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权招标采购公告(2025)
2025年1月21日茅山师范楼文保建筑房屋5年租赁权拍卖会
网络拍
拍卖开始时间: 2025-02-10 10:00:00
联系机构: 宁波尹天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0574-87626996
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虎啸漕村原鄞县第四毛纺织厂的场地和厂房5年租赁权
即将开始
起拍价:
743012.00
元/首年
预计开始:
2025-02-10 10:00:00
起 拍 价: 743012.00
元/首年
评 估 价: 无
自由竞价时间:5分
限时竞价时间:1分
加价幅度: 200.00
元/首年
保留价:有
保 证 金:¥100000.00
优先购买权人:无
成交后,需另付软件服务费(成交价的)
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虎啸漕村原鄞县第四毛纺织厂的场地和厂房5年租赁权,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约737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合计约4164.06平方米。年租金起拍价:74.3012万元/首年,保证金:10万元。
网络拍卖竞买须知
为规范网络拍卖竞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竞买须知,参加网络拍卖会的竞买人须仔细阅读和遵
守本公司《网络拍卖竞买须知》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规则》。
一、拍卖标的:
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虎啸漕村原鄞县第四毛纺织厂的场地和厂房5年租赁权,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约737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合计约4164.06平方米。年租金起拍价:74.3012万元/首年,保证金:10万元。
特别提示:1、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及拍卖清单中所展示的面积等信息仅供参考,以现场展示为准,按现状进行拍卖,拍卖成交后按现状进行移交。竞买人须在拍卖会前对拍卖标的现状进行认真察看,未经咨询看样而参拍的,责任自负。竞买人一经参拍应价,即表明愿意接受拍卖标的之现状。移交时的实际面积如与所描述的不符,不影响本次拍卖的成交和成交价,不多退少补,委托人及拍卖人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2、起拍价及成交价均不含增值税,仅开具浙江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据)。
二、竞买人资格:竞买人为体育类、文化类产业相关的企业优先。
三、拍卖方式及拍卖程序:
1、本次拍卖会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的原则,通过尹天拍卖平台(www.yintianpm.com)采用网络增价拍卖方式进行自由竞价,标的物设有保留价。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幅度200元的整数倍。
2、在网络拍卖开始后,在自由竞价时间(5分钟)内,竞买人应根据平台页面上显示的当前价格进行出价。系统提供固定的加价幅度按钮,竞买人可以选择按钮出价,也可以自行录入价格,自行加价额必须大于最小加价幅度,否则出价无效,系统不予记录。竞买人的网络竞价以电脑显示的先后顺序确定。自由竞价结束,限时竞价时间(1分钟)启动,应价结束时点内无应价出现,电子应价系统准时自动结束,若有应价,电子应价系统自动继续延续(1分钟),以此类推,直至无应价出现,电子应价系统自动关闭,最高应价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系统所记录的信息将是网上竞买人、买受人竞买行为有效性的法律依据。(注:拍卖师有权调整自由竞价时间及限时竞价时间的长度)。
3、竞买本次标的,若标的只有一家企业报名参拍,只要该竞买人在保留价及以上价格出价,即可成交。
四、保证金缴纳及竞买登记:
1、竞买人于2024年12月17日16时前在尹天拍卖平台上注册、完成实名认证,同时对竞买标的进行网上报名。
2、竞买人于2024年12月17日16时前以竞买人本人的名义将拍卖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户名:宁波尹天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账号:350669196550;保证金以到本公司账户为准,现金概不受理)并将银行收款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拍照发邮件至647651359@qq.com。资料不全或资格不符者将无法通过审核。本公司声明不提供统一的竞价场所和竞价工具。
3、对下列竞买人及其相关联企业谢绝参加:①在与委托人上一轮租赁期内或在其他房屋租赁中,存在拖欠房租费、违章建筑、违规转租、擅自违规改变租赁用途等违反租赁合同行为拒不改正引起司法纠纷的;②竞买人有任何不良诚信记录与重大失信记录;③有干扰委托人正常招租,无理取闹行为的。
五、标的展示:
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12月17日16时于标的物所在地展示,请提前联系本公司预约。
六、特别声明:
(一)、申请参加本次网络竞价的竞买人,必须认可此网络拍卖方式,一旦进入网络竞价大厅,我公司将视为竞买人已接受本《竞买须知》等公开发布的相关规则,如果竞买人对上述须知、协议、规则理解有误导致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
(二)、网络竞价的竞买人,必须是已经获取网络竞价竞买资格的确认。竞买资格的获取包括:①原承租人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的企业;②已进行网络竞价竞买登记;③已缴纳网络拍卖保证金。
(三)、参与网络拍卖会的竞买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只能对应一个账号(用户名)。此账号(用户名)仅供竞买人本人使用,不得将账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使用,因自身原因导致其注册帐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承担。凡使用以竞买人的账号(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进行的操作,均视为该竞买人的行为,竞买人应当对其进行的所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竞买人承诺:由于互联网可能出现不稳定情况,不排除网络拍卖发生故障(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故障、电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网络黑客恶意攻击,网络竞买人必须充分估计上述原因导致网上竞价不同于现场竞价所带来的风险,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以及本人操作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网络竞买人承担,网络竞买人放弃因此类情形发生而要求拍卖人及平台运营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如因司法部门、政府监管部门紧急要求停止报价等原因导致报价中断的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拍卖人与买受人互不追究责任。
七、瑕疵申明和特别约定:
1、标的物按现状进行拍卖,竞买人须在拍卖会前对拍卖标的现状进行认真察看,未经咨询看样而参拍的,责任自负。竞买人一经参拍应价,即表明愿意接受拍卖标的之现状,并愿意遵守《网络拍卖竞买须知》规定的条款和履行相关义务。
2、拍卖标的仅按现状拍卖,标的物的现状以竞买人实地看样为准,《拍卖公告》、《网络拍卖竞买须知》及相关资料中的相关介绍是以评估报告书登载面积数量为依据,仅供参考,若与实际不符时,不多退少补。买受人也不得以此为由否定成交,拒付拍卖成交款和拍卖佣金。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等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务必在拍卖前对标的进行详细查对,接受标的现状方可参与竞买,一旦参与竞买,则视作认可标的现状。如有不符不影响本次拍卖的成交和成交价,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拍卖成交款和拍卖佣金。
3、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举行拍卖会前书面或短信或微信等方式告知竞买人,也可在网络拍卖会上由拍卖师以文字说明和补充。竞买人一经参拍或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和补充。
