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搬迁技改 码头改扩建工程招标采购公告(2025)
2025年3月1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情况(市本级)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全文)
发文时间
1
关于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23100吨纺织助剂和6000吨食品添加剂 搬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锡数投许〔2025〕32号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3100吨纺织助剂和6000吨食品添加剂搬迁技改项目.pdf
2025-3-13
2
关于无锡(江阴)港石利港区利港电厂1号 码头改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锡数投许〔2025〕33号无锡(江阴)港石利港区利港电厂1号码头改扩建工程项目.pdf
2025-3-13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0-81825560
电子邮箱:495117235@qq.com
无锡市数据局文件锡数投许[2025]32号关于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3100吨纺织助剂和6000吨食品添加剂搬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你公司申请报批的《年产23100吨纺织助剂和6000吨食品添加剂搬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文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你公司根据《关于移交全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攻坚行动“一企一策”处置建议的通知》(苏化治办[2020〕35号)要求,拟搬迁至宜兴市新材料产业园,建设年产23100吨纺织助剂和6000吨食品添加剂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工程产品为纺织助剂系列产品22100吨/年,具体产品为:氧漂煮练酶、脱氧酶、抛光酶、宽温退浆酶、洗涤剂、匀染剂、柔软剂、嵌段硅油乳液、氨基硅油乳液、固色剂;二期工程产品为纺织助剂系列产品1000吨/年和食品添加剂系列产品5500吨/年,具体产品为:纺织助剂系列产品中的乙酰柠檬酸三丁酯,食品添加剂-1-系列产品中的三乙酸甘油酯、柠檬酸三乙酯;食品添加剂系列中的500吨/年抑泡剂暂不生产,不纳入本次评价范围,如需生产,另行办理相关手续。本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宜兴市新材料产业园产业定位。根据《报告书》结论及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审查意见,仅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本项目。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到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生产车间工艺废气和储罐区、实验室、危废仓库、废水处理站废气,经除尘、水喷淋、碱喷淋、活性炭吸附等处理后,尾气通过排气筒达标排放;天然气导热油炉燃烧废气通过排气筒达标排放。生产废气中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硫酸雾、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环氧氯丙烷、丙酮、甲醛、甲醇、丙烯酸、乙酸乙烯酯、非甲烷总烃、正丁醇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乙酸参照执行DB32/3151-2016中非甲烷总-2-烃排放限值,五氧化二磷参照执行《磷酸(热法)生产技术规范》(GB/T28602-2012)附录C,甲苯二异氰酸酯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导热油炉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硫酸雾、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非甲烷总烃、环氧氯丙烷、丙酮、甲醛、甲醇、丙烯酸、乙酸乙烯酯、正丁醇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含氮、磷的工艺废水采用明管输送至一期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工艺为“调节池+UASB+水解酸化+一级氧化+二级氧化+MBR+RO+三效蒸发”,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不含氮、磷的工艺废水、真空泵排水、车间地面冲洗废水、废气喷淋塔废水经厂内预处理后,与软水制备废水、循环冷却塔排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接管凌霞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蒸汽冷凝水直接回用于冷却塔补水。接管废(污)水中pH和全盐量执行凌霞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SS、COD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石油类、氨氮、总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3-(GB/T31962-2015)中表1的B级标准。初期雨水经检测符合接管要求后方可接管,检测不符合接管要求的进厂内废水处理和回用水系统、不得接管。雨水排放口的COD浓度不高于40mg/L。(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生产车间、原辅料仓库、储罐区、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站、危废仓库等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要求,定期排查并整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4-应急设备和物资。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优化现有施工污染物收集系统,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能力,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厂界外10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也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十)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等环保设备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备实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废气:颗粒物≤0.1127吨、二氧化硫≤0.16吨、氮氧化物≤0.242吨,硫化氢≤0.0006吨、氨≤0.0906吨、硫酸雾≤0.0005吨、氯化氢≤0.0003吨、五氧化二磷≤0.0003吨、非甲烷总烃≤2.6284吨(丙酮≤0.0127吨、丙烯酸≤0.0242吨、乙酸乙烯酯≤0.1544吨、环氧氯丙烷≤0.0045吨、甲醛≤0.01吨、甲醇≤0.0434吨、乙酸≤0.4755吨、正丁醇≤0.461吨、甲苯二异氰-5-酸酯≤0.0014吨、其他挥发性有机物≤1.4413吨)无组织废气:颗粒物≤0.1225吨,硫化氢≤0.0014吨、氨≤0.0295吨、硫酸雾≤0.0011吨、氯化氢≤0.0005吨、五氧化二磷≤0.0029吨、非甲烷总烃≤1.2686吨(丙酮≤0.0017吨、丙烯酸≤0.0068吨、乙酸乙烯酯≤0.0387吨、环氧氯丙烷≤0.0012吨、甲醛≤0.0024吨、甲醇≤0.0221吨、乙酸≤0.7068吨、正丁醇≤0.0555吨、甲苯二异氰酸酯≤0.0007吨、其他挥发性有机物≤0.4327吨)。