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出租 地上附着物招标采购公告(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大生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2025)
大生幼儿园旁1-3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出租交易公告
交易编号:J02-N2440115191473555N-20250321-000002-4
南沙区榄核镇大生村大生幼儿园旁1-3号土地及
地上附着物交易公告(网上竞投)
立项编号:大生村交﹝2025﹞00003号
1.本交易公告是交易服务机构接受本项目业主单位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业主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业主单位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本交易公告提供的本项目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资料等,仅供竞投人参考,不构成对项目的任何担保。请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提醒:请竞投人务必仔细审阅本公告“项目基本情况”对“产权证及相关批准文件办理情况”的披露)。竞投人应认真研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竞投意向人一旦作出交易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3.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受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大生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委托,定于2025年04月01日09:30分至09:45分在南沙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gzns3z.com)对南沙区榄核镇大生村大生幼儿园旁1-3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项目组织竞投,本项目采用网上在线交易方式进行。欢迎有意参加的单位报名竞价。本次交易是根据广州人民政府第119号令《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公开竞价,不属于公开招投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资产名称:大生村大生幼儿园旁1-3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二)资产类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三)资产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大生村幼儿园旁1-3号;
(四)交易面积:120.00平方米;
(五)项目经营用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环保政策要求;
(六)合同年限:5年(合同起止时间以实际签订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七)免租期:无;
(八)递增方式:无;
(九)交易底价:4800元/月/宗(不含税);每次报价递增100元/月/宗或其整数倍;
(十)租金收取方式:租金按半年为一期收取,每期在每年1月1日或7月1日前交付下期租金;
(十一)交易保证金: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含网上转账,不接受现金转账、支付宝、微信、第三方、公证委托等)形式缴纳;各竞投报名人可在南沙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注册及报名。
各竞投报名人凭网上随机生成的保证金账号在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系统将以此随机账号识别竞投人身份。(竞投报名人通过注册及报名申请,经报名资格审核通过后,将获得随机保证金子账号,一个保证金账号对应一个竞投项目)
保证金须在指定时间内以竞投人的同名账户实名到账,填写银行转账单据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大生村交﹝2025﹞00003号交易保证金。未能中标的竞投人所缴纳的保证金在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缴纳账户;若竞得人在竞投结果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未与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中标确认书和合同的(有法定理由除外),视为放弃本次交易,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将不予退回。
(十二)合同履约保证金:以中标价计算一年租金,在竞得人竞得资产后交易保证金将自动转化为合同履行保证金(注:竞投人竞投中标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行保证金,金额不符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与竞得人结算)。
(十三)交易方式:网上竞投。
(十四)竞得方式:按照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十五)注册、报名以及竞投地点:
南沙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网址:
(十六)项目交付方式:按合同起始日现状交付;
(十七)其他说明:
(1)所经营的行业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政策、消防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
(2)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的项目和其他非法经营;
(3)承租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4)在合同期内,如国家、政府征收或村开发建设需要收回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征收、土地开发、旧村庄更新改造等),甲方可无条件结束合同,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腾退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甲方不作任何补偿,当年租金甲方不作退回,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土地补偿款,奖励款全部归甲方所有,属于乙方投入的资产、附着物如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征收补偿的,按照乙方实际使用年限计算补偿比例归乙方所有。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条件服从搬迁的,自延期之日起加倍计收租金(场地使用费),延期超过 15日的,乙方承诺除应支付应付租金(场地使用费)外,该合同履约保证金视为对甲方的独立补偿,甲方无需退还,租赁物的种植物、附着物、装修装饰等物资财产均归甲方所有。如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额外予以赔偿。
