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业用地招标采购公告(武汉市黄陂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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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HP(2025)008号.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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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黄陂区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
武汉市武汉市黄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网上拍卖出让文件
地块编号:工HP(2025)008号
武汉市黄陂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 3月
本网上拍卖出让文件包括下列资料
一、网上拍卖出让公告
二、网上拍卖出让竞买须知
三、规划设计条件
四、地块现状与其它说明
五、竞买申请书(样本)
六、竞买资格预确认书(样本)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通知单》(样本)
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样本)
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十、《武汉市“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样本)
十一、《武汉市“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样本)
十二、有关附图
武汉市工业用地网上拍卖出让公告
武工告字(2025年)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武汉市土地交 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黄陂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以网上拍卖方式出让2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详见附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因拖欠土地成交价款等行为被纳入土地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或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
三、竞买企业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等;购地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 使用金融机构各类融资资金,不得使用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借款。竞买人必须对购地资金来源进 行说明,提供相应证明并对上述要求作出承诺。后期一旦查实发现有问题的,将取消竞得资格、依法收回土地、没收竞买保证金,并纳入土地市场黑名单,限制其1年内参与我市土地竞买。
四、本次拍卖出让地块申请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6日17时整止,交纳竞买保证金截止时间(到账时间)为2025年4月6日17时整。竞买申请人按网上拍卖出让文件的有关规定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权限。本次竞买活动的币种为人民币,不接受外币竞买。
五、本次公告地块采取网上拍卖方式出让,即竞买人须通过武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系统(以 下简称网上拍卖系统)在互联网上参与竞买,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在武汉市民之家四楼窗口办理CA数字证书,办理流程详见网上拍卖系统《数字证书申购指南》。
(二)申请人须于2025年3月17日起登录网上拍卖系统(https://cr.whtdsc.com:81)提交竞买申请,并按照网上拍卖系统的操作提示交纳竞买保证金。申请人按拍卖出让文件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的,获得竞买权限。
(三)本次出让地块网上拍卖揭牌时间为2025年4月7日9时30分。
六、本次公开出让公告如有变更或补充,以武汉市黄陂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补充公告为准。
七、本次公开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以拍卖出让文件为准。申请人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网上拍卖系统和武汉土地市场网下载拍卖出让文件电子文本。
八、本次公告地块公示面积均以实测为准,公告内容及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以地块拍卖文件和最终审批的具体规划设计条件所示内容为准。
九、联系地址: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黄陂大道160号五楼
咨询电话:027-61000279 (网上报名及竞价操作咨询)
027-65770471(CA数字证书办理咨询)
查询网址:
武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系统
武汉土地市场网 https://www.whtdsc.com/
武汉市黄陂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http://hp.zrzyhgh.wuhan.gov.cn/
武汉市黄陂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地块编号
土地位置
土地面积(㎡)
土地用途
规划指标要求
出让年限
出让方式
竞买保证金(万元)
起始价(万元)
原土地使用人
“标准地”出让控制性指标
容积率
建筑系数
3
X
工HP(2025)007号
横店街腾飞路以西、临空北路以南
121571.43
工业用地
不小于1.0
不小于40%
50
网上拍卖
5325
5325
黄陂区土地储备中心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少于3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容积率不小于1.0
能耗控制指标为不高于0.07吨标准煤/万元
工HP(2025)008号
横店街腾飞路以西、临空北路以南
66815.68
工业用地
不小于1.0
不小于40%
50
网上拍卖
2930
2930
黄陂区土地储备中心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少于3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容积率不小于1.0
能耗控制指标为不高于0.07吨标准煤/万元
以上地块公示面积均以实测为准,公告内容及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以地块拍卖文件和最终审批的具体规划设计条件所示内容为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出让
竞 买 须 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以及《武汉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武汉市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和地**府规章,经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黄陂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简称交易中心),通过互联网,利用武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拍卖系统”),以网上拍卖方式公开出让工HP(2025)008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三、工HP(2025)008号地块位于黄陂区横店街腾飞路以西、临空北路以南 (具体位置及四至见本拍卖文件附图所示)。该地块规划净用地面积为 66815.68平方米;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土地分类为工业用地;最大建筑面积按照容积率与净用地面积的乘积计算;容积率不小于1.0;建筑系数不小于40%;建筑限高需符合《武汉天河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控制要求;绿地率不大于1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
