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组核酸技术的应用与开发招标采购公告(2025)



天津全和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基因组核酸技术的应用与开发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天津全和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基因组核酸技术的应用与开发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进行公开,以接受公众的监督。

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1.项目名称:天津全和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基因组核酸技术的应用与开发环境影响报告表
2.建设单位:天津全和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3.建设地点:天津开发区东区洞庭路220号
4.项目概况:天津全和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拟投资1500万元,租赁天津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有限公司位于天津开发区东区洞庭路220号15层整层的实验室,建筑面积为1409m2,主要建设内容为购置并安装实验设备,包括超净工作台、倒置显微镜、生物安全柜、细胞培养箱、涡旋混合仪、蛋白印迹成像仪、荧光定量PCR、酶标仪、细胞计数仪、超低温冰箱等,项目建成后,用于生物医药研究和实验使用。
5.建设单位和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天津全和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开发区东区洞庭路220号
联系人:赵工
联系电话:186xxxxxxxx
6.环评单位和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中环博润(天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人:邓工
联系地址:南开区欣苑大厦
联系电话:1770229683
公示稿-天津全和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基因组核酸技术的应用与开发.pdf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天津全和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基因组核酸技术的应用与开发建设单位(盖章):天津全和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5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天津全和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基因组核酸技术的应用与开发天津全和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基因组核酸技术的应用与开发天津全和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基因组核酸技术的应用与开发项目代码2407-120316-89-05-3574382407-120316-89-05-3574382407-120316-89-05-357438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天津开发区东区洞庭路220号15层天津开发区东区洞庭路220号15层天津开发区东区洞庭路220号15层地理坐标(东经117°41′50.614″,北纬39°4′51.256″)(东经117°41′50.614″,北纬39°4′51.256″)(东经117°41′50.614″,北纬39°4′51.256″)国民经济行业类别M7340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四十五、研究和实验发展-98、其他(不产生实验废气、废水、危险废物的除外)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津开审批[2024]11471号总投资(万元)1500环保投资(万元)55环保投资占比(%)3.7施工工期2025年4月-2025年5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1409专项评价设置情况大气:本项目不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物质,且项目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无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因此不设置大气专项评价;地表水:本项目废水排放方式为间接排放,因此不设置地表水专项评价;环境风险:本项目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最大储存量未超过临界量,因此不设置环境风险专项评价;大气:本项目不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物质,且项目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无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因此不设置大气专项评价;地表水:本项目废水排放方式为间接排放,因此不设置地表水专项评价;环境风险:本项目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最大储存量未超过临界量,因此不设置环境风险专项评价;大气:本项目不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物质,且项目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无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因此不设置大气专项评价;地表水:本项目废水排放方式为间接排放,因此不设置地表水专项评价;环境风险:本项目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最大储存量未超过临界量,因此不设置环境风险专项评价;—1—海洋:无。本项目不涉及向海排放污染物,故无需开展海洋专项评价;地下水、土壤:无。本项目不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本项目不存在对周边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无需进行土壤及地下水调查。故无需开展地下水、土壤专项评价。规划情况(1)《天津市工业布局规划(2022—2035年)》规划名称:《天津市工业布局规划(2022—2035年)》;审批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工业布局规划(2022—2035年)的批复》(津政函〔2022〕56号);(2)《天津市滨海新区工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规划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工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审批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25项重点专项规划的通知》,津滨政发[2021]21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天津市先进制造业产业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机关:原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滨海新区分局;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滨海新区分局关于对天津市先进制造业产业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复函》(津环保滨监函[2007]9号)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规划符合性分析本项目选址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根据《天津市工业布局规划(2022-2035年)》,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目标为巩固提升化学药和现代中药优势,加快培育生物药、高端医疗器械、智慧医疗与大健康等新兴产业,建成国内领先的生物医药研发转化基地。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发展重点为推动化学原料药、化学制剂、仿制药与创新药发展,布局抗体药物、系统靶点药物等生物制品,推进新型疫苗研发生产,壮大生物医用材料产品、高端医用试剂产品,发展智慧医疗检测与诊疗辅助设备,布局生命科学、基因组学、合成生物学、干细胞技术、脑科学与类脑研究、精准医学成像等重大前沿领域。生物药产业重点布局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主导产业为:①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大数据、下一代通信网络、核心硬件及基础元器件。②生物医药:生物药、医疗器械与大健康。③汽车: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车、汽车关键零部件。④装备制造:智能制造装备、机器人、高效节能及先进环保装备。本项目位于天津开发区东区洞庭路220号15层,属于规划范围内,本项目主要从事生物药研究和实验,属于园区主导产业,符合规划要求。