(5)因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及报建手续,乙方已知悉上述情况,乙方无权因此解除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如乙方因此主张合同无效,或本合同因此被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判令无效且乙方存在违约行为等过错的,甲方有权参照本合同要求乙方予以补偿赔偿损失,其余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二、竞投人准入条件
(一)竞投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户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及项目业主单位另有规定外。
(二)符合项目业主单位要求的其他资质条件:
1.本次交易报名时未被列入南沙区交易服务中心的异常名单。
(三)竞投人需保证所提交的资质、资格在公告发布之日至合同签订日期间真实有效,并承诺在前述期间内不对影响项目报名的资质、资格进行变更。否则,一经发现,南沙区交易服务中心有权取消竞投人已取得的竞投资格。
三、报名事项
(一)本次项目采用网上在线报名,竞投人可于2025年03月21日至2025年03月31日17:00前,上午9:30-11:30,下午14:30-17:00(节假日除外)在南沙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注册及报名。
(二)报名资料:竞投人在线报名时必须提交以下附件资料:身份证明材料(法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单位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其他公告要求的文件等)。
(三)报名流程指引:请参看南沙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点击标题栏的“网上交易大厅”进入网上交易系统,点击右下角“温馨提示”中电子操作说明。
(四)注意事项:
1. 报名以保证金款项到账为准,请各竞投报名人提前缴纳保证金,跨行转账提前24小时以上,同行(中国银行)转账提前2小时以上,否则因交易保证金款项未到账而影响报名,后果自负。
2.保证金汇款人必须与竞投人名称一致,若不一致即出现委托缴款的情况,委托缴款人与被委托缴款人双方需在开标前到交易站办理款项确认手续,否则如有任何问题,后果自负(包括取消竞投资格及中标资格等)。一份保证金只能参与一宗交易的竞投。
3.竞投人报名前,须详细阅读本《交易公告》所有条款,否则,因不符合报名条件而又实际报名了的,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由竞投人自负。
4.若只有一个竞投报名人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交易保证金的,系统将自动默认其为竞得人。
四、竞投须知
(一)通过网上在线报名并成功缴纳保证金的竞投申请人,请于2025年04月01日09:30分至09:45分,依各自账号自行登录南沙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www.gzns3z.com/tdlzdzjy/dzjy/jydt.do?method=jiaoyi)在右侧标题栏中下拉菜单中选择“个人中心”“点选我的报名”,选择对应的项目点击“查看报名”进行网上在线竞投。
竞投人通过网上在线报名并成功缴纳保证金,视为竞投人同意按底价出价。竞投人中标后拒绝承认中标结果的,视为竞投人放弃中标资格,该标的物由项目业主方决定将由下一竞投人递补中标或重新组织竞投,该竞得人所交保证金不予退回。
(二)竞投申请人自行负责网上交易账号安全,自行按本公告规定竞投规则(包括竞投时间规则等)完成网上竞投操作;若因个人操作、网络或者竞投操作工具(电脑、手机等)等原因导致的,不能如期地、正常地进行网上竞价操作的,后果自负。
(三)网上在线竞投时,各竞投人自行按本公告规定的竞投规则(包括竞投时间规则等)进行竞投,本次竞投交易 启用“防秒杀”功能,规则为:竞投结束前3分钟内若有人报价,系统将自动把竞投结束时间延长3分钟,每次延长的3分钟内有人报价的,系统将自动延长3分钟,以此类推,直至最后3分钟内无人再报价时,系统才会结束竞投并显示竞投结果。即竞投结束时间不一定是原设定的时间,请注意确认竞投时间是否延长,只有显示竞投结果,才是本场竞投结束。
(四)若网上竞投时间结束后依然没有产生竞得人,即所有竞投人一次都没有参与网上竞价的,项目依然为底价的情况下,按以下方式处理:
1.报名参加竞投的竞投人中,存在按《广州市南沙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规定或合同约定有优先权的优先权人的,优先权人享有优先中标资格:
(1)如优先权人为一人,则具有优先权的竞投人自动中标;
(2)如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为多人,则在具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中通过摇珠确定竞得人;摇珠时间以交易站通知为准,各竞投人可参与现场摇珠活动,若竞投人没有出现在摇珠现场,则视为竞投人放弃监督权,不影响摇珠结果,摇珠活动如期举行。
(3)竞投人主张本人在竞投中有优先权的,需在竞投交易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优先资格证明给交易站(相关资格证明:如原合同,户口簿及优先资格声明书要求出租单位加具意见并盖章)。未在期限内提交优先权相关证明材料,过后再主张优先权的,按无优先权处理。 有优先权的竞投人声明放弃优先权的,按无优先权处理。
(4)优先权顺序按以下方式确定:
第一顺位: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权;
第二顺位:原承租人在上一合同期合同约定的优先权(原承租人上一合同期合同没有约定优先权的,不作优先权处理);
第三顺位: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业主方出租时声明的优先权。
优先权按上列顺位排列,上一顺位不存在优先权人才轮到下一顺位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同一顺位存在多个优先权人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竞得人。
2.报名参加竞投的竞投人中不存在优先权人的,将以摇珠方式来确定竞得人,各竞投人可依各自账号自行登录南沙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网上交易系统参与现场摇珠活动,若竞投人没有参加摇珠,则视为竞投人放弃监督权,不影响摇珠结果,摇珠活动如期举行。
3.按前款方式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不承认中标结果拒绝履行的,按竞投人放弃成交权处理,该标的物将按报价高低由下一竞标人递补中标(但成交价不得低于交易低价)或重新组织竞投,该竞得人所交保证金不予退回。
