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公告(广州公交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2025)
出租广州市越秀区大新路84-88号(双号)十三层1306单元
出租广州市越秀区大新路84-88号(双号)十三层1306单元
点击量:
出租底价: ¥3,069.00 挂牌时间:2025-01-17 至 2025-02-06
价格说明: 租金不包含管理费,管理费18元/月/平方米,从第2年开始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度基础上递增3%。
项目编号:GZ2025DG200164
保证金: 元
支付方式:
租期: 2年
出租方: 广州公交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
该项目处于征集意向方阶段,须办理线上报名。
如有意向,请于公告期内(截止日17时之前)
,期待您的参与!
。
温馨提示:
①意向方请务必遵照广州产权交易所(http://www.gemas.com.cn)的指引文件要求,了解标的情况、交易与资格条件、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报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因未全面了解相关信息,将可能出现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情形,请审慎。
②意向方在注册广州产权交易所用户时所生成的账号作为有效联系方式,将用于接收广州产权交易所推送的各类通知。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以此账号作为主要联系方式向意向方发送交易资格、竞价须知等通知公告(通知以系统为准)。请意向方务必及时关注。
出租标的基本信息
出租底价
3069.0元/月/总面积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是
价格说明
租金不包含管理费,管理费18元/月/平方米,从第2年开始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度基础上递增3%。
支付方式
租金按月支付,每月租金于当月第5日前以银行转账形式向出租方支付
资产来源
国有企业房屋出租
出租标的详细信息
标的所在地址
出租广州市越秀区大新路84-88号(双号)十三层1306单元物业
标的所在区域
越秀区
出租类别
出租用途
办公,其他政府部门核准的有关用途
出租面积(总面积)
51.5463 平方米
租赁期限
2 年
免租期限
1个月
特色
繁华商圈,交通便利,可注册办公
出租标的权证信息
权证名称
房地产权证
权证编号
粤房地证字第C5184883号
权证所列示的建筑面积
515.5平方米
权证所列示的规划用途
办公
产权人(业主姓名)
广州公交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产权人是否出租方
是
出租标的使用情况
标的使用情况
空置
是否涉及优先权
否 不涉及优先权
挂牌信息
挂牌开始日期
2025-01-17
挂牌公告期
10 个工作日
是否自动延牌
是
延牌规则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承租方不足(1)个, 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3)个周期
补充延牌说明
挂牌期满结束时,如征集到的意向方不足1个,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3个周期。
看样事项
组织交易方式
1.仅征集到1家符合资格且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交易方式选择协议交易,协议交易方式为:交易双方以挂牌价格作为成交价格签订交易合同。2.如征集到符合资格且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为 2 家或以上的, 选择以下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报价方式
交易条件
1.成交方须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如涉及出租方企务公开要求公示的,出租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交易合同。 2.成交方须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标准如下:相当于首年租金(按12个月计算)成交价格的1%向本所支付交易服务费。如高于挂牌价格成交,则成交方须另外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支付增值服务费,按首年租金(按12个月计算)成交价格增值部分的5%计算。交易服务费可在成交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付。 3.意向方应仔细阅读标的信息公告,充分了解标的交易相关的披露事项。意向方应自行对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出租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了充分的了解,对承租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意向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4.成交方须按出租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不允许
交易保证金交纳规则
是否收取交易保证金
是
交易保证金收取方案
收取方式为固定交易保证金,金额为 21000.00 元。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交易机构资格确认后交纳
交易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17:00前缴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 (交易保证金/诚意金须以意向方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一次性交纳,例:如意向方为企业的,须以本企业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一次性交纳交易保证金/诚意金;如意向方为自然人,须以本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一次性交纳交易保证金/诚意金。)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
本项目保证金具体银行账号请于报名成功后,登录用户中心,在"我报名的项目-保证金账号"中查看,此账号为本项目唯一保证金监管账号,请务必按照公告要求按时向本账号交纳保证金,切勿打入其他标的账户或他人账户, 避免造成无效保证金!保证金转账2小时后,请登录"用户中心-我报名的项目"中核实保证金状态,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本项目经办人联系。
保证内容
1.意向方已仔细阅读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充分了解标的交易相关的披露事项,对承租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对交易标的交易程序无异议; 2.意向方向广州产权交易所递交和上传的资料须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 3.意向方不得使用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手续参与竞价; 4.意向方须按照公告和通知,按时参与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交易、网络竞价、动态报价、评审、拍卖、招投标等); 5.意向方参与竞价应保证至少有一家意向方报价,使该项目能产生有效报价;如项目存在优先权人,在未产生有效报价的情况下,优先权人应以挂牌价行权; 6.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应按照公告要求签订交易合同,并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7.遵守项目公告、项目须知的约定,以及广州产权交易所操作规程和有关实施办法等制度要求。
处置方法
