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招标采购公告(2025)
台州市路桥区飞龙湖南一单元(33100400505)内环南路以南、桐屿大道以西区块详细规划修改批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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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飞龙湖南一单元(33100400505)内环南路以南、桐屿大道以西区块详细规划修改批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5-01-21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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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路桥分局
一、公告内容
本项目位于路桥区桐屿街道,规划范围东至桐屿大道,南至双水路,西至经二路,北至内环南路,规划总用地面积约25.97公顷。
二、公告地点
1.公告网站: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路桥分局规划项目公告栏
3.现场
三、公告时间
2025年1月22日-2025年2月20日
四、意见反馈
如有意见,请在公告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路桥分局。本次公告的内容仅作征求意见用途,不作任何项目的审批依据,规划内容以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批复的最终成果为准。
联系地址:路桥区商海北街19号
联系电话:0576-82454540
联系人:陈女士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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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飞龙湖南一单元(33100400505)内环南路以南、桐屿大道以西区块详细规划修改用台温铁路100飞龙湖图例居住用地规划修改范围行政办公用地文化用地教育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丙环快速路社会福利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宗教用地商业服务用地商务办公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品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螺公用设施用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洋广场用地区域基础设施用地放特殊用地采矿盐田用地射耕地园地线林地草地农村住宅用地水域铁路高速公路快速路街道、乡镇界线市、区界线规划修改范围台州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区位图01台州市路桥区飞龙湖南一单元(33100400505)内环南路以南、桐屿大道以西区块详细规划修改台FB温铁路飞龙湘规划修改范1台州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区信图台州市路桥区飞龙湖南一单元(33100400505)内环南路以南、桐屿大道以西区块详细规划修改N1..0内环南路-OE050100200m02(E2)17(E1)03(E2)0703(H14)01(E2)0703(H14)02(E2)01(E2)02(E2)01(E2)0703(H14)04(E2)品02(E2)17(E1)03(E2)17(E1)图例0703(H14)0901(B1)17(E1)耕地01(E2)02(E2)0901B1)8二0703(H14)02(E2)01(E2)04(E2)02(E2)01(E2)02(E2)园地0703(H14)01(E2):02(E202(E2)6703(H14)17(E1)03(E2)林地01(E2)01(E2)02(E2)01(E2)02(E2)01(E2)03(E2)04(E2)草地.0703(H14)0703(H14)0703(H14)农村宅基地30901(B1)商业用地.陆地水域1.一17(E1)-二回规划道路..-规划修改范围二4台州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现状图02台州市路桥区飞龙湖南一单元(33100400505)内环南路以南、桐屿大道以西区块详细规划修改T018M图例M研地5园地40林地042草地农村宅基地商业用地EMT:陆地水域规划道路规划修改范围ZYT1aH000MEa1n1H10030N1L0E1380Li00aL1E1120器Oa1台州市城多规划设计研充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现状302台州市路桥区飞龙湖南一单元(33100400505)内环南路以南、桐屿大道以西区块详细规划修改土地利用规划在延续上位规划基本格局的前提下,兼顾前瞻性与现实操作性,从景观资源的最大化合理利用、依山沿湖区块的功能设置以及安置平衡等角度综合考虑进行用地布局。