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研设计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采购公告(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25)
地块基本信息
区
闵行区
地块公告/公示号
202500901
合同编号
沪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5)4号
地块名称
闵行区MHP0-0102单元11-16地块(闵行区研发-65号地块)
四至范围
东至:北横泾,南至:用地红线,西至:用地红线,北至:用地红线
土地用途
科研设计用地
宗地面积(平方米)
16059.14
受让人
赛美特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
李钢江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约定缴款时间
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约定交地时间
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约定开工时间
在交付土地后12个月内
约定竣工时间
在交付土地36个月内
产业项目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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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状况基本信息
利用要求
时间节点
责任主体
方案措施
履约保证金
签订合同起5个工作日内
/
按照出让价款的/%交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提交)。受让人不能按时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开工认定
交地后12个月内
出让人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超过一年未开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竣工认定
交地后36个月内
出让人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超过一年未竣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投产认定
交地后48个月内
/
受让人完全履约的,在投产认定后/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投产的,以全部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并由/和受让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最长不得超过/个月。受让人投产日期经/认定,超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投资认定
全周期
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伍万万元(小写50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叁万壹仟贰佰肆拾肆点捌肆元(小写31244.84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投产后,经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认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和投资强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达产评估
交地后5年内
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达产销售收入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每年人民币大写玖万零叁佰叁拾贰点陆陆万元(小写90332.66万元)。⒉ 达产税收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壹万零贰拾点玖万元(小写10020.9万元)。 ⒊达产税收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陆仟贰佰肆拾元(小写6240元)。在合同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后1月内,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项目由(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进行达产认定。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但不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60%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的100%支付违约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后,即可视为受让人已履行本条款;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60%,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综合评估
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5年
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5年,由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对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的产业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认定,评估不达标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权益流转限定
全周期
出让人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本合同项下工业宗地范围内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进行转让、抵押或改变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特别约定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的绿色建筑标准为: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为绿色建筑基本级,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米的为绿建二星级。按照《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绿色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材〔2021〕337号) 2、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建建材〔2019〕97号)。 3、本地块为附带建设方案出让,受让人须以该方案为基础实施深化,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 4、本地块规划计容总建筑面积为36935.7平方米,设计方案审核意见中的计容面积为36935.7平方米(最终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定的面积为准)。 5、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6、本合同第十一条相关内容以本款为准,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让人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 7、本合同项下竞得人须在闵行区注册成立属地项目公司(已属地的公司除外)。 8、根据闵经发〔2023〕51号,该项目达产后由区经委牵头进行绩效评估,如评估不达标,由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按照投资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 9、本合同项下电力要求:该地块需设置开关站1座,按需设置配电站,具体以地块电力配套方案为准。开关站设置需靠近市政道路,便于电力进出线通道设置。所有电业站(需要设置的所有开关站、配电站等设施)需00层以上设置,且权属无偿归电力公司所有。 10、本合同项下绿化要求:(1)科研设计类项目(C65用地) 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集中绿地率不得低于5%。(2)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17条、《屋顶绿化技术规范》(沪绿容〔2015〕330号)。本新建项目建筑适宜的,应建设屋顶绿化。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应不小于建筑占地平屋顶面积的30%(不计入绿地率)。屋顶绿化纳入竣工验收。(3)确保四周规划绿带不占用,道路绿化不占用,与建设用地间用通透围墙予以分隔。(4)绿地下建地下车库的,其顶板标高应低于室外地坪标高1米,顶板上绿化覆土层应达1.5米以上。设计方案征询时请提供地下车库剖面图。(5)消防登高场地及植草砖铺设的用地不计入绿地面积。(6)建设基地内的水体,硬质材料铺装水底的,按铺装计算;非硬质材料铺装水底的,岸边可以种植水生植物的,水体计入绿地面积;水体通航的,水体面积不计入绿地面积。(7)配套绿地内应以植物造景为主,种植面积应当不少于绿地总面积的70%。建筑物、构筑物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2%。 11、本合同项下环卫要求:(1)该地块应根据《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12)及《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分别合理设置生活垃圾箱房和装修垃圾箱房,装修垃圾箱房应配置密闭式收集容器且与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匹配,具有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大件垃圾存放及装修建筑垃圾存放等功能,箱房内应设置给排水和通风设施,便于箱房清洗保洁,并考虑便于环卫车辆作业;(2)环卫设施设计方案事前征询区环卫管理部门意见,施工图备案;(3)环卫设施必须明显标注于总平图上;(4)垃圾箱房由受让人负责建设,建成后产权归受让人所有,并由受让人使用管理。 12、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沪规划资源建〔2020〕17号),受让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完成项目备案后向规划资源部门申领合并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3、综合设置1座公共厕所81.8平方米。建成后权属归受让人,且后续由其自行管理。