(1)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违约金归本所和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因政策规定需重新挂牌除外。 (2)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承租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由本所于交易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承租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本所应收服务费后,划转交易保证金余额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作为租赁合同项下履约保证金及安全保证金,不足部分由承租方向出租方另行支付,如有剩余则原路退还承租方。
交易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1)意向方须于公告期内(截止日17时之前)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官网(www.gemas.com.cn)点击“注册用户”完成网上报名。(2)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3)意向方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与,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为准。(4)意向方须承诺历史与现状与出租方、广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或广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各级单位存在民事或经济纠纷或有未清偿的账款的,不得参与本项目。(5)意向方须知悉并签署《挂牌期间项目知情承诺书》(详见附件)。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2.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以及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搬迁、“三旧”改造需要拆迁、土地被收储、政府安排置换、企业改制等非租赁合同出租方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含部分无法履行)的,租赁合同出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解决方案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租赁合同出租方有权单方面提出变更或终止租赁合同,且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3.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建审批,不得改建、扩建或者改变该场地的用途(如改作仓库等),不得对该场地进行装修,否则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并可要求承租方恢复该场地的原状或赔偿损失。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对该场地进行装修的,则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时,承租方不得损坏该场地的装修,并无偿、完好地将该场地及装修物移交给出租方。4.履约保证金:签订《租赁合同》5日内,承租方须按相当于首年3个月成交租金向出租方缴纳履约保证金。5.承租方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的对出租标的进行转让、转租、转包、转借他人、擅自调换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理,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对因经营业态、行业惯例等特殊情况确需转租的,应由承租方提交书面申请及转租合同内容,转租合同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后,承租方签署书面转租承诺,并自愿增加不少于一倍履约保证金作为转租保证金。6.出租物业建筑物及附带设施、设备的交接状态为按现状交接,不配备停车位;水、电费用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方式收取。承租方须按照实际经营用途自行办理一切行政审批、许可、装修报建和消防报建、用水用电、环保卫生、租赁登记、工商登记及经营等所有相关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承租方需自行到有关部门了解相关经营手续所需资料,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有),若承租后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承租方已交纳房屋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7.在租赁期内,出租方承担出租物业主体结构自然损坏、房屋梁柱结构部分的正常维修义务(因承租方的过错造成的除外),及除出租方原因导致出现的维修情况外,其余维修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墙面及排水与排污管道的漏水、渗水、堵塞等)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承租方不得擅自对该物业进行扩建、加建、改建及拆卸相关物品,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收回该物业。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该物业或由出租方提供的设备设施损坏的,其修缮责任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8.出租物业已办理产权证照,规划用途为办公。承租方必须依法使用场地,不得生产、储存和经营违禁物品及各类化工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有毒、危险、有放射性、腐蚀性等物品),不得经营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或政府相关部门不允许的项目。如承租方改变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承租方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承租方在办理相关经营证照的过程中,出租方只提供出租物业现有的产权证照复印件。承租方不得以出租物业产权规划用途或资料不全没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为由向出租方及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追究法律责任及索取任何形式的补偿(包括装修投入等)。承租方在取得相关经营证照后,需向出租方提供相关经营证照的复印件备案(加盖承租方公章)。 9.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方除可带走自行购置的非固定安装部分的设施、设备(包括桌椅、可移动电器设备)外,不得带走、拆除或损坏出租物业的其他设施、设备及建筑物、镶嵌在建筑物上的不可移动的所有设施设备。承租方须保持项目场地的完整性,并无偿交还给出租方。出租物业建筑物及设备设施损毁的,承租方应负责恢复完好,并承担有关费用。经出租方确认后才返承租方的履约保证金。10.承租方需知悉:出租物业管理费用由出租方属下子公司广州市佳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收取,管理费用为18元/平方米/月。承租方承租后与物业管理单位另行签订《物业管理协议》,遵守出租物业所在大厦的物业管理规定,自行承担因使用该出租物业所产生的有关费用。11.其他重大事项说明详见挂牌公告及租赁合同。
意向方递交资料清单
是否需要提供纸质材料
否
是否需要上传电子文档
是
意向方递交资料清单