(2)《天津市滨海新区工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工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培育壮大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发挥临床诊疗、植入物、诊断试剂等细分领域优势,重点发展通用诊断装备、植介入器械、高端医用试剂等高端医疗器械产品,扩大高端医疗器械产能,提升产品附加值。加速医疗诊断和治疗装备规模化,发挥龙头企业技术创新优势,加快发展角膜检测设备等专科诊断设备以及高标准移动化数字影像系统等通用诊断装备。壮大植介入器械产业规模,重点发展人工关节与骨科植入物、植入式人工心脏、冠脉药物支架等各类植介入人工器械。突破高端医用试剂产品,发展人类免疫抗体临床检测、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新冠病毒诊断试剂盒等产品,推动基因测序、生物检测产品研发和产业化。本项目位于天津开发区东区洞庭路220号15层,属于规划范围内,本项目主要从事生物药研究和实验,用地性质属于工业用地,项目符合《天津市滨海新区工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规划要求。2.规划环评符合性分析根据《关于对天津市先进制造业产业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复函》(津环保滨监函[2007]9号),天津市先进制造业产业区由东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中区(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西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南区(海河下游现代冶金产业区)四部分组成。本项目位于天津开发区东区洞庭路220号15层。天津市先进制造业产业区的发展定位:规划产业由六大产业构成包括:①电子信息产业;②汽车和装备制造产业;③石油钢管和优质钢材产业;④生物技术与现代医药产业;⑤新型能源和新型材料产业;⑥数字化与虚拟制造产业。本项目位于开发区西区,主要生产医疗器械,符合区域产业定位。根据《关于对天津市先进制造业产业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复函》(津环保滨监函[2007]9号)中的审查建议:按报告书提出的入园产业宏观控制要求,入区企业必须符合报告书提出的“准入条件”,符合“先进”产业的特点和规划的定位。严格限制高污染、高能耗企业进入。本项目位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主要从事生物药研究和实验,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企业,建设内容符合准入条件。综上所述,本项目内容符合规划环评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中的要求。其他符合性分析根据《关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工作的通知》,本项目符合产业园区规划总体定位、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不再开展选址环境可行性分析、政策符合性分析。—4—1.“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1.1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性分析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津政规[2020]9号)可知,全市共划分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三类311个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区),其中陆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281个,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区30个。本项目属于“重点管控单元-工业园区”,其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性分析如下表。表1.本项目与天津市管控意见符合性分析一览表1.“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1.1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性分析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津政规[2020]9号)可知,全市共划分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三类311个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区),其中陆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281个,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区30个。本项目属于“重点管控单元-工业园区”,其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性分析如下表。表1.本项目与天津市管控意见符合性分析一览表1.“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1.1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性分析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津政规[2020]9号)可知,全市共划分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三类311个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区),其中陆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281个,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区30个。本项目属于“重点管控单元-工业园区”,其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性分析如下表。表1.本项目与天津市管控意见符合性分析一览表1.“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1.1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性分析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津政规[2020]9号)可知,全市共划分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三类311个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区),其中陆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281个,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区30个。本项目属于“重点管控单元-工业园区”,其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性分析如下表。表1.本项目与天津市管控意见符合性分析一览表1.“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1.1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性分析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津政规[2020]9号)可知,全市共划分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三类311个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区),其中陆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281个,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区30个。本项目属于“重点管控单元-工业园区”,其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性分析如下表。表1.本项目与天津市管控意见符合性分析一览表1.“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1.1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性分析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津政规[2020]9号)可知,全市共划分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三类311个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区),其中陆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281个,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区30个。本项目属于“重点管控单元-工业园区”,其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性分析如下表。表1.