各类用地面积示意图15%47%6%9%R2(安置)居住用地R2(安置)公共设施用地100200G1道路广场用地C2HR22■市政公用设施用地23%及工业用地G1绿地G1■水域和其用地G1C1E1土地利用汇总表:序号用地性质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用地代号RRI面积(公顷)420.4768.31所占比例15.0%12其中其中二类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住混合用地公共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商办混合用地休疗养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R2R2(安置)R22RCCC1C2CIC2C53C655.48181.6121.8493.23159.365.7063.3657.098.9622.965.7%345其中其中其中文物古迹用地道路广场用地道路用地广场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供应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邮电设施用地C7SSS2S3UU1U2U31.29261.80254.793.004.017.734.731.050.479.4%0.3%345其中其中其中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一类工业用地绿地U4U9G0.990.498.018.01626.550.3%22.4%67其中其中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水域和其他用地水域林地G1G2EEE4545.2881.271311.76256.181055.5846.9%89可建设用地规划总用地可建设用地规划总用地可建设用地规划总用地1483.922795.68100.0%R2(安置R2(安置GIR1G1C53R2(安14R2C7R2(安置R2(安置)C2R22R2(安置)九年制学CC2规划修改范围R2(安置)UI2安置G1R2(安置)C2R2(安置)G1GIU2R2E1HC002CIC2R2(安置)R2RCRC备注:排洪沟形成的水域面积计算到绿地面积中。U125aS2RCRCC6R2图例R22R2RGC10E1R22RI一类居住用地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G文物古迹用地RCRCC6RCR2CIC2R2二类居住用地(安置)一类工业工地M1一类工业工地(安置)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咖供应设施用地CIG2R2安置G安詈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C商住混合用地吧交通设施用地二C行政办公用地3邮电设施用地U9商业金融业用地C3商业金融业用地06环境卫生设施用地R2CCS商办综合用地U9其他公用设施用地MIC2C53休疗养用地G公共绿地S2广场用地6生产防护绿地S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EO林地EI水域--铁路规划范围线规划道路规划修改范围轨道线台州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修改前土地使用规划图03台州市路桥区飞龙湖南一单元(33100400505)内环南路以南、桐屿大道以西区块详细规划修改划修改范围1台州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修改前土地使用规划图03台州市路桥区飞龙湖南一单元(33100400505)内环南路以南、桐屿大道以西区块详细规划修改进113一·内=环南路·一1402(G2)规划支路0901(B1)71401(G1)1402(G2)-0902(B2)1403(G3)-规划支路0901(B1)规1401(G1)品划规0902(B2)0902(B2)支划桐0902B2)路路支屿七大1401(G1)二0902(B2)双水路0902(B2)道规划3麦路+G回N050100200m图例0901(B1)商业用地0902(B2)商务金融用地1401(G1)公园绿地1402(G2)防护绿地1403(G3)广场用地规划道路规划修改范围台州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修改后土地使用规划图04台州市路桥区飞龙湖南一单元(33100400505)内环南路以南、桐屿大道以西区块详细规划修改2UP为一环南一路·161213M3517UHRaL1双一水·路GC17图例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公国绿地防护绿地H广场用地规划道路规划修改范围M为一环南一路·2UP161213UHRa3517L1图例G双一水·路C17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公国绿地防护绿地H广场用地规划道路规划修改范围1台州市城乡规划设计研院有限公司修改后土地使用规划图04台州市路桥区飞龙湖南一单元(33100400505)内环南路以南、桐屿大道以西区块详细规划修改麓湖馨海1224.2116573L052规划修改范围1-65621