意向方应于公告期内(截止日17时之前)在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线上报名登记。意向方须根据项目公告要求,将以下相关资料的原件扫描/拍照上传(如为复印件的,意向方应签字、盖章后扫描/拍照)至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系统,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意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须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报名登记时所上传的相关资料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如无特殊说明的,均应当提交原件,无需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并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要求提供复印件的,成交方应提供原件核对);否则,视为其违约。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该意向方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违约金归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出租方所有。1、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应提交:(1)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明书;(2)提供意向方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结果;(3)已签署的《挂牌期间项目知情承诺书》;(4)广州产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2、自然人应提交:(1)意向方身份证;(2)提供意向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结果;(3)已签署的《挂牌期间项目知情承诺书》;(4)广州产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承诺书
详见公开材料《挂牌期间项目知情承诺书》。
联系人
董小姐、谭小姐、林小姐
联系方式
020-89160732、89160733、89160723
挂牌期间项目知情承诺书
下载附件信息
反商业贿赂协议及安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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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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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间项目知情承诺书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广州公交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公交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挂牌招租的物业(以下简称“租赁物”)招租项目,我方在自愿提交该项目报名意向申请的同时,就有关事宜郑重承诺如下:一、我方已自行通过各种方式(含现场勘察)充分并清晰了解租赁物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出租项目的产权证照情况、租赁物交付情况、租赁物存在的瑕疵、排水排污管道等情况),确认与该挂牌招项目的网站公告内容相符,接受挂牌招租条件以及《租赁合同范本》条款与重大披露事项的约定。二、我方自愿以挂牌价格或高于挂牌价格参与交易,若我方最终成为本次租赁物的承租方,同意按网站公告履行义务,并将如期签署《租赁合同》。三、无论我方是否最终成为承租方,均同意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潜在风险,并保证在任何时间都不以该挂牌租赁物的实际状况及瑕疵问题对本次挂牌公告和所附文件向贵司提出无效、解除、违约、索偿等任何主张。四、我方承诺历史与现状未与出租方、广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或广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各级单位存在民事或经济纠纷或有未清偿的账款。五、我方承诺不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特此承诺。意向承租方:勘察日期:年月F反商业赔赔协议甲方:广州公交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项目名称:出租、物业项目项目金额:物业出租租金总金额元。为共同制止商业赔赔行为,维护各自及双方共同的合法权益,保证甲乙双方商业合作关系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赔赔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反商业赔赔协议,以资双方信守履行:一、本协议所称的商业赔赔是指甲方与乙方在合作过程中,乙方或其单位工作人员给予甲方人员的赔赔,具体由检查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界定。二、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乙方索取赔赔;收受赔赔人员,甲方给予解雇,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属甲方人员主动索赔,乙方不配合甲方或上级机关调查其人员受随行为,将视为乙方违反协议,经核实后,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四、乙方违反协议,单位或工作人员赔赔甲方人员,以图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经核实后,乙方需向甲方按合同标的额支付相应违约金。其中:1.100万元以下的合同,支付标的额20%的违约金;2.100万~1000万元的合同,100万元按20%、超出100万元部分按15%累积支付违约金;3.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100万元按20%、100万~1000万元按15%、超出1000万元部分按10%,累积支付违约金。五、乙方违反协议,单位或工作人员(含关联企业或关联人员)赔赔甲方人员,被人民法院认定或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查处,甲方有权立即中止合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六、若甲方人员要求乙方给予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乙方必须及时反映给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据给甲方,经甲方查实后做出处理,并为乙方保密。对乙方的协助,甲方将根据情况给予乙方更多的商业合作机会。七、甲方设定专人专线接受乙方反映情况。电话:020-83329504,联系人:纪检室八、甲乙双方解除合同关系时,本协议自动失效。九、本协议作为主合同(合同名称:物业项目物业《租赁合同》,编号:)的补充,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其他事宜按主合同约定执行。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各执一份,自签名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签字:法定代表签字:签约代表签字:签约代表签字:签约日期:202年月日合同编号:物业租赁消防安全、治安管理责任协议书出租人(甲方):广州公交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租人(乙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明确双方在物业租赁上的消防安全、治安管理责任,订立本协议书。一、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消防安全、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租赁物业消防安全、治安管理及物业管理规定,有义务配合甲方、物业管理方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工作。二、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是该物业的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除主体结构自然损坏外,该物业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责任都由乙方承担。三、乙方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围间、造柜等工程施工时,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使用国家消防部门检定认可的合格产品、材料(原则上不允许使用易燃和可燃装修材料),完工经甲方检查合格及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经营。