为第一次补正,请你单位(公司)按上述要求进行补充(修改)后,于年月日前(5个工作日内)将补正材料提交我部门。逾期未提交的,将视为放弃补正,我部门将作退件处理。或:(此次补正为第二次补正,请你单位(公司)按上述要求进行补充(修改)后,于年月日前(5个工作日内)将补正材料提交我部门。逾期未提交或提交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我部门将作退件处理。)特此告知。联系人:,联系电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年**月**日—21—附件9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申请单位/公司名称):年月日,我部门受理了你单位(公司)提交的临时用地审批申请(申请书编号:)。经审查,由于以下原因:......我部门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联系电话:**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年**月**日—22—附件10关于****临时用地的批复***(申请单位/公司名称):你单位(公司)申请办理****项目临时用地资料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同意该项目临时使用土地**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一般耕地**公顷,永久基本农田**公顷,园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该项目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用地**公顷。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该临时用地详细用途为**用地**公顷、**用地**公顷、**用地**公顷......。二、临时用地动工使用前,应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足额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补偿费用不到位的,不得动工使用。三、临时用地使用前,涉及占用耕地的要按照规定落实开展耕作层剥离,采取再利用、分层存放、分层回填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确保复垦后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23—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照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使用期满,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中明确的土地复垦要求、标准和时限,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复垦完成后,及时向属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垦验收还地。四、请严格遵守国家、省、市临时用地有关规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年**月**日抄送:税务局、林草局、水务局。—24—附件11临时用地耕地占用税缴纳办理手续通知书NO:XX县(市、区)XX年XX号(申请单位/公司名称):你单位(公司)申请办理的(项目名称)临时用地手续已经我局批准,批准文号:。经批准的临时用地面积公顷,其中一般耕地公顷、永久基本农田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云南省贯彻落实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等规定,请你单位(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带原件审核)到临时用地项目申请所在地县(市、区)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年月日签章送达回执(直接送达或委托送达适用)送达通知书NO:XX县(市、区)XX年XX号送达人(签字),受送达人(签字)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说明:本通知一式二份,送达人和被送达人各一份。被送达人凭有签收时间(送达回执)的完整通知书,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25—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2024年12月10日印发—2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临时用地审批指引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云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