相关文件下载
出让合同
产业项目建设方案(两图一表)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沪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2025)4号(1.0版)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202401208000731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受让人:出资比例:联系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202412603953014905,不动产单元号为310112002002GB00526W00000000,宗地总面积大写壹万陆仟零伍拾玖点壹肆平方米(小写16059.14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壹万陆仟零伍拾玖点壹肆平方米(小写16059.14平方米)。【闵行区MHP0-0102单元11-16地块(闵行区研发-65号地块)】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闵行区七宝镇,四至范围东至:北横泾,南至:用地红线,西至:用地红线,北至:用地红线。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米为上界限,以\米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科研设计用地。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签订本出让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即2025年04月02日之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净地。第七条签订本出让合同之前,出让人负责完成本合同项下宗地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质量调查检测工作,相关检测报告经环保部门确定并出具书面证明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科研设计用地:50年,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以下简称“土地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玖仟陆佰零捌万(小写96080000.00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伍仟玖佰捌拾贰元捌角玖分(小写5982.89元)。第一十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土地出让价款的20%,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受让人应当向地方国库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第一十一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土地出让价款余额:(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价款余额;(二)按照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土地出让价款余额。第一十二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第一十一条第二款的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应按照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支付:第一期为土地出让价款的\%,计人民币\元,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即\年\月\日之前。第二期为土地出让价款的\%,计人民币\元,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即\年\月\日之前。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其中第一期付款需在签订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50%的比例(含定金)缴交;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时,应当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有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出让人支付余额利息。第一十三条为保证受让人按时开工、竣工和投产,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向\(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交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提交)。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分为三部分,其中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占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占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占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经认定,受让人按时开工的,\(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在开工认定后\个工作日内,即\年\月\日之前,全额返还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经认定,受让人按时竣工的,\(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在竣工认定后\个工作日内,即\年\月\日之前,全额返还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经认定,受让人按时投产的,\(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在投产认定后\个工作日内,即\年\月\日之前,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第一十四条受让人应在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一十五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地上空间中,地上主体建筑物性质为研发总部类建筑;地上附属建筑物性质\;地上建筑容积率2.3;地上建筑面积36936.02平方米;地上建筑限高不高于40米,同时符合航空管理部门净空控制要求;地上建筑密度\;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集中绿地率不得低于5%。地下部分规划条件: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最大占地面范围:\;起止深度:\米;地下总用地面积:\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29801.80平方米;其中,商业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办公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工业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仓储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研发用途建筑面积:5000.00平方米;其他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教育、文化、医疗等);项目配套设施建筑面积:3985.30平方米;单建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配套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20816.50平方米。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的三个月内,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完善地下部分规划条件。其他土地利用要求\。第一十六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的研发总部产业类型不得擅自改变。第一十七条受让人同意,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可建其他产业用途和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不超过地上建筑总量30%,其中用于零售、餐饮、宿舍等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不超过地上建筑总量的15%。禁止在本宗地内建造单幢建筑面积150-500平方米,且三面(两单元并联)或四面临空的类似别墅建筑。第一十八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交地后12个月内(即2026年04月02日之前)开工,在交地后36个月内(即2028年04月02日之前)竣工,在交地后48个月内(即2029年04月02日之前)投产。特殊项目在特别约定条款中另行约定。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延建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受让人不能按期竣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期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期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第一十九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伍万万元(小写50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叁万壹仟贰佰肆拾肆点捌肆元(小写31244.84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土地出让价款等。