四、竞买资格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因拖欠土地成交价款等行为被纳入土地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或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在互联网上通过网上拍卖系统进行。本次出让不接受通过网上拍卖系统提出竞买申请以外其他形式(如电话、邮寄、书面、口头等)的申请。凡办理CA数字证书、按规定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或按照规定提交《银行保函信息确认函》)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本次网上拍卖出让活动。
五、办理CA数字证书
竞买申请人参加本次网上拍卖出让活动必须办理CA数字证书,须携带相关有效证件到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窗口(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45号)向湖北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申请办理CA数字证书(查询网址: www.hbca.org.cn)。
CA数字证书的办理流程请登录网上拍卖系统或武汉土地市场网,详见《数字证书申购指南》(cr.whtdsc.com)。
六、地块踏勘
意向竞买人可登录网上拍卖系统(cr.whtdsc.com:81)、武汉土地市场网(www.whtdsc.com)浏览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信息,并根据需要自行对网上拍卖出让的土地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如有疑问可与武汉市黄陂区土地储备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27—61007817。
七、获取网上拍卖出让文件
网上拍卖出让文件的公布时间为2025年3月21日,意向竞买人可登陆网上拍卖系统、武汉土地市场网下载本次网上拍卖出让文件电子文本。网上拍卖出让文件包括下列资料:
1.网上拍卖出让公告;
2.网上拍卖出让竞买须知;
3. 规划设计条件;
4. 地块现状与其它说明;
5. 竞买申请书(样本);
6.竞买资格预确认书(样本);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通知单》(样本);
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样本);
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10.《武汉市“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样本);
11.《武汉市“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样本);
12. 有关附图(图件中反映的拍卖地块四至范围以武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规划用地红线为准);
13. 按本须知规定所发的补充文件及其它规划要求的文件。
八、竞买申请
网上拍卖出让的宗地,意向竞买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保证金交纳时间截止的规定期限内,通过网上拍卖系统提交竞买申请。在提交竞买申请之前,意向竞买人应当详细阅读武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指南、网上拍卖出让公告、网上拍卖出让文件,并了解出让宗地相关信息。如对拍卖文件或地块现状有疑义的,意向竞买人可在提交竞买申请前向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黄陂区分中心咨询,咨询电话:027—61000279。
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网上拍卖出让文件及地块现状情况无异议, 并视为同意接受网上拍卖出让相关规定、规则的约束。
九、竞买资格预确认
竞买申请人通过网上拍卖系统提交《竞买申请书》,并根据系统自动生成的武汉市投资促进局(武汉市政务服务局)的保证金账号在规定时限内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需竞买多宗地块的,应分别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必须以竞买申请人的身份交纳;允许银行出具保函代替保证金。申请时间内只接受竞买人申请及保证金缴纳,不可报价。网上拍卖系统在接收竞买保证金时,以此保证金账号作为识别竞买人身份的依据,在确认竞买保证金足额到账之后,或收到由保证金托管银行开具的《银行保函信息确认函》后,授予竞买人对应宗地的竞买权限,网上拍卖系统自动生成《竞买资格预确认书》。
十、网上拍卖出让活动相关时间
本地块网上拍卖出让活动相关时间如下:
(一)拍卖起始时间:2025年4月7日9时30分;
(二)竞买申请时间:2025年3月17日9时至2025年4月6日17时;
(三)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2025年4月6日17时整;
上述时间,除竞买保证金以银行系统记录的到账时间为准外,其余均以网上拍卖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十一、竞买保证金
(一)本拍卖地块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 贰仟玖佰叁拾万元整(小写¥ 2930万元)。
(二)拍卖竞买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竞买保证金直接抵作土地成交价款;
(三)未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网上拍卖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路径、原币种退还,不计利息。
十二、拍卖增价幅度及起始价
(一)本拍卖地块的增价幅度为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小写¥20万元)及其整数倍。
(二)本拍卖地块不设土地出让底价。
十三、网上拍卖出让程序及规则
(一)公布网上拍卖出让信息
交易中心将网上拍卖出让公告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武汉土地市场网和武汉市土地有形市场等同时发布。
交易中心于拍卖期限内将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竞买保证金、起始价等信息在网上交易系统和武汉有形市场等同时发布。
(二)网上报价及报价规则
1、网上拍卖时间开始,获取《竞买资格预确认书》的竞买人通过网上拍卖系统进行报价。网上拍卖系统自动为首位取得《竞买资格预确认书》的竞买人按起始价提交一次有效报价。
2、网上拍卖系统对符合规定的报价予以接收,并即时更新显示拍卖价格。
3、在规定的报价期限内,竞买人对同一地块可多次报价。
4、网上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且为最小增价幅度整数倍。
5、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
6、因竞买人网络或其他问题,网上交易系统未在规定的拍卖报价期限内接收到竞买人报价的,为无效报价。
(三)网上竞价规则
1、在网上拍卖项目申请时间,至少有一位竞买人取得竞买资格的地块,方可转入网上限时竞价。以拍卖起始价为竞价起拍价开始网上限时竞价。
2、网上拍卖系统以4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网上拍卖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再顺延4分钟。每次4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网上拍卖系统出现该宗地网上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三次提示。4分钟倒计时截止,网上拍卖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网上拍卖系统显示最高报价及出让结果。
(四)成交规则
1.网上拍卖项目申请时间无人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拍卖不成交;
2.网上拍卖项目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的,按以下方式确定竞得人(竞得人须接受网上限时竞价过程中产生的竞价结果):
网上拍卖系统连续三次在线提示报价而没有再应价的,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拍卖成交,该最高有效报价为成交价格。
十四、提交资料
自本次拍卖出让全程结束成交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竞得人应通过网上拍卖系统在线打印《竞买申请书》、《竞买资格预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通知单》(以下简称成交通知单),并签字加盖公章(若竞得人为自然人的,需签字按印确认),按照成交通知单及网上拍卖出让文件的要求,在本次拍卖出让全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到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江岸区三阳路55号)6楼市场部提交相关资料,具体如下:
(一)法人竞得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竞买申请书》;
2、《竞买资格预确认书》;
3、《成交通知单》;
4、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查验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影印件(查验原件);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查验原件);
6、竞买申请人属于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需出具公司董事会同意参加竞买活动的决议书和董事会签署的授权文件的原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未设立公司董事会仅设置执行董事的企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同意参加竞买活动的决议书和执行董事签署的授权文件的原件);竞买申请人属于国有企业但不属于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需出具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参加竞买活动的有关证明文件;
7、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竞买活动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还应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文件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查验原件),授权文件应列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加盖公章的单位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8、公司章程;
9、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10、信用承诺书;
11、武汉市黄陂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武汉市黄陂区商务部门关于项目初审准入的书面意见;
12、其他要求提供的文件。
(二)自然人竞得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竞买申请书》;
2、《竞买资格预确认书》;
3、《成交通知单》;
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查验原件);
5、委托他人参加竞买活动及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提交竞买申请人签署并经过有效公证的授权文件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查验原件),授权文件应列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6、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7、信用承诺书;
8、武汉市黄陂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武汉市黄陂区商务部门关于项目初审准入的书面意见;
9、其他要求提供的文件。
(三)其他组织竞得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竞买申请书》;
2、《竞买资格预确认书》;
3、《成交通知单》;
4、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影印件(查验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影印件(查验原件);
5、该组织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查验原件);
6、委托他人参加竞买活动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还应提交该组织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文件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查验原件),授权文件应列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加盖公章的单位对该组织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7、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8、信用承诺书;
9、武汉市黄陂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武汉市黄陂区商务部门关于项目初审准入的书面意见;
10、其他要求提供的文件。
境外竞得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应根据其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法、有效的公证、认证或鉴证或律师见证等证明手续。
竞买申请文件须以中文书写(如原始文件不是中文文本的,竞买申请人应提交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因译本错误导致的所有责任和损失均由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
十五、成交确认
交易中心对竞得人提交的资料进行验证,验证合格的,组织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验证不合格的,武汉市黄陂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可依法取消其竞得资格,并由竞得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地块成交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竞得人持相关资料到武汉市黄陂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六、土地成交价款
本拍卖地块的成交价款即为土地出让价款,由土地储备成本和政府土地收益两部分构成。该土地出让价款不包含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其他行政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及相关税费,竞得人须按规定另行缴纳。
网上拍卖成交后,竞得人须按相关规定缴清土地成交价款,并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持相关资料到武汉市黄陂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七、出让结果公示
交易中心将在本次网上拍卖活动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武汉土地市场网和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布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结果。
十八、成立新公司
竞得人未在武汉市黄陂区注册设立公司的,在本出让地块成交后,必须在武汉市黄陂区注册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经营。
竞得人已在武汉市黄陂区注册设立公司的,在本出让地块成交后,可以由已在武汉市黄陂区注册设立的公司进行开发建设,也可以在武汉市黄陂区另行注册设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
竞得人在武汉市黄陂区注册成立新公司开发建设出让地块的,竞得人必须为新公司全资出资人(因拖欠土地成交价款等行为被纳入土地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不能作为新公司出资人)。新公司注册设立等工作应当自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90天内完成。
土地成交后,先由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应及时完成新公司注册设立工作,在本出让文件约定的缴款期内未能完成新公司注册设立手续的,竞得人须按照本出让文件约定按期履行缴款义务;新公司依法注册设立登记后,到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变更《成交确认书》,并由新公司按《成交确认书》约定按时履行后续缴款义务。
十九、法律责任