.1671-82802.7710201(E)X458.119Y-82752.3020100)0201A0201LTY060-0201混合X=65329.80302018)T=82163.37区X-65182.200202(F)0202(E)-6514.2的0202()0202(0)乐湖LT060-02020202(C)5919.635-82799.5X6887.992混合Y-82078.151X64862.186T-8209L.711腾0202F)X-64761.1-64837.288T-82086.6901-64746.5516482L641-82659.654161726.554T-82060.2657-82682.747161721.811-83851.075020300X-68688.9030203(0)02038)T2664127LTY060-02030203(0)区1-61588.285混合1-81909.032T-64533990203(C=7988.118道164515.250L60203(E1-6H31.908T-82571.71T-1936.2601-64417.199T-82545.997官16.574河T-82574.70909规划控制条文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LTY060图则单元控制详图(2)麓湖馨海1224.2116573L052规划修改范围1-65621.1671-82802.7710201(E)X458.119Y-82752.3020100)0201A0201LTY060-0201混合X=65329.80302018)T=82163.37区X-65182.200202(F)0202(E)-6514.2的0202()0202(0)乐湖LT060-02020202(C)5919.635-82799.5X6887.992混合Y-82078.151X64862.186T-8209L.711腾0202F)X-64761.1-64837.288T-82086.6901-64746.5516482L641-82659.654161726.554T-82060.2657-82682.747161721.811-83851.075020300X-68688.9030203(0)02038)T2664127LTY060-02030203(0)区1-61588.285混合1-81909.032T-64533990203(C=7988.118道164515.250L60203(E1-6H31.908T-82571.71T-1936.2601-64417.199T-82545.997官16.574河T-82574.70909规划控制条文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单元编码单元名称单元名称单元名称单元名称图则单元区位图图则单元区位图图则单元区位图图则单元区位图图则单元区位图图则单元区位图图则单元区位图麓湖馨海1224.2116573L052规划修改范围1-65621.1671-82802.7710201(E)X458.119Y-82752.3020100)0201A0201LTY060-0201混合X=65329.80302018)T=82163.37区X-65182.200202(F)0202(E)-6514.2的0202()0202(0)乐湖LT060-02020202(C)5919.635-82799.5X6887.992混合Y-82078.151X64862.186T-8209L.711腾0202F)X-64761.1-64837.288T-82086.6901-64746.5516482L641-82659.654161726.554T-82060.2657-82682.747161721.811-83851.075020300X-68688.9030203(0)02038)T2664127LTY060-02030203(0)区1-61588.285混合1-81909.032T-64533990203(C=7988.118道164515.250L60203(E1-6H31.908T-82571.71T-1936.2601-64417.199T-82545.997官16.574河T-82574.70909规划控制条文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LTY060新城西扩新城西扩新城西扩新城西扩麓湖馨海1224.2116573L052规划修改范围1-65621.1671-82802.7710201(E)X458.119Y-82752.3020100)0201A0201LTY060-0201混合X=65329.80302018)T=82163.37区X-65182.200202(F)0202(E)-6514.2的0202()0202(0)乐湖LT060-02020202(C)5919.635-82799.5X6887.992混合Y-82078.151X64862.186T-8209L.711腾0202F)X-64761.1-64837.288T-82086.6901-64746.5516482L641-82659.654161726.554T-82060.2657-82682.747161721.811-83851.075020300X-68688.9030203(0)02038)T2664127LTY060-02030203(0)区1-61588.285混合1-81909.032T-64533990203(C=7988.118道164515.250L60203(E1-6H31.908T-82571.71T-1936.2601-64417.199T-82545.997官16.574河T-82574.70909规划控制条文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1.