乙方在进行上述施工时,应遵守租赁物业的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对楼层产生震动,不得产生影响环境的噪音和污染,不得对周围的租户、住户和租赁物业安全造成其他不良影响。四、乙方应严格用电安全,不得乱拉、乱接电线、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不得贮存和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不得在物业内进行各类化学实验或化学品配制;不得在物业内进行有危险性的物理实验或存放带高压的容器;不得存放任何武器、弹药及其他违法物品;不得在租赁物业内生火煮饭、使用明火(明确为餐饮用途物业、住宅物业的除外);不得在租赁物业内留宿;不得发生“三合一”(即住宿、仓库和经营场所合为一体)、“二合一”(如住宿和经营场所合为一体等)的情况;如因以下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甲方都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燃气使用不当,在物业内摔倒、发病、打斗、机械伤害等情形。五、乙方负有租赁物业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应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排除火险和治安隐患;有责任教育员工增强防火意识和熟练使用已配备的消防器材。若发生初期火灾时,乙方及时组织扑救报警及人员疏散。六、乙方物业经营必须设置微型消防站的,须按规定确保其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七、乙方不得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内存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或者充电、禁止进入电梯等行为;禁止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禁止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八、乙方租赁物业从事餐饮服务,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在燃气或者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餐饮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至少每季度对烹饪操作间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和燃气管道进行检查、清洗、保养,并建立台账。九、乙方的人员有义务熟知紧急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位置。乙方应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其它非租赁物业。十、乙方须按租赁物业使用面积每50平方米配不少于4公斤一个的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标准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并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如乙方未能按规定配置,甲方可代为配置,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若消防部门对上述标准有新的规定,乙方应无条件按新规定配置。十一、乙方如需在物业外墙安装空调外挂机,必须对其安全负责。安装前要提前报告甲方并按照甲方规定位置安装,安装牢固可靠,且不得任意破坏外墙结构;空调排水要接入管道,防止渗漏,且不得对第三方产生不良影响;应每月定期检查空调外挂机,防锈蚀、防松动脱落;拆走空调外挂机时,应修补外墙孔洞并清理干净,确保外墙的美观。十二、乙方及其员工应遵守***《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省政府令282号)、《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十三、乙方租赁物业内的经营活动不得超出租赁协议约定及自身工商注册经营范围,不得利用租赁物业从事违法活动。若乙方发现租赁物业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方和***门,并配合公安部门查处;乙方利用租赁物业涉及“黄赌毒”、“邪教”和其他非法传教、涉黑违法活动的,一经查实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不退回履约保证金及安全保证金,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违约责任。十四、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做好消防安全、治安管理和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十五、乙方在租赁物业内设置了监控摄像系统的,甲方有权调用涉及消防、治安等重要部位的监控摄像接入甲方的监管平台。十六、安全管理违约责任乙方如有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如乙方逾期不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使用乙方缴纳的安全保证金进行隐患治理,乙方需及时补足安全保证金缺额。(一)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根本违约。如有违约,甲方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不退回履约保证金及安全保证金,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违约责任。1、因乙方原因造成违反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建筑、防火、用电等安全隐患,且相关政府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的;2、乙方擅自对承租建筑物主体结构破坏或私自装修改变建筑结构,且甲方下发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的;3、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消防、治安等事故,且造成一人及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或市级及以上媒体报道的;4、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消防、治安等事故满报、不报的;5、因乙方原因阻止甲方进入租赁物业开展常规建筑、防火、用电等安全现场检查,且经甲方下发告知函后拒不配合开展现场检查的;6、乙方在甲方通知时间内拒不补足安全保证金缺额或支付违约金的。(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较大违约。如有违约,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时改正,乙方须按时完成整改,同时视违约程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最高不超过50%安全保证金额度的违约金。1、因乙方违反本《物业租赁消防安全、治安管理责任协议》约定条款的,且经甲方下发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的;2、需由乙方聘请专业资质维保单位进行消防设施维保但未聘请的;3、年度内未按省市相关规定开展防火安全培训及应急疏散演练的;4、未取得相关部门(街道、消防、住建等部门)的许可擅自开业的;5、违规动火作业、高空作业、密闭空间作业、高空违规搭建附属物的。6、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消防、治安等事故,且造成人员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约。如有违约,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时改正,乙方须按时完成整改,同时视违约程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200元。