本项目与天津市管控意见符合性分析一览表文件名称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工业园区以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环境污染治理为主,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进一步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深入推进中心城区、城镇开发区域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及生活、交通等领域污染减排,严格管控城镇面源污染;优化工业园区空间布局,强化污染治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改造;加强沿海区域环境风险防范。项目废气采用治理措施后可达标排放;本项目废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北塘污水处理厂处理;生产设备优选低噪音设备,并采取减振和隔声等降噪措施;本项目一般固体废物收集后交由一般工业固废处置或利用单位处理,可有效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间,最终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通过采取以上相应的环保治理措施后,各类污染物可满足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本项目环境风险较小,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的前提下,环境风险可防可控。本项目拟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污染物控制及环境风险防控,符合《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要求。1.2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的通知》符合性分析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津滨政发〔2021〕21号)可知,全区陆域共划分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三类86个环境管控单元。1.2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的通知》符合性分析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津滨政发〔2021〕21号)可知,全区陆域共划分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三类86个环境管控单元。1.2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的通知》符合性分析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津滨政发〔2021〕21号)可知,全区陆域共划分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三类86个环境管控单元。1.2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的通知》符合性分析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津滨政发〔2021〕21号)可知,全区陆域共划分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三类86个环境管控单元。1.2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的通知》符合性分析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津滨政发〔2021〕21号)可知,全区陆域共划分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三类86个环境管控单元。1.2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的通知》符合性分析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津滨政发〔2021〕21号)可知,全区陆域共划分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三类86个环境管控单元。—5—其中:优先保护单元23个,重点管控单元62个,一般管控单元1个;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区执行天津市划定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区,共计30个。本项目属于“重点管控单元-工业园区”,其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性分析如下表。表2.本项目与天津市滨海新区管控意见符合性分析一览表其中:优先保护单元23个,重点管控单元62个,一般管控单元1个;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区执行天津市划定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区,共计30个。本项目属于“重点管控单元-工业园区”,其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性分析如下表。表2.本项目与天津市滨海新区管控意见符合性分析一览表其中:优先保护单元23个,重点管控单元62个,一般管控单元1个;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区执行天津市划定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区,共计30个。本项目属于“重点管控单元-工业园区”,其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性分析如下表。表2.本项目与天津市滨海新区管控意见符合性分析一览表其中:优先保护单元23个,重点管控单元62个,一般管控单元1个;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区执行天津市划定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区,共计30个。本项目属于“重点管控单元-工业园区”,其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性分析如下表。表2.本项目与天津市滨海新区管控意见符合性分析一览表其中:优先保护单元23个,重点管控单元62个,一般管控单元1个;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区执行天津市划定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区,共计30个。本项目属于“重点管控单元-工业园区”,其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性分析如下表。表2.本项目与天津市滨海新区管控意见符合性分析一览表其中:优先保护单元23个,重点管控单元62个,一般管控单元1个;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区执行天津市划定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区,共计30个。本项目属于“重点管控单元-工业园区”,其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性分析如下表。表2.本项目与天津市滨海新区管控意见符合性分析一览表其中:优先保护单元23个,重点管控单元62个,一般管控单元1个;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区执行天津市划定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区,共计30个。本项目属于“重点管控单元-工业园区”,其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性分析如下表。表2.本项目与天津市滨海新区管控意见符合性分析一览表其中:优先保护单元23个,重点管控单元62个,一般管控单元1个;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区执行天津市划定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管控区,共计30个。本项目属于“重点管控单元-工业园区”,其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性分析如下表。表2.本项目与天津市滨海新区管控意见符合性分析一览表文件名称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工业园区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主要包括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和部分街镇单元;严格产业准入要求,优化居住和工业空间布局,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重点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治理,通过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等建设提升低碳发展水平,加强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完善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升环境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能力。本项目位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属于重点管控单元,项目的建设符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区的相关发展规划,根据本评价后续分析章节可知,本项目采用可行的污染防治技术,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收集处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本项目拟采取加强风险物质贮存管理、应急物资维护、建设应急队伍等风险防范措施。