4、租赁期限为五年,租金为租赁期间前三年按拍卖成交价计算租金,第四、五年在上一年度租金的基础上递增5%。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
5、标的具体用途须符合规划、公安、卫生、消防、城管、交警、路政、环保、环评等部门的限制和业主方整体规划的要求,是否符合要求请自行向各部门及业主方确认。
6、标的目前无法通水通电,承租人须自行解决通水通电问题。
7、标的不得做堆场、废品废物回收。
8、租赁期间,如因政策性拆迁、资产出售、其他政策因素或相关部门要求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须终止合同,委托人可提前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费用,买受人应无条件及时搬迁腾退。竞买人在拍卖时须考虑上述风险因素,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9、未经业主方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
10、标的物的基础及其配套设施、进出道路(没有)、相邻关系等各种事宜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同时标的物内有大量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业垃圾须由买受人清理,涉及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和支付。
11、标的物无停车场,须买受人自行解决停车问题,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得以不了解拍卖标的的情况为由拒签合同或签订合同后未按租赁要求进行施工、经营。如出现上述情况,拍卖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有权继续向买受人追偿。
13、起拍价及成交价不含税租赁价值,且不包含承租人对场地进行清理、改造、地上房屋装修整改、维护保养、水电、物业等其他费用等。
14、标的成交后,买受人需对房屋(危楼危墙)进行拆除、重新修建,拆建方案须报送委托人审核,按委托人审核同意后的方案进行实施,相关费用买受人自理。
15、租赁期间的房屋改造、装修等施工作业须符合相关主管部门(含城市管理)及行业规定要求,且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在房屋租赁期间须按国家、省、市、区的相关规定合法装修、经营;不得从事非法经营及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16、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另须支付委托人相当于2-3个月租金作为租赁押金。《租赁协议》到期后,经委托人查实买受人无相关欠缴费用和其他应付未付款项或其他未履行事项后(并把场地及厂房内的垃圾清理干净),押金无息退还买受人。
17、拍卖标的及范围按现状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对交付后的房屋进行的改造、装修、设施的增设等内容产生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房屋租赁期间的安保费用、公设费、一次性装潢垃圾清运费、场地管理费、卫生费、水电费、燃气费、维修费用等相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及其他各种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拍卖人和委托人无涉。如发生缴费拖欠事宜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买受人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
18、买受人在租赁期间,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注重安全生产,实施安全生产措施如配置安全警告标志、灭火器材等设施,建立安全、消防、交通等管理制度和做好相关工作。因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查处所造成的后果由买受人承担,与委托人和拍卖人无涉。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由买受人承担,与委托人和拍卖人无涉。
19、若买受人逾期1个月未支付租金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须无条件迁出,发生的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且所涉及全部资产(含装潢设施)归委托人所有。
20、本次租赁权的竞拍只确认买受人及标的年租金额,标的租赁的具体事宜以委托人与买受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并按约执行。对《租赁合同》的条款和合同双方的履约情况,拍卖人对此不作保证,由租赁双方当事人自行负责。
21、租赁期间的未尽事宜请详见委托人和买受人签署的《租赁合同》,委托人与买受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履行,竞买人一经竞价即表明已认同《租赁合同》及本须知中规定的所有事宜。
八、关于拍卖保证金的规定:
1、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在拍卖会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退还,具体到账时间以各银行规定时间为准。
2、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买受人与委托人按照《网络拍卖竞买须知》之规定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第一年的租金及押金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不计息)。如买受人违约,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追究违约责任。
九、拍卖佣金的支付:
拍卖成交后,拍卖佣金由买受人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人向买受人收取半个月的租金(即拍卖成交价÷12×50%),拍卖佣金于拍卖成交当天直接从拍卖保证金中扣除,同时拍卖人提供相应的佣金发票。
十、拍卖成交相关文件签署:
1、买受人须于 2024年12月20日16时前到我公司(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汇贤路388号商会大厦B座1805室)签署《电子成交确认书》、《电子拍卖笔录》。
2、《租赁协议》:买受人须于 2024年12月24日10时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及《电子成交确认书》与委托人签署。
十一、拍卖成交款、租赁押金及租金的支付方式:
买受人签署《租赁协议》当天支付相当于2-3个月租金作为租赁押金,并同时付清一年租金(即拍卖成交款),成交款直接付至委托人账户。委托人开具浙江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如需开税务发票,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汇款时备注栏内注明:虎啸漕场地及厂房年租金。
十二、标的移交:
拍卖标的的具体移交时间根据委托人的通知确定。
十三、违约责任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如有下列违约情况,拍卖人可自买受人违约之日起单方面无条件收回标的,拍卖保证金不予返还,用于追究违约责任。同时买受人应承担《拍卖法》第39条规定的相关责任。违约情况如下:
1、买受人未与拍卖人签订《电子拍卖笔录》及《电子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拍卖文件的;
2、买受人人未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
3、买受人不能按时支付拍卖成交价款、押金和拍卖佣金,经催讨依然无法付清的。
4、买受人未按《网络拍卖竞买须知》之所有条款履行的。
十五、特别声明
1、按照法律规定,委托人有权在拍卖前中止、暂停、撤回拍卖,若出现上述情况,将全额退还保证金(不计息),拍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所作的内容介绍及评价,均可能有不确切之处,仅作参考意见,并未表示任何担保。因此,竞买人应仔细察看拍卖标的及相关资料,慎重决定竞价行为,并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本次拍卖的未尽事宜,拍卖人始终保留解释权。
附件:《租赁合同(模版)》
宁波尹天拍卖有限公司
网络竞买人声明:
本人已详细阅读上述《网络拍卖竞买须知》,且应本人的要求,拍卖人也对本《竞买须知》的相应条款做了说明。本人在本《竞买须知》上签字,系确认本人已详细审查本次竞拍的文件和相关信息,已行使了知情权,本人愿承担参加本次竞价会及竞买以后可能带来的一切风险。本人同意并遵循本《竞买须知》中所约定的一切条款。
网络竞买人(签章):
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签章日期:2024年 月 日
附件:
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及甲方在资产招租中的有关约定,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经协商一致,现就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场地基本情况
甲方拟出租的场地坐落于 ;场地面积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对甲方上述出租的场地已作了充分的了解,同意该场地以现状交付。
第二条 场地用途
(一)乙方向甲方租赁该场地仅作为 使用。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改变场地用途。
(二)乙方业态管控标准:
(1)该场地专用于 ;应符合市场及其他相关部门、政策的规定,合同期内按照最新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2)本项场地不得从事不符合消防、治安、环境卫生、食品卫生、环境保护条件的项目及其它甲方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
(3)不得经营易爆易燃及其他等会对居民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业态。
(三)乙方须服从项目区域整体规划需求,乙方业态控制方案送甲方书面审核通过后才可实施,业态方案的实施可行性最终以相关部门审批为准。
注:如乙方随意改变资产用途,则从履约保证金中扣以 元/次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场地。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 年,合同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一)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在订立合同的同时需支付甲方履约保证金(不少于年租金的15%)人民币 元整(大写人民币: )。乙方未按时支付如下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从该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减:
(1)租金、场地及设备设施损坏赔偿费、维修费、场地恢复原状费用及水电、电话、广电、网络等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2)乙方及其相关人员过错造成甲方的损失;
(3)乙方依据本合同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等;
(4)甲方追讨上述款项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二)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进行追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以履约保证金抵扣上述款项后,乙方应在3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乙方在缴清所有应承担的款项且已按甲方要求腾退租赁场地后,甲方退还乙方剩余的履约保证金(无息)。
第五条 租金及付款方式
(1)该场地经拍租年租金为为 元(大写人民币: )。出租场地先付款后使用,租金一年一付,在此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付清第一年租金,其他年度租金在该租赁年度开始前一个月付清。若乙方延迟支付,须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 元/天计算,如乙方迟延支付超过十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场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要求乙方支付年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
(2)租金开具镇财政统一收款收据,如需开税务发票,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场地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
租赁期间以下费用全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因乙方欠缴或逾期付款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缴:
(一)招租内容及范围按现状交付给乙方,乙方对交付后的场地进行的改造、装修、设施增设、场地标志标牌改造等内容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二)租赁场地发生的物业管理费、安保费用、公设费、一次性装潢垃圾清运费、场地管理费、卫生费、水电费、燃气费、收视费、互联网费等相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及其他各种费用;
(三)乙方应对经营活动产生的噪音、废水、废气进行妥善处理,不得为此影响周边居民和单位的正常工作、生活,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因乙方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维修、场地的零星维修费(除主体结构及大中修外);
(五)其他与场地使用相关的税金或费用。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租赁期间,甲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因政策性征收征用或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场地不能使用时,合同自行解除,租金按日计算。场地补偿等权益由甲方享有。
(二)若乙方不按时支付租金,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直接或变相转租、转让的,或擅自改变场地用途的,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或其他损害公共利益的,或因扰民等原因引起居民投诉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场地,乙方已缴纳的租金以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除上述条款以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终止租赁关系时,甲方提前叁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的方可终止租赁关系,甲方除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外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合同终止后,乙方需在合同终止后15日内腾退场地交付甲方,经甲方查实乙方无相关欠缴费用和其他应付未付款项或其他未履行事项后,租金和履约保证金按实结算无息退还乙方。乙方延期腾退的,甲方无需支付终止合同违约金并有权向乙方收取其实际占用期间的场地使用费,造成其他损失的,由乙方按实赔偿。
(四)若甲方在合同期限内不能按期提供场地,则乙方缴纳的租金按照实际提交场地日期结算。若超期交房三个月以上,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遵纪守法,承担租赁期间的场地防火、防盗及门前卫生和绿化责任,不得利用租赁场地进行违法违纪活动,若发生违法违纪事件由乙方承担后果。乙方经营所涉事项与甲方无关。
(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让,乙方不得将所租场地作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若乙方如需转租,须经得甲方同意,并支付年租金的10%手续办理费。
(三)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该场地装修设计文件(包括装修图纸等资料),供甲方审查,并且在获得甲方施工批准及当地相关部门审核同意意见后方可办理进场施工手续,上述施工设计文件经甲方及当地相关部门批准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
(四)乙方对该场地的施工必须符合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及甲方关于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的规章制度,不得破坏该场地主体结构和甲方已完成的公共区域施工。乙方承诺对施工设计文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施工过程中服从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指挥,并按照甲方的规定交纳施工相关收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管理费、施工保证金、垃圾清运费。如乙方对该场地进行装饰施工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全部赔偿。