1、甲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消防、治安、建筑安全隐患(包括但不限于:用火安全、用电安全、燃气安全、消防设施设备、消防疏散通道、特种设备、本协议约定等)发出书面安全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乙方在限期内完成,但整改后反复发生类似隐患的;2、甲方现场安全检查发现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或者充电等行为,整改后反复发生类似隐患的;3、甲方现场安全检查发现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存在脱岗、台账记录不全,整改后反复发生类似隐患的;4、甲方现场安全检查发现擅自拆除用电保护装置或用电保护装置故障、违乱拉乱接电线、使用超负荷电气设备,整改后反复发生类似隐患的;5、甲方现场安全检查发现乙方人员不会使用灭火器器材、不会应急逃生。6、甲方现场安全检查发现由甲方为物业配置的消防、防汛、安保、防恐物资,需乙方保管但遗失的。十七、其他安全管理补充要求:十八、租赁期间,乙方应履行以上消防安全、治安管理责任。若乙方造成消防安全、治安管理和其他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相关法律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如造成甲方和第三者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十九、若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该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二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签订须和租赁合同签约期限一致,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文到此结束)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签约代表(签名):签约代表(签名):签约日期:年月日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合同当事人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广州公交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大新路84、86、88号A座1701室法定代表人: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租用甲方场地/房屋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1.1甲方同意将位于物业按照现状出租给乙方使用,出租面积为平方米。1.2在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已将租赁物存在的瑕疵(包括甲方能提供的该物业现有相关资料等)全部向乙方报露,甲方已完成租赁物的瑕疵披露义务。乙方自愿按现状承租租赁物,对租赁物的权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设施设备及手续、现有抵押查封情况、装修等状况已经明确知晓并予以接受,承诺自担风险并不因此作为拒绝支付租金等费用以及主张合同无效的依据。如需办理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许可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报批、各类许可、租赁物业改建手续、租赁物业用途变更手续、环保手续、证照等),乙方应负责自行办理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对租赁物进行改造、修缮,由此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改造及修缮方案向甲方报备。第二条物业用途2.1乙方租用甲方物业用于下列用途::办公(不得用于经营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或政府相关部门不允许的项目)2.2租赁期内,乙方应按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自行办理相关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报批、各类许可、租赁物业改建手续、租赁物业用途变更手续、环保手续、证照等),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及风险。乙方承诺不因此作为拒绝支付租金等费用以及主张合同无效的依据。第三条物物业租赁期限及免租期3.1租赁期2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止(含免租期);租赁物实际交付日与上述起租日期不一致的,租赁期限自物业实际交付日起计。3.2免租期:本物业(有/无)免租期,免租期为个月,自租赁物实际交付日起计,首年月租金作为免租期标准。第四条物业租金及有关费用标准、支付方式4.1租金:本合同项下房屋和场地分别计租,本合同所称“租金”,除另有说明外,均指房屋和场地租金之和。4.1.1房屋首年月租金为¥元/月(大写:人民币整)自第二年起每年环比递增3%。具体详见下表:租赁期限月租金(元/月)4.1.2场地首年月租金为¥元/月(大写:人民币-整)自第二年起每年环比递增%。具体详见下表:0租赁期限月租金(元/月)//4.1.3结算方式:甲乙双方商定,租金按月结算。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月租金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整);此后每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的物业租金。4.2履约保证金4.2.1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5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一次性缴纳人民币元(大写:元整,相当于合同约定的首年月租金标准的【3】倍作为履约保证金。4.2.2租赁期间,保证金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抵扣租金,合同期满或解除,乙方清缴相关费用(包括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附属物品、设施设备损毁赔偿和违约赔偿责任等)并按期搬出,甲方在验收退还租赁物合格且收到乙方退履约保证金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由甲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收款凭据原件。4.2.3履约保证金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本合同项下相关费用以及租赁物的损毁赔偿、其他第三人的利益损害赔偿以及因租赁合同纠纷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诉讼费、仲裁费等。甲方可自行决定履约保证金的冲抵顺序。租赁期间,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清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将履约保证金用于抵扣相关费用;不足以抵扣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补足。4.3其他费用4.3.1租赁期间,乙方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承担水、电、水电费公摊、电梯维保公摊、消防维保公摊等物业管理(如有)费用,乙方应当自收到缴费通知后按要求及时缴交,否则因此产生的滞纳金、违约金及相关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1)由乙方直接向水、电、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缴付;(2)乙方在接收到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水电缴费通知单后,于5日内由乙方将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缴纳给甲方委托指定的物业管理单位代为收取,并由物业管理单位开具合法发票给乙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政府定价标准及合理分摊的损耗缴付,如因政策或所在管理部门规定调整,则应按最新水电收费标准缴付。4.3.2物业租赁期限内,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条未列出但与使用物业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4.3.3物业租赁期限内,乙方使用物业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税)由乙方承担。