五、实地查看
本次交易不组织实地查看资产具体位置,标的以实物为准,有意竞投人可自行查看资产的位置及了解基本情况。
六、交易结果公示及合同签订
(一)在交易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项目业主方代表、竞得人应书面确认交易结果,签订《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确认书》,完成交易程序。
(二)竞投活动结束后,本项目交易结果将在项目业主单位所在地的公开栏、交易服务机构公示栏及南沙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对交易程序或竞得人资质资格有异议的,请向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交易站反映。反映情况必须以实名的方式提供书面材料,并留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反映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三)在交易结果公示期间,如有人对交易程序或竞得人资质资格提出异议或投诉的,待异议或投诉事项处理完毕后,再根据处理结果确定是否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的具体时间(具备签订合同条件的,在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如无人提出异议或投诉的,无特殊情况下,竞得人及项目业主单位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南沙区榄核镇交易站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
(四)签订合同时,竞得人需出示《南沙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确认书》,如因竞得人原因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则视为竞得人自行放弃成交权,并由项目业主单位收回该项目。
七、交易保证金处理规则
(一)广州市南沙区交易站为确保整个交易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受项目业主单位的委托,向各竞投人代收本项目的交易保证金,待本项目交易结束后,根据交易保证金的处理规则进行处理;竞投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全部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竞投人对交易保证金处理有异议的应与项目业主单位协商沟通解决;广州市南沙区交易站对竞投人与项目业主单位因交易保证金产生的一切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交易保证金处理规则:
1.未竞得该项目的竞投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的处理规则:
1.1在交易结果公示期间,如无收到对交易程序或竞得人资质资格提出书面异议或投诉的,在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务处理造成延迟原因除外,下同)不计利息原额原路退还。
1.2在交易结果公示期间,如收到对交易程序或竞得人资质资格提出书面异议或投诉的,则在异议或投诉处理完毕后,按照以下原则处理:经核实,异议或投诉事项不属实或不成立的,在异议或投诉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原路退还。经核实,异议或投诉事项属实,但未达到本《交易公告》第八项“违约违规责任”中竞投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及不影响整个交易结果的,在异议或投诉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原路退还。经核实,异议或投诉事项属实的,且应承担本《交易公告》第八项“违约违规责任”中竞投人应承担的责任的,则按照本《交易公告》第八项“违约违规责任”的相关条款处理。
2.竞得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的处理规则:
2.1在交易结果公示期间,如无收到对交易程序或竞得人资质资格提出书面异议或投诉的,依照《南沙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竞投保证金处理委托确认书》的约定,在签订合同后由广州市南沙区交易站直接转到项目业主单位指定账户,不再向竞得人退还上述保证金款项。
2.2在交易结果公示期间,如收到对交易程序或竞得人资质资格提出书面异议或投诉的,则在异议或投诉处理完毕后,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2.2.1经核实,异议或投诉事项不属实或不成立的,则在签订合同后由广州市南沙区交易站直接转到项目业主单位指定账户。
2.2.2经核实,异议或投诉事项属实,但未达到本《交易公告》第八项“违约违规责任”中竞得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及不影响整个交易结果的,则在签订合同后由广州市南沙区交易站直接转到项目业主单位指定账户。
2.2.3经核实,异议或投诉事项属实的,且应承担本《交易公告》第八项“违约违规责任”中竞得人应承担的责任的,则按照本《交易公告》第八项“违约违规责任”的相关条款处理。
2.3竞投结束后,竞得人以项目存在权属瑕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未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问题为由提出异议、投诉或拒绝签订合同的,视为自行放弃竞得资格并构成违约,所交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八、违约违规责任
(一)竞投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竞投资格:
1.在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前,被投诉或举报提供虚假资料报名,并经核实的;
2.在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前,被投诉或举报采取不正当手段参与竞投,并经核实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二)竞得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1.竞得标的物后公示期内拒绝签订《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确认书》的;
2.在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因竞得人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场所签订合同的(在交易结果公示期间,有人对交易程序或竞得人资质资格提出异议或投诉,正在核实相关情况的除外);
3.被取消竞投资格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三)竞投人或竞得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名时所交的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