(五)场地租赁期间场地维修养护等费用由乙方负责,同时乙方必须保持场地整体结构不受破坏,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其他施工和搭建临时建筑物,经甲方同意施工和搭建的,租赁期满或任何原因合同终止乙方返还租赁场地时,除可以搬迁的动产外,其他部分无条件无偿归甲方所有。若甲方要求乙方恢复场地原状的,乙方应予以遵从并承担恢复原状产生的费用。
(六)乙方在经营时,不准乱占道、堆放物品,不准从事高噪音、异臭、异味的加工性服务,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和各类标牌,不得利用租赁场地从事餐饮经营,应对经营活动产生的噪音、废水、废气进行妥善处理,不得为此影响周边居民和单位的正常工作、生活,乙方不得在承租场地内经营对周边居民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业。
(七)租赁期间,甲乙双方之间只存在租赁法律关系,其他所有的涉及环保、消防、治安、安全生产、卫生、市场监督、税收、卫生、劳动、雇佣等都与甲方无涉,应当由乙方自己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如因此发生所有事宜均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涉。
(八)乙方若违反本条(一)至(五)项内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立即腾退,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九)乙方若要终止租赁关系,须提前叁个月书面通知甲方,方可终止租赁关系,且当年已缴纳的租金以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乙方向甲方赔偿的违约金。
(十)若乙方利用甲方地址作为乙方注册地址的,乙方应于租赁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向政府有关部门递交注销或变更乙方注册地址所需的全部合法文件,并应确保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30天内完成注销或变更手续。如逾期完成,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租赁关系解除或终止时日租金标准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延迟或拒绝办理前述手续而给甲方或未来租户造成任何损失,乙方还应予以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甲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九条 合同解除、终止与退租、续租
(一)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于解除或终止之日 17:00 前(除双方书面认定的期限),将乙方租赁场地内的物品全部搬出,并如期归还该场地。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归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除应按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前一个月日租金的两倍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占用租赁场地期间的使用费,同时甲方有权随时采取断水、断电等强制措施。
(二)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不应对乙方施工及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予以补偿,乙方不得拆除所有不动产部分(包括与建筑物连体的装潢部分,甲方要求拆除的除外),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甲方不另行支付费用。
(三)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若乙方逾期清空场地超过 10 天的,视为乙方留存在场地设施和物品为遗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开启租赁场地的门锁并更换门锁,将场地内所有乙方物件腾清收回,不承担任何因此而引起的损坏及乙方的损失。甲方处分后可以向乙方收取合理清扫费。
(四)如乙方在租赁期满后要求继续租赁,在甲方继续公开招租时,同等条件下符合下次招租条件的,乙方同等报价的享有优先承租权,但乙方须在合同到期日叁个月前书面告知甲方,并按要求办理招租登记手续, 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落款处所列明的方式邮寄送达,一方如果地址变迁或者变更联系电话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原地址继续有效,文书、资料等送达原地址仍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特快专递寄出或者信件投邮当日视为送达,被送达方拒收或无法送达的,以被送达方拒收或无法送达显示的时间为准。乙方确认,自租赁标的交付后的租赁期间,该租赁标的所在地址也是乙方有效的送达地址。甲方有权选择将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文件、资料张贴于该租赁标的的门窗或墙面上,该通知等一经张贴,即视为已经向乙方送达通知,乙方于通知张贴当日知悉通知内容。
(二)乙方场地硬化所用的材料必须是无毒、无害、无污染等材料。原场地硬化完毕后,须新建排水渠,以确保新场地雨水能顺利排出,确保雨污分离。若乙方违规建设,则引起的一起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 租赁期间遇到政策性因不可抗拒因素被征用,甲方提前90日通知乙方后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90日内无条件搬迁、腾退,乙方无权主张任何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补偿或其他经济损失。如乙方不按期搬迁的,甲方有权采取包括停电、停水等措施,收回租赁物的产权。屋内的一切财物作无主处理。由于乙方不搬迁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四)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要求,若受整体大环境影响,出现重大政策或经济形势变化,租赁市场价格波动明显,资产增值幅度较大,甲方需对该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并签订补充合同按新评估价收租。
第十一条 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继续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解决。
(二)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态度进行自行解决,无法解决时,向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本合同一式伍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其中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
甲方: 年 月 日
代表(签字): 联系方式:
审批人:
付款名称:
付款银行:
付款账号:
备注:
乙方: 年 月 日
代表(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1、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及拍卖清单中所展示的面积等信息仅供参考,以现场展示为准,按现状进行拍卖,拍卖成交后按现状进行移交。竞买人须在拍卖会前对拍卖标的现状进行认真察看,未经咨询看样而参拍的,责任自负。竞买人一经参拍应价,即表明愿意接受拍卖标的之现状。移交时的实际面积如与所描述的不符,不影响本次拍卖的成交和成交价,不多退少补,委托人及拍卖人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2、起拍价及成交价均不含增值税,仅开具浙江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据)。
2、竞买人资格:竞买人为体育类、文化类产业相关的企业优先。
项目编号:JS-ZB(2025)-003
(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茅山师范楼文保建筑房屋5年租赁权)
受委托,本公司定于2025年2月10日10时(延时除外)在尹天拍卖平台(www.yintianpm.com)公开拍卖以下标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茅山村庙前头路58号茅山师范楼文保建筑房屋5年租赁权,房屋建筑面积约1320㎡,混合结构,用途为博物馆。年租金起拍价:10.5996万元/首年,保证金:5万元。
二、拍卖方式:采用有底价的网络增价拍卖方式。