(一)竞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武汉市黄陂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可依法取消其竞得资格或竞买资格,不予退还其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并将原竞得人纳入土地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予以公示。被纳入土地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的用户不得参加武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出让活动,网上拍卖系统自动识别并限制其参与竞买。
如另行组织本拍卖地块出让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成交价款,且差价金额超过本次竞买保证金金额的,本次被取消竞得资格的竞得人还应对超过竞买保证金金额的差价额度承担赔偿责任。
1、逾期缴纳土地成交价款或逾期、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的;
2、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
3、不符合拍卖文件规定的竞买资格要求或竞得人提交资料验证不合格的;
4、采取行贿、恶意串通、干扰损坏交易系统等非法手段竞买或竞得的;
5、竞得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况的。
(二)竞买申请人、竞买人应当严格遵守竞买规则,在地块拍卖及竞买期间,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行为阻扰或影响其他竞买人的正常竞买活动。如竞买人发生上述不当行为,可能影响该地块正常拍卖出让的,经查实,武汉市黄陂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可依法中止该地块拍卖出让,并保留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竞买申请人、竞买人在本次拍卖交易过程中与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或武汉市黄陂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协商不成的,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拍卖地块成交后,竞得人与武汉市黄陂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予以解决,与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和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无关。
(五)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成交前,拍卖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被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出现权属纠纷及其他问题的,武汉市黄陂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在此期间内通过原土地使用权人书面告知,或通过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以法律文书确认而获悉后,将告知竞买人,并有权取消该地块的交易;武汉市黄陂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因在此期间未以上述方式知悉或查封、冻结、强制执行及权属纠纷等事实发生在拍卖成交之后的,由竞得人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协商或诉讼解决。
(六)网上拍卖系统凭CA数字证书、用户名和密码进行身份认证。竞买人应当防范网络风险,保护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安全,并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和密码。因竞买人个人电脑操作系统被侵入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CA数字证书遗失、密码泄漏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法律后果等造成的损失,由竞买申请人、竞买人自行承担。
(七)竞买申请人、竞买人在网上拍卖系统实施的所有行为,均被系统服务器自动记录,视为其自身真实或经合法授权的行为。竞买申请人、竞买人在网上拍卖出让活动中实施的任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其自行承担。
二十、中止或终止出让活动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武汉市黄陂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可授权交易中心在本次拍卖开始前和拍卖交易期间中止或终止拍卖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司法机关、纪检监察和公证机构等部门依法要求中止或终止出让活动的;
2、竞买人采取破坏干扰交易系统等方式影响交易或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3、拍卖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网上拍卖出让活动公正性的;
4、因地块使用条件变更导致地块价格发生重大变动等需重新报批出让方案的;
5、因不可抗力、网络入侵等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6、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拍卖出让活动的其他情形。
上述中止事项消除后,可恢复网上拍卖出让活动。
(二)因竞买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软硬件故障等导致竞买申请人、竞买人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申请人、竞买人自行承担,网上拍卖出让活动不中止,也不终止。
二十一、其它事项
(一)2025年4月6日17时前,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可以网上拍卖出让补充文件的形式对网上拍卖出让文件作澄清和修改,补充文件视为网上拍卖出让文件的组成部分。竞买人应查阅武汉土地市场网、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的网上拍卖出让补充文件。
(二)网上拍卖不成交的,按规定由武汉市黄陂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重新组织出让。
(三)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对本须知拥有最终解释权。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
地块现状与其它说明
一、地块现状
该地块属武汉市黄陂区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土地,位于黄陂区横店街腾飞路以西、临空北路以南(具体位置及四至见本拍卖文件附图所示)。规划净用地面积 66815.68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二、其它说明
(一)该地块交付时:
1、用地范围内场地未平整,竞得人根据需要可自行承担费用实施场地平整;
2、用地范围内规划条件指定的地下管线、架空杆线等,在土地交付时保持现状;
3、土地竞得人因建设需要,改变上述现状的,应自行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可能发生的相应费用,该费用未计入成交价款。
(二)根据区商务局来函,该地块产业类别为金属制品业,控制性指标分别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少于3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容积率不小于1.0;能耗控制指标为不高于0.07吨标准煤/万元。
(三)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应当与地块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武汉市“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和《武汉市“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
(四)地块内建(构)筑物均不可分割销售。
(五)地块外规划道路、管线等城市市政设施建设由政府相关部门承担。城市市政设施接入地块由受让人自行承担费用完成。
(六)由土地竞得人根据项目情况负责地块内地质勘探调查及环境测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
(七)土地出让面积以实测为准,成交价款不因土地出让面积变化而作调整。
竞 买 申 请 书
(样 本)