1.竞得人竞得本项目后,拒绝签订《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确认书》的;
2.竞得人在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因竞得人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场所签订合同的(在交易结果公示期间,有人对交易程序或竞得人资质资格提出异议或投诉,正在核实相关情况的除外);
3.被取消竞投资格的(竞投人未按照本《交易公告》要求准时报到或到达现场参加竞投的除外);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四)如竞投项目未能成功交易,项目业主单位可以申请重新组织本项目资产交易,重新组织本项目交易时,原参与本项目交易但被取消竞投资格的竞投人和被取消竞得资格的竞得人,不得再报名参与本项目对应资产的竞投;今后属于本项目业主单位其他项目的交易活动,本项目业主单位有权不接受被取消竞投资格的竞投人和被取消竞得资格的竞得人参与。
九、纠纷处理原则
本交易公告信息真实性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竞投人(包括竞得人)与项目业主单位就本次交易事宜(包括交易保证金处理规则及交易面积)有争议的,由竞投人(竞得人)与项目业主单位自行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交易站无关。
十、风险提醒
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加竞投前须全面阅读本《交易公告》的所有内容,本交易公告是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公共资源交易站接受本项目业主单位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业主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业主单位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特别声明
(一)竞投意向人报名参加竞投的,即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1.竞投人已详读《交易公告》,对全部内容无异议。
2.竞投人明白南沙区榄核镇交易站对本次交易的组织行为是代理行为,如竞投人与项目业主方就交易项目产生争议的,由竞投人与项目业主方按要求协商解决,榄核镇交易站不承担责任。
3.竞投人已核实了解标的物的全部情况,包括查阅相关资料、实地勘察等。如因标的物瑕疵引起的风险和责任,竞投人自行与标的物权属人协商解决,榄核镇交易站不承担责任。
4.如本次交易竞投人仅有一人符合竞投人资格的,不论竞投人是否到场或是否参与竞价,竞投人同意本次交易以底价成交;如竞投人拒绝的,竞投人同意将交易保证金全额归标的物权属人所有。
5.交易成功后,竞投人保证按《交易公告》的约定履约相关义务,否则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6.竞投人已详细阅读《交易公告》中关于“防秒杀”功能的条款并同意按该条款的约定参与竞投。如竞投过程中触发系统“防秒杀”功能导致竞投人未在原设定的竞投时间内中标的,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7.竞投人承诺对本《承诺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确保竞投人的签名是真实的、有效的,如有任何虚设,竞投人愿意无条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一)榄核镇交易站组织的交易行为属于代理行为,标的物现状由其权属人以书面形式向本中心提供。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加竞投前,须详细了解现状(包括实地勘察、查阅相关资料等),并承担风险。标的物存在瑕疵引起的问题,榄核镇交易站不承担责任。
(二)竞投人如果对交易保证金归属有争议的,或对交易项目产生争议的,由竞投人与标的物权属人协商解决,榄核镇交易站不承担责任。
(三)交易如仅有一个报名人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交易保证金的,系统将自动默认其为竞得人,视为本次交易以底价成交,该竞投人竞得标的物。
(四)竞投人报名前,须详细阅读本《交易公告》所有条款,一旦成功报名并且成功缴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同意本交易公告所有条款;无论因个人、网络或者竞投操作工具(电脑、手机等)等问题导致的不能正常竞价或出现其他问题的,均由竞投人自行负责。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竞投人相互串通投标:
1.竞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于情节严重行为,列为信用评价差的竞投人,在全区范围内限制其参与竞投:
(1)以行贿谋取中标被证实的;
(2)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3)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不到场(或网上)参加交易的;
(4)累计2次以上无正当理由在成功竞得标的后不签约或签约后毁约的;
(5)累计3次以上拖欠租金或拖欠租金总额超过50万元,经农村集体向交易机构报告并举证的;
2.竞投人自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竞投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投人相互串通竞投的;
2.竞投人采用不正当手段竞得标的物的;
3.竞得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情况的;
4.竞得人竞得标的物后反悔的(包括拒绝签订确认书、拒绝签订合同、无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八)竞得人在确认竞得结果后放弃该标的物成交权,经项目业主方民主会议表决同意,可以按报价高低顺序递补确定竞得人;如只有一人竞投而放弃成交的,该标的物将重新组织竞投,该竞得人所交保证金不予退回。
(九)当标的物权属人按照规定的流程,通过榄核镇交易站连续开展二次公开竞投,仍出现流标、废标现象的,由标的物权属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榄核镇交易站同意后,以不低于原来确定的底价进行协商交易,签订合同后将合同送本中心备案,并及时在“三资”管理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
(十)有关出租方或承租方的资产信息均由出租方或承租方以书面形式提供,由出租方或承租方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加竞投前应对交易的资产进行适当的调查,对交易资产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自行调查了解,独立做出交易判断。交易双方对交易合同条款均经过慎重考虑,对条款没异议,均为自愿签订。交易双方如果产生任何纠纷,榄核镇交易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联系方式
