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及生态修复治理 大强搅拌站建设招标采购公告(2025)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宣威分局关于宣威市格宜镇龙山夏云涛采砂厂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及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等2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3月13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宣威分局对宣威市格宜镇龙山夏云涛采砂厂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及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宣威市大强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74-6061568,传真:0874-6061568
通讯地址:宣威市政务服务中心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宣威分局窗口(宣威市向阳西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邮 编:655400
附件1: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宣威分局关于宣威市格宜镇龙山夏云涛采砂厂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及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曲宣环审〔2025〕10号).doc
附件2: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宣威分局关于宣威市大强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曲宣环审〔2025〕11号).doc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宣威分局
2025年3月13日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宣威分局关于宣威市格宜镇龙山夏云涛采砂厂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及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曲宣环审〔2025〕10号昊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威分公司:你公司委托云南建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宣威市格宜镇龙山夏云涛采砂厂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及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集体审查,现决定批复如下:一、宣威市格宜镇龙山夏云涛采砂厂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及生态修复治理项目位于宣威市格宜镇龙山村委会夏云涛采砂厂,建设性质为:新建,该项目总投资5200万元,环保投资426.7万元,占总投资的8.2%,修复范围共计51471.37m2,根据修复区内的现状地质、水文地质、环境条件结合土地利用规划、现有林地分布等综合考虑,对矿坑进行相应的场地平整、危岩清理、防渗处理后进行改性磷石膏基质填料回填,回填后表面进行防渗处理,覆土并恢复植被,改性磷石膏回填量共计约60万m3,经生态修复治理后,修复为其他林地、其他草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云南建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集体审查的意见,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及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建设及运行必须认真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磷石膏无害化后用于矿坑生态修复项目有关事宜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22〕273号)、《改性磷石膏用于矿山废弃地生态修复回填技术规范》(DB53/T1269-2024)中的要求。(二)加强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1.配套建设修复区矿坑外部截排水沟,避免外部雨水汇入回填修复区,设置淋滤水、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确保渗滤液经密闭运输工具运输回用于云峰公司磷石膏改性工艺生产用水,杜绝沿途泼洒,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周围农业生产。2.矿坑修复的改性磷石膏须采取密闭运输,修复过程的开挖、回填、覆土等过程采取洒水降尘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监控限值要求。3.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噪设备加装消音、减震措施,采取在项目区设置禁鸣、限速标示标牌、加强引导等措施对进出车辆进行管理,确保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4.施工产生的土石方全部回用于场地平整,渗滤液收集池沉渣,定期清理用于矿区回填,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经统一收集后定期清运至当地垃圾收集系统处理。5.须严格按照《改性磷石膏用于矿山废弃地生态修复回填技术规范》(DB53/T1269-2024)中的要求,对每批次改性磷石膏、土壤、地下水、地表水、淋滤水、大气、噪声等进行采样和质量监测,做好监测报告台账管理记录,确保回填改性磷石膏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求;回填区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II类场技术要求做好防渗,并对地下水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地下水水质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标准,总磷参考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同时做好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形成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据。6.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不新增占地,随意破坏周边植被,矿区回填结束及时开展顶部阻隔防渗工程和覆土绿化工作,因地制宜选取回填区植被,禁止引入对当地生物多样性造成威胁的外来植物种,不得破坏回填修复区的顶部及边坡的防渗设计,外购耕植土应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风险筛选值的相关要求。(三)加强运营期管理,强化封场后渗滤液的跟踪监测,设置防渗漏监控系统,监控防渗衬层的完整性,防止渗滤液超标排放或者防渗层破损对地下水造成影响。(四)生态修复工程完成后,严格按照《改性磷石膏用于矿山废弃地生态修复回填技术规范》(DB53/T1269-2024)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生态系统调查监测。(五)严格执行《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项目各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环保工作人员,确实把环保责任落到实处,同时加强员工环境保护意识教育和操作技术培训,防止环境污染事故或环境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社会环境风险。三、该项目不设置总量控制指标。四、待项目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及措施已按《报告表》要求建成和落实,并能满足主体工程生产要求后,建设单位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的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营运,并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报我局备案。五、若本《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将《报告表》报我局重新审核。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六、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确定的环境监测计划,并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七、请宣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组织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管理和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监督管理工作。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宣威分局2025年3月13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宣威分局关于宣威市大强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曲宣环审〔2025〕11号宣威市大强搅拌站(个人独资):你单位委托云南州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宣威市大强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集体审查,现决定批复如下:一、宣威市大强搅拌站建设项目位于宣威市杨柳镇可渡村委会洋洞小桥,建设性质为:新建,该项目总投资30万元,环保投资15万元,占总投资的50%,总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拟建设除尘大棚、砂石混合料堆放场、水泥罐地基、搅拌场地、配电室及拌合控制室、办公管理业务用房、水池、沉沙池、场地硬化及配套建设磅房并购置安装相关设施设备,达年产3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云南州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集体审查的意见,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及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建设及运行必须认真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施工期扬尘、废水、噪声及固废管理。施工车辆在运输物料时应采取篷布遮盖和其他密闭运输方式,防止物料泄漏污染环境;对施工扬尘采用洒水降尘措施,减少扬尘污染;施工废水排入临时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得外排;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避免噪声扰民,禁止夜间22:00-次日早上6:00之间进行施工;对施工及装修产生的固废及时清运妥善处置,不得随意丢弃,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减少水土流失,加强工程开挖后的路面平整及恢复工作,对临时占地、取土坑、弃料场及时进行土地平整和植被恢复,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二)项目运营期储料、配料、上料、计量、搅拌等生产工序须采取密闭措施,料仓装卸口设置喷雾装置,搅拌工段及粉料仓顶配备布袋除尘器,骨料仓、配料仓设置密闭防尘棚,棚内起尘点设置喷雾装置,骨料输送配备密封传送带,工业广场以及运输道路采用洒水车进行洒水抑尘,设置洗车平台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物料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确保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浓度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中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三)建设雨污分流系统,合理设置雨污管网,实现雨污分流;配套设置截排水沟和沉淀池,确保场地初期雨水、搅拌机、罐车及场地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生产及洒水降尘;生活污水依托宣威市杨柳乡青石坡石厂已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四)项目生产过程中除尘器收集粉尘作为生产原料回用于生产;沉淀池沉渣、清洗产生的混凝土、不合格品须设置临时暂存设施,统一收集后妥善处置,综合利用;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规定,设置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和标示标牌,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理,同时建立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台账管理制度;生活垃圾设置暂存设施,统一收集后定期运至当地垃圾收集系统处理。(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噪设备加装消音、减震措施,采取在项目区设置禁鸣、限速标示标牌、加强引导等措施对进出车辆进行管理,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六)严格执行《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项目各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环保工作人员,确实把环保责任落到实处,同时加强员工环境保护意识教育和操作技术培训,防止环境污染事故或环境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社会环境风险。三、该项目不设置总量控制指标。四、待项目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及措施已按《报告表》要求建成和落实,并能满足主体工程生产要求后,建设单位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的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营运,并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报我局备案。五、若本《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将《报告表》报我局重新审核。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六、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报告表》确定的监测计划,并按国家发布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确定的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及监测频次开展自行监测工作。七、建设单位须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八、请宣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组织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管理和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监督管理工作。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宣威分局2025年3月13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矿山地质环境及生态修复治理 大强搅拌站建设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