综上,本项目拟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污染物控制及环境风险防控,符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要求。1.3与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1)与天津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根据《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天津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已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环办环评函(2023)81号)、《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环环评(2024)41号)有关要求,发布《天津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与天津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3.与天津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1.3与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1)与天津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根据《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天津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已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环办环评函(2023)81号)、《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环环评(2024)41号)有关要求,发布《天津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与天津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3.与天津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1.3与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1)与天津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根据《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天津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已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环办环评函(2023)81号)、《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环环评(2024)41号)有关要求,发布《天津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与天津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3.与天津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1.3与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1)与天津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根据《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天津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已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环办环评函(2023)81号)、《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环环评(2024)41号)有关要求,发布《天津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与天津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3.与天津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1.3与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1)与天津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根据《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天津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已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环办环评函(2023)81号)、《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环环评(2024)41号)有关要求,发布《天津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与天津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3.与天津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1.3与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1)与天津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根据《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天津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已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环办环评函(2023)81号)、《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环环评(2024)41号)有关要求,发布《天津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与天津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3.与天津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1.3与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1)与天津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根据《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天津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已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环办环评函(2023)81号)、《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环环评(2024)41号)有关要求,发布《天津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与天津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3.与天津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1.3与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1)与天津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根据《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天津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通知》,已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环办环评函(2023)81号)、《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环环评(2024)41号)有关要求,发布《天津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与天津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3.与天津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6—总体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空间布局约束(一)优先保护生态空间。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国家、天津市有关要求进行严格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在严格遵守相应地块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落实好天津市双城间绿色生态屏障、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等区域管控要求。对占用生态空间的工业用地进行整体清退,确保城市生态廊道完整性。