武汉市黄陂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经认真阅读 号地块的网上拍卖出让文件,并实地踏勘该地块,我单位(本人)已经充分理解了本网上拍卖出让文件所阐明的全部内容,对土地现状及网上拍卖出让文件无异议,确认并接受网上拍卖的程序和规则,并愿意严格遵守网上拍卖出让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自愿申请参加本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出让活动。
我单位(本人)愿意按照网上拍卖出让文件《竞买须知》的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
我单位(本人)郑重承诺:
1、若我单位(本人)为首位取得该地块《竞买资格预确认书》的竞买人,我单位(本人)认可网上交易系统按照该地块拍卖起始价为我单位(本人)提交的初次报价。
2、我单位(本人)符合本地块网上拍卖出让文件《竞买须知》第四条竞买资格及要求的条款,竞得后将按照本地块网上拍卖出让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黄陂区分中心提交相关资料进行资格验证,验证合格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
3、我单位(本人)竞得本地块后,将按照网上拍卖出让文件《竞买须知》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则,对本地块进行开发经营。
4、《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竞买保证金直接抵作土地成交价款。
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持相关资料到武汉市黄陂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申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国有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6、我单位(本人)将参照《关于优化工业项目落地流程有关工作的通知》(武土资规发[2013]83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优化办《武汉市工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方案(试行)》的通知(武办文[2011]39号)文件要求办理各项行政许可手续。
若我单位(本人)未全面履行上述承诺,贵局可依法取消我单位(本人)的竞得人资格,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并由我单位(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
竞买申请人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 系 人
地 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竞买资格预确认书
(样 本)
:
你单位(个人)已提交了 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出让竞买申请书,并足额缴纳了竞买保证金。
你单位(个人)可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竞买。请于收到本预确认书之日起至 年 月 日登陆武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http://cr.whtdsc.com)参加本次网上拍卖出让活动。
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
年 月 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通知单
(样 本)
:
你单位(个人)于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在武汉市黄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出让活动中,竞得编号为 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该地块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自网上拍卖出让成交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你单位(个人)应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在线打印本成交通知单,签字加盖你单位公章(若为自然人的,需签字按手印确认),并按照本成交通知单及网上拍卖出让文件的要求,自网上拍卖出让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成交通知单等相关资料到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黄陂区分中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逾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的,视为你单位(个人)放弃竞得资格,由你单位(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
年 月 日
武土交工确字[2025]第 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样 本)
出让人:武汉市黄陂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以下简称甲方)
竞得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以及《武汉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武汉市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和地**府规章,乙方于 年 月 日竞得位于 、编号为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地块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米。成交价款总额为 万元(包含土地储备成本和政府土地收益;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单位应收税费,乙方须按规定据实另行缴纳)。上述地块网上拍卖出让已经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陂政土字[2025] 号文批准。
二、本确认书确认的成交地块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项目实施前,乙方必须依法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和建设规划等相关行政许可。该地块内的建(构)筑物的规划、设计应严格执行甲方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乙方须按照拍卖成交结果及网上拍卖出让文件的规定内容,在土地出让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甲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该地块产业类别为金属制品业,控制性指标分别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少于3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容积率不小于1.0;能耗控制指标为不高于0.07吨标准煤/万元。
五、经黄陂区人民政府批准:(一)拍卖成交后,竞得人须与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武汉市“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及《武汉市“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未尽事宜参照“标准地”相关文件执行;(二)地块内所有建(构)筑物均不可分割销售,由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把关,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落实。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依法取消其竞得资格,并不予退还其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
(一)乙方未按规定签订本确认书的;
(二)乙方逾期交纳土地成交价款或逾期、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三)乙方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四)乙方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五)乙方发生其他违约情况的。
七、因乙方原因,甲方另行组织本拍卖地块出让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成交价款,且差价金额超过本次竞买保证金金额的,乙方还应对超过竞买保证金金额的差价额度承担赔偿责任。