三、拍卖标的展示:即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1月27日16时,标的物所在地展示,请提前联系本公司预约。
四、保证金缴纳及竞买登记:
1、竞买人于2025年1月27日16时前在尹天拍卖平台上注册、完成实名认证,同时对竞买标的进行网上报名。
2、竞买人于2025年1月27日16时前以竞买人本人的名义将拍卖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户名:宁波尹天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账号:350669196550;保证金以到本公司账户为准,现金概不受理)并将银行收款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拍照发邮件至647651359@qq.com。资料不全或资格不符者将无法通过审核。本公司声明不提供统一的竞价场所和竞价工具。
五、特别提示:
1、竞买人资格: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优先(登记证书登记日期要求为拍卖公告发布日之前)。
2、租赁期限为五年,租金为租赁期间前三年按拍卖成交价计算租金,第四、五年在上一年度租金的基础上递增5%。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详见《租赁合同》)。
3、标的业态要求:须用于博物馆类及相关业态使用,并符合文保房使用相关规定。同时标的物须符合规划、公安、卫生、消防、城管、交警、路政、环保、环评等部门的限制和业主方整体规划的要求,是否符合要求请自行向各部门及业主方确认。
4、标的目前无法通水通电,承租人须自行解决通水通电问题。
5、标的不得做堆场、废品废物回收。
6、租金仅开具浙江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据)。
7、租赁期间,如因政策性拆迁、资产出售、其他政策因素或相关部门要求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须终止合同,委托人可提前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费用,买受人应无条件及时搬迁腾退。竞买人在拍卖时须考虑上述风险因素,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8、未经业主方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
六、 咨询电话: 0574-87626996
公司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汇贤路388号商会大厦B座1805室
未尽事宜详见网络拍卖竞买须知。
宁波尹天拍卖有限公司
网络拍卖竞买须知
为规范网络拍卖竞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竞买须知,参加网络拍卖会的竞买人须仔细阅读和遵
守本公司《网络拍卖竞买须知》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规则》。
一、拍卖标的:
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茅山村庙前头路58号茅山师范楼文保建筑房屋5年租赁权,房屋建筑面积约1320㎡,混合结构,用途为博物馆。年租金起拍价:10.5996万元/首年,保证金:5万元。
特别提示:1、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及拍卖清单中所展示的面积等信息仅供参考,以现场展示为准,按现状进行拍卖,拍卖成交后按现状进行移交。竞买人须在拍卖会前对拍卖标的现状进行认真察看,未经咨询看样而参拍的,责任自负。竞买人一经参拍应价,即表明愿意接受拍卖标的之现状。移交时的实际面积如与所描述的不符,不影响本次拍卖的成交和成交价,不多退少补,委托人及拍卖人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2、起拍价及成交价均不含增值税,仅开具浙江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据)。
二、竞买人资格: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优先(登记证书登记日期要求为拍卖公告发布日之前)。
三、拍卖方式及拍卖程序:
1、本次拍卖会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的原则,通过尹天拍卖平台(www.yintianpm.com)采用网络增价拍卖方式进行自由竞价,标的物设有保留价。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幅度200元的整数倍。
2、在网络拍卖开始后,在自由竞价时间(5分钟)内,竞买人应根据平台页面上显示的当前价格进行出价。系统提供固定的加价幅度按钮,竞买人可以选择按钮出价,也可以自行录入价格,自行加价额必须大于最小加价幅度,否则出价无效,系统不予记录。竞买人的网络竞价以电脑显示的先后顺序确定。自由竞价结束,限时竞价时间(1分钟)启动,应价结束时点内无应价出现,电子应价系统准时自动结束,若有应价,电子应价系统自动继续延续(1分钟),以此类推,直至无应价出现,电子应价系统自动关闭,最高应价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系统所记录的信息将是网上竞买人、买受人竞买行为有效性的法律依据。(注:拍卖师有权调整自由竞价时间及限时竞价时间的长度)。
3、竞买本次标的,若标的只有一家报名参拍,只要该竞买人在保留价及以上价格出价,即可成交。
四、保证金缴纳及竞买登记:
1、竞买人于2025年1月27日16时前在尹天拍卖平台上注册、完成实名认证,同时对竞买标的进行网上报名。
2、竞买人于2025年1月27日16时前以竞买人本人的名义将拍卖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户名:宁波尹天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账号:350669196550;保证金以到本公司账户为准,现金概不受理)并将银行收款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拍照发邮件至647651359@qq.com。资料不全或资格不符者将无法通过审核。本公司声明不提供统一的竞价场所和竞价工具。
3、对下列竞买人及其相关联企业谢绝参加:①在与委托人上一轮租赁期内或在其他房屋租赁中,存在拖欠房租费、违章建筑、违规转租、擅自违规改变租赁用途等违反租赁合同行为拒不改正引起司法纠纷的;②竞买人有任何不良诚信记录与重大失信记录;③有干扰委托人正常招租,无理取闹行为的;④个人名义参加拍卖的。
五、标的展示:
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1月27日16时于标的物所在地展示,请提前联系本公司预约。
六、特别声明:
(一)、申请参加本次网络竞价的竞买人,必须认可此网络拍卖方式,一旦进入网络竞价大厅,我公司将视为竞买人已接受本《竞买须知》等公开发布的相关规则,如果竞买人对上述须知、协议、规则理解有误导致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
(二)、网络竞价的竞买人,必须是已经获取网络竞价竞买资格的确认。竞买资格的获取包括:①原承租人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的企业;②已进行网络竞价竞买登记;③已缴纳网络拍卖保证金。
(三)、参与网络拍卖会的竞买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只能对应一个账号(用户名)。此账号(用户名)仅供竞买人本人使用,不得将账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使用,因自身原因导致其注册帐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承担。凡使用以竞买人的账号(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进行的操作,均视为该竞买人的行为,竞买人应当对其进行的所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竞买人承诺:由于互联网可能出现不稳定情况,不排除网络拍卖发生故障(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故障、电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网络黑客恶意攻击,网络竞买人必须充分估计上述原因导致网上竞价不同于现场竞价所带来的风险,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以及本人操作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网络竞买人承担,网络竞买人放弃因此类情形发生而要求拍卖人及平台运营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如因司法部门、政府监管部门紧急要求停止报价等原因导致报价中断的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拍卖人与买受人互不追究责任。
七、瑕疵申明和特别约定:
1、标的物按现状进行拍卖,竞买人须在拍卖会前对拍卖标的现状进行认真察看,未经咨询看样而参拍的,责任自负。竞买人一经参拍应价,即表明愿意接受拍卖标的之现状,并愿意遵守《网络拍卖竞买须知》规定的条款和履行相关义务。