榄核镇公共资源交易站
联系电话:84926266
地址:榄核镇镇南路65号
项目业主单位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炳能
联系电话:020-84929553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大生村
十三、监督方式
凡发现竞投中有违规行为的,请如实举报。举报监督电话:南沙区农业农村局020-84987563。
附件:1. 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租赁合同(草稿).pdf
榄核镇公共资源交易站
2025年03月21日
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天生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租赁相关的事项达成协议并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概况乙方通过公平、公正、公正的方式竞投,投得土名为大生村幼儿园旁1-3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地块。该地块坐落在该地块坐落在南沙区榄核镇大生村主干道北侧,四至为:东至原五村小学门口,南至大生路,西至日丰街,北至原五村小学(四至位置)。地块面积为:120平方米;地块现状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地上建筑物面积约120平方米)乙方对甲方出租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情况已作充分了解,同意承租,仅用于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环保政策要求用途。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等有关规定使用。甲方对租赁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情况已妥善履行告知义务,乙方对租赁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情况已切实知悉并愿意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因该地上附着物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及报建手续,乙方也已知悉上述情况,乙方无权因此解除合同。如乙方因此主张合同无效,或本合同因此被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判令无效且乙方存在违约行为等过错的,甲方有权参照本合同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其余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第二条租赁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法律法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本合同下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租用年限为5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三条租金及支付(一)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5天内,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注:竞投时交纳的竞投保证金转为合同履行保证金,不足部分补足,多出部分退回,并收回原收据,重新开具保证金收据),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抵作租金。租赁期结束,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将保证金在30天内一次性退回给乙方。乙方确认并同意,如非因国家、政府征收征用原因,由乙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或导致本合同解除、终止、无效或被人民法院判令无效等原因造成双方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承诺该合同履约保证金均视为对甲方的独立补偿,甲方无需退还。(二)租金标准租金支付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租金方式采用多期无递增方式计算::元/月/宗,租赁面积为120平方米,年租金为元。乙租金单价为:方应交纳租金总额为:元(大写:),不含税费(因甲方出租物业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三)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支付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租金按每半年为一期收取,每期的1月1日前和7月1日前交付下一期租金,签订合同后7天内交付当期应交租金。(四)在租赁期内,必须按规定期限缴交租金,凡拖欠租金的,甲方有权增收欠费补偿,欠费补偿每天按照所欠租金0.3%计算。如乙方拖欠甲方租金达到30天,甲方有权结束履行合同,乙方确认并同意除应承担原租金标准的场地使用费及欠费补偿外,履约保证金作为独立补偿归甲方所有(无须退还),同时租赁物范围内的种植物、附着物、装修装饰等物资财产均归甲方所有。如乙方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收场延误或其他损失的,应额外予以补偿。第四条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使用(一)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使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合同结束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天内修复,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二)租赁期间乙方如需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或大型电器设备必须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且装修或安装上述大型电器设备不得对物业结构构成影响。租赁期结束(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解除、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合同无效及其他任何致使租赁合同结束的情况),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享受权利:1.依附于承租地的装修装饰归甲方所有;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3.