第二十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交地后5年内(即2030年04月02日之前)达到达产销售收入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玖万零叁佰叁拾贰点陆陆万元(小写90332.66万元),达产税收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壹万零贰拾点玖万元(小写10020.9万元),达产税收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陆仟贰佰肆拾元(小写6240元)。第二十一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建设的地下铁道、隧道、综合管沟、地下道路、民防工程、地下管道与管线等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二十二条对受让人依法和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价款给予受让人补偿。第二十三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完成后,受让人应当向签订合同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本合同项下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和合同约定内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核验,经验收合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其中: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超过本合同约定总量的,但在规划许可允许误差控制范围内的,超出面积部分以本合同约定的地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再予以验收。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允许误差控制范围的,须按照违法建设查处程序,对超出建筑面积部分依法处理后,再予以验收。对于违法面积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将全部超出面积(含规划允许误差范围超出面积)按照届时补缴的时点进行地价市场评估,并在经出让人集体决策后,按照市场评估价与本合同约定地价标准两者择高补缴。第二十四条受让人应汇交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义务,并对本宗地范围内分布的地面沉降监测防治设施及浅层地热能监测设施等进行保护。第二十五条受让人应当做好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按规定向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第二十七条本合同项下土地房屋整体转让,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一)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二)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第二十八条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当整体抵押。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仅限于开发建设本合同出让地块的贷款,且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总额。以房屋在建工程、新建房屋连同土地抵押等情形,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抵押权实现时,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一)抵押物竞买人资格必须经过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产业管理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综合认定,符合产业导向和园区规划要求;(二)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本宗地土地使用权。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三十条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履行:(一)受让人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提出续期申请前需向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申请综合评定。经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认定,受让人在该地块上的产业项目符合产业导向和准入标准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续期。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若以弹性年期出让的,可以协议方式签订续期土地出让合同,续期年限和主合同第八条约定出让年限合计不超过50年,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按照本款第\项约定标准核定:1、主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格水平;2、在续期时点的市场评估价与主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格水平之间取低值设定。(二)出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三十一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申请续期,因综合评定不符合标准的或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本合同终止,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三十二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申请续期的,本合同终止,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三十三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第三十四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照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第三十六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提交)。受让人不能按时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第三十七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投资建设,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前不少于30日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要求退还土地申请的,经同意,按照以下约定处理:出让人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收回土地使用权;全额返还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第三十八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开工时间管理,按照本条第(二)款约定履行:(一)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以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的50%支付违约金;超过6个月的,以全部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超过一年未开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额返还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二)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超过一年未开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第三十九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竣工时间管理,按照本条第(二)款约定履行:(一)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以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的50%支付违约金;超过6个月的,以全部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超过一年未竣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二)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超过一年未竣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超过一年未竣工,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1)项约定履行:(1)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2)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3)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四十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投产的,以全部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并由\和受让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最长不得超过\个月,即\年\月\日之前。受让人投产日期经\(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认定,超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超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未投产,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款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四十一条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投产后,经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认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和投资强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约。