2、拍卖标的仅按现状拍卖,标的物的现状以竞买人实地看样为准,《拍卖公告》、《网络拍卖竞买须知》及相关资料中的相关介绍是以评估报告书登载面积数量为依据,仅供参考,若与实际不符时,不多退少补。买受人也不得以此为由否定成交,拒付拍卖成交款和拍卖佣金。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等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务必在拍卖前对标的进行详细查对,接受标的现状方可参与竞买,一旦参与竞买,则视作认可标的现状。如有不符不影响本次拍卖的成交和成交价,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拍卖成交款和拍卖佣金。
3、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举行拍卖会前书面或短信或微信等方式告知竞买人,也可在网络拍卖会上由拍卖师以文字说明和补充。竞买人一经参拍或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和补充。
4、租赁期限为五年,租金为租赁期间前三年按拍卖成交价计算租金,第四、五年在上一年度租金的基础上递增5%。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
5、标的业态要求:须用于博物馆类及相关业态使用,并符合文保房使用相关规定。同时标的物须符合规划、公安、卫生、消防、城管、交警、路政、环保、环评等部门的限制和业主方整体规划的要求,是否符合要求请自行向各部门及业主方确认。
6、标的目前无法通水通电,承租人须自行解决通水通电问题。
7、标的不得做堆场、废品废物回收。
8、租赁期间,如因政策性拆迁、资产出售、其他政策因素或相关部门要求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须终止合同,委托人可提前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费用,买受人应无条件及时搬迁腾退。竞买人在拍卖时须考虑上述风险因素,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9、未经业主方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
10、标的物的基础及其配套设施、进出道路、相邻关系等各种事宜均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同时标的物如内有大量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业垃圾须由买受人清理,涉及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和支付。
1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得以不了解拍卖标的的情况为由拒签合同或签订合同后未按租赁要求进行施工、经营。如出现上述情况,拍卖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有权继续向买受人追偿。
12、起拍价及成交价不含税租赁价值,且不包含承租人对场地进行清理、改造、地上房屋装修整改、维护保养、水电、物业等其他费用等。
13、标的成交后,买受人如需对房屋(危楼危墙)进行拆除、重新修建,拆建方案须报送委托人审核,按委托人审核同意后的方案进行实施,相关费用买受人自理。
14、租赁期间的房屋改造、装修等施工作业须符合相关主管部门(含城市管理)及行业规定要求,且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在房屋租赁期间须按国家、省、市、区的相关规定合法装修、经营;不得从事非法经营及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1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另须支付委托人相当于2-3个月租金作为租赁押金。《租赁协议》到期后,经委托人查实买受人无相关欠缴费用和其他应付未付款项或其他未履行事项后(并把场地及厂房内的垃圾清理干净),押金无息退还买受人。
16、拍卖标的及范围按现状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对交付后的房屋进行的改造、装修、设施的增设等内容产生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房屋租赁期间的安保费用、公设费、一次性装潢垃圾清运费、场地管理费、卫生费、水电费、燃气费、维修费用等相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及其他各种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拍卖人和委托人无涉。如发生缴费拖欠事宜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买受人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
17、买受人在租赁期间,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注重安全生产,实施安全生产措施如配置安全警告标志、灭火器材等设施,建立安全、消防、交通等管理制度和做好相关工作。因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查处所造成的后果由买受人承担,与委托人和拍卖人无涉。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由买受人承担,与委托人和拍卖人无涉。
18、若买受人逾期1个月未支付租金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须无条件迁出,发生的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且所涉及全部资产(含装潢设施)归委托人所有。
19、本次租赁权的竞拍只确认买受人及标的年租金额,标的租赁的具体事宜以委托人与买受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并按约执行。对《租赁合同》的条款和合同双方的履约情况,拍卖人对此不作保证,由租赁双方当事人自行负责。
20、租赁期间的未尽事宜请详见委托人和买受人签署的《租赁合同》,委托人与买受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履行,竞买人一经竞价即表明已认同《租赁合同》及本须知中规定的所有事宜。
八、关于拍卖保证金的规定:
1、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在拍卖会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退还,具体到账时间以各银行规定时间为准。
2、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买受人与委托人按照《网络拍卖竞买须知》之规定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第一年的租金及押金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不计息)。如买受人违约,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追究违约责任。
九、拍卖佣金的支付:
拍卖成交后,拍卖佣金由买受人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人向买受人收取半个月的租金(即拍卖成交价÷12×50%),拍卖佣金于拍卖成交当天直接从拍卖保证金中扣除,同时拍卖人提供相应的佣金发票。
十、拍卖成交相关文件签署:
1、买受人须于 2025年2月12日16时前到我公司(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汇贤路388号商会大厦B座1805室)签署《电子成交确认书》、《电子拍卖笔录》。
2、《租赁协议》:买受人须于 2025年2月18日10时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及《电子成交确认书》与委托人签署。
十一、拍卖成交款、租赁押金及租金的支付方式:
买受人签署《租赁协议》当天支付相当于2-3个月租金作为租赁押金,并同时付清一年租金(即拍卖成交款),成交款直接付至委托人账户。委托人开具浙江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如需开税务发票,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汇款时备注栏内注明:茅山师范楼文保建筑房屋年租金。
十二、标的移交:
拍卖标的的具体移交时间根据委托人的通知确定。
十三、违约责任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如有下列违约情况,拍卖人可自买受人违约之日起单方面无条件收回标的,拍卖保证金不予返还,用于追究违约责任。同时买受人应承担《拍卖法》第39条规定的相关责任。违约情况如下:
1、买受人未与拍卖人签订《电子拍卖笔录》及《电子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拍卖文件的;
2、买受人人未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
3、买受人不能按时支付拍卖成交价款、押金和拍卖佣金,经催讨依然无法付清的。
4、买受人未按《网络拍卖竞买须知》之所有条款履行的。