(二)水污染物(接管量/排外环境量)废水量≤2.3514/2.3514万吨、化学需氧量≤5.1699/1.1757吨,悬浮物≤2.5357/0.2351吨,氨氮≤0.0573/0.0065吨,总氮≤0.0818/0.0196吨,总磷≤0.0131/0.0008吨,石油类≤0.027/0.022吨,全盐量≤27.73/27.73吨。(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四、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6-六、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七、本批复生效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批。(项目代码:2210-320200-89-02-194965)无锡市数据局2025年3月13日抄送: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无锡市数据局办公室2025年3月13日印发-7--8-无锡市数据局文件锡数投许[2025]33号关于无锡(江阴)港石利港区利港电厂1号码头改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江苏利港电力有限公司你公司申请报批的《无锡(江阴)港石利港区利港电厂1号码头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文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本项目位于江苏省无锡市石利港河口上游侧、江阴水道右侧,在厂区前方岸线水域,拟将现有1号码头3.5万吨级散货泊位拆除,改扩建为7万吨级散货泊位;码头总长度由265.3m扩为282m,拟新增岸线16.7m(其中往上游侧延伸12.7m,往下游侧延伸4m);更换码头卸船机及输送设备,年吞吐量由476万吨增为700万吨(包括煤炭664万吨、石灰石36万吨)。本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于2024年7月15日取得交通运输部的批复(交规划函[2024]349号),本项目于2024年8月28日取得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批复(批复文号:苏发改基础发【2024]986号,项目代码:2402-320000-04-02-847252)。无-]1一锡(江阴)港石利港区利港作业区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已取得无锡市人民政府批复(锡政复[2024]20号),项目建设与《长江干线港口布局及港口岸线保护利用规划》、《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无锡(江阴)港总体规划》及审查意见等要求相符。本项目位于江阴市长江西石桥水源地准保护区范围内,码头平台、引桥占用水域面积约12183m2,占用长江重要湿地面积约933.165m²,你公司正在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根据报告书结论及技术评估意见,仅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本项目。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采用先进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切实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强施工期管理,施工船舶垃圾、废水严禁随意排放,施工期固体废物不得向水域排放或在水域附近堆放,设置施工物料堆存围挡。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修复和补偿措施,降低项目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严格控制工程永久占地和临时用地,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相关规定,加强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和监控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不受影响。(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通过设置围挡或-2-遮盖、定期洒水、及时清运施工垃圾等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废气排放。营运期通过采用环保抓斗,加强转运站和皮带机密闭性,码头面、接料斗和导料槽设置喷雾洒水设施,加强作业现场管理、规范码头操作等措施,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码头厂界颗粒物施工期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营运期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冲洗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后方厂区的废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标准后,回用于洒水抑尘、脱硫系统和输煤喷淋用水;施工船舶生活污水、油污水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营运期冲洗废水和初期雨水经后方厂区的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标准后回用于输煤场所等冲洗用水;到港船舶舱底油污水和生活污水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通过在高噪声设备四周设置围挡,合理安排高噪声施工作业时间,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通-3-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区的排放限值要求。(六)严格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或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理,集污池污泥收集后用作后方厂区燃料,危险废物委托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理,船舶垃圾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七)加强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保护。落实工程防渗要求,做好管线、污水收集、危废暂存等区域防渗措施,防止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加强日常应急管理演练,形成监测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九)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三、本项目及本项目建成后江苏利港电力有限公司污染物总量如下:-4-(一)水污染物:全部回用,不排放。(二)本项目大气无组织排放:颗粒物205.913t/a。全厂大气有组织排放:颗粒物203.102t/a、二氧化硫1116.03t/a、氨氧化物1719.11t/a、汞0.058t/a、氨125.374t/a;无组织排放:颗粒物220.5232t/a、氨0.25t/a。(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四、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五、本项目投产前,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六、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七、本批复生效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批。(项目代码:2402-320000-04-02-847252),无锡市数据局2025年3月13日抄送: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局。无锡市数据局办公室2025年3月13日印发-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食品添加剂搬迁技改 码头改扩建工程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