由甲方恢复原状,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三)租赁期结束(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解除、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合同无效及其他任何致使租赁合同结束的情况)后,对乙方形成附和的装修装饰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需额外对乙方予以补偿,甲方亦有权要求乙方自费恢复原状。如乙方拆除自有设备设施造成房屋毁损的,乙方承诺履约保证金作为独立补偿归甲方所有,且乙方应当恢复原状或额外予以赔偿。乙方应保留加建扩建建筑、设施【包括但不仅限于建筑物、构筑物、门窗、天花、围边、消防设施、安防设施、水电设施(含水电表、电房、变压器在内)等设施】无论加建扩建建筑、设施是否办理建设手续均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需额外对乙方予以补偿。第五条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转租、转让(一)合同期内,乙方原则上不得转租租赁的租赁物。根据实际情况,如果确实需要转租,乙方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及相应的民主表决后,签订转租补充合同,乙方才可将租赁物转租。转租合同为甲方、乙方和第三方共同签订的三方合同。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剩余的承租期限;2.转租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3.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4.转租租赁物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用途;5.乙方应在转租租约中列明,若因不可抗力原因提前终止本合同或甲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合同同时终止;6.乙方负责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7.乙方负责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二)根据实际情况,如果确需对合同进行转让,乙方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确认受让方与乙方具有相同的资质条件,且在不改变合同关系内容的前提下进行。在转让前,双方必须经原合同约定的合同转让,进行民主层级表决通过,并清理好原合同所涉及的债权、债务。(三)乙方将经营使用的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出租给第三人,租赁年限在1年以上(含1年)且一次性收取第三人约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乙方必须在收到该第三人租金后5日内,按与集体经济组织双方约定的租金支付标准一次性足额支付同等期限内该租赁合同项下出租物业面积的租金给集体经济组织,否则视为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场地使用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的相关法律文书按照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制定范本参考使用。对于合同的转让、转租有特别法律法规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第六条税费规费缴交乙方在租用期内,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当地各级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经营和依法缴纳税费规费(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税、本合同场地的土地使用税、租赁税、工商税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治安费、清洁费等),乙方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经营风险和损益。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被催缴代缴的,乙方承诺额外按甲方代缴及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损失)予以补偿。第七条物业保险购买在租赁期限内,乙方负责购买租赁物业的财产保险,若乙方未购买保险,因物业损害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八条物业基础设施建设乙方租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后自筹资金增加生产设备、供水、配电、消防、环保等设施安装配置,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第九条物业设施设备加建乙方租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后甲方所提供的基础设备、设施如不能满足发展要求时,所需的水电扩容、道路、下水道、环境改造、环保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均由乙方自行出资解决。乙方进行上述建设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第十条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相应的合同中约定的租金及其他费用(如水费、电费、垃圾费等)。2.甲方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已清楚租赁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状况。乙方须根据消防相关规定安装消防设备设施,及根据经营需求自行安装水、电等设施,并进行维护保养,对租赁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消防安全、生产安全负责。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乙方提供相应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交付时间为年月日。若因甲方自身原因无法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而结束合同的,或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乙方有权提议终止交易,注销合同,不视作双方违约,甲方应向乙方全额退还保证金。(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移交前保证详细知悉和了解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现状,如发现有问题的,必须立即与甲方沟通协调。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土地及其附属设施。