第四十二条在合同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后1个月内,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由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进行达产认定。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但不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60%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的100%支付违约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后,即可视为已履行本条款。第四十三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在达产之后提出退还土地使用权申请的,经同意,按照以下约定处理:出让人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四十四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第四十五条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可建其他产业用途和生活配套设施等占地上建筑总量的比例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本宗地出让价款200‰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建筑设施。第四十六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照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要求出让人赔偿损失。第四十七条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第四十八条受让人在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出现以下情形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1)违反本合同第四十二条约定,在合同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后1个月内,经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认定,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60%的;(2)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5年,由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对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产业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认定,评估不达标的;(3)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第四章约定进行转让、抵押或改变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的。违反本条约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四十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情节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五十条本合同项下宗地使用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经环保部门认定,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要求受让人承担全部的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修复成本。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五十一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本条第(二)款约定处理。(一)向\申请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其他(在特别约定中另行约定)。第五十二条特别约定: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的绿色建筑标准为: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为绿色建筑基本级,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米的为绿建二星级。按照《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绿色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材〔2021〕337号)2、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建建材〔2019〕97号)。3、本地块为附带建设方案出让,受让人须以该方案为基础实施深化,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4、本地块规划计容总建筑面积为36935.7平方米,设计方案审核意见中的计容面积为36935.7平方米(最终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定的面积为准)。5、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6、本合同第十一条相关内容以本款为准,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让人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7、本合同项下竞得人须在闵行区注册成立属地项目公司(已属地的公司除外)。8、根据闵经发〔2023〕51号,该项目达产后由区经委牵头进行绩效评估,如评估不达标,由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按照投资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9、本合同项下电力要求:该地块需设置开关站1座,按需设置配电站,具体以地块电力配套方案为准。开关站设置需靠近市政道路,便于电力进出线通道设置。所有电业站(需要设置的所有开关站、配电站等设施)需00层以上设置,且权属无偿归电力公司所有。10、本合同项下绿化要求:(1)科研设计类项目(C65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集中绿地率不得低于5%。(2)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17条、《屋顶绿化技术规范》(沪绿容〔2015〕330号)。本新建项目建筑适宜的,应建设屋顶绿化。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应不小于建筑占地平屋顶面积的30%(不计入绿地率)。屋顶绿化纳入竣工验收。(3)确保四周规划绿带不占用,道路绿化不占用,与建设用地间用通透围墙予以分隔。(4)绿地下建地下车库的,其顶板标高应低于室外地坪标高1米,顶板上绿化覆土层应达1.5米以上。设计方案征询时请提供地下车库剖面图。(5)消防登高场地及植草砖铺设的用地不计入绿地面积。(6)建设基地内的水体,硬质材料铺装水底的,按铺装计算;非硬质材料铺装水底的,岸边可以种植水生植物的,水体计入绿地面积;水体通航的,水体面积不计入绿地面积。(7)配套绿地内应以植物造景为主,种植面积应当不少于绿地总面积的70%。建筑物、构筑物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2%。11、本合同项下环卫要求:(1)该地块应根据《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及《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分别合理设置生活垃圾箱房和装修垃圾箱房,装修垃圾箱房应配置密闭式收集容器且与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匹配,具有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大件垃圾存放及装修建筑垃圾存放等功能,箱房内应设置给排水和通风设施,便于箱房清洗保洁,并考虑便于环卫车辆作业;(2)环卫设施设计方案事前征询区环卫管理部门意见,施工图备案;(3)环卫设施必须明显标注于总平图上;(4)垃圾箱房由受让人负责建设,建成后产权归受让人所有,并由受让人使用管理。12、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沪规划资源建〔2020〕17号),受让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完成项目备案后向规划资源部门申领合并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3、综合设置1座公共厕所81.8平方米。建成后权属归受让人,且后续由其自行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五十四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第五十五条本合同和附件共19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五十六条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五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十八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章)*:受让人(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北比例尺:1:_______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上界限高程高程起算基点h=mh=m采用的高程系:比例尺:1:附件3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附件4不动产权证应注记内容1、转让时需出让人同意。2、需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3、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变更以上内容的需出让人同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说明本合同首页括号内为合同版本号,首次签订时为1.0版,若签订补充合同,版本号升级为2.0版,再有修改版本的,依次类推。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科研设计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