本项目位于天津开发区东区洞庭路220号15层,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符合管控要求。符合总体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空间布局约束(二)优化产业布局。加快钢铁、石化等高耗水高排放行业结构调整,推进钢铁产业“布局集中、产品高端、体制优化”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相关建设项目须符合国家及市级产业政策要求。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不得新增围填海和占用自然岸线的用海项目,已审批但未开工的项目依法重新进行评估和清理。大运河沿岸区域严格落实《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要求。除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外,新建石化化工项目原则上进入南港工业区,推动石化化工产业向南港工业区集聚。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化工集中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和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现有在津石化化工产业聚集区控制发展,除改扩建、技术改造、安全环保、节能降碳、清洁能源以及依托所在区域原材料向下游消费端延伸的化工新材料等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安排其他石化化工项目。在各级园区的基础上,划分“三区一线”,实施区别化政策引导,保障工业核心用地,保护制造业发展空间,引导零星工业用地减量化调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本项目不涉及符合总体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体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空间布局约束空间布局约束(三)严格环境准入。严禁新增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不含光伏玻璃)、电解铝、氧化铝、煤化工等产能:限制新建涉及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对人居环境安全造成影响的各类项目,已有污染严重或具有潜在环境风险的工业企业应责令关停或逐步迁出。严控新建不符合本地区水资源条件高耗水项目,原则上停止审批园区外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除已审批同意并纳入市级专项规划的项目外,垃圾焚烧发电厂、水泥厂等原则上不再新增以单一焚烧或协同处置等方式处理一般固体废物的能力。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及工业炉窑,除在建项目外,不再新增煤电装机规模。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禁止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四)生态建设协同减污降碳。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科学推进国土绿化行动,不断增强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和陆地碳汇功能。推进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加快岸线整治修复,因地制宜实施退养还滩、退围还湿等工程,恢复和发展海洋碳汇。提升城市水体自然岸线保有率。强化生态保护监管,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落实不同生态功能区分级分区保护、修复、监管要求。本项目不属于涉及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对人居环境安全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置。本项目不涉及符合符合总体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污染物排放管控(一)实施重点污染物替代。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要求。新建项目严格执行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按照以新带老、增产减污、总量减少的原则,结合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实行重点污染物(氨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两项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差异化替代。本项目不涉及符合总体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污染物排放管控(二)严格污染排放控制。25个重点行业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焦化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推进燃煤锅炉改燃并网整合,整改或淘汰排放治理设施落后无法稳定达标的生物质锅炉。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建立管理台账,以石化、化工、煤电、建材、有色、煤化工、钢铁、焦化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梳理拟建、在建、存量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到2030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5%以上。本项目严格执行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总体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污染物排放管控污染物排放管控(三)强化重点领域治理。深化工业园区水污染防治集中治理,确保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标排放,园区内工业废水达到预处理要求,持续推动现有废水直排企业污水稳定达标排放。严格入海排污口排放控制。继续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全面防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无组织排放。加强农村环境整治,推进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控。控制农业源氣排放。强化天津港港交通建设,深化船舶港口污染控制。严格落实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规定。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推进电力、冶金、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有序限制、禁止部分塑料制品生产、销售和使用,推广使用可降解可循环易回收的替代产品,持续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整治过度包装,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全市固体废物产生强度稳步下降,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体系逐步形成。到2025年,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基本健全,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提升至80%左右。到2030年,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全覆盖。本项目固体废物暂存设施满足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要求。其他不涉及。本项目固体废物暂存设施满足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要求。其他不涉及。符合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四)加强大气、水环境治理协同减污降碳。加大PM2s和臭氧污染共同前体物VOCs、氨氧化物减排力度,选择治理技术时统筹考虑治污效果和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强化VOCs源头治理,严格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落实国家控制氢氟碳化物排放行动方案,加快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线改造,逐步淘汰氢氯氟烃使用。开展移动源燃料清洁化燃烧,推进我市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协同治理。提高工业用水效率,推进工业园区用水系统集成优化。构建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持续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节能降耗,优化工艺流程,提高处理效率,推广污水处理厂污泥沼气热电联产及水源热泵等热能利用技术,提高污泥处置水平。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碳排放测算,优化污水处理设施能耗和碳排放管理,控制污水处理厂甲烷排放。