八、本确认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即刻生效。
特此确认。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黄陂区黄陂大道160号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样本)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局;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 话: ;
传 真: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受 让 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 话: ;
传 真: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 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
(二)现状土地条件 。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居住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居住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
附属建筑物性质 ;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不低于 ;
建筑限高 ;
建筑密度不高于 不低于 ;
绿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居住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即不超过 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过 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 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 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 种方式履行:
1、移交给政府;
2、由政府回购;
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 ;
5、 。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 ;
(二) ;
(三) 。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 项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居住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二十九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居住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 ‰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三十七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武汉市“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
(样 本)
甲方(区人民政府):
乙方(土地受让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节约为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经双方协调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地块基本情况和控制性指标要求
(一)宗地编号:
(二)宗地位置:
(三)宗地用途:
(四)项目出让面积(平方米):
(五)项目建筑容积率:
(六)项目投资规模: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 万元/亩;亩均税收 万元/亩。
(七)土地出让价款 万元,约定交款期限 前。
(八)乙方付清土地出让价款后2个月内由甲方负责交付土地,双方确认完成交地且无异议后签订《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即为土地交付之日。
(九)乙方应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前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万元/亩,履约保证金不抵扣土地出让价款,履约保证金根据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完成情况予以退还。
项目在实际交地之日起 个月内开工建设;
项目在实际开工之日起 个月内通过竣工验收;
项目在竣工验收之日起 个月内通过达产复核。
乙方不能按期做到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延期申请,甲方同意后执行。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执行“标准地”出让规定。
(二)协调相关部门。对照本合同控制性指标要求对乙方实施的建设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达产复核。
(三)协调各职能部门为乙方办理建设、规划、环保、土地、税务、工商等相关手续。
(四)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登记。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本级公共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既定计划实施。
(二)自觉接受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检查提出的整改通知,需及时整改。
(三)在项目达产复核前,乙方以受让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融资的,乙方承诺抵押融资金额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四、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按黄陂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有关项目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规定执行。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应予以一定补偿;因相关政府部门原因导致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延期的,企业承诺的时间期限可依申请相应顺延。
(二)乙方未达到控制性指标,或其他原因导致企业投资“标准地”出让项目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依法向乙方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六、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遇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后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凡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 二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武汉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因仲裁或起诉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评估拍卖费用、律师费用等相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八、合同效力
(一)本协议书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二)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书其他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武汉市“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
(样 本)
为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依照《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本企业承诺如下:
1、承担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严格按照承诺的各项指标进行项目开发建设。