该土地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经营期间因第三人侵权或经营活动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一切事故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3.乙方不得用取得承租经营权的租赁物抵偿债务,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结束合同,收回租赁物,有权主张乙方赔偿因此带来的一切损失。4.在合同期内,村集体需要搞农业农村基本建设(包括改造范围内水利、修改道路等),乙方不得阻止,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不作任何赔(补)偿。5.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进行违法建设,否则因此引来的相关行政、法律后果及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做任何补(赔)偿。6.乙方必须按照《广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南沙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开展污水治理,按照标准工艺或简单工艺建设污水治理设施,确保水资源循环使用或不超标排放,一切违规行为或因此引来的相关行政、法律后果及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做任何补(赔)偿。7.乙方在租赁期内有责任保护环境、保护农业用地和农业生产、保护交通道路及公共设施,如因乙方造成污染或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堆放物品、器材,不得堵塞下水道,一旦发现乙方存在上述行为,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在天内进行移除或整改,逾期未移除或整改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置,期间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8.租赁期结束(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解除、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合同无效及其他任何致使租赁合同结束的情况)后,属于乙方的机械设备由乙方自行拆除,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归甲方所有,甲方亦有权要求乙方自费恢复原状,并在租用年限结束后天内自行清理好场地杂物后交还给甲方,逾期未拆除、清理的物品、设施设备等视乙方已丢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进行处置且不予补偿。同时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抵扣。如迟延交还的,自延迟之日起加倍计收租金(场地使用费)外,延迟超过天的,该合同履约保证金视为对甲方的独立补偿甲方无需退还,项目范围内的种植物、附着物、装修装饰等物资财产均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需对乙方进行补偿),如乙方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应额外予以赔偿。9.乙方在经营期间产生的所有劳资、债务纠纷等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保证甲方不因前述事宜而遭受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所发生的水电、通讯等各种费用亦由乙方承担。10.甲方只提供现有的水、电设施设备给乙方,有关水电问题和环评、消防、安全手续和证照办理由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乙方因私自进行改建、加建、扩建、拆除重建等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负责。如乙方因发展需要对土地及建筑物进行修缮或改造等,必须书面向甲方申请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且乙方需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乙方承诺经营应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及规划,否则应自行整改。11.本物业按现状出租使用,进驻企业必须符合环保、工商及消防有关规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承担防火安全和环境保护责任。否则因此引来的相关行政、法律后果及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做任何补(赔)偿。12.乙方确认并同意无论出租物是否存在瑕疵,仍参与竞拍的、竞得后拒绝签订合同、拒绝接收场地、主张合同无效等的,或因非甲方单方原因提起退出租赁的,应当向甲方赔偿空置租金补偿(不满六个月按照六个月计算空置租金损失补偿);履约保证金(竞拍保证金)作为独立补偿归甲方所有(无须退还),且乙方应额外按合同总金额30%向甲方支付额外补偿。此条款在合同撤销、无效后,该条款仍然有效,并做为合同结算和清理的依据,双方均予以认可。13.乙方确认已经清楚了解项目地块及物业的全部状态和情况,并承诺承租后自行办理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工商、税务、环保、消防、科研等在内的全部审批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若有任何审批手续未能办理或者证照未能取得,其责任全由乙方承担,甲方对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及无需对乙方进行任何补偿或赔偿。14.乙方确认并同意,如因政府拆除或其他非征收征用行政指令造成物业无法使用的,双方即时结算租金(场地使用费)及使用场地期间各项费用。乙方承诺该合同履约保证金视为对甲方的独立补偿,甲方无需退还。此外双方互不追责其他责任。乙方应合法合规经营,否则应承担全部责任及相应的费用,如乙方因从事违法经营活动造成甲方损失或垫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罚款、滞纳金等),乙方应按该金额2倍予以赔偿,同时甲方有权单方结束合同,并收回出租物,该合同履约保证金视为对甲方的独立补偿,甲方无需退还,项目范围内的种植物、附着物、装饰装修等物资财产均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需对乙方进行补偿)。15.乙方应当于合同期结束后日内将相关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种经营许可证等)予以注销或迁出物业地址,并配合完成租赁备案(若有)的注销手续。16.若乙方逾期交回物业的,或乙方交回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未按照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整改完毕的,或乙方逾期办理相关证照的注销(或迁址)手续或租赁备案的注销手续的,自延期之日起加倍计收租金(场地使用费),延期超过日的,乙方承诺除应支付应付租金(场地使用费)外,该合同履约保证金视为对甲方的独立补偿,甲方无需退还,项目范围内的种植物、附着物、装饰装修等物资财产均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需对乙方进行补偿)。