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公告(2025)



豫0928环责改字〔2025〕1号濮阳市宇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28环责改字〔2025〕1号

濮阳市宇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098465649N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柳屯镇花庄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刘章朋
我局于2025年2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巡查发现:你公司厂区东侧等五处露天堆放的炉渣,濮阳市宇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原料存放,你单位露天堆放炉渣,未遮盖或遮盖不完全,未控制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等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在2025年3月1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采取遮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厅(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1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