4.4收款账号4.4.1甲方指定的租金、履约保证金收款账号如下:开户名称广州公交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建行广州越秀支行账号440014001010500156114.4.2甲方指定的管理费、水费、电费收款账号如下:开户名称广州市佳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建行广州越秀支行账号440014001010530000184.4.3乙方开具发票信息如下: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账号地址电话发票类型(专票或普票)第五条物业的交付、返还、腾退5.1物业的交付5.1.1本合同签署之后20日内,甲方应将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租赁物按照租赁物现有质量、现有的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房屋的装修装饰状况交付给乙方使用,不包括租赁物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租赁物如遇征收、拆迁、旧改等,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要补偿(包括乙方的装修投入等)5.1.2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接收租赁物。移交时,甲乙双方应指派相关人员到场进行清点,并签署《移交确认书》,如涉及地上建筑物、设施设备的,甲乙双方还需另行签署《移交清单》。甲乙双方在《移交确认书》及《移交清单》(如有)签字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5.1.3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未于甲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与甲方办理租赁物使用交接手续,乙方仍需支付自前述通知规定的时间起计的租赁物租金及有关费用;乙方超过前述通知规定时间30个日历日仍未与甲方办理租赁物使用交接手续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再交付租赁物,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5.1.4如本合同所涉租赁物因乙方以外的其他因素导致不能按时向乙方交付使用的,租赁期限自甲方实际交付之日起算并作相应顺延,超过约定的交付期限2个月仍然不能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已经交付的保证金予以无息退还。5.2物业返还5.2.1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乙方应当在合同届满之日或解除之日起3天内向甲方交回租赁物。5.2.2租赁期间,乙方未进行租赁物装修、改建、加建或扩建等行为的,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时,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物业并按《移交清单》交还租赁物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地上建筑物、设施设备因自然损耗而损毁的除外。5.2.3租赁期间,经甲方同意,乙方进行了租赁物装修、改建、加建或扩建等行为的,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1)恢复原状,按《移交清单》返还租赁物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2)按本合同第七条相关约定处理。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租赁期限届满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不论基于何种原因),乙方不得损坏租赁物的装修,并无偿、完好地按本条约定移交给甲方,并无权就该租赁物内的装修、设施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主张、补偿或索赔。5.2.4返还租赁物时,甲乙双方应对租赁物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交验,乙方应结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乙方移交租赁物钥匙后视为租赁物腾退完成。5.2.5乙方在腾退房屋前应对租赁物内属于乙方的可移动物品进行处理,乙方腾退租赁物后,乙方遗留在租赁物内的物品视为抛弃物,甲方有权进行处置,若因处置乙方抛弃物产生费用的,该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其他约定:L第六条产权变化和转租6.1租赁期限内,如租赁物的产权发生变化或甲方对租赁物的产权进行处分,乙方在此同意放弃对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并由新产权人按照本合同的条件与乙方另行签署租赁合同。乙方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放弃其就租赁物所有权人按照前述约定转让、抵押和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而获得任何通知的权利以及任何优先购买权。6.2如本合同所涉物业因政府征收、规划用途变更或政策性变化(广州市或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导致不能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新产权人要求终止本合同的,乙方自愿放弃要求新产权人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权利,且不视为新产权人违约,乙方自愿放弃要求新产权人或甲方补偿的权利。6.3物业租赁期限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对出租物业进行转让、转租、转包、转借他人、擅自调换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理,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如乙方确需要转租的,乙方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须与甲方签署书面转租承诺,并向甲方另行缴纳与本合同履约保证金等额金额作为转租保证金。乙方应事先将转租合同内容书面报甲方审批,经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决策审批同意后方可转租,转租合同须交甲方备案。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转租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出本合同期限,乙方所收取的一切费用的期限均不得超出本合同期限。转租合同的条款除应符合本合同的各项要求外,还需约定第三方必须服从甲方日常管理,不得再转租,并明确如乙方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达50个自然日的,甲方有权派驻工作人员直接向次承租人(或分租户)收取租金及相关费用,用于抵偿乙方所欠的租金、其他费用及相应的违约金,直至乙方所有欠款付清为止,次承租人(或分租户)不得以已向承租方缴纳租金或承租方未退还保证金、预收租金为由拒绝向甲方缴纳租金。次承租人(或分租户)应自行解决其与承租方之间的纠纷,次承租人(或分租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或甲方追究法律责任和索取任何补偿。转租承诺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转租功能、用途;(2)转租期限及要求;(3)转租管理要求和有关责任;(4)转租期间涉及的法律纠纷、信访维稳等解决主体和方式(5)禁止对水费、电费、气费违规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费等承诺(6)租赁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6.4甲方同意乙方将租赁物转租的,乙方应当确保次承租人完全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以及甲方和租赁物属地单位的监督管理。乙方应负责约束次承租人履行租赁义务,对次承租人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且次承租人不得再次转租。