十五、特别声明
1、按照法律规定,委托人有权在拍卖前中止、暂停、撤回拍卖,若出现上述情况,将全额退还保证金(不计息),拍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所作的内容介绍及评价,均可能有不确切之处,仅作参考意见,并未表示任何担保。因此,竞买人应仔细察看拍卖标的及相关资料,慎重决定竞价行为,并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本次拍卖的未尽事宜,拍卖人始终保留解释权。
附件:《租赁合同(模版)》
宁波尹天拍卖有限公司
网络竞买人声明:
本人已详细阅读上述《网络拍卖竞买须知》,且应本人的要求,拍卖人也对本《竞买须知》的相应条款做了说明。本人在本《竞买须知》上签字,系确认本人已详细审查本次竞拍的文件和相关信息,已行使了知情权,本人愿承担参加本次竞价会及竞买以后可能带来的一切风险。本人同意并遵循本《竞买须知》中所约定的一切条款。
网络竞买人(签章):
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签章日期:2025年 月 日
附件:
租赁合同(模版)
合同编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及甲方在资产招租中的有关约定,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经协商一致,现就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场地基本情况
甲方拟出租的场地坐落于 ;场地面积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对甲方上述出租的场地已作了充分的了解,同意该场地以现状交付。
第二条 场地用途
(一)乙方向甲方租赁该场地仅作为 使用。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改变场地用途。
(二)乙方业态管控标准:
(1)该场地专用于 ;应符合市场及其他相关部门、政策的规定,合同期内按照最新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2)本项场地不得从事不符合消防、治安、环境卫生、食品卫生、环境保护条件的项目及其它甲方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
(3)不得经营易爆易燃及其他等会对居民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业态。
(三)乙方须服从项目区域整体规划需求,乙方业态控制方案送甲方书面审核通过后才可实施,业态方案的实施可行性最终以相关部门审批为准。
注:如乙方随意改变资产用途,则从履约保证金中扣以 元/次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场地。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 年,合同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一)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在订立合同的同时需支付甲方履约保证金(不少于年租金的15%)人民币 元整(大写人民币: )。乙方未按时支付如下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从该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减:
(1)租金、场地及设备设施损坏赔偿费、维修费、场地恢复原状费用及水电、电话、广电、网络等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2)乙方及其相关人员过错造成甲方的损失;
(3)乙方依据本合同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等;
(4)甲方追讨上述款项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二)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进行追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以履约保证金抵扣上述款项后,乙方应在3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乙方在缴清所有应承担的款项且已按甲方要求腾退租赁场地后,甲方退还乙方剩余的履约保证金(无息)。
第五条 租金及付款方式
(1)该场地经拍租年租金为为 元(大写人民币: )。出租场地先付款后使用,租金一年一付,在此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付清第一年租金,其他年度租金在该租赁年度开始前一个月付清。若乙方延迟支付,须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 元/天计算,如乙方迟延支付超过十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场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要求乙方支付年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
(2)租金开具镇财政统一收款收据,如需开税务发票,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场地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
租赁期间以下费用全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因乙方欠缴或逾期付款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缴:
(一)招租内容及范围按现状交付给乙方,乙方对交付后的场地进行的改造、装修、设施增设、场地标志标牌改造等内容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二)租赁场地发生的物业管理费、安保费用、公设费、一次性装潢垃圾清运费、场地管理费、卫生费、水电费、燃气费、收视费、互联网费等相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及其他各种费用;
(三)乙方应对经营活动产生的噪音、废水、废气进行妥善处理,不得为此影响周边居民和单位的正常工作、生活,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因乙方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维修、场地的零星维修费(除主体结构及大中修外);
(五)其他与场地使用相关的税金或费用。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租赁期间,甲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因政策性征收征用或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场地不能使用时,合同自行解除,租金按日计算。场地补偿等权益由甲方享有。
(二)若乙方不按时支付租金,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直接或变相转租、转让的,或擅自改变场地用途的,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或其他损害公共利益的,或因扰民等原因引起居民投诉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场地,乙方已缴纳的租金以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除上述条款以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终止租赁关系时,甲方提前叁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的方可终止租赁关系,甲方除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外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合同终止后,乙方需在合同终止后15日内腾退场地交付甲方,经甲方查实乙方无相关欠缴费用和其他应付未付款项或其他未履行事项后,租金和履约保证金按实结算无息退还乙方。乙方延期腾退的,甲方无需支付终止合同违约金并有权向乙方收取其实际占用期间的场地使用费,造成其他损失的,由乙方按实赔偿。
(四)若甲方在合同期限内不能按期提供场地,则乙方缴纳的租金按照实际提交场地日期结算。若超期交房三个月以上,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遵纪守法,承担租赁期间的场地防火、防盗及门前卫生和绿化责任,不得利用租赁场地进行违法违纪活动,若发生违法违纪事件由乙方承担后果。乙方经营所涉事项与甲方无关。
(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让,乙方不得将所租场地作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若乙方如需转租,须经得甲方同意,并支付年租金的10%手续办理费。