本规划是台州市新城西扩片区【LTY060规划管理单元】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遵照《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09(414)号执行。3.土地使用兼容性为允许兼容,具体内容详见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4.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实际开发的用地红线范围,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细分开发,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开发的,建设总量保持不变。5.土地出让前需做好地块的布局研究、日照分析和停车容量分析等方面的前期研究。6.规划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其土地利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相符。7.规划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为准。8.《地块规划控制指标表》中用地性质分类参照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定。9.表中所列指标除绿地率外均为上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在实施时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或调整。10.图中道路转弯半径待道路详细设计时确定。11.图中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所标尺寸以“米”为单位。12.本片区内具体建设时,若发现文物古迹,需注意对其保护。文物古迹的发掘与迁移应严格按文物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其相关手续。北040100200M麓湖馨海1224.2116573L052规划修改范围1-65621.1671-82802.7710201(E)X458.119Y-82752.3020100)0201A0201LTY060-0201混合X=65329.80302018)T=82163.37区X-65182.200202(F)0202(E)-6514.2的0202()0202(0)乐湖LT060-02020202(C)5919.635-82799.5X6887.992混合Y-82078.151X64862.186T-8209L.711腾0202F)X-64761.1-64837.288T-82086.6901-64746.5516482L641-82659.654161726.554T-82060.2657-82682.747161721.811-83851.075020300X-68688.9030203(0)02038)T2664127LTY060-02030203(0)区1-61588.285混合1-81909.032T-64533990203(C=7988.118道164515.250L60203(E1-6H31.908T-82571.71T-1936.2601-64417.199T-82545.997官16.574河T-82574.70909图例-控制点坐标及标高城市绿线地块编码城市蓝线用地性质BB道路断面符号城市黄线地块线(本图中与城市四线部分重合)E-城市橙线低层多层建筑后退线D]社会公共停车场E-高层建筑后退线公厕机动车禁开口路段C区10kv开关站建议机动车出入口轻轨站尺寸标注-----规划修改范围-控制点坐标及标高城市绿线地块编码城市蓝线用地性质BB道路断面符号城市黄线地块线(本图中与城市四线部分重合)E-城市橙线低层多层建筑后退线D]社会公共停车场E-高层建筑后退线公厕机动车禁开口路段C区10kv开关站建议机动车出入口轻轨站尺寸标注-----规划修改范围-控制点坐标及标高城市绿线地块编码城市蓝线用地性质BB道路断面符号城市黄线地块线(本图中与城市四线部分重合)E-城市橙线低层多层建筑后退线D]社会公共停车场E-高层建筑后退线公厕机动车禁开口路段C区10kv开关站建议机动车出入口轻轨站尺寸标注-----规划修改范围-控制点坐标及标高城市绿线地块编码城市蓝线用地性质BB道路断面符号城市黄线地块线(本图中与城市四线部分重合)E-城市橙线低层多层建筑后退线D]社会公共停车场E-高层建筑后退线公厕机动车禁开口路段C区10kv开关站建议机动车出入口轻轨站尺寸标注-----规划修改范围-控制点坐标及标高城市绿线地块编码城市蓝线用地性质BB道路断面符号城市黄线地块线(本图中与城市四线部分重合)E-城市橙线低层多层建筑后退线D]社会公共停车场E-高层建筑后退线公厕机动车禁开口路段C区10kv开关站建议机动车出入口轻轨站尺寸标注-----规划修改范围-控制点坐标及标高城市绿线地块编码城市蓝线用地性质BB道路断面符号城市黄线地块线(本图中与城市四线部分重合)E-城市橙线低层多层建筑后退线D]社会公共停车场E-高层建筑后退线公厕机动车禁开口路段C区10kv开关站建议机动车出入口轻轨站尺寸标注-----规划修改范围-控制点坐标及标高城市绿线地块编码城市蓝线用地性质BB道路断面符号城市黄线地块线(本图