次承租人违反本款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对次承租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6.5转租合同应当约定次承租人的代为清偿权行使有关条件、清偿范围、法律后果、期限限制,并交甲方审批同意。具体约定包括:(1)如转租合同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的,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次承租人无权行使代为清偿权。(2)次承租人在承租人发生逾期支付租金的15个工作日内代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和违约金的,视同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和违约金。超过15个工作日的,则次承租人的代为清偿权丧失,不影响出租人行使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权。(3)次承租人的代为清偿权仅适用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且须以完全清偿为基础。否则,次承租人仅代为支付部分租金和违约金的,承租人仍未付清,不影响出租人行使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权。第七条物业装修和设施设备7.1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物,不得损坏原有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违章加建、扩建、改建物业或改变、增设、拆除有关附属设施设备。7.2如需对租赁物进行装修、加建、扩建、改建或改变、增设、拆除有关附属设施设备的,乙方应将相关申请及施工方案书面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现场管理单位批准后,方可施工。7.3乙方对租赁物进行装修、加建、扩建、改建或改变、增设、拆除有关附属设施设备的,须符合安全、消防、防火、工程装修、装法规规定,需对租赁物设置消防安全责任人、对配有消防控制室的配置持证值班人员(如无除外)、设立日常安全管理人员,日常必须配合甲方进行物业消防安全等检查。如物业出租及消防安全相关规定发生变更,乙方需按新规定进行整改及执行。9.13乙方负责租赁物日常的治安、安全、消防、综治、卫生、清洁、防疫、环保、计生、门前三包等工作,独自承担相应费用和责任。乙方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甲方签订《物业租赁消防安全、治安管理责任协议书》,并遵守其约定。若乙方违反前述约定,经甲方书面通知整改后,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仍未整改的,甲方可无责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不退回履约保证金,若前述保证金、押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还有权向乙方追偿;如因乙方前述违约行为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9.14乙方如涉及到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形(如乙方单位名称的变更等)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将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向甲方备存。9.15甲方已告知乙方租赁物相关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情况,乙方应按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和维护消防设施设备,场地内配备足量有效的消防器材,制定物业场地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对所属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和应急演练。9.16非因甲方原因,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90日书面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与甲方完成设备检查、场地交接,缴清所欠租金和水电费、管理费和其它各项费用后,本合同解除,同时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应作为提前解除合同造成甲方租赁物空置期租金损失的补偿,不予退还。若因乙方单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9.17乙方出于经营需要,需在建筑物外设置招牌广告的,须事先书面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如在设置招牌广告过程中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经营过程中因招牌广告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9.18甲方及其委托的现场管理单位因工作需要,对租赁物的合法经营、安全、消防、卫生、防疫、创文、巩卫等事项开展巡查、检查、宣传、整改等工作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其他约定:L第十条合同提前解除和终止10.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还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同时,甲方有权拒绝其参加方及甲方关联企业组织开展的物业招租及其他经营活动:10.1.1逾期支付租金超过220个日历日的;10.1.2租赁期内,乙方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租赁物用途,或从事任何不符合租赁物约定用途的经营、活动或行为。10.1.3乙方未办理消防、安全、环保、卫生、营业执照等许可证照等行为,或利用租赁物存在违法经营,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等情况的;10.1.4擅自将租赁物转让、转租、分租,将承租的物业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10.1.5损坏租赁物、擅自装修、擅自拆改承租物业结构(含加建、扩建、改建等)、擅自改变、增设、拆除附属的设施设备或改变物业用途;10.1.6在租赁物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10.1.7不服从甲方对租赁物的管理要求,并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未按要求整改的;10.1.8乙方违反《反商业贿赂协议书》、《场地租赁消防、治安管理责任协议书》的有关约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10.2出现下列情形时,合同提前终止,任何一方无须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无条件向甲方退回租赁物,并在规定时间内结清合同相关款项:10.2.1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0.2.2因政府征地、拆迁、建设、规划调整、场地建设、收储、三旧改造、产权划转、甲方企业改制等原因,需要收回租赁物的。10.2.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10.3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时财产的处理:10.3.1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乙方对租赁物的装修、增设的设施设备等归甲方所有,加建、扩建、改建后的租赁物无偿归甲方所有,租赁物内属于乙方的可移动物品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租赁物相关的报建、验收等文件移交甲方;凡属于租赁物原有财产或甲方的物品、设施设备乙方不得破坏或占有。乙方应按本合同第5.2条的约定向甲方返还租赁物。10.3.2如因租赁物被政府征收、拆迁的,政府部门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含乙方加建、扩建、改建、改变、增设的相关设备设施)的补偿归甲方所有。