如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额外予以赔偿17.租赁期间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管理费、水电费、装修费、研发费、各类办证费、员工工资、补偿及赔偿费用、宣传费、维修费、种植费、场地清理费、交通费等)和损失及一切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造成甲方损失或垫付费用的,乙方应额外予以赔偿。第十一条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续租合同期结束后,若甲方对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重新进行招标,乙方不享有优先权。第十二条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土地征收在合同期内,如国家、政府征收或村开发建设需要收回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征收、土地开发、旧村庄更新改造等),甲方可无条件结束合同,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腾退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甲方不作任何补偿,当年租金甲方不作退回,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土地补偿款全部归甲方所有,属于乙方投入的资产、附着物如有征收补偿的,按照乙方实际使用年限计算补偿比例归乙方所有。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条件服从搬迁的,自延期之日起加倍计收租金(场地使用费),延期超过15日的,乙方承诺除应支付应付租金(场地使用费)外,该合同履约保证金视为对甲方的独立补偿,甲方无需退还,租赁物范围内的种植物、附着物、装修装饰等物资财产均归甲方所有。如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额外予以赔偿。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或因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因素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除外。(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经对应的民主层级表决通过后才能进行变更。(三)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可以依法解除本合同。(四)租用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结束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保证金作为独立补偿归甲方所有,并收回出租物,对于乙方在租赁期间所投入的建设装修、范围内的种植物、附着物等物资财产均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需对乙方进行补偿),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额外予以赔偿: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物。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承租建筑物结构。3.恶意损坏承租物,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承租物租赁用途。5.利用承租物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经甲方催缴后拒不缴纳的。(五)在租赁期内,如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自行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第十四条合同纠纷除法律规定的免责因素之外,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出现纠纷或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约定提交至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及相关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调查费、鉴定费、保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第十五条其他约定1.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催告、法院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均可向本合同中的地址(合同没有地址的,向注册地址或身份证住址)邮寄,书面文件被签收之日即为送达之日,但因被送达人的地址不准确、被送达人不签收或拒绝签收等原因,出现书面文件未被被送达人实际签收的,书面文件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2.出租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不得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下列分类的经营:。第十六条合同效力经乙方交清保证金、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加盖指模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服务中心、镇(街)财政所、镇(街)公共资源交易站各执一份。第十七条补充协议规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公示方能生效。(合同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及附件页)(合同签署页)甲方法定名称:(盖章)甲方法定地址: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甲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甲方联系电话:签约时间:年月日乙方法定名称:(盖章)乙方法定地址: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乙方联系电话:签约时间: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出租 地上附着物涉及「招标采购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采购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