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本项目产生的废气采用通风橱及万向集气罩+整体换风全部收集后通过活性炭附处理后,经排气筒P1排放,可避免无组织排放。符合环境风险防控(一)加强优先控制化学品的风险管控。重点防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汞等化学品物质的环境风险,研究推动重点环境风险企业、工序转移,新建石化项目向南港工业区集聚。严格涉重金属项目环境准入,落实国家确定的相关总量控制指标,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施“等量替代”或“减量替代”。严防沿海重点企业、园区,以及海上溢油、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环境风险。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鉴别制度,积极推动华北地区危险废物联防联控联治合作机制建立,加强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防控。加强放射性废物(源)安全管理,废旧放射源100%安全收贮。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整治,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依法关闭。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加快实现重大危险源企业数字化建设全覆盖。推进“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建设完善,涉及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强化本质安全。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固体废物暂存设施满足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要求。危险废物储存在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符合—9—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内容要素排放口(编号、名称)/污染源污染物项目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标准大气环境排气筒P1TRVOC、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废气经收集后,由集气管道引至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78m高排气筒P1排放。《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大气环境厂界臭气浓度加强收集,减少无组织排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地表水环境污水总排口(DW001)pH值、CODCr、SS、BOD5、氨氮、总氮、总磷本项目废水为生活污水和实验废水。实验废水包括纯水机排浓水和实验器皿润洗废水,实验废水经实验室下水管道排入污水处理池,依托研究院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经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同天津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外排废水一同经污水总排口排放,由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北塘污水处理厂进一步集中处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声环境厂界等效连续A声级合理布局、设备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环保设备风机设置隔声罩。《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电磁辐射////固体废物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材料,每天由各个实验室集中收集后直接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回收利用。危险废物为实验废液、清洗废液、沾染废物(废滤纸、废口罩、废手套等)、废试剂瓶(废玻璃瓶、废塑料试剂瓶等)、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材料,每天由各个实验室集中收集后直接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回收利用。危险废物为实验废液、清洗废液、沾染废物(废滤纸、废口罩、废手套等)、废试剂瓶(废玻璃瓶、废塑料试剂瓶等)、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材料,每天由各个实验室集中收集后直接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回收利用。危险废物为实验废液、清洗废液、沾染废物(废滤纸、废口罩、废手套等)、废试剂瓶(废玻璃瓶、废塑料试剂瓶等)、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材料,每天由各个实验室集中收集后直接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回收利用。危险废物为实验废液、清洗废液、沾染废物(废滤纸、废口罩、废手套等)、废试剂瓶(废玻璃瓶、废塑料试剂瓶等)、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69—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后交由城市管理委员会清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1)危险物质生产使用区及储存区,危险废物储存区设置有危险有害警示说明,明确有本区域危险有害因素,进入区域基本要求,预防要点等。(2)项目危险物质采用专用容器储存,并置于暂存间内,同时库房地面采用混凝土防渗处理,保证表面无裂隙,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7cm/s。库房门口设置缓陡坡,能够阻挡原料泄漏后流出该区域。(3)车间生产区采用防渗混凝土进行防渗,生产使用区地面采用混凝土防渗处理,保证表面无裂隙,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7cm/s。车间门口设置缓陡坡,能够阻挡原料泄漏后流出该区域。(4)危险废物采用专用容器储存,并在容器下方设置托盘,置于危险废物储存间内,危险废物储存间底部及四周壁采用防渗混凝土+涂环氧树脂防渗层进行防渗,保证表面无裂隙,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7cm/s。危险废物储存间设置门槛,对发生泄漏的物质进行阻隔,起到防流失作用。(5)生产使用区、危险废物产生区及储存区使用区域安装监控,并对储存容器、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按要求规范的进行生产操作,发现潜在危险立即处理。(6)定期检查储存设施或容器是否有渗漏或破损,如发现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7)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认真履行监控职责,坚守岗位,落实各项监控措施,确保监控系统24小时不间断正常运行。(8)制定班组、车间级、厂级严格巡检制度,设专人巡检。环境风险防范措施(9)定期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理,不在厂区内长时间和大量储存,避免泄漏事故发生及企业违法排污。(10)厂区道路及雨水入口设置沙土及沙袋,围挡泄漏区域,及时控制,当泄漏至雨水管网时,对雨水入口及时封堵。其他环境管理要求1.排污口规范化根据原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文件津环保监理[2002]71号《关于加强我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和津环保监测[2007]57号《关于发布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要求,排污单位必须在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排放口,并作为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和项目验收内容之一。1.1废气排放口本项目共设置1根78m高排气筒,废气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5m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Z字梯/旋梯/升降梯;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当采样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其位置应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废气排气筒附近地面醒目处应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1.2废水本项目废水为生活污水和实验废水。实验废水包括纯水机排浓水和实验器皿润洗废水,实验废水经实验室下水管道排入污水处理池,依托研究院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经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同天津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外排废水一同经污水总排口排放,由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北塘污水处理厂进一步集中处理。