10.3.3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无发生违约行为,重新招租时乙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此处“同等条件”应理解为重新公开招租程序中所有意向方给出的最佳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如乙方租金报价不是现场最高报价时,可按最高报价优先其他竞标人取得承租权。若乙方未参与公开竞价,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其他约定::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未整改的;或未能履行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约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履行、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等),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11.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拖欠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达20个日历日的,甲方有权免责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不退回履约保证金,并依约定向乙方追索其所欠的租金、其他费用及相应的违约金。11.3乙方存在本合同第10.1条约定的任一违约情形的,甲方除有权按照该条约定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外,乙方所交付的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等概不予以退还。同时,对于乙方留存在本合同所涉租赁物内的一切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设施设备、办公设备、存储物品等),在甲方发出清理通知后10日内乙方没有清理腾退的,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将前述物品作为抛弃物予以处置,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损失赔偿。甲方因处理乙方遗留抛弃物产生的费用,有权要求乙方承担。11.4乙方加建、改建、扩建、装修或者改变、增设、拆除附属的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消防、防火、工程装修、装饰、施工等有关规定,未取得相关证照,或者造成租赁物结构损坏、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11.5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乙方未在甲方告知的合理期限内向甲方交回本合同所涉房屋及场地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届满之日或解除之日的租金标准的两倍支付占用期间的场地占用费。11.6乙方拖欠应付款项且在收到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后7日内仍未纠正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交纳的本合同项下的履约保证金及其他押金中扣除乙方应付费用及赔偿款,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比例等均由甲方决定,且不影响甲方依据本合同其他条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甲方扣款后须通知乙方,乙方应于收到通知后10日内补足相应保证金被扣除的金额。11.7因房屋存在抵押(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知悉本租赁物物业存在/不存在抵押)、查封等原因导致房屋被查封、拍卖、扣押、冻结、或第三方主张权利等导致本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租赁合同终止,乙方需无条件向甲方退回租赁租赁物物业,并在规定时间内结清合同相关款项,双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12.8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达到合同解除条件的,即使乙方已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被扣减履约保证金的,甲方仍有权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若甲方同意不解除本合同的,则本合同继续履行。11.9本合同项下,甲方或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磋商期间招租成本、房屋租金损失、提前解除合同导致房屋空置损失、租金差价损失、租赁物服务费、装饰装修拆除费、房屋占用费(如有)留存物品保管费和处理费、诉讼费、评估与鉴定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需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1.10除本合同约定外,双方均无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按履约保证金金额的100%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其他约定:o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甲乙双方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双方权利义务按照本合同执行。12.2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公共安全、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等工作。12.3租赁物通过广州产权交易所公开招租所约定的出租条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通知与送达13.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需以书面形式作出。13.2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中指定的联系人、地址、电话、传真或电子邮箱送达通知,以本合同签章页通讯信息为准。任何一方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或未通知导致怠于通知一方未收到相关书面文件的,若发出一方送达至原地址的,视为已送达,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怠于通知一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通知自送达之日发生效力。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14.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向租赁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5.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15.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15.3凡该租赁物租赁活动中一切口头承诺、解释及商业广告、文件往来与本合同产生冲突的,均以本合同为准。15.4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壹份,甲方执两份,广州产权交易所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在本合同订立后30日内负责向房屋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逾期备案的,则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证件号码:证件号码:送达地址:送达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委托代理人:证件号码:送达地址:联系电话:签署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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