3、严格遵守《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相关要求,确保约定的目标如期实现。
4、本承诺未尽事宜,以《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为准。
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且你方有权不予办理、暂缓办理各项许可事宜。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均由本企业自行承担,与你方无关。
承诺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
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北
比例尺:1:
下界限高程
附件2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
上界限高程
高程起算基点
h= m
h= m
采用的高程系:
比例尺:1:
附件3
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27
S25C-6i24013016401
S25C-6i24013016410
#Lenovo#################################################L#e#n#o#v#o###############################################################################################规划设计条件2、车辆交通:武资建(陂)条(2025)7号(1)主要交通出入口:依据具体方案确定;(2)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相关规定执行。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腾飞路以西、临空北路以南地块(具体位置详见附图),经我局审查,同意按3、其他未尽事宜还应符合《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以下条件进行规划设计:等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一、规划用地情况四、其他要求1、用地位置:横店街腾飞路以西、临空北路以南。1、地块应满足《武汉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等市、区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指标要求。2、规划净用地面积:66815.68m。(以实测为准)2、人防要求遵照《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武汉市民防办公室关于严格贯彻落实3、规划建设用地性质:工业用地;土地用途:工业用地。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第411号)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二、土地使用指标及要求执行。1、(1)建筑容积率:不小于1.0;五、其他遵守事项(2)建筑规模:不小于66815平方米。1、本规划设计条件作为规划建筑设计和土地审批的必备条件,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改变2、建筑系数:不小于40%。本条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指标。如确需调整,必须重新向原批准机关申报调整规划设计条件。3、绿地率:不大于15%6。2、本规划设计条件后附用地规划图,图文一体方为有效文件。4、建筑限高:按天河机场障碍物限高管理规定执行。3、本地块供地前应进行现状权属调查,确认权属无争议后再行出让。5、(1)主体建筑物:生产厂房:4、本规划设计条件有效期为一年,期满未完成土地出让自行失效。(2)附属建筑物: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设内容为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等生产性配套设施;黄陂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3)地块内严禁设计和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2025年3月13日施。e三、建筑及市政规划设计要求1、建(构)筑物退线:(1)建筑物:临各净用地边界线距离遵从相关规定;临城市规划道路的非工业建筑退让标准,还需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行加大。(2)构筑物及围墙:①临各净用地边界线距离遵从相关规定,厂区大门后退净用地边界线距离在此基础上应当适当加大,并不得影响城市交通。②临规划路围墙须为通透式。代米a规划道路红线2217ATr您37130S5规划用地红线4临1:500空56楼六5净用地面积乐66815.68平方米1机场路北延线·slSe1-31*353的装i4(244-(2025)报附图武资建1pt1合2ARI月十#Lenovo#################################################L#e#n#o#v#o################################################################################################Lenovo#################################################L#e#n#o#v#o###############################################################################################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同志,在我单位任职务,系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单位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单位名称:(公章)年月日(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董事(股东)会决议公司于年月日,在召开董事(股东)会。参加会议的有(董事或股东)。会议通过如下决议:同意我公司参加号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活动。同意我公司同志代表公司参与此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活动。单位公章:董事(股东)成员签字: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兹委托同志代表本人参与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活动,其代理权限如下:1、提交竞买申请文件2、签署并领取《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补偿合同》或《储备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等相关法律文件。3、其他要求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在代理有效权限内,本单位对代理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授权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承诺书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我单位(或本人)自愿参加编号号地块的交易,为保证武汉市土地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现我单位(或本人)自愿作出如下承诺:我单位(或本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我单位(或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承诺事项办理相关手续,如有违反,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我单位(或本人)自行承担,与贵中心无关。竞买人(公章):年月日资信证明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在银行开立账户,截止到年月日时,该账户往来正常,该单位(或个人)信用一贯良好,从未发生违规行为;该单位(或个人)银行存款余额为人民币(大写)元。特此证明。银行经办人:银行经办人联系方式:银行单位(或个人)(银行公章)(竞买人公章)年月日注:存款余额需大于地块保证金执行董事授权文件本人为公司的执行董事,现同意同志代表我公司参加号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活动。单位公章:执行董事签字: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工业用地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武汉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