(三)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该场地装修设计文件(包括装修图纸等资料),供甲方审查,并且在获得甲方施工批准及当地相关部门审核同意意见后方可办理进场施工手续,上述施工设计文件经甲方及当地相关部门批准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
(四)乙方对该场地的施工必须符合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及甲方关于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的规章制度,不得破坏该场地主体结构和甲方已完成的公共区域施工。乙方承诺对施工设计文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施工过程中服从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指挥,并按照甲方的规定交纳施工相关收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管理费、施工保证金、垃圾清运费。如乙方对该场地进行装饰施工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全部赔偿。
(五)场地租赁期间场地维修养护等费用由乙方负责,同时乙方必须保持场地整体结构不受破坏,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其他施工和搭建临时建筑物,经甲方同意施工和搭建的,租赁期满或任何原因合同终止乙方返还租赁场地时,除可以搬迁的动产外,其他部分无条件无偿归甲方所有。若甲方要求乙方恢复场地原状的,乙方应予以遵从并承担恢复原状产生的费用。
(六)乙方在经营时,不准乱占道、堆放物品,不准从事高噪音、异臭、异味的加工性服务,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和各类标牌,不得利用租赁场地从事餐饮经营,应对经营活动产生的噪音、废水、废气进行妥善处理,不得为此影响周边居民和单位的正常工作、生活,乙方不得在承租场地内经营对周边居民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业。
(七)租赁期间,甲乙双方之间只存在租赁法律关系,其他所有的涉及环保、消防、治安、安全生产、卫生、市场监督、税收、卫生、劳动、雇佣等都与甲方无涉,应当由乙方自己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如因此发生所有事宜均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涉。
(八)乙方若违反本条(一)至(五)项内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立即腾退,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九)乙方若要终止租赁关系,须提前叁个月书面通知甲方,方可终止租赁关系,且当年已缴纳的租金以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乙方向甲方赔偿的违约金。
(十)若乙方利用甲方地址作为乙方注册地址的,乙方应于租赁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向政府有关部门递交注销或变更乙方注册地址所需的全部合法文件,并应确保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30天内完成注销或变更手续。如逾期完成,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租赁关系解除或终止时日租金标准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延迟或拒绝办理前述手续而给甲方或未来租户造成任何损失,乙方还应予以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甲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九条 合同解除、终止与退租、续租
(一)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于解除或终止之日 17:00 前(除双方书面认定的期限),将乙方租赁场地内的物品全部搬出,并如期归还该场地。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归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除应按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前一个月日租金的两倍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占用租赁场地期间的使用费,同时甲方有权随时采取断水、断电等强制措施。
(二)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不应对乙方施工及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予以补偿,乙方不得拆除所有不动产部分(包括与建筑物连体的装潢部分,甲方要求拆除的除外),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甲方不另行支付费用。
(三)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若乙方逾期清空场地超过 10 天的,视为乙方留存在场地设施和物品为遗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开启租赁场地的门锁并更换门锁,将场地内所有乙方物件腾清收回,不承担任何因此而引起的损坏及乙方的损失。甲方处分后可以向乙方收取合理清扫费。
(四)如乙方在租赁期满后要求继续租赁,在甲方继续公开招租时,同等条件下符合下次招租条件的,乙方同等报价的享有优先承租权,但乙方须在合同到期日叁个月前书面告知甲方,并按要求办理招租登记手续, 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落款处所列明的方式邮寄送达,一方如果地址变迁或者变更联系电话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原地址继续有效,文书、资料等送达原地址仍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特快专递寄出或者信件投邮当日视为送达,被送达方拒收或无法送达的,以被送达方拒收或无法送达显示的时间为准。乙方确认,自租赁标的交付后的租赁期间,该租赁标的所在地址也是乙方有效的送达地址。甲方有权选择将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文件、资料张贴于该租赁标的的门窗或墙面上,该通知等一经张贴,即视为已经向乙方送达通知,乙方于通知张贴当日知悉通知内容。
(二)乙方场地硬化所用的材料必须是无毒、无害、无污染等材料。原场地硬化完毕后,须新建排水渠,以确保新场地雨水能顺利排出,确保雨污分离。若乙方违规建设,则引起的一起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 租赁期间遇到政策性因不可抗拒因素被征用,甲方提前90日通知乙方后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90日内无条件搬迁、腾退,乙方无权主张任何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补偿或其他经济损失。如乙方不按期搬迁的,甲方有权采取包括停电、停水等措施,收回租赁物的产权。屋内的一切财物作无主处理。由于乙方不搬迁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四)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要求,若受整体大环境影响,出现重大政策或经济形势变化,租赁市场价格波动明显,资产增值幅度较大,甲方需对该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并签订补充合同按新评估价收租。
第十一条 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继续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解决。
(二)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态度进行自行解决,无法解决时,向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本合同一式伍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其中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
甲方: 年 月 日
代表(签字): 联系方式:
审批人:
付款名称:
付款银行:
付款账号:
备注:
乙方: 年 月 日
代表(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状态
竞买号
价格
时间
成交
06
743012.00
2024-12-18 10:00:1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租赁权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