中与城市四线部分重合)E-城市橙线低层多层建筑后退线D]社会公共停车场E-高层建筑后退线公厕机动车禁开口路段C区10kv开关站建议机动车出入口轻轨站尺寸标注-----规划修改范围-控制点坐标及标高城市绿线地块编码城市蓝线用地性质BB道路断面符号城市黄线地块线(本图中与城市四线部分重合)E-城市橙线低层多层建筑后退线D]社会公共停车场E-高层建筑后退线公厕机动车禁开口路段C区10kv开关站建议机动车出入口轻轨站尺寸标注-----规划修改范围-控制点坐标及标高城市绿线地块编码城市蓝线用地性质BB道路断面符号城市黄线地块线(本图中与城市四线部分重合)E-城市橙线低层多层建筑后退线D]社会公共停车场E-高层建筑后退线公厕机动车禁开口路段C区10kv开关站建议机动车出入口轻轨站尺寸标注-----规划修改范围-控制点坐标及标高城市绿线地块编码城市蓝线用地性质BB道路断面符号城市黄线地块线(本图中与城市四线部分重合)E-城市橙线低层多层建筑后退线D]社会公共停车场E-高层建筑后退线公厕机动车禁开口路段C区10kv开关站建议机动车出入口轻轨站尺寸标注-----规划修改范围-控制点坐标及标高城市绿线地块编码城市蓝线用地性质BB道路断面符号城市黄线地块线(本图中与城市四线部分重合)E-城市橙线低层多层建筑后退线D]社会公共停车场E-高层建筑后退线公厕机动车禁开口路段C区10kv开关站建议机动车出入口轻轨站尺寸标注-----规划修改范围-控制点坐标及标高城市绿线地块编码城市蓝线用地性质BB道路断面符号城市黄线地块线(本图中与城市四线部分重合)E-城市橙线低层多层建筑后退线D]社会公共停车场E-高层建筑后退线公厕机动车禁开口路段C区10kv开关站建议机动车出入口轻轨站尺寸标注-----规划修改范围-控制点坐标及标高城市绿线地块编码城市蓝线用地性质BB道路断面符号城市黄线地块线(本图中与城市四线部分重合)E-城市橙线低层多层建筑后退线D]社会公共停车场E-高层建筑后退线公厕机动车禁开口路段C区10kv开关站建议机动车出入口轻轨站尺寸标注-----规划修改范围-控制点坐标及标高城市绿线地块编码城市蓝线用地性质BB道路断面符号城市黄线地块线(本图中与城市四线部分重合)E-城市橙线低层多层建筑后退线D]社会公共停车场E-高层建筑后退线公厕机动车禁开口路段C区10kv开关站建议机动车出入口轻轨站尺寸标注-----规划修改范围道路断面形式80LL137513.513511751JL0801208.580生125252010128152业A1-A1断面H-H断面501412201llo12.012.5.015.0451151280360080241514550.0B-B断面F-F断面L513.515080L05.0135151512808.02515D-D断面G-G断面80LL137513.513511751JL0801208.580生125252010128152业A1-A1断面H-H断面501412201llo12.012.5.015.0451151280360080241514550.0B-B断面F-F断面L513.515080L05.0135151512808.02515D-D断面G-G断面80LL137513.513511751JL0801208.580生125252010128152业A1-A1断面H-H断面501412201llo12.012.5.015.0451151280360080241514550.0B-B断面F-F断面L513.515080L05.0135151512808.02515D-D断面G-G断面80LL137513.513511751JL0801208.580生125252010128152业A1-A1断面H-H断面501412201llo12.012.5.015.0451151280360080241514550.0B-B断面F-F断面L513.515080L05.0135151512808.02515D-D断面G-G断面80LL137513.513511751JL0801208.580生125252010128152业A1-A1断面H-H断面501412201llo12.012.5.015.0451151280360080241514550.0B-B断面F-F断面L513.515080L05.0135151512808.02515D-D断面G-G断面80LL137513.513511751JL0801208.580生125252010128152业A1-A1断面H-H断面501412201llo12.012.5.015.0451151280360080241514550.0B-B断面F-F断面L513.515080L05.0135151512808.02515D-D断面G-G断面80LL137513.513511751JL0801208.580生125252010128152业A1-A1断面H-H断面501412201llo12.012.5.015.0451151280360080241514550.0B-B断面F-F断面L513.515080L05.0135151512808.02515D-D断面G-G断面80LL137513.513511751JL0801208.580生125252010128152业A1-A1断面H-H断面501412201llo12.012.5.015.0451151280360080241514550.0B-B断面F-F断面L513.515080L05.0135151512808.02515D-D断面G-G断面80LL137513.513511751JL0801208.580生125252010128152业A1-A1断面H-H断面501412201llo12.012.5.015.0451151280360080241514550.0B-B断面F-F断面L513.515080L05.0135151512808