本项目废水排污口规范化及责任主体由天津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承担,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应设在排放口附近醒目处。相关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应根据《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中有关图形设置要求进行。1.3固体废物(1)一般固体废物其他环境管理要求本项目新增的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设置集中堆放场所,并设置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同时固体废物暂存长做须具有防火、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2)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在收集上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将固体、液体危险废物分类装入容器(禁止将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混合收集)中,并粘贴危险废物标签,做好相应记录,同时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标志牌应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所示标签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须具有独立边界,设置墙体或者丝网拦截等。建设单位应将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全部收集并交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收集后,应放置在专用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贮存时间不超过半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临时贮存场所必须有防火、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保措施,应设计围堵泄漏的裙脚,防渗层为至少1m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cm/s),同时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危险废物在运输、转移环节均应按《天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的规定执行,避免产生二次污染。2.排污许可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部令第11号),本项目属于名录中108.除1-107外的其他行业,且不含通用工序,因此暂时无需申请排污许可,待《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并提出相关管理要求后,建设单位需在规定的实施年限内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合法排污。3.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7]1235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年11月20日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公告2018年第9号,2018年5月16日印发)等文件要求,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同时向社会进行公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4.环境管理环保机构合理设置对于有效的管理较为重要,一般分为环境管理机构和监测机构两部分。本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环保人员,负责该公司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工作质量,且专职环保人员需经过专职的培训,并定期参加国家或地方环保部门的考核。(1)环保机构职责本项目环境管理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①组织宣传贯彻国家和天津市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标准,对企业员工进行环保知识教育;②组织制定和修改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③根据国家、地**府等规定的环境质量要求,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各项环境保护规则和计划,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④检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况,配合厂内日常环境监测,确保各污染物控制措施可靠、有效;⑤对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及时向上级汇报,并提出防治、应急措施;⑥组织开展项目的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环保素质;⑦接受生态环境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按要求上报各项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有关环境数据,为区域整体环境管理服务;⑧推广应用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和经验。(2)环境管理措施①制定各环保设施操作规程,定期维修制度,使各项环保设施在生产过程中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②对技术工人进行上岗前的环保知识法规教育及操作规范的培训,使各项环保设施的操作规范化,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③加强对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定定期维修制度,如环保设施出现故障,应立即停产检修,严禁事故排放;④加强环境监测工作,重点是各污染源的监测,并注意做好记录,监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排放;⑤定期向环保主管部门汇报环保工作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监视性监测结果;⑥建立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档案,包括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监测记录;污染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其他与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等。—74—六、结论本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符合区域土地利用规划,符合区域发展规划,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污染防治措施针对性强,经治理后,废气可实现达标排放,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废水可实现达标排放;噪声可实现厂界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可做到合理处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环境风险可防控。在落实各项环保治理措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本评价提出的各项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具备环境可行性。—75—附表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项目分类污染物名称现有工程排放量(固体废物产生量)①现有工程许可排放量②在建工程排放量(固体废物产生量)③本项目排放量(固体废物产生量)④以新带老削减量(新建项目不填)⑤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排放量(固体废物产生量)⑥变化量⑦废气VOCs///0.0016/0.0016+0.0016废水CODCr///0.0384/0.0384+0.0384废水SS///0.0261/0.0261+0.0261废水BOD5///0.0211/0.0211+0.0211废水氨氮///0.0036/0.0036+0.0036废水总氮///0.0041/0.0041+0.0041废水总磷///0.0006/0.0006+0.000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包装物///0.1/0.1+0.1危险废物实验废液///0.55/0.55+0.55危险废物清洗废液///13.5/13.5+13.5危险废物沾染废物///0.1/0.1+0.1危险废物废试剂瓶///0.1/0.1+0.1危险废物废活性炭///1/1+1生活垃圾生活垃圾///1.125/1.125+1.125注:⑥=①+③+④-⑤;⑦=⑥-①;单位:t/a—7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基因组核酸技术的应用与开发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