.02515D-D断面G-G断面80LL137513.513511751JL0801208.580生125252010128152业A1-A1断面H-H断面501412201llo12.012.5.015.0451151280360080241514550.0B-B断面F-F断面L513.515080L05.0135151512808.02515D-D断面G-G断面80LL137513.513511751JL0801208.580生125252010128152业A1-A1断面H-H断面501412201llo12.012.5.015.0451151280360080241514550.0B-B断面F-F断面L513.515080L05.0135151512808.02515D-D断面G-G断面麓湖馨海1224.2116573L052规划修改范围1-65621.1671-82802.7710201(E)X458.119Y-82752.3020100)0201A0201LTY060-0201混合X=65329.80302018)T=82163.37区X-65182.200202(F)0202(E)-6514.2的0202()0202(0)乐湖LT060-02020202(C)5919.635-82799.5X6887.992混合Y-82078.151X64862.186T-8209L.711腾0202F)X-64761.1-64837.288T-82086.6901-64746.5516482L641-82659.654161726.554T-82060.2657-82682.747161721.811-83851.075020300X-68688.9030203(0)02038)T2664127LTY060-02030203(0)区1-61588.285混合1-81909.032T-64533990203(C=7988.118道164515.250L60203(E1-6H31.908T-82571.71T-1936.2601-64417.199T-82545.997官16.574河T-82574.70909图则单元控制内容则单元则单元用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居住人数(人)配套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蓝线蓝线绿线绿线绿线绿线绿线绿线黄线黄线黄线黄线黄线黄线橙线紫线紫线麓湖馨海1224.2116573L052规划修改范围1-65621.1671-82802.7710201(E)X458.119Y-82752.3020100)0201A0201LTY060-0201混合X=65329.80302018)T=82163.37区X-65182.200202(F)0202(E)-6514.2的0202()0202(0)乐湖LT060-02020202(C)5919.635-82799.5X6887.992混合Y-82078.151X64862.186T-8209L.711腾0202F)X-64761.1-64837.288T-82086.6901-64746.5516482L641-82659.654161726.554T-82060.2657-82682.747161721.811-83851.075020300X-68688.9030203(0)02038)T2664127LTY060-02030203(0)区1-61588.285混合1-81909.032T-64533990203(C=7988.118道164515.250L60203(E1-6H31.908T-82571.71T-1936.2601-64417.199T-82545.997官16.574河T-82574.70909图则单元控制内容LTY060LTY0602203999476330647633064928010kv开关站(9处),10kv箱式变电站,110k变电站,垃圾转运站,公厕(9处),社会公共停车场,邮政支局,电信支局10kv开关站(9处),10kv箱式变电站,110k变电站,垃圾转运站,公厕(9处),社会公共停车场,邮政支局,电信支局幼儿园6(2处),幼儿园12旌(4处),九小学36班,初中36,菜市场(2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2处),文化中心派出所幼儿园6(2处),幼儿园12旌(4处),九小学36班,初中36,菜市场(2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2处),文化中心派出所乐湖:水域面积16.1公顷,蓝线控制在规划河岸线外10米。乐湖:水域面积16.1公顷,蓝线控制在规划河岸线外10米。道路绿地:(1)财富大道:绿线控制在道路红线外20米。(2)桐江路:绿线控制在道路红线外20米,(3)内环路:绿线控制在道路边线外15-20米,(4)路桥大道:绿线控制在道路边线外20米,滨河绿地:各类滨河绿地绿线控制在蓝线至道路边界或用地边界。公共绿地:2处,绿线控内。其他绿线控制详见域市绿线控制规划图。道路绿地:(1)财富大道:绿线控制在道路红线外20米。(2)桐江路:绿线控制在道路红线外20米,(3)内环路:绿线控制在道路边线外15-20米,(4)路桥大道:绿线控制在道路边线外20米,滨河绿地:各类滨河绿地绿线控制在蓝线至道路边界或用地边界。公共绿地:2处,绿线控内。其他绿线控制详见域市绿线控制规划图。道路绿地:(1)财富大道:绿线控制在道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规划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